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的法律現狀及成因分析

一、刑事疑案的法律現狀為了準確了解近幾年來刑事審判實務中對刑事疑案的處理情況,進一步加強對刑事疑案的研究,筆者承擔了山東省社科規劃項目《刑事疑案問題實證研究》,並於2008年12月4日至7日分別到日照市五蓮法院、莒縣法院、日照市中院、青島市膠南法院、城陽區法院等五所法院進行了專題調研。通過這次調研,我們對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疑案基本情況有了一個較全面的掌握。基於目前理論和司法界對刑事疑案的認識並不一致,有人認為刑事疑案指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有人認為刑事疑案不僅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而且包括「罪輕罪重、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案件」,還有人認為刑事疑案指的是「疑難複雜的案件」。我們此次調研對刑事疑案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不論調查對象堅持那種觀點,在作答時都將刑事疑案限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第一部分、調研的基本情況(一)調查研究與步驟1.調查目的本調查主要想了解:(1)法院審判人員對刑事疑案問題是如何理解的,與本次調研所界定的情況有何偏差(2)在審判實務中,審判人員是如何處理所遇到的刑事疑案的,從有處理和從輕處理的比例如何(3)刑事疑案從有處理、從輕處理的原因,以及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困難的原因(4)刑事司法人員對解決「疑罪從有」問題提出哪些有益的措施2.調查對象參加本次調查研究的對象為山東省幾個縣市的部分法院,而且本次調研只針對刑庭審判人員和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在抽取調查對象時我們充分考慮到了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既選取經濟發展較好的縣市地區,也選擇了幾個經濟發展較差的縣。既包括縣區級法院也包括市中院。這就保證了調查對象的代表性。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由於我們調研人員的疏忽,在調研的時間上出了一點問題,我們是在2007年年底進行的調研,而這個時候正趕上開人代會以及法院進行年底的一些清理工作,因此由於工作很忙,被調研人員不是很全。3.調查形式為了能比較全面而又真實地反映調查對象對問題的認識和作答情況,我們採取了問卷調查和開座談會相結合的形式。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來進行研究。問卷主要是採用多項選擇題的形式,每題一般給出多個選項(個別只有2或3項),要求調查對象從中選出一個,當然根據需要可以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答案,個別題目還可以由審判人員自行填寫其他內容。除了問卷調查以外,筆者還與他們中的部分審判人員進行訪談,談話的內容也主要是與問卷相關的問題,有的問題有所深化。4.問捲髮放、收集與統計本次調查問卷於2007年12月上旬發放並在調研人員監督下填寫完成。共發放問卷20份,收回20份,有效率為100%。問卷為記名或不記名的形式,由審判人員自由選擇,所反映的內容較為真實,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有助於我們對之進行描述性統計和定量的客觀分析。(二)調查結果及統計分析問題1:您是如何理解刑事「疑案」的?①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②既包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也包括罪輕罪重,證據之間互相矛盾的案件③指複雜疑難的案件④其他調查結果:表一:選項①②③④①③①②③份數391016百分比15%45%5%05%30%問題2:在審判實務中,您是否遇到過刑事疑案?①遇到過②沒有遇到過調查結果:20份問卷中只有一份選擇了「沒有遇到過」,而此份問卷是由一名陪審員作答的。由此可知,在審判實務中幾乎100%的審判人員遇到過「刑事疑案」問題。問題3:您是如何處理所遇到的刑事疑案的?①從無處理②從有處理③從輕處理調查結果:20份問卷中有6份選擇了「從無處理」,佔30%;有8份選擇了「從輕處理」,40%;有4份選擇了①和③,即有的案件是「從無處理」的,有的案件是「從輕處理」,這部分佔20%;還有一份全選的和一份未選擇的(因問題2中的回答的是沒有遇到過),各佔5%。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審判實務中「刑事疑案」雖然「從無處理」的已經達到較大比例,但從輕處理的比重仍然很高,並且超過從無處理的比例,但從有處理的刑事疑案大多選擇了從輕處理。如果考慮到選擇了①和③的選項,從輕處理的比例可能達到50%。問題4:您認為刑事疑案應該如何處理?①從無處理②從有處理③從輕處理調查結果:其中選擇「從無處理」的佔到75%(15份),單獨選擇「從輕處理」的只有1份,沒有人認為應該「從有處理」,剩餘的20%選擇的是①和③。從這一調查結果來看,審判人員大多已經認識到刑事疑案應當從無處理。但不排除個別審判人員僅僅是為了本次調研而做出的內心可能不以為然的選擇。