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工作社會化的法學與實踐思索

監獄工作社會化的法學與實踐思索

  摘要:按照現代法學理論,今日之刑罰執行已不應再僅是純粹地對罪犯實施懲罰,而是要在懲罰基礎上,通過各種行刑矯正措施的落實,「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使其能順利地以健全健康的人格回歸社會。監獄工作社會化,將通過重整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配置,全面發揮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之功效,實現罪犯經過改造由犯罪人向社會人轉化的刑罰執行終極目標,它既是對傳統行刑方式的一種更新改革,也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的表現形式和重要體現。    關鍵詞:監獄;社會化;行刑功效;資源重整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特別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最近司法部明確提出了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的奮鬥目標,為進一步提高新時期罪犯改造質量構築了堅實平台。本文僅就監獄工作社會化建設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角度做一簡要探析。  按照系統論的原理,所謂監獄工作社會化就是指在刑罰執行系列活動中充分整合利用社會資源,使監獄工作逐步以開放的姿態與社會有機融合,創造條件讓社會團體和公眾廣泛參與監獄活動,逐步形成由高素質的監獄人民警察、社會兼職人員和幫教志願者等相結合的管理教育機體,並充分依託社會,改革封閉式的監獄供應保障體制,迸一步合理配置使用司法資源、社會資源,不斷增強罪犯適應現代社會生活能力,激活和提高行刑功效的一種新型司法理念與模式。    一    眾所周知,犯罪是階級社會特有的一種現象。有犯罪必有罪犯,罪犯來自社會,且最終仍將要回歸社會(除極少數罪大惡極判處死刑者外)。因此,以幫助罪犯重新回歸社會為目標的行刑社會化理念已逐步成為新世紀監獄執法的主導理念。依照現代法學理論,今FI 之刑罰執行已不應再僅是純粹地對罪犯實施懲罰,而是要在懲罰基礎上,通過各種行刑矯正措施的落實,「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我國監獄工作的根本宗旨) ,使其能夠順利地以健傘健康的人格回歸社會。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社會是人們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類生活共同體,「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世上沒有天生的犯罪人,所謂的犯罪人也是由正常的社會人演化而來的,而演變的關鍵在於其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人格偏執或缺陷而導致其社會化的失敗。一個人的社會化往往是其在特定的人類社會物質和文化生活條件下,通過與社會環境的交互作用和影響,學習與掌握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的過程中形成的。罪犯犯罪前的社會化缺陷主要表現在個體認知方式、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的扭曲、變異、錯位以及由此導致的道德意識的退化或惡化與個人法律意識的缺陷或淪喪等方面。因此,監獄通過一系列司法活動要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使其重新社會化,就務必要從矯正罪犯個性的社會化缺陷人手。在此意義上說,改造罪犯的過程,其實就是通過行刑活動讓罪犯獲得適應社會所必需的並為社會認可的思想觀念、行為習慣和生活技能並加以內化的過程,也就是罪犯薰新社會化的過程。  法律的社會化。亦或說法律功能的社會化,當是現代社會法治化的基本耍義。監獄作為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與行刑場所,自然要與法律的社會化或者社會的法律化相對應。縱觀世界各國行刑發展的歷史,監獄社會化是現代監獄發展的必然和主流趨勢。  有關史料表明,早在16世紀末,荷蘭阿姆斯特丹監獄的產生「在西方刑罰執行史上開闢T一代新風」,成為「以勞動方法使犯人回歸社會」的第一批具有現代意義的監獄。19世紀,犯罪學家龍勃羅梭等提出了「環境改造理論」,主張刑罰的目的不在報應,而在防衛社會.應當廣泛適_};f j 罰金、緩刑、假釋及其他「開放性」措施。西方國家由此出現假釋等制度並加擴大適用;到19世紀中後期,西方國家在刑事社會法學派的影響下開始出現開放式處遇制,產生了犯人自治監獄;20 f I t .紀,在西方一些國家又相繼出現了私立監獄、社區監獄、電子監獄等。表明西方國家隨著其社會法治化的逐步完善,監獄的社會化的趨勢和程度亦日趨擴展和增高。觀察西方及亞太地區各國監獄行刑的發展,可以發現,監獄社會化已呈現出世界性和時代性的發展趨勢。由此形成的共識與規則是:監獄的社會化程度愈高,人的社會化程度亦愈高,罪犯的社會適應能力亦愈強,也才能最終按照「社會化人一社會化失敗人(犯罪人)一重新社會化人( 經過改造)」的路徑被再社會化成功而順利回歸社會。