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訊問中的證據利用

賄賂犯罪訊問中的證據利用 2012年3月9日 10:58 中國紀檢監察報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 朱曉玉

  證據是溝通程序和實體的橋樑。普遍認為,行賄罪和受賄罪證據問題有其特殊性,即一對一證據多、直接證據少。往往能直接證明行賄和受賄事實發生的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這使得受賄犯罪中對犯罪嫌疑人訊問的成功與否,往往成為證明犯罪是否構成的關鍵性因素。訊問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證據,我們必須正確理解證據在訊問中的作用。    訊問中證據利用是一把雙刃劍,我們不能因為它存在弊端而因噎廢食,更不能因為它有利而亂拋濫用,訊問中利用證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客觀原則。客觀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偵查訊問中利用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在接觸犯罪嫌疑人之前,偵查人員往往已經調查了大量的證據。其中可能存在瑕疵的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優點是直觀反映案件事實,往往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缺點是主觀性強。如果在訊問中聞罪則喜,未查實證人證言便在訊問中使用(實踐中如此操作的情況不少),很有可能會使訊問失敗。    實踐中大量存在真偽不明的證據,使用時須講究方法和謀略。對於真偽不明的證據,訊問中宜採用模糊、暗示的語言,犯罪嫌疑人可能感知或不能感知,即使證據證偽,也不至於使訊問陷於被動境地;但如果證實,則能對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壓力,迫使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客觀原則的第二層含義是訊問人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反映在偵查實踐中就是證據)為準繩,做出合法合理的邏輯判斷,不能過多地加入主觀認識。比如從銀行查到一筆經濟往來,是A在同一天向國家工作人員B(A和B沒有任何親屬關係)兩個賬戶上各匯去一筆10萬元人民幣。在沒有其他證據補強證明的情況下,除了行賄,還可能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如債權債務關係、技術或者勞務報酬,偵查人員不能主觀臆斷A肯定是向B行賄。    二是適時原則。適時原則即在訊問中利用證據須講究合適的時機。被訊問人通常會有從否認到意圖從訊問人口中獲取證據信息,向訊問人探底進而再決定自己態度的過程。被訊問人可能一開始堅決否認,一旦態度轉變,以自己「忘記」、「想不起來」為由,要求訊問人對其進行提示時,正是利用證據的時機。    被訊問人在經過長時間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後,態度會有所軟化,在認罪與不認罪之間猶豫不決;或者仍存在僥倖心理、動搖不定。此時被訊問人還在供與不供之間進行心理博弈,害怕供認後面臨的後果,如果訊問人在此時利用證據能讓其認識到坦白才能爭取寬大處理,走向光明。    被訊問人承認存在犯罪事實後又翻供,拒不供認時,可能是因為覺得偵查人員沒有確鑿的證據,此時使用證據,能夠打消被訊問人逃避罪責的念頭。    被訊問人供述自相矛盾,訊問人將其謊言戳穿時,被訊問人會編造一套說辭為自己開脫,因此可能會出現言語上自相矛盾的情況,偵查人員手中握有證據將其戳穿的話,被詢問人也只能供認。    三是部分使用原則。部分使用,即要少用證據。比如A為感謝國家工作人員B在招投標過程中給予照應使其中標,在和B吃完飯後,給予B感謝費人民幣20萬元。這一證據中包含了多個因素,包括給錢的原因、時間、地點、人物,錢的特徵,等等。訊問時應當僅針對其中一個因素髮問,如「你和某某是否認識」、「你和某某有什麼往來」,不能在問話中將所有的因素都拋出,否則被訊問人容易僅承認訊問人所說,對其餘問題不主動交代,同時這也有指名指事問供的嫌疑。    在就同一事實存在多個證據時,亦應遵循同樣的原則,僅使用其中的一個或少部分證據,爭取以儘可能少的證據使被訊問人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實。    四是技巧使用原則。技巧使用,即使用證據過程要講究方法、技巧,運用謀略,不能一概而論。主要是運用證據時的語言盡量模糊、含蓄,關鍵證據與一般證據要結合使用,注意使用再生證據,等等。    再生證據是相對於原生證據而言的,它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活動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繼而實施否定犯罪事實的活動,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在賄賂犯罪中,再生證據大量存在,如串供、翻供、銷毀證據、偽造證據、掩飾和隱藏犯罪所得,等等。實踐中往往忽略再生證據而不進行調取。再生證據雖然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但它是犯罪行為的否定之否定,只要經查證屬實,被訊問人予以認可,就是打擊犯罪的有力武器。如國家工作人員A和朋友B共同開辦一公司,二人共同受賄並將賄賂款用於該公司日常生產經營,並記載於公司賬目上。在行賄人被檢察機關調查後,A害怕事情敗露,便讓B篡改了公司賬目,使該筆款體現為與其他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偵查人員調取了相關的賬目和證人證言,A和B在訊問中對此都供認不諱。再生證據在本案中真實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  

(責任編輯:於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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