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一些經偵警察幫人討債,經偵制度亟須改革

人民日報:一些經偵警察幫人討債,經偵制度亟須改革 2015-02-11 陳代東/人民日報 一號專案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公安經偵部門頻頻出事,一些經偵警察濫用刑偵權,違法介入民商事糾紛,甚至以刑偵為名幫忙討債或干預糾紛。這不僅侵害了公民和企業的正當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這些問題提醒我們,經偵制度已經到了亟須改革的時候。

經偵是「經濟犯罪偵查」的簡稱,專事對我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所規定的各類經濟犯罪的刑事偵查。經偵所管轄的各類犯罪,常常和民商事糾紛密切相關,很難區分,這就為一些經偵警察介入民商事糾紛找到了借口。比如當事人在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這本應通過民事訴訟加以解決,但有的警察卻錯誤地以「合同詐騙罪」為名而立案。實踐中,一些經偵警察介入民商事糾紛的最常見案例通常就是「合同詐騙罪」。

這種混淆民商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做法,並非立法本意,學法的人都知道,犯罪的構成包括主觀、客觀、主體、客體等四個方面。以合同詐騙罪為例,認定某人涉嫌構成此罪,必須有其借合同為名惡意行騙或者自始就明知不能履行合同還惡意訂約的主觀惡性。但實踐中,一些經偵警察並不嚴守這一罪刑法定原則,只要發生了一方不履約就濫用刑偵立案權。

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在於,部分經偵警察缺乏基本的法治素養,甚至故意混淆犯罪與民商事糾紛;同時,對於經偵的立案和偵查,目前缺乏有效的監督。

前不久中央首次提出「公安改革」,給經偵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結合當前情況看,建議經偵改革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其一,經偵領域問題多發於立案環節,但刑事立案又足以對當事人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比如信用受損、限制出境、經營受影響,等等。而少數經偵警察,也以此施壓,達到插手經濟糾紛的不當目的。有鑒於此,今後對所有經偵案件的立案,均應交由公安內設法制部門預先核准後,再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核批准,同時要加大檢察監督力度,從立案環節就由檢察機關介入監督。

其二,考慮到很多經偵案件動輒涉及巨額財產,因此,對經偵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應出台嚴格而具體的管控措施,防止經偵部門胡亂查封、隨意處置。同時,還應明確檢察機關對經偵的全程監督職能,明確界定「涉案財產」的範圍,避免擴大查封和扣押,規範司法拍賣,禁止經偵部門自行處置涉案財物。

其三,對於正在進行中的民商事司法訴訟或仲裁,應該明確規定先由司法或仲裁機關進行裁判,公安部門隨後才能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啟動經偵程序。


推薦閱讀:

一些勵志的一些名言語錄
關於華國鋒的若干史實:對他的一些評價有違事實_6
好好說話(一)
管理雜談:多一些領導 少一些管理
湄公河流域的一些人和事

TAG:制度 | 改革 | 警察 | 人民日報 | 人民 | 討債 | 日報 | 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