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的規範方法論:契約、無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的思想越來越受到中國學術界的重視,但是,遺憾的是,中國學者往往熱衷於他的道德學說而鮮有對其方法論的討論。我們可以這麼說:會有不少中國人接受羅爾斯的道德原則學說,但是很少人會,即便在中國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和思想家中也很少有人會運用羅爾斯的方法論。不妨將這一現象稱之為中國規範方法論的貧乏。本文旨在嘗試對羅爾斯的方法論的理解,以期學界對這個問題的關注。 羅爾斯的方法論不歸屬於經驗的、歸納的和事實論證的方法,它是規範的、反思的、實驗的和假設性的。他的方法既非簡單的歸納,也非簡單的演繹,而是代之以一種審慎的理性選擇方法,一種作出道德選擇的知識程序。羅爾斯的方法也是一種特殊的心理學方法,"一種至少少數人,也許大多數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腦過程的有系統的表徵方法"。[1]他的方法創新是其理論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我們必須強調羅爾斯倫理思想和其方法論的一致性。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和方法論特徵都滲透或體現了偶然性不可支配人的命運這一理念。 1,社會契約 羅爾斯的方法其最基本特色的是通過社會契約這種假設性思想實驗來展開其理論論證的。社會契約概念是想像的、假設的,是推導出某一結論的特殊程序。"社會契約"概念假定了一種關於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對政治秩序的一種追求。 西方契約理念可以追溯到聖經中大衛與其民簽訂的盟約、羅馬法和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所討論的原則。托馬斯在其王權和教權的競爭的背景上對上述三個理論淵源作了一個綜合的理論概括.[2]而洛克、盧梭和康德進一步發展了契約論。不過,羅爾斯與古典契約論的理論家不同之處在於:他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義概念,並把人們所熟悉的社會契約理論如盧梭等人的理論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層面。ronalddworkin是這樣評說的:"羅爾斯最基本的假設不是基於人有權擁有某些在洛克和密爾看來很重要的自由權利,而是認為人有平等地相互尊重和在設計政治制度時同等被關注的地位。[3]由於古典契約論的理論家們對理性的功能深信不疑,因此,在他們那裡,訂立契約的方法毋須對理性作深入地探討。羅爾斯面對的是各種有分歧的難題,各不相同的並且有合理性的觀點和多元理性,因此,對他來說,訂立契約的方法首先是處理理性一致性的問題,引進技術性的設計方法,如無知之幕。 為什麼羅爾斯需要社會契約這一假設?這是由於社會契約觀念預先假定,各方代表人是自由、平等並擁有理性能力的,他們並排除了暴力、強制、欺騙和欺詐。對羅爾斯而言,他把契約構想成對政治安排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一種試驗。社會契約和原初狀態觀念是羅爾斯所說的"代表制的設計"。社會契約的各方當事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代表他們在某一公平條件下達成一致的協議。
羅爾斯認為,社會契約並非是歷史性的事件。它是假設的、非歷史性的。這就是所謂理性的當事人在某些條件下達成的一致。這是一種意識的契約,甚至不是相互交流的行為。[4] 在羅爾斯契約論中各方代表僅僅關注他或她自己的利益;羅爾斯把這描述為"相互冷漠"。為什麼羅爾斯作如此假設?有兩種可能性:⑴ 他認為,人們實際上是自利的。但他在《正義論》中後來所說的又清楚地表明他並不認為他們都是自私的。⑵ 羅爾斯想採用一種弱假設。儘管他認為人們確實是社會性的,但他不想把這作為其論證所必需的條件。他的論證所需要的只是原初狀態中的人們是自利的,他們接受的是最大最小值策略。[5] 契約的目的在於確定,什麼才是我們的社會所需要的正義;正義原則為我們的基本社會制度應該作出什麼樣的規定。各方從一系列可供選擇的原則中選擇兩個正義原則,排斥了混合原則、目的論原則、直覺主義原則和利已主義原則。兩個正義原則把我們作為平等自由的道德人來尊重,這樣的原則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接受的,它們是通過社會契約設計被選擇的原則。 2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 在繼承和發展傳統的社會契約概念上,羅爾斯發明了原初狀態這一理性設計。 原初狀態(theoriginalposition)是一種有用的啟發性設計,是對最初狀態(initialposition)的一種較受歡迎的解釋。