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與借條的3點區別

欠條與借條的3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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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借給朋友三萬塊錢,他說我給你打個條吧,這是借條;

你從小區超市拿兩件啤酒,正巧沒帶現金也沒帶手機,你說我給你打個條吧,改天來結賬,這是欠條。

從形式上看,一字之差,實質上,拿回欠條或借條,都需要一定的貨幣資金,好象沒有區別。

有區別。還很大。

做信貸的,需要明白它們之間的3點區別:

1、當事人主體不同。借條的當事主體,是出借人與借款人,欠條的當事主體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不是一回事嗎?多了一道子呀。

不是一回事,就象當初我們做培訓時,分析財務報表,其中有債務與負債,不是一回事的道理一樣,至於債務與負債有哪裡不同,不是本文分析的內容,暫且擱一擱。出借人與借款人雖然是債權債務關係,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都是出借人與借款人關係,還有其他的基礎法律關係,參考下一條。

2、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借條,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係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本身就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的基礎法律事實。

欠條,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僅憑欠條本身無法明確是何基礎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比如借貸、買賣、服務、交通事故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為金錢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欠條憑證,但欠條憑證卻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係。

在法律實踐中,債權人如果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係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借條原則上應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但欠條卻不一定,要以基礎法律關係而定。

3、訴訟時效不同。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計算時點不同,借條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欠條是出具欠條之日就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相信這一條大家都很熟,做信貸的,即使沒有背誦法條,也會在實踐運用。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 謝謝@Saturday在評論中的糾正,2017年10月已經調整為三年)當事人或將喪失勝訴權,出借人的債權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會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做出催收行動,也就是拿到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比如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借款的時間尚未確定,即債務人應當歸還借款,但由於期限待定,所以債務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歸還的義務。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還款。

而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後,債務人才有義務歸還借款,債務人才有可能不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侵犯到債權人的利益,從而訴訟時效起算。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欠條出具之日就已經表明借款人已經在法律上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出具欠條後不履行還款義務就已經侵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綜上,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卻本質不同。當事人只有嚴格區分上述差異,才能在民間借貸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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