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精神病院 收治了誰
世界精神病的診斷目前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生物學標準,因此,各個國家皆設立了嚴格的認定程序由美國精神病學會制定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和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第十版)》,被看做是世界上最權威的兩大精神疾病診斷體系。作為DSM-IV修訂主持人,杜克大學精神病學專家艾倫·弗朗西斯曾說:「和其他任何專業都有所不同,精神病的診斷沒有明確的生物學指標,而且,一種精神病可以表現為各種癥狀,不同的精神病往往又有相同的表現。」無論是美國的DSM還是中國的國家標準,它們所面臨的爭論皆反映出精神病學自身的困惑:缺乏客觀的生物學指標,一直是精神疾病診斷的軟肋。因而,各個國家對於精神疾病的認定、申請以及收治,都有嚴格的程序,例如:澳大利亞規定,必須由警務人員和法官能夠提出認定申請;美國為衛生工作者,警務人員,朋友,親戚,配偶或醫院負責人向所在當局提出書面申請;而《日本精神衛生保健和福利法》則規定:「任何人如發現精神障礙,都可向督道府縣知事提出申請。」最終的決定者則為:美國和澳大利亞由法官和法院決定日本和印度為地方行政長官。醫學診斷證明均由至少兩名有鑒定資格的「精神保健制定醫生」同時做出認定。 [詳細]【延伸閱讀】美國如何「飛躍瘋人院」(網易另一面)中國精神病認定標準普遍低於世界大多數國家,疑似癥狀持續一個月即判為精神病中國對於精神疾病的診斷,除了執行國際疾病分類(ICD-10)第五章「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所確定的診斷標準,亦參照中華醫學會制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這比已被許多國家採用、由美國精神病學會制定的「美國精神障礙統計與診斷手冊第四版(DSM-Ⅳ)所規定的標準低。以「精神分裂症」為例,中國的「癥狀標準」規定,至少有如幻聽等二項癥狀,「至少已持續一個月」;而美國的標準中,如妄想、幻聽等相關病症應在「二項以上,均應在一月內的(如經有效成功的治療,限期可以較短)顯著較長時間裡呈現」,「病情的持續性表現至少持續六個月」。 [詳細]
與高發病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經費投入過少。歐洲國家精神衛生投入占衛生總投入的比例約為20%,而中國僅有1%。誰會被收治?精神病收治無立法無門檻無規範
中國精神衛生立法近三十年未能出台,草案中仍舊存在「擾亂公共秩序」等模糊規定中國精神衛生立法始於1985年,至2010年已歷時25年。雖然其間數易其稿,但《精神衛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衛生法》難產的同時,地方的精神衛生立法則不斷出現,截至目前,中國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衛生條例》。201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以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例:「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然而,「擾亂公共秩序」內容卻相當寬泛,《刑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則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種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使用條件,無疑存在被濫用的可能。 [詳細]精神病收治沒有門檻,包括老年痴呆症、失眠症等400多種類型的患者都是收治的對象在中國,包括輕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內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這與國際社會通行的「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危險」標準不符。衛生部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甚至包括「拒絕接受治療者」和「嚴重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者」,除此以外,共有包括老年痴呆症、焦慮症、失眠症、人格障礙、智力低下等10大類72小類共400多種,所有類型患者及疑似精神病人都是收治的對象。作為一種特殊疾病,就目前來說還沒有精確的儀器可以對精神病進行指標性診斷,只能憑藉病史和臨床表現進行診斷,「患者」與「正常人」之間甚至根本無法划出一條清晰的界線。事實上,精神障礙不同於軀體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礙沒有損害其身體健康或者不會導致其死亡,也無可能傷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療、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詳細]強制收治缺乏程序規範,醫院通常僅憑送治人單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強行收治在中國,精神病院強制收治患者的程序並無規範可言。儘管國務院公布《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對診斷結論表明不能確診為精神障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但這實際上是讓醫生肩負社會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實踐中,醫院通常無須事先見過當事人,無須事先進行醫學診斷,收治時無須聽取本人的意見。僅憑送治人單方面提供的描述即可以把人強行收治起來,並不用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衛生機構的行業規則也沒有對收治程序做出要求。