這種最初狀態非常特殊,是一種假設的公平狀態,是為保證任何已經選擇的制度而設計的,它是極其公平的。設計原初狀態的目的在於"原初狀態觀念旨在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達成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quot;[6] 一旦公平的程序已經建立,不管什麼樣的程序,倘若程序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循,結果應該是公平的。 在原初狀態中,我們必須區分各方當事人,良序社會的公民和我們自己。各方代表人不是實際的人,"他們僅僅是一種假想的生命,居住於我們的代表制的設計中。"[7]各方代表的本性與我們(你和我)相似,通過反思的平衡評估正義觀念。[8] 或許,羅爾斯正義論最引人⒛康奶卣魘牽緇崞踉嫉母鞣降筆氯聳竊?quot;無知之幕"背後決定正義原則的。這意味著,他們對自己的某些事實並不知道: ⑴ 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 ⑵ 他們不知道他們的自然天賦(如智力)
⑶ 他們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觀念",即他們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 ⑷ 他們不知道自己社會所處的特殊環境,如經濟發展水平等。 那麼,他們又知道些什麼呢?他們知道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政治事務和社會經濟原則,基本社會組織和人類心理原則。他們試圖盡最大的可能發展善的觀念。 為什麼需要無知之幕?無知之幕的目的在於排除特殊信息,以此發展出一種人人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學說。如果我們將要決定什麼是最好的正義原則,什麼是無關緊要的因素,如允許某人提出只對他或她本人有利的原則。正義不是基於某些制度化特徵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利。無知之幕正是表達了這一思想。無知之幕觀念意在保?quot;在自由平等的人們之間,為了對政治的正義原則達成公平一致的協議,必須把各種條件規定得足以消除那些在交易中佔便宜的現象,而這些現象在任何社會制度背景中是不可避免的。"[9]例如,羅爾斯認為,從道德上看,自然天賦是隨意的;沒有人應該得到比別人更多的智力或天生的技能,正義不應該承認:更好自然天賦的人應該得到更多的自然資源。因此,無知之幕限制了我們的能力與天賦在社會分配中的發揮。 "純粹程序正義的巨大優點在於,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不再需要追溯無數的特殊環境和個人不斷改變著的相對地?quot;。[10] 似乎沒有一種更好的方式,從社會基本理念出發,詳細闡述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政治正義概念,特別是,當我們把社會看作是世代延續的時候,這一點似乎更為明顯。[11]羅爾斯通過"無知之幕"這一知識程序,擺脫了個人、民族情感在選擇倫理原則中的偏見。他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大法官的角色,把各種價值判斷綜合起來進行考察,力圖作出客觀而中立的分析。 需要強調的是,在羅爾斯的論證過程中,無知之幕是一個開放的過程。當各方對正義原則已作出了選擇,羅爾斯認為就可以放寬對知識的限制。為了把正義原則理智地運用於迫切的正義問題,根據需要決定信息的公布。同時,任何有可能招致偏好和歪曲的知識,以及會使人們相互對立的知識都應該被排除。[12]這裡對信息的開放和限制並非是主觀的,而是旨在獲得一種普遍的道德知識。[13]值得注意的是,無知之幕的結果之一就是每個人都是一樣的:既然我們都實際擁有同樣的信息,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徵,我們就都會以同樣的方法進行推理。但這樣的個人並不是形而上學意義上的抽象個人,他們具有實在的本質,這一本質不僅獨立於而且優先於他們的各種偶然性特徵。[14] 3在無知之幕下選擇兩個正義原則 a 最大最小值策略 現在,我們處於原初狀態的無知之幕中。我們應該選擇什麼樣的原則呢?確實,處於原初狀態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會基本財富,如自由、收入、機會、財富和自尊。當評價一系列可供選擇的原則時,理性的立約者必將考慮他或她在某一社會中可能佔據的地位。他或她會問:如果選擇這一套原則,如果我恰好是這個人,我會有怎樣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個人,那麼我又應該怎樣選擇?既然你不知道你會是誰,那麼就會考慮各種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運,正好處於上層社會,你肯定會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處於社會的最底層,你就不會那麼好。