行政執法制度 |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1、農業行政執法責任範圍:規範農業行政管理秩序,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種子、化肥、農藥、植物檢疫、漁業、獸葯、動物衛生等方面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保護農業,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2、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執行公務,必須攜帶執法證件,並向當事人出示,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和詢問。

4、農業行政執法程序:

①、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②、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如對當場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農業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對案件情況複雜,案情重大的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立案手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製作必要的法律文書,經審查,確需進行處理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5、農業行政處理案件時限:

①、現場處罰的案件在2日內結案。

②、立案查處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做出處理的,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一年。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③、登記保存的物品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④、《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送達當事人,並且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時間。

⑤、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6、違紀責任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書面檢查,停止上崗執法,給予行政處分,註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之處分。

④、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⑤、使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⑥、拒絕行政執法監督,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

⑦、對舉報行政執法中的違法問題,或者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

⑧、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處罰案件審核備案制度

                                                                                                       為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防止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執法,加強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感,提高執法準確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縣農業部門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備案範圍:   1、 吊銷許可證、執照;   2、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 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它組織處5000元以上罰款;   4、 沒收違禁產品貨值或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5、 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或工具、價值在3000元以上;   6、 跨縣域的、有行政爭議的、在社會上造成複雜影響的案件;   7、 其他需要備案的案件。   第二條 審核備案案件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縣級農業行政管理機構實施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都應當進行備案。    第三條 審核備案受理: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應在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局綜合執法大隊,綜合執法大隊在收到備案案件3日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報送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准後備存。   第四條 審核備案有關要求:對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上報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案件進行審核,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處罰是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處罰是否得當;程序是否到位、合法等。審查結束後,由處罰機構工作人員將行政處罰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機構、行政負責人的審查意見,聽證報告及其它有關材料裝訂成卷後一併報送局綜合執法大隊。   第五條 對應審核備案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備案或拒不改正錯誤處理決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監督,規範行使行政執法權力,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促進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業行政執法部門適用按照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

第三條 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裁量的理由。

第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調查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對案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要經執法部門集體研究,並詳細說明案件的事實情況以及行政處罰裁量的理由。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案件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當向農業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詳細說明案件的法律適用情況以及行政處罰裁量的理由。

第六條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執法人員必須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及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額度,重大處罰事項還必須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和相關事項。執法人員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第七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八條本規定從頒發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違法案件時,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以及收集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必須按時歸檔。

第二條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案卷,辦案人員應在案件結案後,將文書資料立卷歸檔,案卷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①一案一卷(不可公開的資料可整理成附卷歸檔);

②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範;

③卷內材料齊全;

④卷內材料排列有序(按<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順序排列),裝訂整齊;

⑤卷內材料有規範的頁號;

⑥大小規格統一;

⑦卷內無金屬物;

⑧卷內文字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

⑨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應當放入證據袋中,並註明錄製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隨卷歸檔。

第三條案件立卷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

第四條項因正當原因查閱或複印、移送執法文書檔案的,須經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並由檔案管理員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涉及國家重要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文書檔案,非經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借閱、複印或轉移。

第六條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執法文書檔案管理工作。因檔案管理員保管不當而造成執法文書檔案丟失或毀損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執法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農業執法人員的法制素質和執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執法人員必須參加和接受農業執法業務知識與辦案技術、技能的培訓。 第三條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 (一)法學基礎知識及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與農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農業管理、農業保護等方面的基礎知識; (四)農業行政執法、農業行政處罰聽證、農業行政複議、農業行政訴訟和農業行政賠償等基本知識; (五)農業執法人員舉止、儀錶及防衛技能的基本知識; (六)農業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的其他有關知識。 第四條每周五下午為農業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學習日,由支隊長主持全體農業執法人員參加,每月一個專題。學習採用閱讀原文、專題講座、研討、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也可採取以案釋法、考察等形式。 第五條農業執法人員必須執照有關規定進行崗前培訓合格領取農業執法證件或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持證方可上崗。 第六條農業執法隊部門要編製年度培訓計劃,支隊負責本隊及對各縣大隊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鼓勵農業執法人員參加與本專業對口的函授、自考等各種形式的學習。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程序

簡易程序: 調查取證->當場處罰->送達->執行->結案歸檔

一般程序: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定案->違法告知->(聽證)->處理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歸檔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一、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由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指定案件經辦人。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對立案查處的案件須作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