問題5:您認為刑事疑案從有處理的原因是什麼?調查結果:選項單獨選的份數與其他選項合選的份數總計選擇份數總計選擇所佔的百分比①有罪證據多,犯罪的可能性大671334.2%②上級機關的壓力05513.2%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16718.4%④被害人的壓力281026.3%⑤其他1237.9%問題6:您所遇到的刑事疑案是否經過了審判委員會的討論?①是②否③部分是調查結果:選擇「是」的佔70%,「部分是」的佔30%。可見審判委員會在「刑事疑案」的審判中仍然有著不可忽視的地位。為了慎重處理刑事疑案,當然有時也是為了分擔責任、避免壓力,法院在審理刑事疑案過程中70%的案件都經過了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決定。問題7:您了解佘祥林、杜培武、聶樹斌案件嗎?調查結果:選項①了解②不了解③部分了解選擇分數1109百分比55%045%問題8:您認為這些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調查結果:選項①疑罪從有、從輕②有罪推定③被害人壓力④上級機關的壓力⑤考慮到公檢法之間的關係⑥其他份數9119552百分比22%26.8%22%12.2%12.2%48.8%問題9:您認為司法實踐中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困難的原因是什麼?調查結果:選項單獨選的份數與其他選項合選的份數總計選擇份數總計選擇所佔的百分比①疑罪從有、從輕1347.1%②有罪推定16712.5%③上級機關的壓力07712.5%④被害人的壓力0121221.4%⑤考慮到公檢法之間的關係0101017.9%⑥民憤0335.4%⑦輿論的壓力0121221.4%⑧其他0111.8%問題10:您認為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是什麼?調查結果:選項單獨選的份數與其他選項合選的份數總計選擇份數總計選擇所佔的百分比①疑罪從有、從輕1121328.3%②忽視有罪證據14510.9%③司法人員的素質09919.6%④刑訊逼供1131430.4%⑤其他14510.9%問題11:您認為應當採取那些措施解決「疑罪從有」的問題?調查結果:選項單獨選的份數與其他選項合選的份數總計選擇份數總計選擇所佔的百分比①確立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1171833.3%②提高刑事審判人員的素質0151527.8%③建立嚴格的錯案追究機制08814.8%④建立完善有效的刑事疑案發現機制1101020.4%⑤其他1123.7%第二部分、刑事疑案在審判實踐中的現狀分析在審判實踐中,刑事疑案問題普遍存在,而且長期困擾著刑事審判活動。1996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西方無罪推定的精神,明確規定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這比原刑事訴訟法對此迴避規定,導致不少疑案久拖不決,犯罪嫌疑人長押不放,在人權保護上無疑是一大進步。但由於當前的刑事司法實踐在運用這一原則時,經常涉及到一些處斷難明的理論和實際問題,所以「疑罪從無」原則在貫徹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難。通過調研情況我們對刑事疑案在審判實踐中的現狀作一下分析:1.造成刑事疑案的原因仍然大量存在。首先來看問卷的調查結果,從「您是如何理解刑事疑案的?」這一問題的回答可以看出,審判人員對刑事疑案的認識本身就存在著分歧,這無疑對刑事疑案問題的出現產生不利影響。其次,我們通過訪談了解到,疑罪產生的原因最主要的是證據問題,公檢法三機關對證據的認識不一致,這就造成案件處理的困難。比如,公安和檢察機關認為某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已經達到了定罪條件,而審判人員卻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對於疑罪來說其最重要的特徵是「證據不足」,可是對「證據不足」的認定本身就存在分歧,不僅公檢法機關之間看法不一樣,就是在審判人員內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最後,造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另外一個很重要原因是偵查人員取證不科學、不規範、不及時,往往不能在最佳的時間內搜集到最關鍵的證據,而有些偵查人員素質不高,為了儘快完成偵查任務,甚至會偽造證據,這就造成了大量刑事疑案。2.刑事疑案的處理情況。從對問題3「您是如何處理所遇到的刑事疑案的?」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目前在審判實務中「刑事疑案」雖然「從有處理」的已不多,但從輕處理的比重仍然很高,約佔到50%。而且從訪談中我們了解到這一比例可能更高。遇到刑事疑案,一審法院判無罪的很少,大部分法院的做法是法院跟檢察院協調,建議檢察院撤訴,而檢察院大多數情況下會接受法院的意見對案件進行撤訴處理。不僅一審法院,中院遇到疑案時也是與檢察院協調,由檢察院撤訴,只有在檢察院堅持不撤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作出無罪判決。3.「疑罪從無」的理念逐漸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明知是無罪而從有處理的案件大大減少了。