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證據質證的6大要點!
一、證據質證是辯護工作的核心
(一)質證應當是辯護工作的核心,法庭發問、法庭質證、法庭辯論是辯護律師的辯護三部曲,如一篇精美的文章的鳳頭豬肚豹尾。
(二)證據裁判原則的體現。
(三)舉證是檢察院的法定義務,質證是辯護律師的義務。
(四)質證是對證據的合法性、客觀真實性、關聯性進行審查。
(五)辯護律師的質證具有被動性,「打靶」的訴訟活動,由辯護律師對全案的控方證據進行質證。
(六)質證的範圍:物證、書證、人證、鑒定意見、被告人有罪供述等,最關鍵的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物證、鑒定意見三類證據。
(七)質證的內容:辨認、發表意見、互相質問和辯論。
(八)質證的目的是要向法庭指出,控方證據尚未達到定罪的證據標準——充分確實且排除合理懷疑。
二、如何對證據進行質證
(一)對物證的質證
1.是否原物進行辨認
2.是否有被告人的指紋
3.是否對疑似毒品包裝上的DNA型進行鑒定
4.物證搜查程序是否合法
5.物證的提取和封存是否合法
6.物證的稱量是否合法
7.檢材的提取和封存是否合法
8.是否全程錄音錄像
9.是否有見證人簽字以及見證人的資質問題
(二)對書證的質證
1.銀行流水往來
(1)毒品交易中,犯罪分子通常非常謹慎,多採用現金交易的方式。
本人承辦的宋某某販毒一案,冰毒毒品數量達100多公斤,其向上家購買單價為每公斤3.5萬元,其販賣是每公斤5.5萬元,均為現金交易。較少存在銀行轉賬記錄,共計110餘萬元。偵查機關在下家梁某某的毒品藏匿地點現場查獲毒資50萬餘元。
(2)不要輕信偵查機關的證據材料,要謹慎細微,細節是魔鬼的通行證。
2.電話通信清單
(1)通話清單一般並不能直接證明販毒行為事實的存在,應當進行審查,尤其是被告人與同案被告人之間的通話記錄。
(2)要一個電話一個電話的核對,尤其是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時間節點。
(三)對人證的質證(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專家證人四類)
1.證人的質證問題
(1)隨著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庭審實質化的要求。
(2)證人可以分為四類:
①目擊證人。
鑒於毒品犯罪案件的隱秘性,目擊證人較少。
②偵查機關的線人。
毒品犯罪案件中,線人的情況較多,控制下交付、犯意引誘數額引誘,雙重引誘。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院通知線人出庭,偵查機關會提前安排線人不出庭,導致法院找不到線人類的證人,無法出庭。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指出,尤其是毒品數額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情況下,線人的存在,被告人可以不被判處死刑,被告人的行為可能屬於控制下交付。
③購買毒品的下家人員。
毒品犯罪屬於對合犯,辯護律師應當分別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應對。
對於同案審理的,應當注重發問和質證的方式。
對於沒有同案審理的,應當申請法院調取其庭前供述以及相對應的案件處理結果,盡一切可能申請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證。
④吸毒人員。
偵查機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來源,應當出庭。
筆者辦理的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某販毒案件,法院兩次去太原市戒毒所開庭,核實被告人販毒的案件事實,共計指控六起販毒指控,最後推翻兩次販毒的指控。
(3)對證人如何進行具體質證:
①證人的神志,尤其是吸毒人員;
②是否有利害關係;
③證人應當知曉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客觀情況;
④被告人被抓獲歸案的情況(控制下交付);
⑤被告人販賣的毒品數量,尤其是憑口供定案,現場未查獲毒品的案件。
2.對出庭鑒定人的質證。
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深入,庭審中心主義的要求,鑒定人一經控辯雙方申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鑒定人應當無條件出庭,否則,其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與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內容一致,本人將這部分的內容放到對鑒定意見的質證內容中。
3.對出庭偵查人員的質證
(1)出庭偵查人員陳述的必要性。
①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疲勞審訊、凍餓曬烤以及其他的方法。
②犯意引誘、數額引誘、雙重引誘的情節存在。
(2)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況之下的質證。
①結合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進行質證
②結合入所健康體檢記錄、首次有罪供述、與其它同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鑒定意見作出之日前後的有罪供述變化等情節綜合進行質證。
(3)對偵查人員犯意引誘、數額引誘、雙重引誘的情況之下的質證。
毒品案件的特點,一般存在偵查人員引誘的問題。
辯護律師應當審查毒品案件來源、被告人的陳述、被抓獲的特殊情節、公安機關的新聞稿等進行綜合性的質證。
4.對出庭專家證人的質證
(1)現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專家證人可以由公訴人或辯護人申請出庭,就專門性的問題對鑒定意見發表質證意見。
(2)目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的是辯護律師申請出庭的專家證人。
(3)應當先由專家證人出具書證審查意見,後出庭陳述。
(4)毒品犯罪案件中,專家證人可以對毒品的鑒定程序和內容進行全面的質證。
(四)對鑒定意見的質證
(1)本人24年的刑辯經歷,總結經驗:任何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鑒定意見至關重要。任何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鑒定意見,如一個正常人行走的雙腿一樣,缺一不可。
可以毫不過分的認為,打刑事案件即是打鑒定。不會打鑒定意見的律師,不能說是一名專業的刑辯律師。
(2)審查鑒定人的資質。
(3)結合鑒定意見的檢材提取、封存,判斷檢材的來源以及是否被污染。
(4)審查鑒定的程序和內容。
(5)審查鑒定意見是否告知被告人,尤其是同案被告人出查獲的毒品,鑒定後未告知被告人的情況。
(6)兩個案例:
①目前辦理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100餘公斤冰毒的販毒案件,對其販賣給下家梁某某的毒品的鑒定意見就沒有告知宋某某。
②2017年2月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辯護的上訴人李某某被控運輸毒品5公斤海洛因的案件,鑒定意見出現嚴重問題,5公斤海洛因檢材提取是0.1克,鑒定意見表述的檢材是1克。
(五)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進行質證(三種情況)
1.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質證(辨認、發表意見、互相辯論、互相質問)
(1)合法性質證——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2)客觀真實性質證
(3)關聯性質證
2.對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質證
(1)合法性質證
(2)客觀真實性質證
(3)關聯性質證
(4)與被告人有罪供述一致性的比對
(5)與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矛盾點的比對
3.對非同案的但同案處理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質證
(六)對重大立功線索的質證
1.被告人提供重大立功線索的問題。
對於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重大立功問題,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如查證屬實,即使遠遠超過判決死刑上線的被告人,一般情況之下可以免死。
辯護律師遇到此種情況時應多問幾個為什麼。
(1)重大立功線索的真實性質證,重大立功事實是否存在
(2)被告人是在什麼背景之下進行的揭發檢舉
(3)被告人是在哪個階段進行的揭發檢舉,為什麼不在偵查階段揭發檢舉
(4)重大立功線索的價值考察——是否足以構成重大立功,可以免死?
(5)重大立功線索的案件是否應當包括量刑三年以下的一般性刑事案件?
(6)重大立功線索與本案的關聯性,檢舉的同案被告人與檢舉的不同案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重大立功線索的質證
3.偵查機關對被告人所提重大立功線索的落實問題
4.偵查機關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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