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小夥伴們,違紀行為提醒又來了!這次是關於「賺錢」那些事
黨員小夥伴們,
違紀行為提醒又來了
這次是關於「賺錢」那些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基層版
(第三季 廉潔紀律篇 第二集)
註:由於編者水平有限,以下解讀僅代表個人見解,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如果你是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那有些「賺錢」的事兒就基本和你無關了,否則就有可能因為違反「有關規定」而構成違紀!!!
那麼,具體有哪些「有關規定」,讓小編幫你一一解釋。
1
經商辦企業。不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1984年12月3日印發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如需全文,請找度娘,下同),明確規定: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2
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可以,但不能違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4月3日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規定:
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step
1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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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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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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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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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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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step
7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3
在企業兼職。不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1986年2月4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明確規定: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製序列的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幹部和職工同樣適用。
4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行!
中央紀委法規室曾對「有償中介活動」作出解釋,是指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合作雙方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財的活動,實質上是一種經紀人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活動。
如果允許黨員領導幹部從事這種活動,必然會干擾黨和國家對黨員幹部的正常管理,必然會妨礙黨員領導幹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必然會影響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極易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黨政幹部因引進資金、項目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問題如何處理的答覆》 中共中央紀委2001年12月19日印發 明確規定:黨政幹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後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準獲取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實質上是從事經濟生活中的有償中介活動,因此,黨政幹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後,不能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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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舉例 |
5
辭職或退(離)休後在企業兼職、任職。需按規定審批!
中共中央組織部2013年10月19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
嚴格把關辭職經商
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三年內不得在本地從事營利性活動
Attention please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三年內到外地企業兼職(任職),須經相應組織部門同意
Attention please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三年後,向相應組織部門備案
Attention please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批准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
Attention please
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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