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淫穢作品與言論自由
自由的精神就是對何謂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1
——勒尼德·漢德(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745年,英國人約翰·克利蘭因為欠人840英鎊,被關進倫敦債務人監獄。為賣文還債,克利蘭在獄中撰寫了《歡場女子回憶錄》一書。小說主人公芬妮?希爾是位鄉下孤女,因嚮往都市繁華來到倫敦,卻被騙入妓院,幾經輾轉,最終幡然悔悟,從良嫁人。此書的奇特之處,在於未用一句淫詞浪語,卻以「被翻紅浪」之類引人遐想的語句,描述了自慰、偷窺、男同、女同、群交等香艷場景。此書1748年出版後,受到廣泛追捧,不僅擁躉如雲,民間還出現了許多「手抄本」,因主人公形象實在深入人心,書商乾脆將這本書易名為《芬妮?希爾》。2
克利蘭本想靠《芬妮·希爾》賺個盆滿缽滿,沒想到卻再次陷入牢獄之災。1749年,英國教會痛斥這本書「傷風敗俗、誘人犯罪」,要求政府迅速查禁。國務大臣洛德?紐卡斯特爾隨即下令,逮捕了克利蘭本人和相關書商。此後近一百年,《芬妮?希爾》都被英國列為禁書。公開途徑不能正常發行,盜版猖獗在所難免。有意思的是,盜版者嫌原書情色描寫不夠直白,邊瘋狂盜版,邊添油加醬,導致這本書越來越「黃」,當然,也越來越為人民群眾所「喜聞樂見」,甚至跨越重洋,流傳到北美殖民地。
《芬妮·希爾》初入美州大陸,出版商為免節外生枝,會自我「閹割」敏感章節,政府對此也睜隻眼閉隻眼。1821年,因此書太受歡迎,一家書商下了狠心,推出了完整版。當局聞訊果斷出手,以出版「淫穢讀物」為由,逮捕了書商。此案審理期間,書商提請法官審讀此書,以「感受作者的良苦用心和作品的文學價值」,但是,法官不僅駁回申請,還指責書商「寡廉鮮恥、道德敗壞」,判令其繳納250元罰金。法院判決後,律師建議書商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申訴。書商回應道,沒讓我們坐牢就不錯了,我們只不過靠賣書營利,哪兒好意思與憲法扯上關係。
其實,就算書商選擇憲法第一修正案申辯,也贏不了這場官司。此時,距離國會1791年通過包含憲法第一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才剛滿32年。憲法第一修正案強調:「國會不得立法……侵犯言論或出版自由。」話雖如此,但眾所周知,言論和出版不可能絕對自由。類似惡意誹謗、誨淫誨盜、煽動暴亂這樣的言論,政府當然應立法限制。因此,要想確定「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兩項權利的邊界,必須弄清它們的含義。由於美國剛剛脫離英國殖民統治,所謂「出版自由」,更多針對的是英王的出版許可制度,即反對政府事前審查。意思是,政府不得以某種言論內容可能有害為由,巧立名目,在出版前設立種種審查條件。至於出版之後,政府如何干預,並不受出版自由保護。這一時期,聯邦最高法院雖然爭得了司法審查權,有權解釋憲法,並宣布國會法律違憲,但在捍衛言論自由問題上,基本上無所作為。得到1919年,大法官們才首次啟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來支持言論自由。
除了憲法修正案自身的原因,社會大氣候也決定了書商的命運。美國由清教徒立國,建國初期,社會氣氛整體保守。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社會賢達,都渴望提升公眾的道德水平,清除所謂「低級、庸俗和無益」的言論。因此,任何書籍,只要被認定為「淫穢作品」,肯定會被查禁。問題是,認定「淫穢」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你要吃白肉呢,還是黑肉?」
