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族群問題及其破解對策
摘要:美國是一個多族群的國家,族群之間的矛盾和鬥爭充斥著整個美國歷史發展過程。「二戰」之後,特別是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由於白人至上主義和極右思潮的抬頭,美國族群關係更趨於緊張。然而,在前蘇聯、南斯拉夫這些多族群國家解體的後冷戰時代,美國卻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族群關係。這主要得益於其不斷完善的法律制度、多元與一體的相對平衡,以及不斷改進的社會保障制度等因素。由於美國族群政策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對美國的族群政策應重於研究、分析,慎於借鑒。
關鍵詞:美國族群問題; 族群政策; 種族歧視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也是一個多族群國家。美國歷史上經歷了三次大的移民潮,每一次移民潮對其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講,正是移民造就了美國,正是移民發展和改變了美國。移民的廣泛性和差異性造成了美國族群構成的複雜性和多元性,因而美國的族群矛盾一直比較突出。然而,在蘇東劇變、南斯拉夫解體的後冷戰時代,美國這個多族群國家,並沒有出現大的族群衝突或者謀求獨立的事件,也沒有一個族群從美國的版圖上分離出去。深入研究其可取之處及不足,對多民族國家的民族問題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族群問題的概況
要了解美國族群問題的概況,首先必須對族群的基本概念作一個界定。只有釐清族群的概念,才能正確認識族群與種族、部族和民族等概念之間的關係,從而客觀、全面地認識美國的族群問題。
1. 1 族群的界定
族群( ethnic group) 概念是西方人類學研究社會實體的一種範疇分類法。「族群」一詞最早是 20 世紀 30 年代開始使用,被用來描述兩個群體文化接觸的結果,或者是從小規模群體在向更大社會中所產生的涵化現象。①「二戰」後,族群一詞被用來代替「部族」( tribe) 和「種族」( race) ,運用也更加廣泛。有關族群( ethnic group) 的概念並不統一,較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人類學家穆罕默德·哈達德( Moham-ed Haddad) 的界定。他說,族群是指在社會上具有獨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統而形成不同意識的群體。可以說,它是因體質或文化上的特點而與社會上其他群體區別開來的人們共同體。他認為,可識別性( identifiability) 、權力差別( differential power) 及群體意識( group aware-ness) 是族群 的 三 個 基 本 特 點。②這是從廣義上給族群下的定義。在當前學術界比較常用的是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 的定義: 「某種群體由於體質類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於遷移中的共同記憶,面對他們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種主觀的信念,這種信念對於非親屬社區關係的延續相當重要,這個群體就被稱為族群。」③根據韋伯關於族群的定義,美國的族群分為歐裔( 白人) 族群、非裔( 黑人) 族群、西裔( 拉美人) 族群和亞裔族群。四大族群在體貌、文化、語言、經濟水平等方面皆有比較大的差異。美國的主流社會是以白人為主導的。目前,白人佔總人口的比例在 60% 左右,其他均為少數族裔。美國族群問題主要是歐裔族群與少數族群之間的矛盾與衝突,當然也包含少數族群之間的矛盾與衝突。
1. 2 美國族群問題的基本概況