2005年12月20日,廣州一名擁有千萬家產的民營企業家何錦榮與妻子發生口角。隨後,何妻電話至廣州腦科醫院,聲稱自己的丈夫瘋了。腦科醫院立刻派車前往並與何妻簽訂委託書。當天深夜,何錦榮在家中時,兩個護工衝進來對他迎面一拳,接著,用手卡住脖子將他綁起送往醫院,強行收治30天。 [詳細]「精神病人」一旦不承認自己有「不正常的精神狀態」,就會被剝奪拒絕住院的權利以《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為例,其第36條規定:「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權和決定權應當以其有自知力為前提。」而根據該條例第47條,「自知力」是指對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狀態及病態行為的認識、理解和作出恰當表述的能力。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就是「無自知力」。進一步推理可以得出,以《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為代表的這類規範認為,否認自己有精神病的人,則無權拒絕住院。 [詳細]
截止到2006年,中國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為每萬人1.04張,平均10萬人才有一個精神科醫生。誰來監護你?監護人權利過大患者反成受害者
即使醫院明知送治人是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來,也堅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患者出院中國精神病院的現行規定普遍是:必須由送治人辦理出院手續,否則任何其他人(包括非送治人的親屬)都無法接出。即便醫院明知送治人是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來,也堅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而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醫院當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處理,喪失話語權,而送治人自動成為「監護人」。但實踐中,醫院往往自動推定送治人即監護人,這導致「監護人」擁有極大的權利。如果「監護人」根本不願將已基本康復的患者接出醫院,患者、甚至醫院即成了「受害者」。2007年7月12日,去北京上訪的農民孫法武被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政府帶回,並被直接送往新泰市精神衛生中心強制灌藥、打針,精神病院院長稱:「誰送來的誰簽了字,才能讓你走,讓你家人去找你們鎮政府吧。」直到母親去世。他簽下保證書後才獲准出院送葬。事後,該院長對媒體證實,醫院裡很多病人是上訪戶,但是因為政府有鑒定書,他們也不好說什麼。[詳細]同樣,2010年,被單位強行送至精神病院長達13年、中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工程師陳淼盛在醫院猝死。據陳淼盛病歷顯示,他在住院一年之後病情好轉,具備出院條件,其妻多方奔走都因單位不同意而失敗。醫院雖然承認陳早已具備出院條件,但仍堅持人只能由單位接走。事後,多名醫生認為,陳淼盛猝死與長期服用精神類藥品氯氮平,有很大的關係。 [詳細]
精神病院常常難以擺脫政治力量的左右,精神科醫生也和法學學者一樣,希望「建立一個嚴謹、細緻、操作性好的非自願住院制度。」「被精神病」如何維權?訴訟賠償皆困難
訴訟權利無保障,被告方的精神病院往往以診斷為由否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在非自願治療引發的侵權訴訟中,被告方的精神病醫院往往以造成侵權的精神病診斷為由,企圖否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以同一個理由二次限制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事後救濟的途徑也被阻斷。2006年,重慶姑娘小玫因與家人發生矛盾被送精神病院,醫院隨即在「職工醫保費用審查登記表」病情診斷一欄中作出「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礙」的結論。隨後兩年,醫院堅持認為小玫患有精神障礙,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她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直至媒體介入,法院才予以受理。 [詳細]損害賠償數額低,被強制治療22天打官司6年,最終只得撫慰金3萬元當事人在治療時遭受多重傷害,出院後又很容易因為曾住過精神病院而在工作、婚姻等社會關係上倍受歧視。然而,如果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財力去打官司,即便勝訴最終也只能獲得1-3萬元不等的賠償,與其遭受的精神、物質損失不成比例。2003年,家住廈門市高崎村的吳素真因在治療其他疾病時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被醫院當做精神病人強制治療22天,並因此丟了原有的工作。奔走六年之後,廈門中院最終判決醫院的收治行為違法,吳素真獲賠58512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詳細]本文部分內容摘自《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告》,作者系公益律師黃雪濤、劉瀟虎、劉佳佳。
中國非自願住院比例明顯高於發達國家,曾高達70%以上。即便按照50%來算,僅2008年就有30萬以上的患者被非自願收治。
中國各類精神病患人數高達1億,其中70%的精神病患者都沒有接受有效治療。與之相反,卻是「被精神病」頻頻見諸報端。正如龍應台所說:「看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就看這個城市怎樣對待它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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