作為英國前殖民地,美國法律基本延用了英國的普通法。所謂普通法,就是以過去法官的先例為判決依據,逐案疊加,形成一套系統的判例體系。比如,某人放任耕牛到鄰人農田吃草,法官可以判令耕牛主人賠償,此案即成先例。之後,若再有人放任惡犬破壞他人作物,法官就可以依照前例判案。所以,正如後來的美國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所言,在適用普通法的國家,「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美國法院對「淫穢」標準的認識,來自1868年的英國經驗。當時,英國法官在「女王訴希克林」一案中,判決一名散發包含性描寫的反天主教書籍的被告有罪。法官認為,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淫穢,大致有三條基本原則:第一,讀者閱讀後會產生不純潔的思想;第二,作品容易對未成年人、意志薄弱者、下層人民等易受引誘者造成不良影響;第三,只要部分內容有淫穢描寫,整部作品都可以認定為淫穢。上述原則,又被稱為「希克林原則」。從今人觀點來看,這樣的原則當然過於苛刻。因為「不純潔思想」的範圍實在太過寬泛。而且,如果把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作為評判標準,一個接吻場景也可能給小說打上「淫穢」烙印。不過,如果考慮到英國正處於性觀念極端保守的維多利亞女王時代,這樣的標準就不讓人意外了。
在維多利亞時期的英國,連自慰都可以成為犯罪,性話題更是成為普遍禁忌。公然講出「胸」、「腿」等字眼,也被視為猥褻。如果你在英國人家裡做客,主人用一整隻雞待客。主人分菜時,絕對不能像今人說話那麼直接:「請問你要吃雞胸肉,還是雞腿呢?」而是要婉轉地問:「你要吃白肉呢,還是黑肉?」這裡,白肉指的是雞胸,黑肉則是雞腿。「公雞」(cock)因為是陽具的俗名,不得不改稱rooster。就連字根也受株連,像「乾草堆」(haycock)就改叫haystack,「蟑螂」(cockroaches)則改稱roaches。有人甚至調侃說,為求端莊,英國人連傢具的腳都要遮蓋住,因為「裸露腳踝是一種感官刺激」。
美國建國後,「希克林原則」亦成為美國法院認定淫穢的標準。不過,儘管這一時期的社會觀念傾向保守,但人們對政府出版審查行為的警惕,遠大於對淫穢作品的厭惡。因此,即使有人制販淫穢出版物,實際懲罰也並不嚴厲,最多判處罰金了事。
19世紀末,美國興起「道德凈化運動」,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達到高峰。運動發起者們倡導「高尚的實驗」,呼籲消滅紅燈區,全面禁酒。立法機關接連出台各類反色情、反淫穢、反賭博的法令。1872年,一個叫安東尼?康斯托克的清教徒,牽頭成立「紐約掃黃協會」,發起一場對淫穢出版物的「聖戰」。1873年,國會通過以他命名的《康斯托克法》,規定郵寄任何含有「淫穢」、「色情」、「挑逗」內容的書籍,甚至包括「避孕知識」的文章,都構成聯邦罪。政府委託康斯托克監督法律實施,還有權從罰款中提成。在此君推波助瀾下,全美有47人被捕,28人被定罪,刑期最高的達到30年。由於「希克林原則」過於寬泛,任何涉及男女之情的文學創作,都很容易被認定為「淫穢作品」,連關於人體生理構造的小冊子也未能倖免。
一片肅殺中,也有個別清醒者。1913年,一位名叫勒尼德?漢德的年輕法官,對「希克林原則」提出了質疑:英國人18世紀提出的道德標準,憑什麼用來指導20世紀的美國人認定什麼是「淫穢」?既然時代已經變遷,就應按照當代的社區標準來確立新的標準。這樣的觀點,當時還無人理會,但在不久的將來,漢德的觀點會對美國法院認定言論自由的標準產生極大影響。
「所有的人生都是一場實驗」
1917年,美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戰,國內洋溢著濃郁的鷹派氣氛,「德國泡菜」被改稱「自由捲心菜」,「法蘭克福香腸」則被改名為「熱狗」,反戰言論更是被拚命打壓。國會甚至出台《反間諜法》,要求對任何反戰或「不忠誠」的言論定罪。
這一年,一起與言論自由有關的案件,來到了36歲的紐約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漢德面前。這起案件中,《群眾》雜誌因抨擊戰爭與徵兵制,被郵政局長阿爾伯特?波爾森勒令禁止投遞,雜誌社隨即告上法庭。漢德不顧外界重重壓力,判郵政局敗訴,他在判決中說:「《群眾》刊載的文章雖對戰爭充滿敵意,也不當地鼓勵反戰情緒,但是,不管這些作品是適度的政治推論,還是過激、不當的謾罵,在美國這個以言論自由為權力最終根源的國家裡,個人都享有批評政府的權利……鉗制這些可能動搖人民意志的言論,無異於鎮壓所有敵對的評論和意見……言論只有在直接煽動叛亂、反抗等行為時,才構成間諜類犯罪,如果把合法議論當作挑唆煽動,就是驅逐了民主政治的守護神,是最大的不寬容。」在當時的氣氛下,漢德的判決顯然需要很大勇氣,但是,上訴法院很快推翻了他的判決。1918年6月,漢德因私出行,在火車上遇到了自己的司法偶像:德高望重的霍姆斯大法官。略有些沮喪的漢德利用這個機會,暢談了自己對言論自由限定標準的看法,但霍姆斯對此未置可否。
