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善書:評論家寫的文章是否可以明碼標價進入市場?

  藝術市場法則應兼容評論家的利益  文/馮善書 (藝術品投資專欄作家)  藝術家的作品可以賣錢,評論家寫的文章是否也可明碼標價進入市場呢?  《收藏/拍賣》雜誌近期策劃的一組討論狠狠地刺激了一回國內藝術圈的這根敏感神經。導火線是,近日專欄作家廖廖對國內藝術批評江湖化的現狀進行了剝皮見骨的批評(見雅昌藝術網《論「藝術評論公司」的必要性》),直指「一些批評家不惜以自己的專業聲譽為代價,為藝術家撰寫種種誇張失實的『批評文章』,刻意抬高藝術家的作品的地位」,使自己徹底淪為藝術品交易的附庸。  為治療藝術圈罹患的這一惡疾,使批評界免於繼續墮落腐化,廖先生開了一劑猛葯:成立「藝術評論公司」,把「人情文章」「收費文章」從現有批評系統中剔除出來,讓藝術批評本身儘可能擺脫資本、權力與江湖的桎梏;通過這個平台,評論家撰寫只涉及欣賞與闡釋、不涉及判斷與結論的「欣賞性評論」,既可滿足藝術家希望作品得到闡釋與傳播的慾望,也可以在不影響自身名譽的情況下獲得報酬。  不知何故,讀罷此文,筆者馬上想到《藝術·各自為戰的運動:親歷中國當代藝術20年》一書,在《藝術·各自為戰的運動:親歷中國當代藝術20年》一書中,栗憲庭對義大利評論家莫妮卡·德瑪黛觀察中國當代藝術的「自由和距離感」,表現出由衷的羨慕。在中國,本該被藝術評論界奉為鐵律的「獨立性」,似乎已成為只能埋藏心底的夢想。  過去20年,國內藝術品行業的發展「一路狂奔」,製造了一大批藝術家富翁,拍賣市場上每個季度都在上演著天價成交的神話。作為這個行業最主要的參與者,評論家的「吹拉彈唱」,不直接影響市場交易,但無疑是各種商業評價標準形成的重要基礎,因而,當藝術家一個個華麗登上胡潤百富榜,評論家也在等待與他們這個群體的勞動相兼容的利益分配法則。  當前,國內的藝術家普遍直接進市場,客觀上對商業化的評論服務也形成了強烈的需求。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倘若我們在機制上採取只堵不疏的壓制態度,排斥評論家分享藝術行業發展的利益,潛在的需求必然會轉向地下,通過灰色交易來滿足供求雙方利益,由此引發的學術不端問題將更加嚴重。  評論家依附權力、資本和人情,把一些嚴肅的理論,生搬硬套用於為半路出家或者名不副實的藝術家戴高帽、唱高調,確實很倒胃口。然而,要想讓每個評論家拿起筆來,都能夠自覺維護自己的專業和良心,難道不是首先得讓他們的合理利益訴求得到陽光的普照嗎?  反對藝術評論商業化的人認為,評論家是制定審美和鑒定規則的那群人,手裡掌握著可能直接影響到商業利益格局的軟權力,允許他們向藝術家尋租就會造成專業上的不公平。  但持開放意見的人則認為,文化都可以產業化,為何藝術評論就不能作為一種服務進市場呢?新聞媒體可以拿錢給企業做廣告,律師也可以拿錢幫當事人打官司,為什麼評論家就不可以拿錢給藝術家寫文章呢?是否公平和專業,並不是由執筆的人有沒有取酬決定的,而在於執筆者本人對專業操守的堅持和行業規則的設立。  我倒認為,應該把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一味讓藝術圈繼續混沌才是最大的不公。現在不是討論到底該不該讓藝術評論商業的問題,而是如何讓讀者更好去區分那些實際上早已商業化的藝術評論。  廖廖認為有必要嚴格區分評論和批評的不同,同時賦予評論家為公眾或為私人等不同利益主體服務的權利。我深以為然。只要每個評論家都能夠熟練應用這套遊戲規則,恪守好不同性質的評論文章的應有底線,就肯定不會回到以前那個價值混亂的年代,截斷評論家拿「人情文章」和「收費文章」到公共領域混淆視聽的老路。  建立一套能夠與評論家群體利益相兼容的市場機制,首要的是賦予評論作品進市場的權利(標價與交易),至於評論家是以個體還是團體的方式進市場,這個可以讓市場自己去決定。現在已經進入自媒體和企業媒體相互角力市場的互聯網時代,不管你是獨立撰稿人,還是有組織掛靠的公司代表,在現有法律規則下面,都可以成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很多人一聽到藝術評論公司這個名字就覺得很低檔,這些朋友可知道,西方醫藥巨頭公司在學術研究上的組織力和執行力絲毫不亞於高校。術業有專攻。商業化的評論不見得就一定會比學術評論差。這就跟問公共飯堂的飯好吃還是飯店的飯好吃是一樣的道理。  -END 喜歡不如分享-  編/雨葭  文/馮善書  (本文純屬個人觀點,轉載請註明出處)  《收藏/拍賣》雜誌現進駐媒體平台有:微信公眾平台、今日頭條、網易藝術、新浪微博、搜狐新聞、大粵藝術、一點資訊、雅昌藝術網、時代財經APP、德美藝嘉等主流媒體平台,部分文章同步更新,形成新一媒體傳播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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