一部美國史既是一部移民史,也是一部族群之間的鬥爭史。從美國建國開始至今,核心族群與少數族群、少數族群之間的矛盾和鬥爭就一直充斥著整個美國社會。儘管歷屆美國政府都為之做出巨大努力,但族群矛盾根深蒂固,絕非一朝一夕所能解決。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里根政府推行保守主義政策,使得少數族群所取得的權利並沒有得到真正實現。冷戰結束後,「白人至上主義」和極右思潮的抬頭,使美國的族群關係趨向緊張和複雜。概括起來,當前美國族群之間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多元」與「一體」的衝突( 歐裔族群與少數族群的矛盾)如何對待族群差異,族群差異與國家認同關係如何,這是當代多元文化主義與自由主義爭論的焦點問題。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應該以「無差異」的普遍原則對待每一位公民。多元文化主義者則認為,自由主義的普遍公民觀看似公平,實質卻在執行「一人一票」的簡單多數原則,這一原則可以確保多數人的利益,卻會危及少數族群的生存,更對少數族群的自我認同構成潛在的威脅。④自由主義將所有差異都界定在非公共領域,認為族群文化與宗教信仰一樣,不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意義。正如格雷( Gray) 所說,自由主義所謂的「多元」,實質是個人價值觀的一種延伸,是一種被稀釋了的「個體式」的多元文化主義。因此,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恰恰要將這些差異界定於政治領域,並且將「文化的差異當成是政治領域所要處理的素材」。⑤多元文化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另一個爭論,是關於差異政治和少數權利會不會危及自由主義的核心原則這一問題。自由主義者認為,擁有特殊權利的少數族群為了維持其非自由主義的生活方式,確保其文化特性不受自由主義制度的影響,必然會阻止自由主義核心價值的運作,但這些族群沒有意識到,這一行為同樣也妨礙了他們內部的平等。而多數多元文化主義的倡導者則認為,族群差異與自由主義理論並不矛盾。包容文化差異、推行差異原則,不僅沒有帶來不公平,反而使少數族群原有不利處境得到改善,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多元文化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爭論表明了族群差異與國家認同的微妙關係。如果忽視或漠視族群差異,以國家認同去消融少數族群的差異,很可能會適得其反; 但過分肯定或認可族群差異,尋求差異的族群就會越來越多,社會的穩定與政治的參與就可能受到威脅。
( 2) 種族歧視的長期存在( 歐裔族群與非裔族群的矛盾)美國 200 多年的歷史表明,美國的種族歧視及由此導致的種族間的衝突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在建國之初,盎格魯 - 撒克遜核心群體逐步確立了政治統治地位,歐洲白人新教徒也就成為美利堅民族的先驅和主體,美洲土著印第安人、從非洲被販賣來的黑人等少數族裔則處於從屬地位。達爾文的進化論被社會達爾文主義者解讀為核心群體以歧視、偏見對待其他族群的理論根據。歐洲白人稱他們自己是「上帝的選民」,而其他族群是劣等的,這就是種族主義。種族主義者認為,人類社會的不同等級群體是由於他們在社會行為、智力上天生不同,因而有優劣之分。這種種族優越論後來成為法律上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理論依據,把不同族群在財富、聲望和權利上的不平等合理化,在美國這個號稱民主立國的國家歷史上,有過黑人奴隸制、種族隔離制、印地安人保留地制度,以及排斥移民法如排華法案等一系列種族歧視政策。經過長期的反種族歧視的鬥爭,特別是 20世紀 60—70 年代,由馬丁·路德·金( MartinLuther King,Jr. ) 領導的黑人維權運動和印第安人發起的爭取「紅種人權利」運動聲勢浩大,美國的種族關係在某種程度上也得到了緩和。然而冷戰結束後,隨著「新白人國家主義」的興起和極右思潮的死灰復燃,美國的種族主義再度升溫,種族關係又趨於複雜和緊張,種族歧視事件頻頻爆發。例如,1999 年,美國聯邦檢察處對美籍華裔科學家李文和案的處理; 2000 年 2 月25 日,美國紐約州高等法院判決 1999 年初在紐約槍殺無辜黑人移民迪亞洛的 4 名白人警察無罪,從而引發的抗議事件。①這些只是部分引起巨大社會反響的種族歧視的例子,但足以說明「種族主義」的烙印仍然深深地存在於美國社會。當然,種族歧視行為在美國並不單單針對黑人,亞裔、西裔等體質特徵上不同於白人的一切有色人種都是受歧視的對象。
