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訴制度

離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訴制度

北京婚姻律師錢慧雲 2015-10-08 15:36

離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訴制度|婚姻家庭律師慧雲團隊

2015-10-8丨 婚姻家庭律師慧雲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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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雲視點】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離婚案件不存在反訴制度。目前立法及司法實踐認為:離婚之訴是複合之訴,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附屬於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併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構成反訴。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國民事審判前沿》觀點集成:

1、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否構成反訴問題

審判實踐中的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吞併離婚財產分割請求,可以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看作附條件的反訴,即把離婚作為所附條件,如果解除婚姻關係,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構成反訴。如果當事人不離婚,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第二種觀點:離婚請求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不能相互抵消,如果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構成反訴,則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因為其不可能脫離離婚的前提而單獨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而是屬於訴訟請求的合併。

2、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併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3、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反訴?是否應合併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併審理即可。

4、離婚案件中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提出返還彩禮的,應否作為反訴處理?

離婚案件屬於複合之訴,當事人的返還彩禮的請求,不應作為反訴處理。但返還彩禮部分的訴訟費用應由提出返還請求的當事人預繳。

5、離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或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不構成反訴,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明確其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應當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被告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構成反訴,但對該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不能反訴,被告如何主張權利呢?

通常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於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答辯狀中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人民法院會要求被告明確其請求,繳納訴訟費用之後,合併審理。實際上,這些就是通常意義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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