這次短暫會面後,最高法院就三起涉及《反間諜法》的官司作出了裁判,判決意見都由霍姆斯大法官執筆。在「申克訴美國案」中,被告因寄送傳單給即將應徵入伍者而被指控。傳單說,戰爭是資本家的陰謀,徵兵侵犯了憲法基本權利。下級法院以違反《間諜法》為由對他們定罪。被告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此案的關鍵,在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言論自由是否應受限制,若加以規則,又應持何標準。這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言論自由問題作出回應。
霍姆斯認為:「即使是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保護一個在戲院里慌稱火警的人。」至於認定標準,霍姆斯指出,這要看「(那人)使用的言詞,就當時特定的環境而言,是否會造成一種明顯而即刻的危險,使得國會有權阻止惡劣後果的發生。」根據上述標準,霍姆斯維持了對三起案件被告的有罪判決。
霍姆斯的判決貌似確立了新的言論尺度,結果卻令民權人士十分失望。因為「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標準本身也十分含糊。發布反對戰爭與徵兵制的言論,真會導致戰事失利或人員傷亡這樣的危險么?寄送傳單與在戲劇謊稱失火的行為,能做簡單類比么?漢德讀到霍姆斯的判決後,主動給他寫信,闡述了自己對言論自由與政治寬容的看法。他說:「只有構成直接挑唆時,言論自由才應受到限制,但是,什麼是直接挑唆,不應該交給陪審團判斷,因為這類案件發生時,民眾的情緒容易激動,對陪審團的公正會造成很大影響。」此時,霍姆斯已讀過漢德在「《群眾》雜誌案」的判決意見,他複信稱:「我所說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和你所說的『直接挑唆』沒有本質區別,我搞不清咱們倆的分歧所在。」
這一時期,哈佛大學教授澤卡賴亞?查菲也開始就言論自由問題發表觀點。1919年6月,查菲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戰時的言論自由》一文,讚賞霍姆斯提出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標準,但也就這一標準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批評。而查菲的觀點,與漢德信中提出的標準,正好不謀而合。霍姆斯注意到了查菲的文章,認真閱讀之後,他結合漢德信中的觀點,開始重新思考「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標準的合理性問題。有趣的是,查菲之所以發表那篇文章,完全是受漢德「《群眾》雜誌案」判決意見的啟發。在後來給漢德的信中,他還專門強調了這一點。
1919年11月,又一起《反間諜法》案件來到最高法院。在這起案件中,四個人因在樓頂散發反戰傳單被捕,其中三人被判20年監禁。人們預測,霍姆斯這次仍會贊成維持原判。令人意外的是,儘管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維持原判,但這一次,霍姆斯卻投了反對票。(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投票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贊同多數人意見的,可以發表異議意見,但異議意見沒有法律效力。)他發布異議意見稱,「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標準固然正確,但還應增加兩個限定,即「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緩」。如果被告只是發送傳單而已,不可能立即引起軍工停產或士兵倒戈,就沒必要施以刑事處罰。他說:「國會不能禁止人們努力去改變這個國家的想法。現在,沒有人會認為百姓私下印行的傳單,會對國家軍備造成立即危險。……時間已經顛覆許多信念……這是一場實驗,正如所有的人生都是一場實驗……當這一實驗成為美國制度的組成部分時,我們就應當警惕,防止試圖鉗制我們所痛恨並確信是罪該萬死的言論,除非這些言論導致迫在眉睫的威脅,以致需要限制它們才能挽救國家……。」
