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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

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

李澤健

在討論什麼是事物的時候,我們就不能不談一談一個著名的哲學命題「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因為這涉及到了什麼是同一事物的問題。

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有一句名言「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一切事物都在發展變化之中,當你第二次踏進一條河的時候,它已經不是你上次踏進的河流了,因為水已經流動、變化了,現在腳下的水已經不是原來的水了,原來的水已經流走了。而他的學生克拉底魯則認為,人連一次也不能踏進同一條河流。據說,克拉底魯在向人們解釋「人連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條河流」時說:「我們既然承認一切皆流,一切皆變,那就是說事物任何時候都在發生變化,不可能有一刻的穩定和靜止。這就像一條河流,我們剛剛踏進去的一瞬間,它就變成另外的河流了,所以我們一次踏進去的就不是同一條河流了。」

關於這兩個命題的是與非,馬列哲學的解釋是:前者既承認了運動的絕對性,又承認了靜止的相對性,是辯證法的觀點,所以是正確的;後者完全否認了相對靜止的存在,是相對主義的詭辯論,所以是錯誤的。這樣的解釋顯然是很難讓人接受的,如何人家就是詭辯了?你說人家否認相對靜止的存在是錯誤的,那你又在哪裡證明了相對靜止就一定是存在的呢?你說人家是相對主義的詭辯論,是錯誤的,那誰又能證明你的辯證法就一定是正確的呢?再說了,克拉底魯的話也不完全就是他自己的發明,他也是從赫拉克利特的觀點推理而來的,我們又如何能夠置這一點於不顧,而硬要說赫拉克利特的話就是對的,克拉底魯的話就一定是錯的呢?其實,要想真正弄明白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弄清楚究竟什麼才算是同一條河流。

一、什麼是同一條河流

1、是否同一條河流沒有物理意義

其實,爭論以前的河流與現在的河流究竟是不是同一條河流沒有任何物理意義。這也就是為什麼科學家們不討論這樣的問題,也沒有影響到他們改造河流的原因。因為,事物的存在原本就只是一個狀態(關於狀態的解釋見《芝諾悖論逐個解(二)》),狀態存在則該事物存在,狀態不存在了,則該事物也就不存在了。真正存在的永遠只能是現在的這一個狀態,也就是現在的這個事物。原來的河流狀態已經改變,已經成為了過去而不再存在了,所以你說它是什麼都無所謂,說它與現在的河流是同一個事物那它們就是同一個事物,說它們不是同一事物那他們就不是同一個事物。這就叫做死無對證!

2、是否同一條河流只有認識上的意義

現在的河流與過去的河流是否同一條河流,其意義並不在於它們是否完全相同,也不在於它們是否真的就是同一個東西,而在於,把過去的事物和現在的事物規定為同一個事物,是我們認識世界的需要,是我們認識世界的一種方法。通過這種方法,我們能夠有條理地認識世界,它能使我們認識到事物之間是一種怎樣的演化關係,使我們認識清楚過去的、現在的及將來的事物之間是怎樣的一種繼承關係。

人類對世界的認識無非就是對世界的一種描述。既然是描述,那就需要我們有一套描述世界的方法。把世界分割成一個個獨立的、具體的事物;認為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的某個事物是同一個事物,等等,這些都是人們描述世界的一種方法。如果你認為過去的事物與現在的事物是同一事物,那麼你就必須要有一套與同一事物相符合的描述體系;如果你認為不是同一種事物,那麼你就必須要另外建立一套符合不是同一事物的知識體系。說世界是不可認識的則是不可取的。我們現有的知識體系就是把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的某個事物當作是同一個事物,我們所說的邏輯也是在這個知識體系之內的邏輯。

3、克拉底魯的觀點是錯誤的

其實,克拉底魯的觀點還真的就有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認為物質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運動的。他說「我們既然承認一切皆流,一切皆變,那就是說事物任何時候都在發生變化。不可能有一刻的穩定和靜止。」 其實,不只是克拉底魯,這也是現代哲學和科學在時間認識上的共同的誤區:認為物質存在於時間之中,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斷地運動。而事實上,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時間,時間只是人類發明的一個符號,它是用來記錄和表示物質存在的狀態及次序的,說到底,它也就是人們給物質的運動次序所編的一串序號而已。物質的運動決定時間,而不是時間決定物質運動。物質狀態改變了,那麼物質就運動了,物質狀態沒有改變,那麼物質就是靜止的,而根本不是什麼「任何時候都在發生變化。不可能有一刻的穩定和靜止」。物質是根本不會隨著什麼時間的無限分解而產生運動和變化的。

② 物質的存在是一個狀態。物質的運動總是從一個狀態變成另一個狀態,即使我們不能說兩個不同的狀態是同一個事物,但同一狀態是同一個事物還是毫無疑問的,因為狀態總是確定的,而且狀態也只有一個。很顯然,不管河水是流動的還是不流動的,我們一次總都能夠踏進同一條河流。(見《物質的存在是一種狀態》)

