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誠信的意義與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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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山東考察時指出,「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必須加強全社會的思想道德建設,激發人們形成善良的道德意願、道德情感,培育正確的道德判斷和道德責任,提高道德實踐能力尤其是自覺踐行能力。」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寧。誠信是一個人的優秀品質,也是一個社會、一個國家能夠得以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的精髓所在。國人長期以來受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熏陶,形成了恪守承諾、相互信任的良好品德。然而,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各類社會主體之間的活動日益多樣化、複雜化,各種失信行為頻繁曝光,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便是「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強調要「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深刻理解社會誠信的重要性,探尋重塑和保持社會誠信的途徑,是現階段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
社會誠信不論對個人、社會還是國家都具有重要意義。
誠信是人與人之間建立良好關係的基石。隨著我國個人誠信檔案系統的逐漸完善,我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愈加離不開「誠信」二字。特別是最近「全國個人誠信綜合管理平台」的建設和完善,通過為個人建立社會誠信檔案,記錄個人在社會上的誠信、文明行為表現,幫助企業更全面、更精準地判斷員工的誠信度和品德素質的高低,以此降低企業招人、用人的風險。同時,對於員工個人而言,不良的誠信記錄,勢必會給其帶來更為昂貴的擇業成本。
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興旺的不竭動力。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是信譽或信任。在經濟體中,只有具備信任的基礎,資本才可以有序有效流動。同時,現代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信貸資金,有信才會有貸,試想,若市場經濟參與者不講誠信,借債不還,經濟活動將無法開展,更不要談繁榮興旺了。在我國大力推進城鎮化進程的當下,農地的徵佔、城鎮住宅的拆遷、農民工市民化等問題的解決無一不是以社會誠信為基礎的,這既要求國家守信使百姓能夠安心,又要求百姓守信使各項改革措施能夠得到配合落實。可以說,社會誠信是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興旺的不竭動力,是推動城鎮現代化建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誠信是國家和民族生存發展的精神支柱。誠信是每一個小家乃至社會這個大家團結穩定的根本所在,更是社會主流價值觀鼓勵和倡導的正確選擇。「小悅悅」事件引發了人們對道德淪喪、誠信缺失、人性冷漠等問題的關注和探討,六旬老人陳桂華撿瓶子還萬元債務的事件則感動了無數網友。我們應當樹立這樣的認識:誠實守信依舊是社會的主旋律,無論何時我們都不能以別人的過錯來為自己的不誠信買單,只有人人堅持誠實守信,才會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形成促進國家和民族發展的「正能量」。
那麼,如何重塑和保持社會誠信呢?
鼓勵誠實守信、寬人律己的優良品德。誠信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在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在做人做事的經歷中慢慢去領悟,讓其逐漸化為自己為人處世的習慣,形成行為自覺。嚴於律己、寬以待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它與誠信是相輔相成的。我們應該時常進行自我審視,在待人處事過程中,時時提醒自己要「講信用、守規矩」,要以誠為本。要將這種品德融入到社會教育的過程中,通過樹立模範典型的方式鼓勵人們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培養人們恪守信用、實事求是的優良品德,促使誠實守信良好社會氛圍的形成。
倡導開誠布公、友好和睦的社會風氣。為人以誠,待人以信,不僅是個人的內在品質和精神要求,也應該是社會的規範。當前,誠信已經是社會生活對人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一個人獲得社會認可的前提條件。社會輿論的正確指引,主流媒體的大力關注,網路監控、微信傳播等層出不窮的創新方式,能夠及時快速地披露、制止背信棄義、弄虛作假之舉,給重塑社會誠信提供了正能量。同時,現代傳媒技術也為倡導社會誠信、友好和睦的社會風氣提供了捷徑,通過媒體樹標杆、網路選典範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在全社會樹立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
營造克己奉公、恪守承諾的文化氛圍。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間還不長,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尚在建設、完善之中,但這並不能成為中國企業可以背棄商業道德、忽視經濟倫理、違背誠信原則的理由。相反,我們更應努力塑造完備的從業規範。對企業而言,要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首先必須塑造良好的誠信文化,它體現了「企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的內在性基本價值觀」,也是企業開展一切商業活動的基礎和保證;對於社會而言,誠實守信的文化氛圍有利於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有利於形成團結民眾、友好和諧、相互認同、互幫互助的社會關係。通過廣泛宣傳、輿論引導等方式將誠信植根於民心,使得廣大幹部群眾、社會團體都能夠自覺地把講誠信作為自己行為的準則、處事的態度和價值觀。
強化違法必究、懲罰必嚴的約束機制。一直以來,誠信被劃為道德的範疇,並沒有完善的專門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對失信行為懲處力度的不到位,導致失信成本過低、失信行為屢禁不止。有鑒於此,應完善懲治失信行為的相關立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加強嚴格執法,威懾失信行為。要用法治的手段治理社會誠信的缺失,強調「明規則、定底線」。例如,對於多次失信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從而提高企業失信成本,促使其不敢失信、不願失信。(作者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項目[13YJC63002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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