儘管霍姆斯的意見只得到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一人支持,卻對美國的言論自由歷史卻產生了深遠影響,並成為延續至今的主流立場。霍姆斯也因為上述幾起案件,被人們譽為重新確立言論自由標準的功臣。不過,漢德卻很少談及自己在這幾起案件中的作用,他後來成為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並在這個位置上退休。1961年,漢德去世時,與霍姆斯被並稱為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四個法官之一。這四個人中,只有他沒有出任過最高法院大法官。
被策劃的「《尤利西斯》案」
現在我們知道,在美國,一種如果言論不受憲法保護,必須有可能帶來「明顯而即刻的危險」,這種危險甚至必須是「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緩」的。可是,淫穢出版物除了刺激淫慾,或者誘使個別人犯罪,能夠導致「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嗎?對淫穢言論的判斷,是否適用上述標準?淫穢出版物到底受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這些問題,最高法院並未回應。
1930年代,為保證美國人民不受「精神污染」,海關把巴爾扎克、笛福、福樓拜、伏爾泰的作品通通歸為下流書刊,禁止帶入美國。1933年,愛爾蘭作家約翰?喬伊斯的《尤里西斯》一書因「髒話太多」、「內容低級」,並有「手淫情節」,被海關沒收。這本書在美國的出版商蘭登書屋為此將政府告上法庭。
聯邦地區法院負責主審「《尤利西斯》案」的,是約翰遜?伍爾西法官。伍爾西是位文學愛好者,素來支持創作自由。在這起案件中,他破天荒地全面否定了「希克林原則」。伍爾西認為,認定一個作品是否淫穢,不能光看它是否喚起他人不純潔的想法,還得看這種想法是否淫蕩;不能因為一個作品包含個別色情描寫,就斷章取義地推定整個作品淫穢;而且,人們不應根據最易受引誘的人來認定後果,而應根據作品對正常人的影響,來判定其是否淫穢。經過審查,伍爾西法官指出,《尤利西斯》只是以悲情筆法描述了男女內心生活,並不存在什麼淫蕩思想。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合議庭支持了一審判決,並評價說,《尤利西斯》在文藝界口碑很好,足以構成令人信服的證據,因為一個通篇是色情描寫的作品,不可能享有那麼高的聲譽。如果大家看看合議庭的成員名單,就明白他們為什麼支持出版商一方了,這些法官是:勒尼德?漢德、奧古斯塔斯?漢德(註:勒尼德?漢德的堂兄)、馬丁?曼頓。
多年之後,蘭登書屋創始人貝內特?瑟夫在回憶錄《我與蘭登書屋》一書中,揭示「《尤利西斯》案」背後的秘密。原來,整起案件根本就是貝內特?瑟夫與律師莫里斯?恩斯特故意策劃的。他們請人帶了本《尤利西斯》通過海關,甚至在海關人員打算放行時,故意露出此書,並請求海關沒收。為確保勝訴,連審理此案的伍爾西法官的個人偏好,也被蘭登書屋事先摸了底,刻意讓律師選擇伍爾西在紐約的時間提起訴訟。官司結束後,《尤利西斯》這部原本不太好讀的「奇書」因為「涉黃」,一下成為超級暢銷書,讓蘭登書屋賺了大錢。至於此案對美國出版法的影響,也算無心插柳的意外收穫了。
儘管聯邦法官用新的標準保證了《尤利西斯》的順利出版,卻未能挽救另一部名著的命運。1944年,紐約州政府打算查禁英國作家D.H.勞倫斯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官司鬧到法院後。紐約州法院的法官參考了「《尤利西斯》案」的裁判標準,決定對整本書的內容進行評估,而不是根據個別段落下結論。不過,法官審讀全書後,仍然對《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判了「死刑」:禁止出版。理由是,這本書根本不是描寫愛情,女主人公和馬夫的性行為全無美感,更沒有什麼道德考慮可言。作者寫這本書的目的就是為了說明,讓一個身心無比健康的年輕婦女節制性慾,是十分危險的。簡言之,縱慾比一切法治和道德都重要。這樣的書不是淫穢,還有什麼書算得上淫穢?2
