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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二審應增設簡易程序的規定

  民訴二審應增設簡易程序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章規定。」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該兩條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排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欠妥,主要理由是

  (1)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分析,二審程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僅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絕大部分案情及法律關係較複雜,對這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有利於徹底查清案件事實,理清紛繁複雜的法律關係,從而作出公正權威的裁判,有效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確保司法公正,但有些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法律關係也較為明確,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不存在原則性的分岐,並且這些案件在一審也是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提起上訴並未改變簡單民事案件的性質,亦即一審中的簡單民事案件,在二審中仍然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故這些案件在二審程序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從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考慮,二審程序應該適用簡易程序。現階段我國正處於黃金髮展機遇期與矛盾突發期並存的特殊時期,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我國的司法資源極其有限,許多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二審程序如有選擇性地適用簡易程序,就可以節約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使更多的人、更多的糾紛獲得更好、更廣泛的司法救濟,從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3)從實現民事訴訟效率價值出發,二審程序必須適用簡易程序。效率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一個重要的價值取向,二審程序如果不分案件繁簡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就極易造成案件審理時間延長,增長辦案周期,不利於實現民事訴訟制度的效率價值;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約束,辦案手續簡遍,審理方式靈活,辦案時間縮短,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正確及時地保護當事的合法權益。

  (4)從提高辦案質量目的來看,二審案件應該區分使用簡易、普通程序。司法實踐中進入二審程序的民事案件有難易、繁簡之分,二審適用簡易程序便於人民法院迅速及時地審理好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從而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時間、集中精力去審理一些新型、疑難、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的二審案件,切實提高該類案件的審理質量,確保司法公正;如果二審程序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就會分散人民法院的時間與精力,不利於提高辦案質量。

  鑒於上述理由,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增設簡易程序的規定,以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制度的價值功能作用,提高司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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