( 3) 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歐裔族群與西裔族群、非裔族群的矛盾)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而美國社會的貧富差距更是突出。和種族歧視一樣,大量貧困人口的存在是發達的美國社會的又一大瘤疾。美國社會的貧富懸殊更明顯地存在於族群之間,少數族群是美國最貧困的群體。2006 年 11 月,美國人口統計局對 2005 年美國人口收入、住房擁有率、教育水平和貧困率進行統計,數據顯示,美國白人比黑人收入高2/3,比西班牙裔美國人高出40%。美國白人家庭2005 年平均收入5. 06 萬美元,黑人家庭 3. 09 萬美元,西班牙裔家庭 3. 62 萬美元。西班牙裔家庭的收入在 1980 年相當於白人家庭的 76%,2005 年僅相當於白人家庭的 72%。在美國擁有住房最多的 2005 年,3/4 的白人家庭擁有自己的住宅,但只有 46% 的黑人和 48%的西班牙裔美國人擁有自己的房產。至少有30% 的成年白人擁有學士學位,但只有 17% 的成年黑人和 12%的成年西班牙裔美國人擁有學位。2005 年白人貧困率為8. 3%,黑人和西班牙裔美國人的貧困率則高達 24. 9%、21. 8%。②貧困剝奪了少數族群的許多政治經濟權利,使他們在生活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和歧視。儘管美國的福利制度不斷改革,但這無法從本質上改變族群之間貧富懸殊過大的現狀。而且在現代福利國家中,美國為公民提供的醫療保險、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社會保障也遠遠落後於許多西歐發達國家。
( 4) 「9·11」事件後增添的新問題( 歐裔族群與阿拉伯裔的矛盾)「9·11」事件給美國原本複雜的種族矛盾又增添了新問題,即美國社會針對阿拉伯裔的歧視,延伸到對其他少數族群的歧視。隨著世貿中心大樓的倒塌,美國的種族歧視事件以及因此引起的仇恨犯罪大量地增加,特別是針對阿拉伯裔和穆斯林教徒,或者是貌似阿拉伯裔民眾的仇恨犯罪案件明顯上升。一項由美國民權委員會組織的針對阿拉伯裔的民意調查顯示,從 2001 年 9 月 11 日到 10 月 11 日僅一個月的時間,32% 的阿拉伯裔受到過某種形式的種族歧視,20%的人說自「9·11」以後受到過基於種族因素的人身攻擊,45% 的阿拉伯裔學生和37% 的阿拉伯人被當作歧視的靶子。①此外,「9·11」事件後,針對亞裔的仇恨性事件持續增加,形成仇恨暴力趨勢。2001 年美國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針對亞裔的仇恨犯罪事件比 2000 年猛然增長了 23%,針對錫克教和其他南亞裔的暴力程度和仇恨事件也迅猛增加。2002 年 3 月 11 日《紐約時報》報道,在「9·11」事件發生後的幾個星期內,亞裔美國人尤其是巴基斯坦裔移民在美國國內遇襲的個案大幅度上升。②當然,「9·11」恐怖事件震驚了所有的美國人,亦引發美國有識之士的自我反省,「是什麼原因使我們成為眾矢之的」。紐約公民權利中心總監古德曼認為,「9·11」事件是上布希政府一方面批評種族主義,一方面卻在實施美國歷史上最為種族主義的移民政策造成的必然結果。也許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二、美國破解族群問題的策略
儘管美國社會一直充斥著族群之間的矛盾和鬥爭,但是從近年美國的發展情況來看,其族群衝突程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低,在全世界多族群國家中,美國族群衝突的強度相對較低。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於美國政府自身,或者說是美國主流社會自身機制不斷調適和完善的結果,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1 不斷完善法律制度
美國的法律制度是以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州法律、總統行政命令、法院判例為基礎組成的。聯邦憲法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原則,任何具體法律制度都不能與這個核心原則相衝突,否則就會因違憲被取消; 聯邦法律、州法律在不違憲的大前提下,對國家或者地方具體問題作詳盡的規定; 總統則根據形勢的需要,作出行政決策,其行政命令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應對隨時出現的各種問題。美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為自由、開放的族群格局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美國關於族群問題的法律制度是個金字塔形的多層分級體系: 一是覆蓋面最寬的保護和發展族群文化的法律,這是針對所有族群的。二是被稱之為「肯定性行動」的保護性法律,這主要針對黑人,也覆蓋其他少數族群。三是專門針對印第安人的,他們除了享受其他少數族群的權利以外,還有享受保留地和自治權利。因此,美國關於族群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圍繞這三個方面制定和執行的。