你將作何決定? 羅爾斯的選擇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規則,即將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15]這意味著什麼?它意味著,你必須傾力關注的是,如果你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那將會發生什麼?你會說:如果我們選擇決定1,如我在上層社會,我的境遇會得12分,如我在底層社會,我的分數為負7(這是假設的分數,以表示人們所享有的地位、機會和福利之和)。如果我們選擇決定2,如我在社會最底層,那麼,我所得到的分數是最低的(負8)。所以,我要儘可能避免決定1和決定2,這兩個決定都不能給我一個更高的最小值,因為如我選擇了決定3,即使我在最底層,我依然得5分。於是,最大最小原則告訴我們,根據我們可能的最壞結果排列各種可能的選擇:我們打算接受結果最壞的選擇,而這種最壞結果比其他最壞結果要好得多。可以按下列得失表進行思考:
最大最小原則要求我們作出第三個決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最壞結果是可以得到5,比其它更差的結果要好得多。如果根據最高地位的最好結果作出選擇,使期望的利益最大化意味著根據最好的預測結果作出各種選擇,那就選擇決定2,但是,決定2具有風險。 b 最大最小值原則與平等 可以比較上(t)、中(m)、下(b)三種可能性。在i、ii、iii三種情形中,最大的最小結果似乎是ⅱ;在選擇ⅱ的情況攏畹徒撞愕慕峁親詈玫摹h綣氚言鵲淖畹徒撞閭岣叩街械冉撞惲螅棺畹徒撞愕玫獎壬鮮黿峁?更多的做法,都會產生新的最低階層。所以,從最大最小的觀點出發,平等似乎是最好的結果。 ⅰ ⅱ ⅲ t=9 t=6 =6 m=6 m=6 m=5<-? b=3 b=6 b=7 <-? 但是,如果考慮第四種情況ⅳ: ⅳ t=15 m=12 b=8 羅爾斯的論證是:第四種情形比第二種情形更好,儘管它不是平等主義的。因為在第四種情況下,最低階層的狀況比在第二種情況下明顯要好。原初狀態的人們將會選擇ⅳ,第四種情況下我們允許某種不平等的存在,這有利於增加社會的總財富,並在這一範圍內最低階層的所得遠勝於在絕對平等情況下的所得。(當然,絕對平均主義者仍然會選擇ii,特別是在不平等差距很大的情況下。) c 羅爾斯是功利主義思想家嗎? 作為功利主義思想家,哈齊遜(hutcheson)、希幾維克(sidgwich)和邊沁(benthan)等主張,一個良好並正義的社會組織,其主要制度安排必定是能夠產生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羅爾斯指出:"功利主義正義觀的顯著特徵就是,它直接涉及一個人怎樣在不同的時間裡分配他的滿足物,但除此以外,它不再關心(除了間接地)這些滿足物的總量是如何在個人間進行分配的。"[16] 對羅爾斯來說,在原初狀態中各方是不可能選擇功利主義原則。 羅爾斯與功利主義理論家之間的不同在於:1.在回答功利主義原則為誰服務時,羅爾斯關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別是最少受惠者群體,而功利主義者強調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甚至不惜犧牲少數人的利益。2.在怎樣計算功利的問題上,羅爾斯採用了最大最小值方法,而功利主義者傾向於採用最大化方法。3.羅爾斯拒絕以功利主義的背景(如經濟發展)為基礎,為否定平等權利作出證明。他堅持權利對財富的優先性。這是因為,如果奴隸制要求達到平均或總體功利的最大化,那麼,功利主義可能會證明奴隸制的合理性。
應該注意的是,羅爾斯是在西方傳統政治理論的背景下寫作的,而這種傳統一直是受功利主義主導的,他本人也無法徹底擺脫功利主義的影響。他計算功利的事實,利用最大最小值方法,和強調最少受惠者的功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脫離功利的自由概念是空洞的,自由的價值就在於自身具有最大的功利,捍衛自由的價值或多或少得與功利算計有關係。例如,亞當·斯密說過?quot;保障敵人的財產,與其說是出於人道,無寧說是出於一種策略。當法軍侵入德國時,法軍統帥制定法律,規定安分守已不反抗他的人都可以得到人身和財產的保護,法兵如果傷害敵國的農民,要受到和傷害本國農同樣嚴厲的懲罰。但在海戰中,情況就不是這樣。海軍大將對可能截獲的商船,都加以捕捉和搶掠。許多商人和農民同樣都是無害的,何以所受待遇如此不同呢?原因是,不搶劫農民對侵略國的統帥有利,因為勞師遠征,如果還得隨軍攜帶糧秣行軍必將非常困難。能使敵國農民留在家中,他便能得到糧食供應而不必採用其他方法。"[17] 4反思的平衡 羅爾斯方法論另一個特徵是反思的平衡。這一方法很複雜,難以運用,但十分重要。直覺在道德學科中一直是很重要的方法。我們擁有正義的信念,是因為它們看來是正確的,而不是因為它們從其它的信念中演繹或推導出來的。我們的直覺預示著某種更抽象和更基本的道德原則的本性和實質(即康德的如同星空般的道德原則)。 在最好的情況下,我們在原初狀態中選擇的原則與我們直覺上感悟到的正義信念是吻合的。