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留學生在美失蹤案何以遲遲不破

中國女留學生在美失蹤案何以遲遲不破

北美當地時間6月9日上午,中國留美女交換生章瑩穎在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附近離奇失聯,一時間傳聞四起,隨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宣布介入此案,並列為「綁架案」處理,6月14日FBI官網發布消息,證實章瑩穎在下公交車後自行登上一輛黑色土星車,開車者似為白人男性,但隨後便再無實質性進展,以至於趕到美國的學生家屬聲淚俱下。

當地時間6月27日,FBI終於傳出消息,稱已鎖定那輛「土星」,儘管如此,人們仍然覺得消息來得太少、太遲。

既然警方重視,FBI介入,案件又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稠人廣眾之間,何以遲遲不能告破?

其實這樣想未免把破案想太簡單了。

美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Center)的格拉姆里奇(John Gramlich)今年3月1日發布的、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最新數據顯示,過去20年來美國年暴力犯罪報案率穩定在40-51%,財產犯罪報案率穩定在32-40%,兩類犯罪破案率則分別穩定在44-50%和16-20%之間。2015年,謀殺、誤殺和失蹤案破案率為62%,「自1995年至今這一比例幾乎沒有什麼變化」,遠低於1965年創下的90%謀殺案破案紀錄,但在工業化國家裡還是屬於比較高的。

儘管如此,正如曾在華盛頓市擔任市長長達8年之久的安東尼.威廉姆斯(John Gramlich)所坦言,美國警方所謂「破案率」(clearance rates)水分比較大,只算逮捕嫌犯,而不算定罪、量刑,且即便如此,每年仍有1/3的強姦案、2/3的謀殺和失蹤案未能「告破」(指無嫌犯被逮捕)。在美國,一樁失蹤案/謀殺案拖上二三十年「活不見人死不見屍」不乏先例。

威廉姆斯指出,警方有警方的難處,「破案不是像電視劇所表現的,靠聰明偵探、新式電腦、神奇的設備和情報,就能手到擒來破案抓人那麼簡單」。

美國警察許可權並非如某些人所渲染的那樣大,而是要受到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根據所推出的「沃倫裁決」和「米蘭達警告」的制約。

什麼是「沃倫裁決」和「米蘭達警告」?

1957年5月,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數名警察以搜捕爆炸案嫌犯為由,在房主多爾瑞.馬普未同意警察入內並試圖奪走警察出示的搜查證後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房屋也被搜查,警方隨後還指控馬普「私藏淫穢讀物」。馬普認為警方的搜查證不合法,更無權對她的住所實行不相干的臨檢,拒絕認罪。1959年5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裁定警方搜查合法。馬普上述至聯邦最高法院,1961年6月,沃倫法庭宣布上述成立,理由是「警方無理搜查違反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公民不受聯邦和州侵害』原則,而這項原則又受第十四修正案保護」。這項原則被稱為「排除規則」,即警方通過「無理搜查」所獲的證據無效,此後逐漸成為各州通行的規則。

1963年,亞利桑那州失業青年恩納斯托.米蘭達因被指控強姦、綁架婦女被警方逮捕,兩小時後認罪,但庭審時律師認為警方在審訊時未明確告知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逼供嫌疑,違反憲法第五、第六修正案「不得強迫公民自證其罪」原則,連續提起上訴。1966年最高法院通過被稱為「米蘭達警告」的又一項「沃倫裁決」,認為定罪不成立,並規定警方在逮捕和審訊嫌犯前必須及時、有效宣布三項警告(有權保持沉默;所有供詞將成為呈堂證供;受審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否則證詞無效。儘管最終警方通過其它途徑,讓米蘭達獲得比原先更重的判決,但「米蘭達警告」卻就此成為範例。

1963年10月31日,俄亥俄州克利夫蘭警方在一家商店櫥窗前看見泰瑞等3人形跡可疑,便上前盤查搜查,發現3人攜帶了槍支,遂將3人拘捕,3人的律師以「搜查和滯留不合法」為由,援引第四修正案提起上訴,1968年6月「沃倫裁決」表示,警察搜查是無理由的,但非法攜帶隱藏槍支的指控是可以成立的,因為當時警察是在「搜拍」(Frisk)而非搜查(Search),同樣,對3人的強制措施是「滯留」(Stop)而非逮捕(Arrest),所以同樣是合理合法的。

由於美國是案例法,上述裁決無疑對警方取證、定案構成牽制,影響了破案的效率。

不僅如此,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法律差異很大,且居民又有自由遷徙權,警方跨州辦案存在相當難度。正因如此,聯邦政府才賦予FBI「調查一切違反聯邦法律的犯罪行為以支持聯邦法律在美國領土範圍內的效力,以及在領導、協調和法律執行各方面對聯邦、州、地方和國際機構提供幫助」的權利,原則上,刑事案件只要涉及範圍跨越或可能跨越一個州,或者出現疑難案件,令當地警方感到無能為力,從而主動請求FBI接受或協助,後者就有可能接手普通刑事案件。按照慣例,FBI在5個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的領域享有接手案件的最高優先權:反外國間諜在美活動、反暴行、反毒品及有組織犯罪,反暴力犯罪,反白領犯罪。FBI正是根據這一原則介入章瑩穎案的,自1950年起開始公布的、的「FBI十大通緝犯」,迄今被通緝者總數已逾500,他們大多涉及的是刑事案件。

但FBI同樣不是神仙,同樣要遵循前述憲法修正案和法規制約「照程序來」,因此即便FBI接手,也未必意味著破案會很快:以前述FBI「十大通緝犯」榜上有名者為例,通緝時間最長的搶劫運鈔車、毒死押運員案嫌犯最長的維克托.曼努埃爾.熱雷拉,1984年5月14日上榜被通緝,至今33年過去仍未落網(當然也有上榜僅兩小時就落網的例子)。

章瑩穎案破案存在的兩大難點,一是立案較晚(威廉姆斯再三呼籲「案發後48-72小時最關鍵」,因為在這段時間現場、證人乃至嫌犯都尚未「散開」,而章瑩穎案最初「任謠言飛」,報案和立案稍晚,FBI介入更晚;二是證人、證據搜集不力。威廉姆斯指出,一些地方議員、市長會深入社區,呼籲居民「踴躍為警方提供證據」,章案不論人證、物證都不足以構成更完整的「證據鏈」,這也會影響破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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