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2005年6月14日

案情:莫某以促進會欠其貨款70萬元,而促進會因連續二年未參加年檢被民政廳註銷為由,起訴促進會的主管部門農業廳負責清算促進會的財產清償其貨款,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農業廳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清算促進會的財產以清償莫某的貨款。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年時間裡,農業廳以多次尋找促進會的工作人員仍未找到為由,一直未組織清算,莫某因此以農業廳雖經莫某多次催促但仍未盡清算之責,造成促進會財產流失,致使其貨款未能收回,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農業廳賠償其貨款損失70萬元。

農業廳是否應當賠償莫某貨款損失70萬元,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業廳應承擔賠償責任。農業廳在法院判決規定的期限內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給莫某造成了貨款損失,莫某要求清算義務人農業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應予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農業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莫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農業廳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造成促進會財產流失、貶值,從而造成其貨款不能收回,即莫某未能舉證證明農業廳怠於清算與莫某貨款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莫某因舉證不能,應承擔敗訴法律後果。

農業廳是否應當賠償莫某貨款損失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清算義務人在法定或判決規定的期限內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是否構成侵害債權人債權損失的法律問題。莫某對農業廳提起的賠償之訴屬於侵權之訴自無爭議,但農業廳應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法律規定不明確,一直意見分歧。

清算義務人在清演算法人解散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般是組織清算責任;也有惡意處分清演算法人的賠償責任;還有如莫某提起的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對於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尋找法律依據時會發現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三款有類似規定,該條款規定公司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款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限制公司股東的不當行為或不作為,在股東應承擔有限責任之外所應承擔的實體清償責任。從該款規定的內容看,股東要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條件是股東必須在清算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並且公司或債權人因此遭受了損失,股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與公司或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款規定的精神,可以歸納出清算義務人對清演算法人的債務由清算責任轉成清償責任的構成條件有四個方面:1、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2、清演算法人的財產流失、貶值;3、清演算法人財產流失、貶值造成債權人的損失;4、債權人的損失與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清算義務人對清演算法人的債務所承擔清償責任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屬充分必要條件,缺一不可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清償責任。從第三個條件不難看出,怠於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範圍不能簡單地確定為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數額全部,而應當限定在清演算法人沒有得到及時清算而造成損失擴大的部分,如因清算義務人怠於清算造成清演算法人的應收款10萬元超過訴訟時效,或車輛被盜,或存貨損毀等。

對於清演算法人財產流失或貶值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筆者認為,由於清算義務人對債權人承擔的是一般侵權責任,債權人依法應對清算義務人是否具備四個責任構成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但由於清演算法人是由清算義務人開辦或投資或主管,清算義務人對清演算法人的人員和財產狀況的掌握和了解甚過債權人,法院可以根據距離證據的遠近、接近證據的難易以及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等因素,基於債權人自身不能左右的原因而無法接近證據,將依法本應由債權人承擔的證明清算義務人具備責任構成條件的舉證責任,特別是清演算法人的財產是否流失或貶值,與債權人債權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證據,分配由不負證明責任但舉證能力較強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的。詳言之,清算義務人在債權人舉證初步證明其債權受償不能以及清算義務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等事實的基礎上,推定清演算法人財產流失或貶值,是由於清算義務人怠於清算造成的,而債權人的債權損失與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之後,清演算法人的財產沒有流失或貶值、債權人的債權損失與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轉由清算義務人承擔,即只有在清算義務人充分舉證證明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沒有造成清演算法人財產流失或貶值,也與債權人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否則應推定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是由於清算義務人沒有履行清算義務造成的或在清算前清演算法人擁有大於或等於債權人所訴債權數額的財產,而清算義務人未履行清算義務致使該部分財產流失、貶值,由其對債權人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分析,本案處理的關鍵在於證明促進會的財產是否流失、貶值,莫某債權未能受償與農業廳怠於清算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問題。農業廳未能舉證證明莫某債權損失與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應推定促進會的財產因此流失、貶值,從而判決農業廳對莫某的全部債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分析,上述第二種意見將舉證責任分配由莫某承擔,對莫某是不公正的。反之,將舉證責任分配由農業廳承擔,將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於懲罰清算義務人農業廳不履行法院判決清算之責的行為,促使其積極履行法院判決的清算義務。當然,在法院對農業廳應對促進會進行清算責任的判決生效後,農業廳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法院確定10天時間未免過短,但不能成為農業廳不組織清算的理由)不進行清算的,莫某可以申請法院強制農業廳履行清算義務,或由法院委託清算,因此增加的清算費用則由農業廳負擔,這樣可以避免清算義務人農業廳無債權損失賠償能力、而清演算法人促進有財產可清償,但因清算義務人農業廳怠於清算而造成清演算法人促進財產流失或貶值,債權人最終因清算義務人農業廳無賠償能力而債權受損這一不利後果的發生。

(作者: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蔣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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