1795 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歸化法》,規定移民必須放棄對原所屬國的效忠。但同時,美國政府又允許任何一個族群在效忠美國的前提下,保持自身獨特的宗教信仰,使用自己的語言和文化,創建自己的學校。這在客觀上有利於外來族群傳統文化的保持和延續,從而使美國呈現「一體多元」的文化格局,這個法律直至今天仍然適用。1967 年,美國國會通過《雙語教育法案》,該法案推行雙語教育,讓貧窮的外來移民受到更好的教育。1974 年《雙語教育法》修正案規定,要通過雙語教學促進、界定、擴大雙語教育,為英語能力有限的學生提供教育平等的權利。因此美國的國家文化認同不是通過強制手段實現的,而是將少數族群的訴求理性化、均等化,並將其納入一個具有包容性的美國社會之中。在保護、發展多元文化的同時,美國文化也從多元的族群文化中獲取了發展的活力。①20 世紀 50—60 年代,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造成了巨大聲勢。為緩和族群矛盾,肯尼迪政府頒布了 10925 號行政命令,第一次使用「肯定性行動」一詞。該令宣布,政府有明確的義務,推動和保證所有的人,不分種族、信仰、膚色或者族群血統,在受雇於或申請聯邦政府的職位時,在爭取聯邦政府的合同時,享有平等的機會。①1964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民權法》和《少數民族專門條款》明確規定,保障黑人的選舉權,禁止在公共場所、學校、就業方面的種族歧視。1964 年的《民權法》以法律的形式強化了 10925 號行政命令中的「肯定性行動政策,為以後實施該行動計劃提供了法律依據。②為了確保「肯定性行動」政策的實施,美國總統還授權勞工部聯邦合同管理辦公室( OF-CCP) 作為主管部門該辦公室於 1968 年 5 月、1970 年 2 月和 1971 年 12 月,先後多次發布相應的實施條例,使「肯定性行動」政策具體化。同時,美國政府也逐步把該行動的對象從黑人擴大到西班牙語裔人、印第安人等弱勢群體。③20 世紀 80 年代以 來,美 國 政 府 繼 續 在 就業、教育、住房等領域推行「肯定性行動」。儘管國內核心族群對此持有異議,右翼勢力甚至認為這是對白人的歧視,但美國政府並沒有放棄該政策的實施,因為這關係到美國族群關係的穩定。該行動有助於改變美國主要群體和少數群體之間存在的經濟與政治資源的不公平分配狀況,為各族群的和諧相處創造了積極條件,促進了國家穩定發展。此外,為了保障印第安人的權益,1975 年福特總統簽署了《印第安人自治法》,鼓勵保留印第安人實行自治。新法規在有限的範圍內保障了印第安人的最大權益。從美國關於族群問題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美國的族群政策具有相當強的開放性、包容性。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對著潮水般湧入的外來移民,美國政府沒有將之邊緣化,而是以開放的姿態接納外來移民及其文化,探索到了一條既保持外來移民文化傳統,又增強美國文化活力的「多元一體」的文化格局。在通向民主、平等的道路上,政府也沒有屈從於核心群體的壓力,而是採取了積極的對策———「肯定性行動」,力圖改變族群間的差別和分歧,促進族群之間向友好和諧的方向發展。當然,當代美國關於族群問題的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解決其境內的所有族群問題,「白人至上」的歧視心理仍根深蒂固,美國種族主義和排外主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少數族群仍然處於被歧視的境地。
2. 2 不斷調整族群政策
美國建立初期主要實行的是族群同化政策。當時移民主體是英國人即盎格魯 - 撒克遜人。為了維護美國的統一和盎格魯 - 撒克遜的統治地位,使移民很快融入美國社會,美國政府要求所有來到美國的移民都必須放棄自己原來民族的傳統文化,無條件地接受盎格魯 - 撒克遜文化。自英國向北美移民開始至 20 世紀初,同化一直是美國政府對待後來歐洲移民、黑人以及土著印第安人的政策。隨著西歐和北歐移民的大量湧入,美國的人數和族群結構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學家們開始用「熔爐」理論來構想美國社會的民族融合。「熔爐」理論主張來自西北歐的各個移民群體拋棄其祖先的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生活方式等而形成一個新的民族。事實上「熔爐」政策的實質仍然是同化。自 20 世紀初至 20 世紀五六十年代,「熔爐」一直是美國政府處理民族關係和民族問題的導向和目標。