從問卷的作答情況來看,認為對刑事疑案作「從無處理」的佔到了75%,而且大多數審判人員表示刑事疑案應該「從無處理」,只是審判實務中情況複雜,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不得不做出從輕處理。這說明,隨著法治不斷發展,近年來我國審判人員的素質有了很大提高。「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已基本建立起來。4.審判委員會在刑事疑案的審理中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通過調研我們發現幾乎所有的刑事疑案都要經過審委會的討論,這樣做雖然減輕了審判人員承擔責任的風險,但嚴重損害了司法獨立原則。二、刑事疑案的成因分析刑事疑案的最終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從不同的層面可以做出不同的分析,例如從主客觀因素來分,刑事疑案的形成既要客觀因素的作用,也有公安司法人員的主觀方面的原因;從法律內外因素來分,其形成原因既有法律因素的影響,也有經濟因素、文化因素、社會因素乃至政治因素的影響。甚至可以說,是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導致刑事疑案的形成。但不同的因素在刑事疑案的形成過程中作用又存在一定差別。所以不同的視角可能對刑事疑案的形成做出不同的分析。本文重點從影響刑事疑案形成的主客觀因素來研究刑事疑案的成因。總體而言,刑事疑案的形成其根本性的問題出在證據上,證據原因可以說是刑事疑案的基礎原因。或者說正是因為證據出現瑕疵才形成刑事疑案,當然,證據出現問題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一)客觀原因1、案件本身的複雜性。由於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一種回溯性認識,即對過去已經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一種再認識,而認識的基本依據是一個個證據片斷。而由於案件本身的複雜性,由於人類認識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響,要完整全面的再現案件發生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實是不可能的。人們只能藉助收集的大量證據結合自己的邏輯思維來最大限度的認識案件事實。恩格斯的這段話可以很好的詮釋訴訟認識的這一特點,「人的思維是至上的,同樣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同時又是無限的。按他的本性、使命、可能和歷史的終極目的來說,是至上和無限的;按他的個別實現和每次的現實來說,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但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對司法人員認識案件事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也呈現出較大的差別。例如山東聊城的郭新才案件,檢察機關指控郭新才在一天夜間殺害了曾經與其同居過一段時間的一個農村婦女,並點燃起房子旁邊的草垛進而引燃被害人的房屋。但由於案發當晚下了一場大雨,致使案發現場的一些痕迹被毀壞,無法提取到諸如腳印等有效的痕迹證據,加之公安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的一些不當行為,致使該案現有的證據很難證明郭新才實施殺人行為。又如煙台馬某某爆炸案,現場提取一枚腳印,當地公安部門鑒定是被告人馬某某所穿鞋子所留,但赤峰公安局的專家卻堅定無判斷是否被告人所留,兩者互相矛盾。而爆炸現場有沒有提取到其他有力的證據,最後導致該案無法認定。另外,司法實踐還有一些案件系流竄作案,作案時間長、證據已經滅失的情形等,都對案件的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2、一些偵查人員證據收集和運用能力較差,不會有效的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例如連筆者審理的臨沂林存啟故意殺人案件偵查過程中,在林存啟指認現場的錄像過程中,由於縣公安局的局長也參與偵查過程中,錄像人員過多的錄製了公安局長的現場表現,而對於林存啟指認現場的整個過程、行為、話語沒有全面科學的固定。而在隨後林存啟翻供、其他證據也出現缺陷和不足的情況下,這種指認現場的證據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3、偵查技術手段落後,無法滿足偵查實踐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需要。例如我們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對於強姦案件僅進行血型鑒定,由於血型鑒定的排他性很差,一旦被告人翻供或者證據出現其他問題就可能導致案件很難認定。在美國,在DNA技術獲得廣泛應用之前,對於一些殺人、強姦等犯罪案件也主要是進行血型鑒定,通過獲取的血型鑒定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由於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所以後來DNA技術廣泛應用以後,喬治亞州的一個民間組織通過對過去物證保存條件好、可以進行DNA鑒定的一些案件進行DNA鑒定,結果發現其中有相當比例的刑事案件出現了冤錯。