誰喚起了你的性慾?1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量關於淫穢作品認定的案件進入法院,但進入最高法院的案件數量不多,大法官仍未將這類案件與言論自由掛鉤。
1946年,郵政部長認為《君子》雜誌內容低俗,不符合傳播「公共信息或有益於文學、科學、藝術」的發行標準,決定拒絕投遞。《君子》雜誌訴至最高法院後,大法官們沒有將言論自由為裁判依據,只是認定郵政部長無權以內容低俗為由拒絕投遞。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判決意見中寫道:「何謂公共信息,何謂高雅藝術,因人而異,代代如此。毋庸置疑,人們對於塞萬提斯的《堂吉訶德》、莎士比亞的《阿多尼斯》和左拉《娜拉》,會見仁見智,說法不一。但是,如果文學作品或藝術形式必須符合官員制定的標準,有悖我們的制度安排。公眾可從林林總總的出版物中選其所好。在某人看來一無是處的作品,對他人卻可能有永恆價值。」
此案還有一個小插曲。20世紀60年代,國會通過一部限制皮條客投遞色情小廣告的法律。受「《君子》雜誌案」判決限制,郵政部門無權因廣告內容拒絕投遞。於是,這條法律把定義「淫穢」的權利交給用戶個人。如果一個用戶決定他人寄來信件、物品或廣告內容可以「喚起本人的性慾」,可以向郵局申請,從此拒收寄送者的郵件。結果,光1968年一年,郵政部門就收到30萬個關於喚起性慾的投訴,從明信片、花瓶到襪子,都成為誘發性慾的對象。
1948年,終於有一場涉及淫穢作品認定的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這起案件中,小說家埃德蒙?威爾遜的小說《赫科特縣回憶錄》因描寫了一位女性的性高潮,而被官方查禁。威爾遜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於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大法官與威爾遜是好友,主動申請迴避,案件由八位大法官審理。投票時,居然形成4票對4票的平局,按照最高法院的規矩,平局意味著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威爾遜的書還是被禁了。
「淫穢作品沒有任何社會價值」
1957年6月,大法官終於在「羅斯訴美國」一案中,正式就淫穢作品的憲法地位和認定標準表態。羅斯是紐約市一名書商,經常通過寄送傳單、廣告招攬生意,紐約警方以傳播淫穢傳單和黃色書籍為由逮捕了他。紐約南區法院判他有罪,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羅斯只好一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庭審過程中,羅斯的律師提出,淫穢書刊不可能引發反社會行為,更不存在「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政府不應查禁。此外,就算憲法不保護淫穢言論,但政府必須對何謂「淫穢」作出精確界定,一個人不知道什麼是「淫穢」,就被按傳播淫穢物品定罪,顯然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支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這一次,大法官們沒有迴避問題。判決意見由威廉?布倫南大法官主筆。布倫南指出,本案的關鍵,在於淫穢出版物是否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保護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為了保障人們不受限制地交流思想,以促成人民希望的政治和社會變革。所以,即使對一些社會價值極低的思想,如離經叛道的思想、有爭議的思想、被主流輿論痛恨的思想,憲法也提供保護。但是,由於淫穢出版物沒有闡述任何思想,也不具備任何社會價值,所以不受言論和出版自由條款保護,也不適用「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判斷標準。布倫南接著說道,性和淫穢不是同義詞。性是人類生命中一股偉大和神秘的動力,一直是人類津津樂道的話題,並非不可觸碰的禁忌話題。但是,淫穢出版物描述性的目的,只是為了挑起人們的性慾,這是它與描寫性的藝術作品和科普作品的本質區別。布倫南明確宣布,法院以後判定何謂「淫穢作品」,可以不再適用「希克林原則」,衡量一個作品是否「淫穢」,可以依據兩個原則:第一,按照當代的社區標準,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註:「當代的社區標準」這一說法,是漢德法官1913年首先使用的。);第二,作品是否會對普通人產生不良影響,而不止是對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沒有任何社會價值。