然而,美國各個族群個性的日益凸顯使許多人認識到,「熔爐」並沒有使美國各族群在「熔爐」里完全融合成一個新的群體,族群間的文化差異並沒有消失,「小義大利」、「唐人街」都充分說明了各族群集中地區仍保留著族群傳統。1915 年,美 籍 猶 太人、哲 學 家 霍 拉 斯 · 卡倫Horace Kallen) 作為移民的代表,反對「美國化」狀態,提出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主張美國社會應該公平地對待各個移民集團的差別,以保證他們在美國享有平等地位,並且用「交響樂團」、「一隻手上的各個手指」等例子做比喻來描繪這樣的多元社會。①在當時,「多元文化主義」更多的作為一種理想而存在。20 世紀 60 年代,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維權運動和印第安人發起的爭取「紅種人權利」運動席捲了全美,這實際上既是一場反對種族歧視、要求平等和民權的政治運動,也是一場反對同化和融合、要求尊重少數族群文化的運動,這一運動也催生了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產生。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多元文化主義一直是美國處理民族關係和對待外來移民群體的政策。不論同化、熔爐還是多元文化政策,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各個移民群體真正美國化,這樣有利於形成國民文化的同質性。這三種政策都不允許也不能使各族群自決或分裂。不斷完善的族群政策客觀上促進了美國社會經濟和文化上的一體性聯繫,使美國形成了相當程度的國民文化同質性,促使美國民眾形成了共同的國家認同和一體性社會聯繫而保持了國家的相對穩定。當然,建立資本主義在私有制基礎上的任何政策措施都是從統治階級利益出發,財產的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前提,因此,美國社會不存在真正平等的族群關係,只有「人人生而平等」的個體關係。
2. 3 強調個人權利,淡化族群意識
儘管美國是一個多族群國家,但它只承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而非族群的權利( 印第安人除外) 。早在《獨立宣言》中,就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②對個人權利的尊重成為「美國精神」的一個重要原則,並逐漸演變為以個人至上主義為特徵的美國文化,個人主義已經成為美國人的主流價值觀。與對個人權利的強調相比,美國法律從不過多地強調群體的權利。美國在法律上所宣稱的平等和其他權利只屬於個人,而不屬於各個族群。即美國法律承認作為「美國人」的權利,而不是「亞裔美國人」、「歐裔美國人」等作為群體的權利,美國法律里也從未對某個少數族群( 印第安人除外) 的權利作出特殊的規定。「美國信條構想的是一個由自己選擇並對自己負責的個人組成的國家,而不是一個以不可侵犯的族群社團為基礎的國家。憲法保障的是個人的權利而不是群體的權利。」③美國在議會中並不實行按族群配額的代表制,而是根據各地區的人數及其納稅額來分配名額。如果少數族群代表沒有達到一定比例也不會影響選舉的正常進行。1787 年美國《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 「眾議員人數及直接稅額,應該按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這一憲法條款否定了眾議員按族群配額的可能,各個族群要求的「族群權利」便沒有了法律依據,也就從根本上杜絕了各個族群以「族群權利」要求自治的可能。族群居住的地域分布情況也是誘發族群問題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加拿大的魁北克族群問題就是因為法裔在魁北克地區的高度聚居而引發的。為避免此紛擾,美國不僅不允許各族群體在美國的土地上聚居一地以實行自治,而且任何族群在政治上不被授予任何的認可和正式的身份( 印第安人除外) 。這從根本上限制了族群主義以地域操縱人們思想、行為的可能性,讓各族群人民生活在開放的社會中,根據自己的競爭能力來適應美國社會經濟、地域和社會流動。當然,強調個人權利,淡化族群意識這種措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族群之間的矛盾,而沒有從制度根源上解決族群之間產生矛盾的誘因,因此,這項政策只能是暫時的、過渡性。
質的。
2. 4 不斷改進社會保障制度