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隨著全國政法會議提出監獄工作向前、向後、向外延伸( 即「三個延伸」) 和社會幫教的實施,部分監獄開始打開,對社會封閉而又神秘的大門,社會各種力量逐漸介入到實證性的對罪犯的改造實踐中。到20世紀求,《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特別是《監獄法》的頒行,我國監獄實踐性的社會化隨著依法治監的推進和發展,離監探親、親情熱線、減刑假釋聽證、獄務公開等的實施,使監獄行刑括動漸漸處於與社會溝通和監督之下,鼓勵社會志願者參與罪犯教育。利用社會資源改造罪犯,使監獄權有r ?定社會化配置的傾向。同時,在罪犯分級處遇j 二,也有I 『有限的開放式處遇。雖然其中有些實踐性改革舉措,還缺乏應有的法治化的理性支持,但對我國監獄社會化無疑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21世紀初,隨著依法治國、依法治監方略的大力實施,司法體制改革的拓展,行刑的「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已為國家高層司法決策機關作為監獄工作的具體奮鬥目標提出。按照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監獄作為國家機器,肩負執行刑罰重任。而刑罰的雙重功效即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之間的矛盾必將隨之13趨尖銳,如何協調好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就是監獄與社會的關係),亦即在司法實踐中怎樣使刑期短但惡習深的罪犯在有限的刑期內得到改造,讓惡習淺但刑期長的罪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早E1重返社會,自然而然成為目前監獄行刑所必須面對也不容迴避的重要理論和實踐課題。根現代行刑觀念,監獄既不能一概把罪犯從肉體上子以消滅(除被依法判處死刑者外),也不能任意將其放置社會,或將其放逐到孤島荒漠監禁終生。那些極端的做法都無助於甚至會削弱行刑的日的和功效,我們所能夠做的只能是通過刑罰執行和教育改造,督促其認罪服法,悔過自新,重新做人,重新社會化。  而現行的刑罰體系中,以剝奪和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為主要特徵的現代監禁刑,雖具有將罪犯與社會暫時隔離,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的重要功能,但在相對封閉環境中進行的強制性改造,也極容易使一砦罪犯形成「監禁人格」( 或者說「監獄化的人」) 。從某種角度講,在司法實踐中,監管制度越嚴厲嚴格,罪犯越自覺遵規守紀,其行刑的法律功效就的確越高。  然而其行刑的社會效果卻遠非如此,這種在嚴格監禁封閉狀態下而形成的「自覺」,往往造成罪犯社會化程度的不高,甚至導致其重新社會化的失敗,這已經從近年來一些刑滿釋放人員同歸社會重新犯罪的事實得到證明。長此以往,不但可能會給罪犯造成極度自卑、缺乏自主性、自信心,而且還可能會使罪犯習得新的犯罪經驗和技能,由「單打一」,變成「多面於」.甚至可能會促使他們加入犯罪集團,更加疏遠社會,以致徹底仇視和反社會。因此,遵循現代法學特別是行刑法學理論,為_r更好提高監獄行刑效率,避免過度的、不科學的監禁封閉引發的各種負面效應,世界許多國家形成r以社會為基礎的罪犯矯正管理體系和法規制度,如純化監獄職能、提高管理者素質、保障司法經費、吸納社會志願者參與,推行工作釋放制度,學習釋放制度,夫妻關係和家庭訪問制,以及釋放前指導、擴大非監禁刑與假釋面、熏返社會訓練等。同樣,近年隨著我國監獄逐漸由封閉走向開放,以「走出去,請進來」為主要形式的社會幫教的實施,特別是當前社區矯治試點工作的開展,也已經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取得町喜成效。但我們仍需要進一步與時俱進,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不斷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罪犯重新社會化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二    依據現代行刑法學理滄,監獄工作社會化,將更加符合罪犯經過改造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終極目標,它既是對傳統行刑方式的~種更新改革,也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的表現形式和鶯要體現。  近年來,全國部分省市監獄系統對社會化建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實踐,並取得了有益的經驗和成效。    一、改革司法體制,加快行刑社會化步伐。根據我國前司法體制改革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經過北京、上海、山東、浙江等省區的試點運行取得的成功經驗基礎上,應當穩步和大力推行社區矯治。充分合理地利用社會力量、社會資源,以進一步減緩監獄甘前行刑的壓力。按照國際行刑發展的趨勢與我國現行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隨著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範圍的逐步擴大,一方面,監獄既可以更好地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加強對監蔡刑罪犯的教育改造。  