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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主要有三種情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於上述二、三兩種情形,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於以上條文理解應當具體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於是否應當返還彩禮,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給付彩禮後,有沒有締結婚姻關係(即結婚登記)。如果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彩禮原則上應當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 三、必須是本地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四、要區別彩禮問題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五、給付彩禮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沒有真正地一起共同生活的,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六、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現實生活中,給付彩禮經常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並不是單純的男女之間的事情。因此,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局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 七、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原則上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就已經實現了,彩禮就不應當退還了。但是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應當是覺得的生活困難,而不應該是相對的生活困難。 八、關於本條的時效問題是1年。對於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時效呢?應當區分以下情況: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彩禮的一方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彩禮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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