三、調查取證時,應製作《抽樣取證憑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和製作《勘驗檢查筆錄》(《監督檢查記錄》);有法規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文書取證要求,按要求取證,收集規定性或轉交批示報告所及證據材料。

四、詢問證人或當事人,應製作《詢問筆錄》;

五、一般案件調查結束後,由案件經辦人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執法機構有關人員討論研究,報執法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送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審核,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重大案件的處罰由行政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六、由案件經辦人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七、經執法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法制工作機構審核,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後,由案件經辦人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

八、結案後,由案件經辦人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法規授權機構行政處罰程序參照執行。法律另行規定文書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工作程序

為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特制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程序。

第一條除法律法規授權的植保植檢站在行使植物檢疫、獸醫衛生監督所開展動物防疫和漁政管理站在行使漁政行業管理、漁船檢驗、漁港監督時(以下簡稱授權執法單位),以自己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外,其他執法活動嚴格按石農發[2009]10號文件相關規定一律以縣農糧局名義進行。

第二條授權執法單位以自己名義開展的執法活動,按以下程序辦理:

1、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2、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在案件處理意見書中應如實填寫簡要案情、調查經過,並提出處理意見,報所在站室負責人把關。

3、站室將案件處理意見書連同案件的全部材料送綜合執法隊或執法工作人員初步審核後報單位負責人,簽發案件處理意見書。

4、案件承辦人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統一登記編號,並加蓋單位印章。

5、授權執法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承擔執法責任。

第三條所有以縣農糧局名義開展的執法活動,按以下程序辦理:

1、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2、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終結後,在案件處理意見書中應如實填寫簡要案情、調查經過,並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把關。

3、案件處理意見書連同案件的全部材料由綜合執法隊負責人審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查後,簽發案件處理意見書。

4、案件承辦人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統一登記編號,並加蓋縣農糧局公章。

5、執法責任按《江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和《江西省農業廳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劃分。

第四條所有執法活動一律使用省農業廳統一的執法文書格式(農業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行政執法事項及程序規定

(一)簡易程序

1、適用條件

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2、步驟

(1)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當場了解違法事實,製作詢問筆錄收集證據。

(3)執法人員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並告知其有權作出陳述和申辯。

(4)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5)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法定依據,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並填寫《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告知其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專用票據。

(6)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二)一般程序

1、適用條件

除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外,均適用一般程序。

2、步驟

(1)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案件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申請要求其迴避。

(2)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法定的取證方式調查取證。

(3)調查終結,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的,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提出處理意見,報執法單位負責人審查。

(4)《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審查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審批同意;再由執法人員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給予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5)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並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製成筆錄;成立的,應當採納。

當事人依法申請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並製作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

(6)全面審查案件的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組織聽證的還應審查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a.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罰決定意見;

b.案件還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責令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c.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決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e.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案情複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7)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單位的印章。

(8)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三)聽證程序

1、適用條件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適用聽證程序。

2、步驟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即收到《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後3日內提出,並提交《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2)執法單位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以《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申請迴避權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

(3)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記員組成。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其迴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會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會開始。

(5)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及擬給予的處罰和處罰依據。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6)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詢問案件的有關情況。

(7)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相互辯論。

(8)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9)製作聽證會筆錄,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證人審核聽證會筆錄並簽字或蓋章。

(10)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後,將聽證會情況和處理意見製作成《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呈報執法單位負責人審核。

(四)未盡事宜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行政罰沒款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的罰沒款物包括:

(一)農業行政處罰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處以的罰款;

(二)農業行政處罰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沒收的物資或其變賣收入;

(三)相對人逾期繳納罰沒款需要加處的罰款。

第二條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非法侵佔、私分沒收的物資。沒收的物資作如下處理:

(一)有變賣價值的,公開作價變賣;

(二)沒有變賣價值的或者不宜變賣的,公開銷毀,但不得污染周圍的生態環境。

第三條農業行政處罰部門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但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在水上當場收激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部門。罰沒款由指定的銀行代收,農業行政處罰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的銀行。

第五條行政處罰部門作出罰沒款決定時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代收銀行的名稱、地址和帳戶名稱、帳號以及相對人應當繳納的罰沒款數額、期限等,並明確對相對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是否加處罰款。

第六條相對人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農業行政處罰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條罰沒款收據由代收銀行在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繳納罰沒款時出具。