20 世紀 30 年代,大危機時期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和《立法補充》奠定了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1981 年,里根總統設立了專門針對社會保障改革的聯邦委員會,用以應對社會保障體系出現的支付不足的情況。1985 年,政府將屬於社會保障體系的財稅項目進行單列,並形成了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以區別於政府其他方面的稅收和預算。①1998 年 4 月,柯林頓政府提出了社會福利保障體制改革的五項原則:加強及保護投保人權益原則; 普及和公平原則;穩定可靠原則; 保護弱者原則; 嚴格財經紀律原則。②2005 年,小布希政府提出將養老保險私有化,即現有僱員通過建立「個人投資基金賬戶」,將他們從工資收入中支付的部分社會保險金轉入到這個賬戶,而個人原來交納的其餘 4. 2% 和僱主負擔的那部分社保稅,仍按原來的渠道用於支付社會保障金。③2010 年 3 月,奧巴馬政府新健康保險法案將健康保險覆蓋面擴大到3 200萬美國人,為窮困人口提供政府醫保計劃,對富人增加稅收,並且禁止保險公司拒絕為有病史的客戶提供保險計劃。④這個法案得到大多民眾的支持,是美國多年來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經過歷屆政府的努力,美國在幾十年的時間裡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使經濟發展的成果惠及到絕大多數民眾,體現了一定的平等,在某種程度上協調了代表上層的白人族群和中下層少數族群之間的關係,緩和了不同族群之間的矛盾。因此,美國社會保障被視為其社會安全的保護器,它一方面保護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調節了不同社會群體的關係。當然,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其出發點是為資本主義的擴大再生產提供更多的勞動力,為資本家創造更多的財富。因此,這種社會保障制度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族群之間的矛盾,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之。
三、關於美國族群政策的評析
從以上分析可知,美國的族群政策既具有其進步性,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其成功之處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能否消除族群、宗教、文化的異質性帶來的衝突甚至是離心傾向。美國族群政策的成功之處,在於較好地維繫了「一體」與「多元」的平衡,既尊重多元性,又將多元性加以整合以建構一體性。通過法律和政治制度將多元化的族群利益納入了一個具有包容性、開放性的整體社會之中,並在此基礎上建構美利堅民族的一體性。這種一體性又為民族的多元利益的競爭與協調提供了較為寬鬆的社會政治條件。另一方面多元主義倡導的平等、公正和民主原則,也有利於一體化的創建和維持。相比而言,多元主義更有利於營造國內各族群的團結與和睦的氛圍,更能加強各族群之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更能加速同質性文化的發展和群體間共性的提高,這比刻意去追求和強制民族統一的民族同化政策更能促進和鞏固國家認同。正是多元利益與聯邦一體性之間動態平衡的實現,保持了美國族群關係的穩定。第三,平等的族群政策是處理族群關係的重要手段。由於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各族群在
發展過程中必然產生權利、資源、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而族群聚居的地域特徵很容易使族群間在政治、經濟上的不平等得到強化甚至歪曲,以地域為聚居單位的族群體極易成為本族群政治動員的基礎,這往往是多族群國家族群問題的根源所在。為了避免重蹈前蘇聯、南斯拉夫覆轍,美國政府強調人人生而平等,無差別的個人擁有無差別的權利,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各族群成員即個人之間的平等權利,以公民權利代替族群權利,並對移民群體的地域族居採取了嚴格的限制政策,努力阻止地域性族群權利的形成。這種政策著眼於族群成員個體的政治身份,以公民權總代一切,使得各族群集團的人們在同一公民權利的基礎上生存、交流和發展,進而為種族的交流和文化的趨同創造條件。①與此同時,政府通過全國性的「肯定性行動」計劃,保障少數族群成員的平等權利,使他們都可以作為平等的社會成員參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從而維護族群的團結。另外,經濟發達和政治統一是其解決族群問題的強大保障。