換言之,當我們應用自己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時,我們將直覺地並以最自信的方式進行同樣的判斷。例如,我們確信,宗教的不寬容和種族歧視是不正義的。 但是,一旦我們考慮一種分配財富和收入的正確方法和原則時,理論與直覺有時是有矛盾的。為此,羅爾斯主張一種特殊的方法,即反思的平衡,以找到兩者之間的最佳契合。反思的平衡需要參照事情的各種情形,涉及兩個過程。我們或者必須修正對原初狀態的理解,或者修改我們現在的判斷。我們需要在理論判斷和直覺信念判斷之間反覆來回思考,直至達到兩者之間最合適的吻合。當我們在權衡了各種觀念之後,或者修正自己原先的正義觀使其符合其中的某一正義觀,或者持有原先的直覺信念和相應的觀念,最後達到一種與各種道德信念相一致的道德理論。[18]當個人訴諸直覺解釋他的正義感時,他可能很好地修正了自己的判斷,使之適合於其正義原則,即使理論與他現有的判斷確實不相符合。對個人正義感的最好解釋是在反思的平衡中使各種正義觀與他的判斷相一致。[19] 說明羅爾斯的反思平衡方法的最好例子莫過於他在《正義論》中幾次修改了關於兩個正義原則的公式或表述。請注意:這不是重複! 運用最大最小值規則作為總的選擇標準,羅爾斯得出了普遍的正義觀:所有社會的基本財富-----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應該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任何或者所有財富的不平等的分配能夠有利於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羅爾斯論證的第二階段是為了推演出一個自由優先性的概念。這一概念把自由從其它社會基本財富中分離出來:自由被定義為最重要的基本財富,應該被平等地分配。自由的特殊情形是:為了保持我們的生命,我們要求自由的權利替我們決定什麼是我們應該做的。因此,羅爾斯說,我們不會因為別的基本財富而犧牲自由:我們堅持認為自由是第一位的。因此,羅爾斯初步形成了兩個正義原則的公式: 第一:每個人應該有平等的權利,擁有與其他人相類似的基本自由體系。 第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被這樣安排,使之①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② 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
通過反思的平衡,兩個正義原則最後形成為: ⑴ 第一原則:平等自由原則: 每個人具有平等的權利擁有一種完全充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這種自由體系與所有人相類似的基本自由體系相一致。 ⑵ 第二原則:差別原則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必須在機會的公平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分開開放;第二,它們應該有利於社會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0] 5對羅爾斯方法的應用和批評 羅爾斯的方法非常複雜,難以簡單地運用。儘管如此,近幾十年來可謂形成了一個"羅爾斯方法事業":很多人運用他的方法。例如,beitz將無知之幕擴展到國際關係領域。他說,"原初狀態中的各方不能被假設成知道他們是某一特定國家的社會成員,最初是為他們的社會選擇正義原則的。無知之幕必須擴展到國家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等事務中,因此,被選擇的各種原則應該運用於全球性事務。…假設羅爾斯對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是成功的,那就沒有理由認為正義原則的內容隨著原初狀態範圍的擴大而發生變化"。[21] 戴尼斯將羅爾斯方法論延伸到對健康關懷的思考。他認為,應該把健康關懷包括在正義原則的應用範圍之內,以便保證每個人得到健康關懷的公平平等的機會。健康關懷制度應該被包括在背景制度之下,以便為每個人提供公平平等的機會。這些制度可為公眾健康、環境清潔、個人醫療預防服務、職業健康和安全… 我們需要一種較稀薄(thinner)的無知之幕,因為我們知道資源的有限。[22] 自由派的女性主義也運用羅爾斯的方法論,例如,okin認為,從女性主義角度看,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概念具有一種潛在的有用性。"原初狀態,因其參與者隱藏了性和他們的特殊屬性,如天賦、環境、目的,而成為一個挑戰性別結構的強有力的概念。[23] 對羅爾斯方法論的批評,不乏其人。德沃金認為,羅爾斯是通過(through)原初狀態證明兩個正義原則的,但缺乏論證依據的"來源"(from)。德沃金說,無知之幕概念是不必要的,因為羅爾斯已經運用了反思的平衡的方法。對兩個正義原則的真正證明應該是沒有無知之幕的證明。一般而言,英國學者傾向於從其經驗主義傳統出發批評羅爾斯。例如,如果說,羅爾斯提出了一種假想的人所處的假想狀態,那麼,brianbarry則喜歡一種真實的人之間的假想的對話。barry提出,各方清楚地得知自己處於一種平等力量的狀態下,但可以通過一票否決權得到保證。[24]也許有人會說,一票否決權只是對羅爾斯方法的補充,但不構成對原初狀態方法的批評。此外,從經驗現實主義的視角來看,如果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的觀念是假設的,那麼,這些假設的一致性就沒有約束力量。但是,現實主義的批評是不得要領的。雖然羅爾斯清醒地意識到理論不具備約束力,但是他旨在多元社會的條件下探求道德同意是如何可能的。