第八條農業行政處罰部門應當按月與代收銀行對罰沒款代收情況進行對帳。對未按規定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罰沒款的,案件主辦人應責成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繳納並加處罰款,仍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變賣非法財物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條農業行政處罰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迴避制度

第一條迴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處罰部門申請,要求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但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辦案人員在執法部門作出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條一般辦案人員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部門分管領導決定;分管或者主管領導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部門領導集體決定。

第五條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相對人可以向作出迴避決定的部門再申請一次。駁回申請迴避的,應向相對人說明駁回的理由。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辦案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第六條迴避的辦案人員應將調查工作轉交給處罰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調查人員。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

一、評議考核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通過評議考核,檢查和促進我廳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現依法行政。

二、評議考核的組織領導

評議考核工作在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由秘書股負責牽頭,組織對各部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行評議考核。

三、評議考核的主要對象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所)、水產站、農機局、種子管理站、植保植檢站以及以上部門的有關人員,為主要考核對象。

四、評議考核的方法

採用自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各部門先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自查,查找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此基礎上,局組成由相關人員參加的考核小組,對各部門和執法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時間為每年年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與公務員考核結合進行。

五、評議考核的內容

1、行政執法部門

(1)考核主要內容

a、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情況;

b、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建設情況

c、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分解、落實情況;

d、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e、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f、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g、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2)考核辦法

a、聽取被考核部門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彙報

b、查閱被考核部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資料;

c、抽查行政執法案卷;

d、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征徇社會各界的意見;

e、對被考核部門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評;

f、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具體標準見《縣農業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分表》。

2、行政執法人員

(1)考核主要內容

a、掌握農業法律及其相關法律知識的情況;

b、履行本崗位職責的情況;

c、遵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的情況;

d、廉潔自律的情況。

(2)考核辦法

結合公務員考核同時進行。

六、考核結果

對考核部門作出優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其中90分以上的為優秀,60-89分的為合格,5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嚴重失職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行政處罰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職權,避免和減少執法過錯,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執法過錯,是指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構成刑事責任,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局所有農業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錯必究,依法追究原則;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過錯與承擔責任相當原則;

(四)責任自負,重在教育原則;

第五條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為執法過錯,應當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處理案件或者對正在進行的農業行政違法行為不予制止,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持證上崗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發放、偽造、塗改證件的;

(四)違法收集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製作假證據,捏造、歪曲事實陷害他人的;

(六)故意隱瞞農業行政違法事實,隱匿、銷毀農業行政違法證據,包庇、縱容農業行政違法單位和個人的;

(七)在農業行政執法過程中,以權謀私,接受相對人宴請,索取賄賂的;

(八)違法實施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九)違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對人商業秘密的;

(十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不如實報告案情,把關不嚴導致錯案的;

(十三)丟失、毀損案卷材料或者製作假案卷的;

(十四)拒不執行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的糾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為,應當予以追究的;

第六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執法過錯,應當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本局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七條由於案件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造成危害後果的,追究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審批人對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糾正的而沒有糾正的,追究審批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由於行政干預,或者審批人的故意,導致錯案的,追究審批人的責任。

第十條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出現執法過錯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案件嚴重錯誤的,追究參與討論所有人員的責任;但發表過正確意見,未被採納的除外。

第十一條二人以上都有執法過錯的,依責任大小分別追究其所應承擔的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執法過錯處分分為:警告、通報批評、暫扣執法證件、吊銷執法證件、行政記過、開除公職留用察看、開除公職。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構成執法過錯,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的,暫扣執法證件;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執法證件,可以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公職,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節顯著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過錯並及時糾正的;

(三)由於過失造成過錯,危害不大的;

(四)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追究:

(一)性質惡劣,影響較大,後果特別嚴重的;

(二)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分後,一年內再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三)不思悔過,打擊報復的;

(四)對查處工作設置障礙,堅持錯誤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條由於執法過錯,造成當事人直接經濟損失,當事人要求賠償的,執法過錯責任人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費用,由執法過錯所在單位先行賠償,然後向執法過錯責任人追償。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有執法過錯受到通報批評處分的,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受到暫扣執法證件以上處分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第十七條暫扣執法證件、吊銷執法證件的解除期限分別為半年、一年。

第十八條執法過錯的立案查處,由廳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執法過錯的調查,由局綜合執法大隊和局紀檢人員負責。調查結束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局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兩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結案的,經局領導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第二十一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案件,經調查,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有關部門;應當追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二條執法過錯的處理決定和解除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三條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審。複審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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