從根本上講,族群問題還需要從經濟上來解決,美利堅合眾國的「合眾為一」首先是經濟上的一體。市場經濟機制衝垮了封閉的地域交換方式和僵化的行會制度以及社會升遷框架,形成了大範圍的人員交往和社會流動,從而自然侵蝕著族群體的個體特性,進而把各個族群體納入到整個社會體系中。同時,經濟因素也是美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改進的重要物質基礎,它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普及,貧困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族群矛盾的緩和奠定了物質基礎。將不同的個體、族群和地區利益納入國家經濟的主導框架,正是美國孕育其國民共同體意識的關鍵所在。
3. 2 美國族群政策的局限性
儘管美國的族群政策有許多優點和成功之處,但是美國族群的問題在現實中仍然大量存在著,有時還會在一定程度上發生激化。20世紀 90 年代以來,隨著美國經濟的衰退,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少數族群的生存條件面臨著日益嚴重的威脅,族群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愈發激烈,種族主義更加猖獗。無論是民主黨還是共和黨上台執政都從各自利益出發,把矛頭指向少數族群,特別是非裔族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少數族群的利益。如否認黑人享有獲得政府福利救助的權利,拒絕給予黑人基本的生存保障;減免「精英集團」( 以富有的白人為主體) 的納稅額,增加政府監獄的基本建設費用,實施有種族主義傾向的經濟舉措; 採取了不公正的「雙重司法」制度,剝奪、削減廣大黑人的公民權,進一步加強了對黑人的種族隔離。②美國政府的這些舉措,對於那些「心懷不滿、具有反抗情緒」的少數族群來說,無疑是其獲取正當權利的一道新的樊籬。少數族群要想獲得真正的平等,還需要經過長期頑強的抗爭。
3. 1 美國族群政策的進步性
應對族群問題的過程,也是對移民和族群認識深化的過程。從美國政府應對族群問題和族群矛盾中,我們可以看出其族群政策具有一定的進步性。第一,法律制度是解決族群問題的主要依據和根本保障。美國關於移民、族群方面的法律規定,成為解決族群問題的主要依據和根本保障,這就避免了因政府更迭、政黨輪流執政帶來的政策反覆性和人治狀況下政策的隨意性。以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州法律、總統行政命令、法院判例為基礎組成的法律層級體系,既保持了族群政策一體性與地域性的統一,也在維護中央權威性的同時,保護各州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立具體族群政策的靈活性。當族群間發生矛盾時,政府可根據相關法律制度,使族群矛盾在平等的基礎上以社會認可的、代價最小的方式解決。200 多年來,美國族群矛盾能夠以法律手段解決,而不是運用強制性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解決,主要是美國政府能夠有效地處理族群問題、美國社會能夠有效地進行自我調節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堅持「一體」與「多元」的平衡是解決族群問題的關鍵。一個多族群國家的族群政策。
四、結 語
從本質上說,美國的族群問題至今無法根除的根源在於資本主義制度本身。族群矛盾始終是與階級矛盾交織在一起的,族群矛盾只是階級矛盾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具體體現。歐裔族群為核心構成了美國上層,而以少數族群為主體構成了美國的中下層,由此以歐裔為核心組成的統治階層制定的一切政策法律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只要是資產階級掌握政權,資本主義私有制還存在著,美國的族群矛盾就無法根除。以美國的現有社會制度和公共管理模式,要打破族群界限、實現真正的族群平等與融合,徹底地解決族群問題和矛盾,實現美國宣揚的「普世價值」精神,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可是,美國政府對此視而不見,總是拿著放大鏡審視別人,而不反省自己。殊不知,「普世價值」絕不是解決其族群矛盾的良方,當美國動不動就用「人權」問題來制裁別國時,應先解決好其國內的族群問題,讓其民眾共享自由、民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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