4、證據本身的易滅失性。刑事案件發生後,必然會在犯罪現場留喜愛各種各樣的證據,而司法人員如不能及時提取,其中的許多證據就會很快滅失或者失真。例如犯罪現場遺留的腳印或者指紋,如果不能及時提取,一旦受到外在條件的影響,可能就很難獲取。例如盜竊犯罪、故意殺人犯罪罪犯遺留在院外的腳印和指紋,如果沒有及時提取,一旦下雨或者由他人隨後到過現場,就很容易破壞這些重要的物證,從而對準確認定犯罪造成困難。這也是為數不少的刑事疑案的重要成因。本人在山東省高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工作期間,曾經承辦過臨沂市的林存啟故意殺人案,被告人供時曾在現場抽過五六棵煙,如果能夠在現場提取到這些煙頭,並確認香煙的品牌,那麼可以有效的印證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但當地的偵查人員卻沒有及時提取這些煙頭。後因為本案證據出現一些問題,再想進一步收集證據時,已經時過境遷,失去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證據已經滅失。加之本案的其他證據也存在矛盾,導致本案形成疑案。5、刑事訴訟的時限原因。出於訴訟及時性和訴訟成本等因素的考慮,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律普遍對刑事訴訟專門的訴訟行為設定一定的時限。例如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的通常羈押時間是二個月,審查起訴的時限是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等。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將局部與羈押是分別加以規定的,羈押是拘捕後的程序性規定。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在輕罪案件中,羈押不得超過四個月。即使依法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也不得超過四個月。在其它情況下,被審查人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是如果被審查人的罪行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在五年以上,對他的羈押不得超過兩年。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典第109條羈押的期限規定:1、在調查犯罪是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2、如果不能在2個月的期限內結束偵查和沒有根據變更或者撤銷強制處分,該期限可以再由區法院或同級軍事法院的法官依照本法典108條規定的程序再延長6個月。只有對被指控實施特別嚴重的犯罪而且案情特別複雜並有根據選擇這種強制處分時,才能有緣法院的法官根據偵查員經俄羅斯聯邦主體檢察長或同級軍事檢察長的同意提出的申請予以再次延長到12個月。3、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對被指控實施特別嚴重的刑事被告人,才可以由俄羅斯兩棒主體法院或同級軍事法院的法官根據偵查員經俄羅斯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同意提出的地申請將羈押期限延長到18個月。時限的明確規定也決定了公安司法機關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的活動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而不能無限期的拖延下去。證據獲取的時限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對證據的收集造成了困難。6、鑒定結論的互相矛盾。對物證、書證證明力的判斷往往那個需要藉助於司法鑒定,而實踐中不同的鑒定機構、甚至同一鑒定機構的不同的鑒定人員作出的鑒定結論往往或出現很大的差別。而由於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專業性所限,公安司法人員往往很難對其中哪一個更科學、更合理做出準確的判斷,這也成為刑事疑案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還以本人承辦的林存啟故意殺人案為例,林存啟供述其在掐死被害人後,曾在犯罪現場抽了五六顆煙,並用牙在被害人的大腿上咬了幾口。後偵查機關提取了被害人身上被咬得表皮,經當地的公安機關鑒定,被害人身上的咬痕是被告人林存啟的牙形成的。但在一審期間,中級法院將經過化學處理的牙痕送瀋陽刑警學院進行鑒定,瀋陽刑警學院的專家卻無法得出檢材上的牙痕是被告人林存啟的牙留下的。這兩份鑒定結論顯然發生矛盾,並因此對本案的認定發生較大影響。再如九十年代發生在煙台的馬某某爆炸案,馬某某初供後翻,而本案一個關鍵的證據就現場提取的一枚腳印,經當地公安機關鑒定是被告人馬某某的鞋子所留。當地法院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期間,法院將現場獲取的檢材送到當時全國痕迹鑒定的權威機構——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安局,並請該局的痕迹鑒定專家鑒定,結論是無法判斷是被告人馬某某的鞋子所留。