經驗主義的批評是否有理,完全見仁見智的事。羅爾斯可以輕易反駁說,他的方法是一種理性選擇,並非是通過經驗歸納來達到。自然地,一個經驗主義者會反駁說,人類總是以經驗事實為基礎對道德原則進行評斷和選擇的。這裡存在著兩種對立的看法。一種看法高度讚揚羅爾斯無知之幕的方法,認為其優點在於擺脫了偶然性偏見和情緒化的認識。另一種觀點認為,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與我們日常道德選擇的經驗生活相反,日常生活中人們的利益、情緒和意志影響了人們的直覺判斷,影響了人們的道德原則的選擇,各種道德的選擇總是以經驗為基礎的,總是擺脫不了偶然性的。 自由派女性主義者也批評羅爾斯的方法。okin,女性主義理論家,雖然肯定了原初狀態概念的價值,但是,批評羅爾斯只一般性地運用男性術語描述假設的原初狀態。她論證說,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概念忽視了性別問題和家庭中正義問題,因此,影響了他對個人怎樣發展出正義感的解釋。羅爾斯認為,性是與道德不相關的偶然性因素,它們隱藏在無知之幕背後。okin則認為:我們在形成和應用正義原則時,必須持之以恆地堅持把兩性的相關地位考慮進去。特別是,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對女性的視角有其特殊的解釋,因為他們"對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的認識必須包括對女性的知識,即認識到女性在許多方面已經是,並且將繼續是更少受惠的性別。"[25]必須強調的是,女性主義者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西方興起的社群主義也對羅爾斯的方法論提出了質疑。michaelsandle說,原初狀態中的個人是與他們既定的經驗特徵相脫離,他們沒有能力作出任何有意義的選擇。[26]他偏向於特殊主義和多元主義,持這樣的觀點是較難達到普遍一致的看法的,不可能解決羅爾斯所提出的如何在多元社會條件下尋求一個交叉性共識。 6為什麼中國人很難接受和消化羅爾斯的規範方法?[27] 行文到此,我們再回到本文開頭所指出的的中國人缺乏規範方法論的問題。在中國可輕易找到激進的政治上的自由主義思想與言論,但是難以覓到羅爾斯式方法論上的自由主義者。很少有人將自由主義看成是一種方法,一種道德選擇的知識程序,一?quot;政治幾何學"。大多數國人只要自由主義的結論,較少地體驗與運用其方法。即便重視羅爾斯式的方法論,其運用也非易事,因為這需要與我們日常簡單的情感訴求進行鬥爭(直覺、情感式思維管用,可吸引人)。貧乏的規範方法論使中國的自由主義始終停留在口號式的層面上,這也是為什麼自由主義難以在中國的土壤上紮根的一個原因。中國未能接受或消化自由主義規範方法的原因很多。下面擇其主要的進行分析。 首先,中國實用主義思維習慣和傳統使得契約方法不能推廣開來。從實用立場出發,中國人毋須一個抽象的"規範"假設更無法接受羅爾斯所說的"無知之幕"。中國學術強調考證,實事求是。正是這一點,中國人和英國人一樣(如休謨,當代的johndunn),不喜歡羅爾斯所提出的與經驗事實較遠的方法與概念。此外,契約論方法在於把經驗式、情緒式討論價值問題的方法轉化為一種理性思辨方法,一種哲學反思程序。但是,中國人對價值的討論,大多從古典(孔孟)或新經典(馬列主義、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原則出發,或通過列舉日常事例訴諸於人的情感來討論價值倫理問題。這種運思方法生命力強,深入到社會各階層。當中國知識分子要謀求社會知名度時,就往往不自覺地容易訴諸於情感來討論價值的方法。相反,一旦運用羅爾斯式的方法論,就會喪失無數的潛在的讀者。 第二,羅爾斯規範方法背景是一整套個體主義的方法論,即個人是道德原則選擇的起點、基本單元和核心。相反,中國集體主義思維深入人心,人們也許會反對某種"集體",特別是反對國家政府,但是,某種結構、社團、整體卻是思維、道德思考的起點、基本框架和核心。這種方法可誇張說已深入到中國人的血液中,由此,中國人很難真正消化羅爾斯的規範方法。 第三,羅爾斯的契約規範方法有其歷史實踐為素材。英國人移居美洲時常常通過社會契約管理日常事務,大選、修改憲法的公民投票都滲透了一種契約精神。這種歷史實踐是羅爾斯方法的理論源泉。相反,在中國很難找到這些歷史實踐來說明契約方法的可靠性、可操作性。例如,近幾年來農村搞鄉規民約,按理這是一種農民自願簽訂的契約或合同,但是,在實踐中鄉規民約是一種政府行為。