同時,也可以發揮自身優勢,資源共享,輔助社會有關部門作好對非監禁刑適用對象的社區矯治,密切監獄與社會的關係。另一方面,監獄還可以亟藉此契機廣泛吸納社會相關部門、人員積極配合監獄進行工作,形成合力,增強監禁刑罪犯的社會適應能力,提高其重新社會化的程度,為預防和減少犯罪與重新犯罪奠定基礎。現代國際行刑趨勢要求監獄在更加開放與文明的環境下運作。因此,行刑社會化、矯正社區化等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推行,無疑將為社會參與矯正提供r 必要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撐,使社會參與矯正工作在更寬的空間、更廣的層次實施。例如在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刑期較短、適用社區矯正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女犯(非暴力) 以及初偶犯、瀆職過失犯中試行社區矯正。動員社會力量,充分利用一蝮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培訓基地作為獄外矯正和幫教處所。並以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為主體,對他們進行社區矯正,幫助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同時加大開放式處遇力度,不斷完善罪犯離監探親、特優會見和親屬共餐、親情電話等,切實把罪犯從封}{I j 式處遇狀態中解放出來。通過監內外諸多手段的整合優化,達到挽救人、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實現監獄工作的宗旨目的。    二、依託社會教育資源,進行罪犯的文化技術教育,逐步實現教育改造的社會化。從行刑的終檄目標目的看,要實現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就必須充分運用監獄內外的·切資源,形成社會與監獄協同作用的矯正體系,共同對罪犯矯正轉化發揮作用。一要積極力爭社會各種力量開展對罪犯幫教工作的支持參與,建立廣泛的幫教網路,組建社會志願者矯正隊伍,建立分類幫教基地,構築罪犯法律援助社會網路等,西助監獄解決罪犯家庭的現實困難,穩定罪犯改造情緒。二要進一步深化社會幫敏,通過定時幫教、定人幫教、專項幫教等方法,使幫教工作更具約束力。i 要進一步探索對暫予監外執行、緩刑、假釋的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小穩定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率。此外,在「三課」教育中要不斷改革教育內容,改進教育方式,主動與當地社會教育部門聯繫並取得幫助支持,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優勢,縮小臨獄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差距。如根罪犯文化學習的需要,取得當地高等教育白考辦支持,搭建遠程教育平台,開辦獄內高等教育自考班,為罪犯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積極調整監獄產業、產品結構和組織運作形式,並與當地勞動部門和社會職業技術培訓部門加強溝通,取得支持配合,較好地提高對罪犯技術教育的層次。  適時組織罪犯參加與社會勞動部門聯辦的技術教育培訓,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社會統一認可的各類崗位技術資格證書,以此使監獄教育滿足罪犯學會生存、學會做人、學會自我發展的需要,為其回歸社會後謀生就業、自食其力打好必要基礎。    三、藉助社會法律服務機構,開展獄內法律援助活動。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監獄在押罪犯的實際,各監獄應該根據依法治監與保障罪犯人權的要求,積極探索在罪犯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方法。要逐步引入和健全監獄法律援助機制,設立監內法律援助站( 所) ,為服刑期間遇到婚姻、繼承、財產等民事糾紛的罪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服務。這樣既培養了罪犯學會依法辦事的觀念,維護r 罪犯的合法權益,又發揮了社會有關法律部門、人員對罪犯的法制教育作用。同時,能夠迸一步監督督促和提高監獄司法機關、人員的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的意識和水平。    四、加快監獄後勤改革,推行後勤服務保障社會化。根據當前監獄司法體制改革的發展要求,要迅速純化監獄職能,繼續加大監、社分離力度。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推動監獄社會事業向「管理社會化、服務市場化、投資多元化」為主導的方向發展。  依託社會力量建立民警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停辦或移交監獄自辦中小學校,大力推進民警職工住房市場化和物業管理社會化,開辦監獄超市、銀行等,從而帶動監獄「辦社會」職能向社會轉移,減輕監獄司法職能外負擔。