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供應商虛假應標,是重新採購,還是從合格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
案例回放
某集采機構受採購人委託,對某空調多聯機組供貨以及安裝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財政預算1000萬元,超過800萬元,因此招標文件資質要求:投標人具有建設部頒發的2級或以上機電設備安裝資質,並要求提供資質複印件。
招標文件發布後,共6家供應商投標。在評標會上,專家核查投標文件(書面審查)後,5家單位通過資格條件和實質性響應檢查,一家因未提供有效機電設備安裝資格,未予以通過。
經評標委員會綜合打分和節能清單核查,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公示後,B公司和C公司分別提出質疑,理由都是A公司沒有建設部頒發的2級或以上機電設備安裝資質,只有3級資格。
但兩家公司的訴求不同:
B公司的訴求是,A公司中標資格無效,取消A公司中標資格,改由符合要求的、排名靠前的後續中標候選人中標;
C公司的訴求是,A公司提供虛假材料,採購違法,建議重新採購。
收到質疑後,集采機構組織核查。核查中發現,A公司確實只有3級機電設備安裝資質,投標文件中所供的2級資格複印件系偽造,確實屬於虛假投標。
鑒於中標結果已經公示,集采機構將情況報監管部門後,監管部門作出如下處理:
①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7條,認定A公司提供虛假材料,對其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②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和20號令第19條規定,認定本項目政府採購活動部分違法,質疑事項成立,責令集采機構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B公司不滿,認為責令集采機構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不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排名靠前的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
問題引出
供應商虛假應標,是重新採購,還是改由符合要求、排名靠前的其他中標候選人中標?
專家點評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提出特定要求,並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予以恪守,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標過程也應當誠實守信,投標人應當以真實的資格證明進行投標,否則將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出現案例中A公司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混淆評委判斷,以達到利用虛假材料騙取中標的目的,已經構成了虛假應標的行為,經發現被取消中標資格乃是意料之中。
問題的關鍵是,針對本案例中供應商虛假應標並中標的情形,該如何處理?是重新採購,還是依據評標報告的中標候選人排名順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中標?
實踐中兩種處理情形
對於本案例,A公司提供了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且該材料為招標文件要求必須提供的、評審所需的材料,因此這份虛假材料對評標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對於認定A公司中標無效的事實,業界是沒有分歧的,有爭議和分歧的是項目後續如何處理的問題。
據筆者了解,各地監管部門對於類似案例的後續處理集中於兩種情形:一種是責令集采機構重新開展採購活動,還有一種是從合格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如果沒有合格中標候選人的,則重新開展採購活動。下面具體分析下這兩種處理情形。
一是,重新採購。
這種處理方法,認為A公司提供了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屬於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以及《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第19條「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採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採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的規定,項目應當廢標並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二是,不必重新採購,從合格中標候選人中重新選定即可。
這種處理方法,認為採購代理機構沒有必要重新組織採購,如果項目有其他合格中標候選人,可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從排名靠前的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中標候選人中依次確定。如果確實沒有合格中標候選人的,則應重新組織採購。
從其他合格中標候選人中
選定中標人更為妥當
多數業界專家認為,針對本案例中供應商虛假應標的行為,如果責令重新招標,這是一種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極大浪費,而且重新採購對其他的合格中標候選人來說,也是一種不公平。而且,A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第36條規定的「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廢標情形,還有待於深入探討。
另外,本案例中集采機構的操作行為、採購文件內容、採購過程,都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評標委員會也是以書面審查為主,也並沒有過錯。唯一的過錯就在於A公司提供的虛假材料,而且在排除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後,影響採購公平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排除了,因此沒必要廢標和重新採購,除非是根據評標報告沒有其他的合格中標候選人供選擇。
筆者也認為,因A公司提供虛假材料,中標無效,從法理上講,採購活動應當自始就無效,因此排除了採購過程違法違規的存在,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36條的廢標情形,不可以廢標而重新採購。既然採購代理機構沒有違法,採購程序和採購過程也合法,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中標候選人也是評標委員會依法評選出來的,直接確定其為中標供應商,無論從法律還是情理上來看,都是妥當的。這樣做,一來可以提高採購效率,二來對其他供應商也相對公平。
同時,通過這個案例,也建議今後頂層設計能對「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明確的定義和界定,以為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形的解決處理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法規鏈接
《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採購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採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政府採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採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政府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給採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採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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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府採購信息報/網 (轉發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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