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青洲、付子堂:中國憲政史上的「人民」觀
摘要: 憲政權力源自「人民」,「人民」觀決定著憲政的航向。中國憲政史上「臣民」觀向「人民」觀的轉變標示出中國憲政的發展歷程。清末立憲固守專制的「臣民」觀,憲政改革失敗。中國資產階級憲政時期確立了資產階級「人民」觀,推動了社會發展,但「人民」仍不自由平等。中國無產階級踐行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人民」觀,依靠「人民」實現了民族獨立,進行社會主義憲政建設,最廣大「人民」實現了自由平等。社會主義憲政時期,無產階級「人民」觀發展為階層「人民」觀,「人民」成為公平正義的載體。最廣大「人民」是社會主義憲政的目的,「人民」觀的創新對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臣民;人民;階級;階層;公平正義
「人民」是憲政史上的一個重要語詞,「人民」觀的變化標誌著憲政的走向。憲政權力源自「人民」的同意,憲政的本質是限制君權,賦予民權。近代以來,眾多國家以「人民」之名結束專制制度,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清末的社會危機迫使清政府以立憲實現政治的現代化來挽救專制制度,由此拉開了中國憲政建設的序幕。但清政府不舍君權,不願使「臣民」轉變為「人民」,這種「帶著腳鐐跳舞」的憲政改革未能挽救專制制度。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以「人民」的名義結束了中國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將「臣民」轉變為「人民」,確立了資產階級「人民」的地位,推動了中國社會的進步,但未能改變專制的社會性質和「人民」不自由平等的命運。中共深刻認識到「人民」的重要性,以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人民」觀指導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憲政實踐,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了真正的「人民」共和國,確立了無產階級「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1]。從此,中國社會徹底由專制制度轉變為「人民」民主制度,最廣大的「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在社會主義憲政[2]實踐中,無產階級「人民」觀發展為階層「人民」觀,「人民」成為自由幸福、公平正義的載體,評價和推動社會主義憲政建設。
一、「臣民」觀向「人民」觀的轉變
(一)「臣民」觀向資產階級「人民」觀的轉變
「臣民」是發生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的政治現象。專制政體遵奉「君權神授」,「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沒有別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慾望以外,沒有別的規則」{1}。「主權本來屬於人民,君主制卻聲稱主權在君,還藉助世襲制度世代相傳,這是很壞的。」{2}清末憲政關注的仍是「君上大權」,憲政目的是以憲法維護君權至上的專制制度,而非「臣民」的權利。《欽定憲法大綱》著重規定「君上大權」,「臣民」權利義務只是作為法律規定被「附」在《欽定憲法大綱》之後並受到嚴格限制[3]。「臣民」沒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對於憲政沒有意義。
「臣民」文化是依附型政治文化[4],「依附型」政治文化維繫了專制制度的存在。中國文化中的「民」及其同源字都有「迷濛和混亂」的意思。「民」是一個靠別人「教化」的永遠處於混沌狀態的不覺者。「臣民」是專制制度下的現象{3},在中國專制社會,從來都不缺「民」,缺的是獨立的、個體意義上的「人」{4}。梁啟超認為,一個人格健全的「人」對於國家來說非常重要,「人」因為「有生命,有權利」才為「人」,「二者缺一,實乃非人」{5}。受「依附型」政治文化的影響,「臣民」沒有參與、選擇和抗議的意識,只知履行義務,不知行使權利。因此,有學者認為,「臣民」通常是指在封建皇權之下喪失政治權利的國民{6}。《欽定憲法大綱》的精神是非常落後的,它將君權憲法化並置於「臣民」權利之前,「附臣民權利義務」的一個「附」字表明了「臣民」對君主的「依附性」,「臣民」沒有成為梁啟超所說的「有生命,有權利」的「人」。
馬克思憑著宏觀歷史視野認識到「西方資本主義的上升力量與東方封建社會的沒落趨勢呈現出巨大的反差,意識到古老的中國社會必將葬送在西方資本主義殖民擴張的過程中」{7}。西方資本主義在中國的殖民擴張使得在政治、經濟上遠遠落後於世界的清政府內外交困,加速了其衰亡的進程。專制落後的清政府羈絆著中國的發展步伐,變革專制制度成為了接受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共和革命者的共識。