在當時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威廉?道格拉斯、胡果?布萊克是言論自由的忠實捍衛者。他倆並不贊同布倫南等多數方大法官的看法。道格拉斯提出,我們應相信人民抵制垃圾文學作品的能力,就和相信他們在政治、科學、宗教、經濟方面的鑒別力一樣。多數方把喚起性慾作為淫穢出版物的本質,這個前提是大錯特錯的。他援引了當時一份發給在校女大學生的調查問卷,問題是:什麼最能激起你的性慾?409份問卷中,答案五花八門,9份答是音樂,18份答是繪畫,29份答是舞蹈,40份答是戲劇,95份答是書籍,218份答是男人。因此,不能斷定淫穢出版物是造成世風日下的主要因素,對這類出版物的處理應慎之又慎。再說,所謂「當代的社區標準」,究竟是什麼標準?「社區」是指全國而言?還是一個州一個郡甚至一個鎮?不弄清這些問題,就會導致許多文學作品或藝術創作被「冤殺」。
一出「構思精巧的喜劇」
「羅斯案」之後,美國各地開始按照最高法院確定的標準認定「淫穢作品」。書商們也活躍起來,證明許多書雖有大量性描寫,但具備一定社會價值。《洛麗塔》、《包法利夫人》、《南回歸線》等傳統禁書終於重見天日。1959年,紐約南區法院判定:《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具有一定文學價值,可以公開發行。第二年,這本書就被列入美國各大學文學系學生的必讀書目。
有意思的是,受「羅斯案」影響,英國也在1959年拋棄了「希克林原則」,對《淫穢出版條例》進行了修改,要求從整體上對一本書的文學、藝術價值進行評估後,才能決定其是否「淫穢作品」。1960年,英國企鵝出版社推出了《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的完整版,被檢察官告到中央刑事法院。檢察官認為,就算從整體看來,這本書的目的也是為了「腐化讀者心靈」。為了證明這一點,他對書中的「淫穢」字眼作了統計:「干」或「操」出現了30次,「陰道」14次,「蛋蛋」13次,「屁股」6次,「陰莖」4次。企鵝出版社聘請著名律師傑拉德? 戈丁納出庭辯護,還邀請了35位作家、出版家、評論家、神學家、心理學家、社會學家作證,證明《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一書的文學價值,作證者中,還包括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福斯特。經過6天辯論,陪審團一致認定企鵝出版社無罪。《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終於可以在作者的祖國公開出版了。
除了《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塵封多年的《芬妮?希爾》也守得雲開見月明。1960年,《芬妮?希爾》再次成為暢銷書,各大書商競相出版。馬薩諸塞州政府再次下令禁絕此書。這一次,書商終於理直氣壯地搬出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此案一審庭審時,許多文學家到庭作證。多數人認為,這本書本身就是一部「社會史」,更像一出「構思精巧的喜劇」,對研究18世紀英國文學史的學生也有一定「啟發意義」。只有一位學者批評這本書「有大量淫穢、露骨的色情描寫,是對讀者的冒犯」。儘管多數學者對《芬妮?希爾》持寬容態度。馬薩諸塞州法院還是判定這本書屬於「淫穢讀物」,法官指出,雖然證人們覺得這本書有一定文學價值,但這本書的社會價值實在乏善可陳。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後,大法官們經過幾輪爭議,最終於1966年以6票對3票支持了出版商一方。判決意見仍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布倫南指出,根據「羅斯案」的判決,一本書只有既通篇渲染色情趣味,又沒有任何社會價值,才可以考慮查禁。既然初審法官承認這本書的社會價值「乏善可陳」,說明它還有少量社會價值,既然如此,查禁此書就缺乏充足理由。與「羅斯案」相比,「《芬妮?希爾》案」又確立了一條新規則,那就是:檢察官若想證明一部作品「淫穢」,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它毫無社會價值。這無疑增加了認定「淫穢作品」的難度。
