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突發!資管新規配套:非持牌互聯網資管涉非法經營,須清零!


筆者認為這是中央工作會議剛剛通過的資管新規一個輔助文件,也是互聯網風險整治辦一直以來的堅持原則。即任何資產管理業務都需要持牌,非持牌的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這個之前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中表述也完全一致。

原因很簡單,一行兩會未來嚴厲整頓金融秩序,規範持牌機構發行的各類資管產品比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基金產品等,但對於非持牌的第三方機構依託互聯網渠道繼續從業,顯然會形成非常明顯的衝擊。所以在正式規範傳統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之前,對互聯網非持牌機構的行為進行規範:

1、明確了依託互聯網渠道發行銷售各類資管產品,包括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為非法金融活動,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2、措辭表述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嚴格,未經許可,依託互聯網銷售資管管理應當立即停止,存量業務只有3個月的壓縮期限,壓縮為0.

3、重述此前64號文的要求,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

4、注意這裡的持牌定義是特指一行兩會的金融許可,地方金融局是否具有發放牌照資質,有待商榷,一般意義上的理解不包括地方金融局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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