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回應土地無償收回:續期未獲批土地要收回
1月17日,上海規土局在網站上發布通知,對近日媒體報道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作出了回應。通知稱,稱因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續期的土地要收回。
上海規土局2010年2號預申請公告多數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並且土地期滿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此「須知」一經報道,引起了廣泛關注。在不少媒體的解讀中,這意味著,「賣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後又可以將所有土地收回來,重新再賣一次」,「若買房等於交70年租金」。這種做法,被指與《物權法》相抵觸。
根據2007年10月1日頒行的《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至於續期的費用及具體程序,《物權法》則未涉及。2008年,國土資源部內部著手起草《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草案」,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到期之後的續期問題成為關注焦點。而根據2009年3月的一版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續期的問題被表述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有償與否仍且擱置,但並無「無償收回」的表述。
因而,此次上海的表述,被解讀為對土地出讓期滿無償收回的「首次規定」。然而,根據上海規土局昨日的通知,上海的規定並未與《物權法》衝突。
對這則頗受爭議的規定,上海規土局昨日回應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對「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容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餘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的,只有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請續期未獲批准情況下,才會出現上述的無償收回或帶補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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