正確理解後勤保障服務社會化改革的內涵,充分重視監獄後勤服務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但也絕不能簡單地把監獄後勤服務的責任不加區別地全部推向社會。必須因地制宜,從機制創新人手,建立新型的監獄後勤保障系統,積極尋求外部社會環境和政策依託,在不產生新的社會問題、不增加社會成本的前提下,能放的則放,能棄的則棄。同時嚴把「小社會」人幾關,以形成只出不進的單向流動和良性循環,從而恢復監獄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本來面目,合理集中分配使用有限警力、經費等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實現監獄職能「多元化」向「一元化」轉變,樹立監獄及監獄公正司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五、發揮監獄警示教育基地的重要作用,使監獄成為面向社會預防各種犯罪的窗口。根據我國刑罰原理,行刑的目的一是特殊預防(即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改造) ;二是一般預防( 即教育杜會廣大公民和震懾其他有犯罪企圖的不法分子) 。而以往,由於監獄過於封閉,影響制約了其一般預防功能的發揮。通過監獄社會化工作的開展,改變監獄單純的懲罰改造功效,形成監獄與社會的互動局面,司法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監獄行刑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雙熏功效。例如監獄與當地公、檢、法、司機關,以及社會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共同構建預防犯罪體系。  一方面在監獄設立「預防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組織社會各界領導幹部群眾、青少年學生來「基地」接受警示教育,並與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聯合開闢專欄,用服刑人員慘痛教訓警示社會。另一方面監獄結合社會形勢,適時選擇有典型性的案例,組織認罪服法、積極改造的罪犯走出「大牆」現身說法,警醒他人,擴大監獄的影響,會面提升監獄行刑的社會效果。    六、注重和加強對外輿論宣傳,樹立監獄及監獄人民警察良好的社會形象。要廣泛利用現代通訊網路主流媒體,加大向社會宣傳監獄執法工作和改造成果的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社會作用。如近年來一些省市監獄開展的「讓刑罰在陽光F執行」、「大牆內的聲音」、「獄警手記」、「走過昨天」等宣傳報道活動,以及面向社會謳歌監獄民警立功創模表彰獎勵活動,加強了監獄民警的執法責任心和職業榮譽感,得到社會各界對監獄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好評,也移{極配合了社會的法制教育,強化了監獄司法服務社會的功能,同時也充分展示了監獄工作與社會進步同步發展的良好態勢與形象。  總而言之。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同樣改造罪犯也需要全社會的關注與支持。監獄社會化是法律社會化實踐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社會化的客觀表現。  當然,監獄社會化絕對不是簡單地把一切責任推向社會,它必須要以監獄司法職能獨立化、法律權威嚴肅化,並正確協調好與法制化、科學化的關係為條件。直面現實,不容否認,監獄社會化也面臨一系列困難與問題。如現行法律與政治體制、政府角色和社會變革等之間還存在著諸多深層次的矛盾,以及法律自身內部各種矛盾的存在,使得社會整體法治化進程不高,以致監獄社會化的立法支持仍顯不足。  同時,隨著改革開放與社會轉型的進一步加快,由此引發的傳統和現代文化之間、東西方文化之間的衝撞將日趨激烈,社會化的內容在社會規範、行為準則、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等方面日趨豐富,而且變化異常,由此,必然給一個人的社會化增加難度,對長期與社會隔離的罪犯來說更是難題。此外,隨著當今犯罪惡性化程度的提高,押犯構成也顯現出慣累犯、流竄犯、暴力犯、涉毒、涉黑犯、重刑犯增多等趨勢。且由於這類罪犯惡習較深、犯罪心理結構牢固,重新社會化的難度自然加大。再就是東、中、麗部的差別,城鎮與鄉村的差別,從事工業生產與農業生產的差別,男犯與女犯、未成年犯、民族犯、外籍犯等差別的存在,在監獄社會化進程中都亟待我們立足於實現提高改造質量的中心任務和實現監獄的性質、職能基礎上,同時考慮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背景,從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迅速加以關注和解決。  以此力爭與社會同步,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的適應能力,提高監獄行刑的整體效果,為維護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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