此案宣判後,《芬妮?希爾》正式解禁。各個大學與圖書館爭相訂購。美國國會圖書館甚至請求出版社授權,將此書翻譯為盲文出版。2006年,台灣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還出版了本書的中文版(書名為《芬妮?希爾:一個歡場女子的回憶錄》,譯者陳蒼多)。
「我一看就知道是不是」
最高法院通過「羅斯案」與「《芬妮?希爾》案」,確立了判定「淫穢」作品的標準,但某種程度上,大法官們也作繭自縛,把自己綁定在審查者位置上。但凡一部作品引起司法爭議,其文學價值和社會價值,都得各級法院法官審定。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官個人的品位和趣味,就決定了一部作品的命運。如果只是文學出版物倒也罷了,真正讓大法官們不堪重負的,其實是色情電影。
20世紀60至7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成了「最高電影審查委員會」,大法官們疲於奔命,整天忙於應付審查電影這項費力不討好的任務。問題是,電影不像文學作品,到底能不能喚起性慾,社會價值如何界定,完全是見仁見智的事。就連九位大法官,所持標準也各不相同。
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二戰時在海軍服役。艦隊駐防在摩洛哥著名的海濱城市卡薩布蘭卡。那時,他還是一名年輕的中尉。身邊不少士兵會傳閱當地各類色情刊物,個別膽子大的,還會主動與斯圖爾特中尉分享。所以,斯圖爾特對自己分辨什麼是赤裸裸的性描寫,什麼的是情色藝術的能力非常自信,並將之稱為「卡薩布拉卡檢驗法」。別人問他到底持何標準,他說:「哪兒有什麼標準,我一看就知道是不是。」道格拉斯大法官暗地嘲笑他說:「那要看他兩條大腿根間的反應。」其實,布倫南大法官對這一點就毫不忌諱,他私下對法官助理說過:「我採取的是『軟傢伙』規則,如果一部影片讓我勃起,它就是涉嫌淫穢。」思想開明的前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的標準也很有意思:「如果我覺得我女兒看了這部電影不會受到傷害,這部電影就沒有問題。」
黑人大法官馬歇爾是響噹噹的自由派,年輕時,他一直為推動人權事業而孜孜努力。最驕人的戰績,是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一案成功取勝。此案判決對廢除美國的種族隔離措施,起到了里程碑式的關鍵作用。然而,對於淫穢作品,馬歇爾卻立場保守,在他看來,只要是赤裸裸的性描寫,都應該被全面禁止。話雖如此,馬歇爾卻很少落下最高法院每一年度的「電影日」。20世紀70年代,「電影日」被年輕的法官助理們私下稱為「賞片會」。每個開庭期的這一天,涉及淫穢、猥褻爭議案件的電影會集中播放,供大法官們審查。大法官和自己的助理會來到一間大會議室,逐一審看這些影片。
一些大法官拒絕審片,比如道格拉斯與布萊克大法官。一方面,這與他們的立場有關。作為堅定的言論自由維護者,他們認為任何作品都不應被禁止。布萊克甚至說過:「要是我想看這樣的電影,我會自己掏錢去電影院。」另一方面,他倆都年事已高,對「賞片」之舉多少有點兒難為情。布萊克曾譏諷幾位熱衷「賞片」的大法官:「您們都是七十好幾的人了,怎麼會判斷得出一部電影能不能喚起人們的性慾?」1
有意思的是約翰?哈倫大法官。哈倫眼神不好,基本處於半盲狀態。但他對「賞片」仍然樂此不疲,每次都坐在第一排,距離屏幕僅僅幾英尺遠。不過,電影里的動作再生猛,哈倫也只能看到一堆扭曲的身體輪廓。所以,他會不時問身邊的助理:「他們現在在幹什麼?」有時,這位喜歡惡作劇的「老頑童」,甚至故意向一些平時一本正經的同僚提問。別人向他描述電影的動作或體位後,哈倫常會驚呼:「哇,我的天啊,太神奇了!」
馬歇爾大法官觀影期間,時常妙語連珠。當時,一部色情電影為能通過審查,自我包裝成性教育影片。男女主角表面在做示範,實則真刀真槍開干,兩人以醫患身份幾番雲雨後,扮演心理醫生的男演員感慨道:「因此,我們的花痴病根本沒辦法治好。」馬歇爾在台下忿忿地說:「是嗎?我的花痴病可早就痊癒了。」一部叫《丹麥的性自由》的「偽紀錄片」播出連番性愛場面後,展示了一個感染梅毒的陽具照片,最後下結論道:「性自由是有害的。」馬歇爾見坐在一旁的哈里?布萊克門大法官神情嚴肅,便大聲問他:「嗯,哈里,我沒從這部片子學到任何東西,你學到什麼了嗎?」布萊克門被問得面紅耳赤,只好大笑著敷衍過去。1