兩份鑒定結論互相矛盾,被告人翻供並辯解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結果導致本案無法認定。7、視聽資料的模糊性也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案件的司法認定,對刑事疑案的形成產生影響。例如有些銀行的監控錄像效果不好,再加之陰天、夜晚等自然條件的影響,對一些諸如盜竊、搶劫、信用卡詐騙等犯罪的錄像資料模糊不清,如果案件本身的其他證據材料在存在缺陷,很容易影響到案件的事實認定。8、傳統偵查破案模式的消極影響。我國的傳統偵查模式是案發以後偵查人員出現場,現場勘查後確定偵查方向,然後進行排隊摸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抓獲犯罪嫌疑人,隨後最主要的工作是不遺餘力的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通過口供收集其他證據定案。即排隊摸查——抓獲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根據口供收集其他證據——定案,實際上還是一種由供到證的偵查思路,對被告人的供述的依賴性很大,而對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如果缺乏強有力的物證、書證,而再行收集其他證據已經失去了條件,就很容易使案件的證據出現重大缺陷和漏洞,形成所謂的刑事疑案。當然,除了上述客觀原因以外,刑事疑案的形成還可能受到案發當時的自然環境、地理條件等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響。(二)主觀原因1、一些公安司法人員的證據意識淡薄,缺乏證據裁判理念。偵查機關處在證據收集的最前沿,證據收集的全面、準確、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後續訴訟程序的有效運轉和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證據意識成為衡量一個偵查人員素質優劣的一個最關鍵因素,而為數不少的偵查人員恰恰缺乏科學的證據意識,過分重視口供的價值和作用,一旦獲取口供後忽視其他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被告人一旦翻供,由於其他證據不充分且失去了絕好的手機機會,造成證據之間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無法認定。還有的偵查人員片面重視有罪證據的作用和價值,忽視甚至排斥無罪證據的作用和價值,結果為冤錯案件的形成埋下了隱患。以湖北的佘祥林案件為例,佘祥林涉嫌殺妻被公安機關拘捕後,與佘祥林鄰村的四位村民證實曾經有一位與佘祥林的妻子衣貌特徵相似的婦女到過他們村,並在其中一位村民家中留宿一夜,第二天走了。村委會為此也出具了證明。但本案的偵查人員卻想當然的認為這四個村民做偽證,要抓捕這四個村民。這個案件就突出反映了該案的偵查人員缺乏全面的證據觀、證據意識淡薄。一定程度為冤案的形成起到了推動作用。2、言詞證據的提供者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可能提供與案件事實有一定出入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詞證據。在整個刑事刑事訴訟過程中,言辭證據的主要提供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證言。由於整個刑事訴訟直接關涉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命權、自由權、重大財產權等重大法益的剝奪與否,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不利法律後果的承擔,就會極力的否定自己實施犯罪行為,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甚至出現時翻時供的情形。當然,有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無罪辯解也是真實的。但對於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極力的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極力的減輕自身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被害人由於遭受犯罪直接侵害而遭受了一定的物質損失乃至精神損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強烈的仇恨情緒,所以也可能做出誇大犯罪事實的虛假陳述。對於刑事訴訟廣泛存在的證人而言,由於他與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大多會實事求是地就自己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但有些證人由於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與被害人具有謀職那個親屬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也可能提供虛假的證人證言,導致案件基本事實的無法認定。