鄉鎮政府制定了一個鄉規民約的標準文本,再讓農民自己根據本村的情況進行修改,在村民中通過實施。比如,不少地方把國家的徵稅要求寫入到鄉規民約中,並沒有通過村民討論,也未能通過村民投票,就成為一?quot;契約"。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民約成為懲罰的一種工具。如此的"民約"實踐,怎麼會讓人們接受羅爾斯所說的規範方法呢?由此看來,運用羅爾斯方法論的背後,是要改變一整套社會實踐和某種整體型的、實用型的思維方式。 注釋:[1]ronaldworking.takingrightseriously.london:duckworth,p.158.[2]古典社會契約論的討論見ernestbarkerr,socialcontract:locke,humeandrousseau,oxforduniversitypress,(《社會契約:洛克、休謨和盧梭》,牛津大學出版社),1947年。[3]dworking,takingrightseriously,p.182[4]可與nozickt的無意識契約和gauthier的相互影響的契約進行比較.[5]在chandrankukathas和philippettit的rawls:atheoryofjusticeanditscritics(《羅爾斯:正義論及其批評》),politypress,1990)一書中他們把羅爾斯的契約論描述為一種經濟契約,不同於hobermas的政治契約。這一觀點是值得討論的。[6]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羅爾斯《正義論》1971年),p.136。這裡採用的是英文版本的頁碼。[7]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66(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p.28[8]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1996年,p.28[9]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1996年,p23[10]羅爾斯《正義論》 1971年,p 97[11]羅爾斯 同上 p 27[12]羅爾斯《正義論》,p200[13]當大衛.密勒拒絕反思的平衡方法時(seedavidmiller,socialjustice.oxforduniversitypress,1976),諾邁.戴尼斯提出了一種兼容現實主義的、更廣泛的反思的平衡。seenormandaniels.『health-careneedsanddistributivejust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vol.10,no.2.1981,pp.146-79(諾邁.戴尼斯"健康關懷的需要和分配正義"《哲學與公共事務》第10卷,no2,1981,pp146-79)。[14]同上 p27[15]霍布斯、休謨和羅爾斯都各自主張避免最壞結果的原則。[16]羅爾斯《正義論》 1971年,p26。[17]《亞當.斯密關於法律、警察、歲入及軍備的演講》,布坎南編,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276-277頁。[18]羅爾斯《正義論》1971年,p48[19]同上[20]羅爾斯《基本自由及其優先性》,1982年,p5[21]charlesbeitz,politicaltheory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政治理論與國際關係》,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79,p.151[22]詳細的討論見諾邁.戴尼斯的"健康關懷的需要和分配的正義"。[23]susanokin,"justiceasfairness:forwhom?",inmiltonfish,ed.,justice,newjersey:humanitiespress("作為公平的正義:為了誰?"《正義》miltonfish編輯,newjersey:人文科學出版社),1993,294[24]brianbarry,justiceasimpartiality,oxford:clarence(《作為公正的正義》,牛津:克拉倫斯),1995,p5[25]同上 p288[26]見mixhaelsandel,liberalismandthelimitsof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劍橋大學出版社),1982年.[27]後現代主義者會認為,羅爾斯的整套追求普遍道德知識的方法本身就錯了。因此,討論在中國運用羅爾斯規範方法是不必要的。本文承認這種批評有其合理性,也承認方法論的多元主義原則。但是,為什麼中國人較少消化羅爾斯的方法論?這無疑是一個有關民族思維傾向的有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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