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流產 都可享受帶薪產假

在這樹樹染綠、枝枝花開的季節,倍受億萬婦女及婦女之友們矚目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布實施了。它昭示著已實施了近24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退出歷史舞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社會對於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新規出台,勢在必行。

* 與前者相比,《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具體為在附錄中詳細列舉了禁忌的崗位,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帶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使之在實踐中更具有操作性。

二是規範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

例如,在原來的規定中,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新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產假延長為98天。對女職工流產,原來的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這次《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

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在這一點上,北京市走在了前列,早在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即在《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這項規定的內容深受廣大女性朋友的熱議和歡迎,同時也在不少女性朋友中產生了些許疑惑。

「上述這條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女性呢?比如對未婚女性、已婚已經育有子女的女性是否亦適用呢?」她們是否均可合法地享受這一規定待遇呢?

對此,我們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結論來源於對規定的認真解讀。

第一,從適用的主體範圍上看,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享受產假的權利主體範圍是全體女性職工,並未在此基礎上對主體進行分類限制;

第二,從行為(流產)的性質上看,雖然未婚女性、已婚已經育有子女的女性懷孕大多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計劃外懷孕(個別情況除外),但其實施流產手術的行為本身即屬於計劃生育的守法行為;

第三,從後果上看,無論行為主體主觀上是主動實施手術,還是客觀上自然流產,後果均為終止妊娠,均屬計劃生育。在行為模式上均是計劃生育措施,與避孕、結紮等防範措施的性質相同,只不過是有事前積極防範措施與事後補救方式之分;

第四,以長遠發展的觀點看,社會的寬容度、民眾的接受程度、心態日益寬鬆,雖然我們並不提倡、但不可否認的是未婚女性流產的現象日漸增多,我們必須正視並予以更人道、人性的關注和對待;

第五,從法律依據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由此可見,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女性有法可依。而且《特別規定》在賦予女職工享受流產產假這一權利上具有普遍性、廣泛性的特點,這一權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三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一是監管部門改變

為保證《特別規定》實施,《特別規定》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由以前的原勞動行政部門一家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生育和流產的費用有了明確的支付規定

《特別規定》還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製定:「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那麼何為生育保險?其又包括哪些內容呢?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 法律規定與落實執行之間的鴻溝

顯然上述規定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給予了更好的、必要的保護。但很多女性擔心,法律的規定是一方面,落實與執行是另外一方面。

這些擔心不無道理,就拿單位需強制性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這項來說,以往存在強制性的生育保險統籌參保人數少,擴面難度大,基金征繳困難重重,導致基金積累速度過緩等諸多問題。對於生育保險很多單位、特別是企業並不重視,很多單位不但不給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就連女職工由生育所產生的費用單位也是不管不問,更別提給予報銷。一些企業擔心,生育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有些企業甚至存在逃避參保或在職工生育後就停止繳納生育保險費。再有就是企業認為員工不穩定,中途離職費用就白交了。

這次《特別規定》如此規定也是要通過立法形式強制用人單位逐漸接受並意識到女職工產假休好了,對企業的歸屬感也會增強,是件雙贏的事。這些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這也體現了上述《特別規定》調整監督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 不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險 永遠不可支取

如果不生育,就無法享受生育保險。生育保險交費至退休為止。如果您不生孩子,這筆錢也不可以支取,而且永遠都不能支取。在大部分地區,生育保險的錢都是單位交納的,個人是不交納的,所以不存在個人經濟損失問題。

總之,任何一項法規的實施均需要經過一段艱難的過程並輔以相應的保障措施。但無論如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以及全社會對女性身心的關懷和尊重,是女性團體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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