一次,馬歇爾與助理們觀看一部名為《潑婦》的電影,裡面雖有裸體畫面,卻無性交鏡頭。影片最後13分鐘,男主角還就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孰優孰劣發表了一番演說。內心失落的助理們嘲諷這樣的情節太過狗血,馬歇爾笑著評論:「瞧,這電影還是有點兒補償性社會價值的。」然而,即使是這樣不夠給力的電影,也有大法官看不過眼。很少觀影的路易斯?鮑威爾大法官那天偶爾到場,目睹了《潑婦》幾個畫面。事後,他大發雷霆道:「怎麼會有人拍這麼露骨的電影,實在太噁心了!」這番評論讓鮑威爾的助理們很尷尬,對他們來說,這已經是極為內斂的電影,如果「老闆」看到那種從頭到尾不斷在嘿咻的影片,真不知會是何反應。
從「羅斯案」到「米勒案」
1973年,最高法院終於受不了繁重的審查工作,通過「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的判決,修改了認定「淫穢」的標準。這起案件中,上訴人米勒為做宣傳,未經客戶同意,便將暴露男女性器官的春宮圖寄給一家餐館,餐館報警後,米勒被加州警方逮捕。下級法院根據加州法律,判定米勒的行為構成犯罪。
「米勒案」中,道格拉斯、布萊克延續了他們關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一切言論的論調,指出即便是淫穢言論,也應當受憲法保護。然而,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卻堅持,聯邦最高法院應當確立一個框架性的原則,指導各州制定本州關於淫穢的判斷標準。
經過激烈爭論,大法官們最終以5票對4票,確立了這樣的檢驗標準:首先,作品放在本地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判斷,主題總體上能夠喚起普通人的淫慾;其次,作品對性行為的描寫,是否明顯引起人們的反感,而且違反了各州相關法律;第三,作品從整體上看,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這樣的作品就可作為淫穢作品,不受憲法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為了進一步縮小「淫穢作品」的範圍,「米勒案」否定了「羅斯案」「完全沒有社會價值」的判定標準,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取而代之。這麼一來,要想認定一部作品「淫穢」,就比過去更加困難。
不過,「米勒案」判決的最大創新,是把到底什麼是「淫穢作品」,完全交由各州自行決定。各州可以根據本州的法律,或者不同的「社區」標準,來判定「淫穢」是否成立。由此也導致一個問題,同樣一部作品,觀念開放的紐約、拉斯維加斯會覺得「小清新小文藝」,文化保守的緬因州和密西西比州也可能認為「很黃很暴力」,乙地卻認為是。至於斯圖爾特大法官的「我一看就知道是不是」的判斷法,也徹底退出了司法舞台。「米勒案」之後,各地出現了大量關於淫穢出版物的案件,有些甚至故意跑到觀念保守的「社區」起訴他人傳播淫穢物品,但是,隨著這些官司塵埃落定,各個「社區」關於「淫穢」的判斷標準也廣為人知,案件數量亦寥若晨星。
多年之後,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對如何審理淫穢出版物案件進行了徹底反思。他認為,幾十年來,法官們一直為認定什麼是「淫穢」,採取什麼樣的標準認定「淫穢」而殫精竭慮,多數工作其實是徒勞無益的。既然如此,還不如不在認定標準上做文章,只要改變管制重點,禁止向未成年人,或者對淫穢出版物持拒絕態度的成年人傳播這類物品即可。儘管布倫南的立場當時沒有被多數大法官接受,但此後30年來,最高法院的裁判的重心,已不再是細化「淫穢」標準,而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保護,避免他們過早受到「淫穢作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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