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逃逸一般可能也就是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那麼對於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如何認定?下面找法網小編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詳細講解:
【案情介紹】
2010年9月,范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正常行駛至某公路一路段時,與車頭右側逆向行駛的宋某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車輛受損、駕駛人宋某受傷及摩托車上兩名乘車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後查明,摩托車主宋某無駕駛執照、醉酒駕車且有超載和違規不帶頭盔的行為,且其駕駛的摩托車懸掛挪用的機動車號牌。事故發生後,范某駕車逃離現場,後主動到公安機關交通巡警支隊投案。
2010年10月27日,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范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歧意見】對范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因此應依照責任認定書主要責任的認定,對范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本案中認定范某負主要責任的理由僅是其案發後逃逸,而宋某(無照、醉駕、超載、違規)卻因次要責任的認定而逃脫法律懲罰,如此認定違背法律的公平原則,也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刑事因果關係。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犯罪行為與危害後果的刑事因果關係看。
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於摩托車駕駛員有多種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行為。在范某正常行駛的過程中,摩托車駕駛員逆向行駛並撞上范某車輛,范某的駕駛行為並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發生在前,范某逃逸行為在後,讓「後發生的行為」成為「先發生的結果」的原因,「原因發生在結果產生之後」這一推斷違背刑事因果關係要求的邏輯順序,因而逃逸行為不可能認定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從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上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交警部門出具的行政責任認定書能否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定案依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必須經過審查核實,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觀事實,而不能直接不加審查和分析就作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據。本案中,行政責任的認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對「逃逸」的規定,在行政法範疇,這是依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而作出的推定過錯責任,但行政責任認定書也存在錯誤劃定責任可能,在行政訴訟中可申請複議,而進入刑事訴訟後則需經過審查或質證。
最後,本案危害後果的產生顯然是由宋某引起的,范某的危害行為僅僅是逃逸,如果因為范某的逃逸而認定其與危害後果之間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失公正。對公民的刑事責任的認定應做到科學準確,如果不加審查地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關係,也有違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則。
相關知識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定義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綜上,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責任認定問題找法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以上這些了,如果還有不懂可以諮詢找法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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