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修自家網線義務幫工受傷後誰埋單

為修自家網線義務幫工受傷後誰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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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事兒

宣某在當地某公司安裝了電腦網線。2014年8月23日上午,因線路故障,宣某聯繫該公司代理維修點的孫某,讓其上門維修。當日下午,孫某到宣某家整體更換了新網線後,就在室內穿線。宣某幫忙給孫某借來鎚子和梯子。當孫某在室內穿線時,宣某爬上梯子捆紮新換的網線。然而,就在捆紮網線時,宣某不慎從梯子上摔下致傷。

受傷當日,宣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數額巨大,後訴至法院。

結果

近日,淮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結合全案證據,最終認定宣某的合理損失為118899.53元,判定被告某公司賠償宣某合理損失的70%,即83229.67

元,其餘損失由宣某自己負擔。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公司的維修人員孫某在給宣某家更換網線時,宣某上梯子捆紮網線,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並沒有明確反對或拒絕,即形成義務幫工關係。宣某在義務幫工時受傷,該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宣某作為完全能力行為人,在梯子上捆紮網線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應該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孫某為宣某維修網線系履行職務,在履行職務期間造成宣某義務幫工的損失,應由其單位負責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記者周惠通訊員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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