例如本人曾經承辦地山東聊城郭新才故意殺人案,郭新才案發當夜是否外出就成為認定其是否有犯罪事件的關鍵情節,而能夠證明其當夜是否外出的只有與其一起共同生活的兩個女兒。其大女兒矢口否認郭新才當晚曾經外出過,而其小女兒當時只有15歲,開始承認其父親當晚曾經外出過,隨後堅決否認其父親案發當晚曾經外出過。而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其小女兒是單獨詢問,沒有通知其老師或者他人在場,且詢問的話語有不當之處,所以對於其後來的翻證很難做出真實與否的判斷。本案由於郭新才的兩個女兒與郭的特殊關係,必然會做出有利於郭新才的證言。加之本案的其他證據出現重大問題,最終形成疑案。又如臨沂的林存啟故意殺人案件,林存啟的鄰居林清固的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林存啟供述其當晚殺人後曾回到村裡借用林清固家的拖拉機移屍。但林清固在作出林存啟曾借過其家拖拉機的證言的第二天,又矢口否認上述事實。因為兩家是鄰居關係,平時關係不錯,所以林清固可能為了不使林存啟受到犯罪追究而作虛假證言的可能性。但警方為了獲取林清固的證言採取將其關在拘役所的方法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判斷造成困難,導致很難判斷其說的是真是假。加之本案的其他證據也存在瑕疵和缺陷,進而形成疑案。3、口供主義的思想仍然在一些公安司法人員的頭腦中根深蒂固,並自覺不自覺地影響到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過程中。口供固然有自身獨特的證明價值和作用,但過分的依賴口供、迷信口供,為了獲取口供而不擇手段就不是一種理性的行為,更為現代的刑事訴訟法律所嚴格禁止。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偵查程序當中,仍有為數不少的偵查人員片面重視和強調口供的作用,而忽視穩定性強的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收集和運用。口供固然具有自身獨特的價值和作用,但如果過分迷信口供,那恐怕就離釀成冤錯案件的錯誤不遠了。且口供有真有假,為數不少的口供是虛假的。「低能者並不是唯一提供假供的人。害怕丟醜,在警察局裡的恐懼,便衣警察的恫嚇和暴力,以及擔心被捕入獄等等,都是導致一個智力健全的人錯誤的認罪的原因。有時還會有些好人為使自己的孩子、妻子或者情婦避免監禁和丟臉,而承認自己犯了罪。因此,對一個嫌疑犯的供詞完全予以置信,就常常容易釀成裁判錯誤。」而現實的情形是,一些公安司法人員特別是偵查人員一旦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後,就簡單地收集其他幾個證據草草定案的情況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其他的實物證據已經失去了收集的最佳時機,就會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造成困難。這也是一些刑事疑案形成的重要原因。4、有罪推定思想的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但在為數不少的公安司法人員的思想深處仍然存在很強的有罪推定思想,認為既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那麼你就是犯罪人。否則為什麼不抓別人單單抓你?這一點在偵查環節顯得更為突出,既然認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就是犯罪人,偵查人員就會下大力量突破犯罪嫌疑人,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中一些刑訊逼供手段和一些變相刑訊手段都充分發揮了作用。在偵查機關的強大壓力下,很少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不做出有罪供述。刑訊和變相刑訊手段的使用本身就是有罪推定思想的一個重要表現。另外,有罪推定思想還表現在公安司法人員重視有罪證據、罪重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忽視甚至否定無罪證據、罪輕證據的收集和運用。佘祥林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偵查人員想當然的人為曾經收留過佘祥林妻子的四個村民做偽證,並且要抓捕這四個村民。如果當時偵查人員能夠客觀地對待這些無罪證據,那麼當時便可以做出佘祥林妻子有走失的可能性的判斷。當時便可以做出判斷:佘祥林故意殺妻案顯然存在重大證據瑕疵,應當屬於刑事疑案。可見,有罪推定思想也是刑事疑案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另外,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著有罪推定思想,傾向於有罪證據、罪重證據的作用和價值,這也是導致為數不少的刑事疑案被審查起訴和被定罪判刑的重要原因。可見,刑事疑案的形成既有司法實踐過程中的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也有公安司法人員主觀因素的作用,兩者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最終導致刑事疑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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