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仇狀
07-14
說明 元和六年(811)九月,宣平縣人梁悅為父報仇殺人,自投縣請罪。憲宗下詔曰:「在禮父仇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時任職方員外郎的韓愈因此寫下這篇文章。 在《復仇狀》中,韓愈著重闡明,《禮經》上允許子復父仇,而法律又無此條例,這並不是因疏忽而造成的闕文,乃是為了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兩者相反而相成,實際上並不矛盾。在處理方法上,韓愈也提出了個人見解,他認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主張對於百姓之間的復仇,應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處理,至於宮府誅殺百姓,則不允許復仇。 魚對復仇案件應按具體情況,充分討論,再「酌其宜而處之」的看法,無疑較合情理。但一旦事涉官府,便連討論的餘地都沒有了,這又反映出他竭力維護封建秩序的一面。因而近人章士釗在《柳文指要》卷四中指出:韓愈身為郎官,「以當官議當案」,故其視「讎乃禁臠,勢不可動」,議狀不免有「諂諛專制」之處。 原文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1):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2),征法令(3),則殺人者死(4)。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5),有此異同,必資論辯(6),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7)。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8): 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9),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10),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11)。最宜詳於律(12),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13),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14)。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15),無以禁止其端矣(16)。 夫律雖本於聖人(17),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18)。經之所明者(19),制有司者也(20)。丁寧其義於經(21),而深沒其文於律者(22),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23),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24)。《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25)。」義,宜也(26),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27),子得復仇也(28)。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29)。」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30),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31),殺之無罪(32)。」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33),思立定製(34),惜有司之守(35),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36),訪議群下(37)。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38),而其事各異(39)。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40)。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41)。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42),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43),恐不能自言於官(44),未可以為斷於今也(45)。然則殺之與赦(46),不可一例(47),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48),具其事申尚書省(49),尚書省集議奏聞(50),酌其宜而處之(51),則經律無失其指矣(52)。」謹議。[NextPage] 注釋 (1)奉:敬受。敕:皇帝的詔書。 (2)這兩句見《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3)征:求考。 (4)這兩句說:征之子法令,則殺人者應處死刑。 (5)端:首。這兩句意思說:禮和法兩件事,都是國家政教的首要問題。 (6)資:供給。這句說:必須拿出來討論辯析一番。 (7)都省:指尚書省。唐代尚書省的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等官總轄各部,稱為部省。以上是憲宗詔書的內容。 (8)朝議郎:文官散階名,為正六品上。行:兼代官職,大官兼管小官的事叫行某官。上騎都尉:勛級名,相當五品。這是韓愈官職的全稱,朝議郎是官階;尚書職方員外郎是職務,其品級為從六品上,比朝議郎低,故曰「行」;上騎都尉則為勛名。 (9)《春秋》:指《春秋公羊傳》。 (10)諸:之於的合音。 (11)非:指責、責怪的意思。之:指復仇者。 (12)這句說:最應當詳細地記載在律令上。 (13)闕:通「缺」,空缺。非闕文,是說不是疏忽而造成空缺,而是別有原因的。 (14)乖:違背。 (15)倚:憑,仗。專殺:擅自殺人。專,專擅。 (16)以上三句意思說:允許復仇的話,那麼,人們將倚仗法律而隨便殺人,無法禁止這類事件的發生。 (17)本於:源於,出自於。 (18)有司:古代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因稱主管的官吏或官府為有司。這兩句意思說:但是執行法律的,是有關官吏。 (19)所明者:所表明的道理。 (20)制:約束。 (21)丁寧:即「叮嚀」,反覆囑咐。 (22)沒:隱沒。 (23)法吏:執法官吏。斷:判斷,這裡指判案。 (24)這兩句意思說:它的用意是使執法官吏一旦按照法律判案,精通經術的人士便可以引用經義而進行議論。 (25)這兩句見《周禮·調人》。[NextPage] (26)宜:應當。 (27)得:可以。 (28)這兩句意思說:《周官》的記載說明,殺人而不合理的,兒子可以復仇。 (29)這兩句見《公羊傳·定公四年》。 (30)施:加予。這句說:誅,是指上對下而言的,不同於老百姓之間的互相仇殺。 (31)士:這裡指官吏。 (32)以上三句是說:凡是向仇人報仇的,必須上書官吏,說明情況,那麼,殺了仇人也沒有罪。 (33)垂意:舊時表敬之詞,即關心的意思。垂,猶言俯。 (34)思立定製:希望建立長期穩定的法制(指子為父報仇案件的處理方法)。 (35)惜:愛護。守:職守。 (36)專:專斷。 (37)訪議群下:向各級官吏徵求意見,讓他們充分討論。 (38)愚:自謙之詞。 (39)其事各異:它們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 (40)以上三句意思說:有的是老百姓相互復仇,象《周禮》所說的這種情況,現在可以討論。 (41)以上三句意思說:有的為官府所殺,象《公羊傳》所說的,現在不能實行。亦即為官所殺的,不允許復仇之意。 (42)孤稚羸(léi)弱:指力微身弱的孤兒。羸,瘦弱。 (43)微志:猶言一絲希望。伺:探察。便:此指報仇殺敵的時機。 (44)自言於官:即《周禮》所說的「書於士」,事先報告官府。 (45)這旬說:今天不能根據是否事先報告官府來判定其有無仇殺之罪。 (46)然則:那麼,由此可見。 (47)不可一例:不可以千篇一律,一概而論。 (48)事發:案件發生了。 (49)具:準備。申:申報,上報。 (50)集議奏聞:將上報者和了解情況的人集中起來進行討論。 (51)酌:斟酌。這句說:商量出一個正確的方案來處理這類事。 (52)指:通「旨」。這句說:那麼,經義和法律都不會失去其基本原則。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拖油瓶」皇帝為義父嫡母復仇紀實
※烏克蘭男子為什麼要在法庭上下手?
※五部必看的科幻電影,《復仇者聯盟3》只進前五
※伍子胥的復仇之路——促成了一段好姻緣
※張扣扣案只能通過法律了斷
TAG:復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