③不管怎樣,說世界不能認識總是不對的,因為我們必須要認識這個世界,而且實踐也證明了這個世界是可以認識的!不承認過去的河流和現在河流是同一河流這沒有關係,只要他能夠拿出一套與不是同一河流的說法相適應的描述體系就行,然而讓人遺憾的是,克拉底魯並沒有做到這一點。他的錯誤在於,他認為這個世界是不可認識的,他說:「你問的問題我不能說出來,就像指頭的搖動一樣,任何事物都是在變化著的,我們對每一個事物都無法認識,因為還沒有認出來它就變了。我們更不能把事物說出來,因為活還沒說完,這個東西已經不存在了。」

4、我們所說的同一事物,並不是指完全就是同一個東西。事實上,我們是這樣認識世界的:先把一個變化著的過程當作是同一個事物,然後又認為這個事物是在不斷地變化著的,認為每一個事物的存在都是一個過程。其實,說事物的存在是一個過程,只是我們現行的一種描述世界的理論方法,而不是說世界上原本就存在著一個包含著過程的事物。

5、我們說克拉底魯的觀點是錯誤的,但這也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認為赫拉克利特的話就一定是正確的。事實上,赫拉克利特也沒有搞清楚同一條河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他忘了,很多時候,人們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事物首先是從名稱上來進行判斷的。如果一年前我們踏進了黃河,一年後我們又踏進了黃河,誰能說我們這次踏進去的就一定不是黃河了么?如果是黃河,那它就必然是同一條河流,你又如何能夠說它不是同一條河流呢?「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雖然體現了「一切皆流,無物常住」的哲學思想,但它同時也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名師出高徒,難怪他的學生要把它發展成「一次也不能」了!

二、量變和質變反映的是人們認識上的規律

如果說爭論什麼是同一事物沒有實在的物理意義,那麼唯物辨證法的質量互變規律也就沒有什麼絕對的意義,它反映的並不完全是什麼客觀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規律,而是更多地反映出了人們認識上的東西。只有當我們把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的某個事物規定為同一事物時,量變和質變的認識才有意義。世界的存在原本只是一個狀態,並沒有什麼「過程的事物」,硬說一個剛出生的嬰兒和一個白髮層層的老人就是同一個人是不是也有一點不合情理?然而,我們就是這樣認識世界的,我們把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的某個事物看成是同一個事物,然後又說任何事物都是一個過程。為了使這樣的解釋能夠更加符合實際,為了使這種認識能夠顯得更為合理,我們又引進了量變和質變這兩個概念,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而且這種發展變化都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如果我們認為任何事物都只是宇宙整體的一個部分,任何事物的發展變化都只是宇宙物質持續不斷運動的一個環節,那麼我們就不再需要什麼量變和質變的理論了。我們可以認為,事物總是持續不斷地發展變化著的,這種發展變化不是均勻的,而是有的時候變化比較慢一些和緩和一些,有的時候變化比較快一些和劇烈一些,這種不同的運動變化形式就是我們所說的量變和質變。

三、怎樣認識世界才是合理的?

爭論兩個事物是否是同一事物是沒有意義的,爭論什麼樣的變化是量變、什麼樣的變化是質變也是沒有意義的。這樣的討論除了讓人們覺得哲學的無聊和讓人們對事物的認識更加糊塗以外再也沒有什麼好處。試想一下,除了那些拿著標準答案生搬硬套的人之外,有幾個人能夠真正弄清前面所說的「同一條河流」是怎麼回事?有幾個人能夠真的明白克拉底魯到底錯在哪裡了?又有幾個人敢說自己能夠完全分清楚什麼樣的變化是量變,什麼樣的變化是質變呢?一個高三的學生參加了一次高考,他變成了大學生,說他沒有發生質變吧,他已經是大學生了,說他發生了質變吧,他還只是高中生的水平,並沒有比他高考前的水平高到哪裡去。你說他究竟是發生了量變還是質變呢?今天是張三40歲的生日,過了今天他就是個中年人了,你說他究竟是發生了量變呢?還是發生了質變?如果說是量變,那他從青年人變成中年人了,說他是質變,這一天他跟其它任何時候一樣,並沒有什麼特別明顯的變化,怎麼就質變了呢?請不要告訴我:從這方面來說他是發生了質變,從那方面說他發生的是量變。這樣的說法純粹就是廢話!

我們必須要認清一點:說世界存在著萬事萬物,說過去的事物和現在的事物是同一事物,這些都只是我們對世界的一種認識,是我們描述世界的一種方法。客觀世界本身並沒有什麼同一事物的規律,也沒有什麼量變和質變的規定。我們要做的不是爭論究竟是不是同一事物的問題,也不是分辨究竟是質變還是量變的問題。我們要做的是,如何能夠在這樣的一種描述體系內,讓我們的思想變得更加清晰而且有效。我們要做的是,規定同一事物的起始點和終止點,划出同一事物誕生和滅亡的界線,規定什麼時候可以算是同一事物,什麼時候就不是同一事物了。我們要做的是,規定量變和質變的界線,規定什麼樣的變化是量變,什麼樣的變化是質變。我們必須要清楚,這樣的界線並不完全是一種客觀的東西,更主要的它是一種主觀的東西。它是一種約定,是人們達成的一種共識。比如,我們規定80分以上的成績為良,那麼79.9分就不能算是良。規定這樣的界線,一方面要看事物本身的變化,另一方面則需要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而定。翻開一本法律書來看看,犯罪和沒有犯罪之間哪有什麼客觀的質的區別?哪一條法律不是人們的一種規定?量是人們的一種規定,質也是人們的一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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