孫中山先生認為,在專制制度之下,國是君主一人的國,同胞「無一人脫離奴界」。而在共和制度下,「無一人能隸於奴界」。專制制度是「東家一人之生意」,共和制度是「合資營業之公司」。在專制制度下,無論夥計有多少,利益全歸東家一人所有,一切都受東家的管束。在共和制度下,「人民」都是股東,公司賺賠都與「人民」自身利益相關。「人民」有監督公司的權利,有出資的義務{8}。孫中山先生實質上論證了「人民」是民主制度下的政治現象,「人民」文化是參與型政治文化的思想。「人民」文化是民主共和制的精神支柱,對於憲政有著重大意義。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以「人民」之名結束了封建帝制,創立了「民國」,「在中國人民中散播了民主共和國思想的種子」{9},「極大推動了中華民族的思想解放,打開了中國進步潮流的閘門」{1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專門一章規定「人民」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中國憲政史上「人民」第一次寫入憲法。從此,中國憲法中的「臣民」轉變為「人民」,憲政史上的「臣民」觀轉變為「人民」觀。
(二)資產階級「人民」觀向無產階級「人民」觀的轉變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法律的形式專章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規定國家屬於「人民」,「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權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所體現的「人民」觀受到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觀念的影響,是資產階級的富人「人民」觀。「截至『五四』之前,近代中國的思想家們無論是君主立憲派還是民主共和的革命派,都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觀念的影響,他們把源於西方而為他們所接受的新思想和新觀念認同為全人類所共同擁有的價值基礎和追求的目標。」{11}這種新思想新觀念包括了影響中國憲政進程的資產階級富人「人民」觀[5],它適應了當時中國資產階級結束專制制度的革命需要,但其局限性顯而易見。
中國憲政史上資產階級制定的所有憲法都規定了「人民」的權利,但資產階級的富人「人民」觀所主張的「人民」權利認為有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都得依法律限制之。這種依法律被限制的權利只能是窮人的權利,富人「人民」怎會甘願為增進公益限制自己的權利呢?憲法中規定的「人民」權利是抽象的,由於沒有創立旨在保障窮人權利的法律體系,窮人沒有實現自己權利的有效途徑,資產階級富人「人民」觀所主張的「民主」也就成為經過改頭換面的民主,是去勢後的、無害化的民主。經過「自由」、「憲政」、「代議」、「選舉」等一刀刀閹割之後,資產階級的民主已從難以駕馭的烈馬變成了溫順的小羊;窮人沒有辦法利用它來實現他們最想實現的目標,他們甚至不再知道自己最想實現的目標是什麼;富人也沒必要害怕這種「鳥籠民主」,「鳥籠」內外依然是他們的天地。對於有產階級而言,有唬人的「民主」之名,無可怕的「民主」之實[6]。
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使西方國家的「臣民」獲得了獨立自主的意識,轉變為「人民」。在「人民」觀的引導下,西方資產階級宣布主權源自「人民」,成功推翻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人民」是「智開者」。但中國傳統社會沒有經過「開民智」的啟蒙運動,「臣民」在憲法上被抽象地稱作「人民」,「人民」沒有獨立自主、平等自由的理念,沒有成為孫中山所倡導的「智開者」。在制度的變遷中,資產階級「沒有廣泛地發動和組織可以依靠的人民大眾的力量」{12}。在當時的中國,資產階級在數量上只佔少數,而窮人佔大多數,佔大多數的窮人因為沒有權利實現的有效途徑,被遮隱在資產階級抽象的「人民」觀里。因此,資產階級的憲政便成為無源之水,「民國」的制度實質上還是專制制度。資產階級富人「人民」觀是超越「臣民」觀的巨大進步,其精神是先進的,推動了中國社會發展,為中國憲政建設探索了道路。但由於歷史進程和社會條件的制約,未能改變中國的社會性質和中國「人民」不自由平等的命運。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指出「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將來進行統治的現成的政治形式」{13}。中共充分認識到了「人民」共和的重大意義,擯棄了資產階級富人「人民」觀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發動了「人民」革命。「從此,中國革命所表現的深刻性、徹底性和廣大的群眾規模,為以前一切革命運動所完全不能比擬。」{14}中共在1935年12月召開的瓦窯堡會議上第一次提出「人民共和國」的口號{15} 。 1949年毛澤東發表著名的標誌著無產階級「人民』弓觀形成的《論人民民主專政》,闡釋了「人民」的內涵:「人民是什麼?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16}在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人民」觀的指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建立了真正的「人民」共和制度,「人民」的權利被憲法所確認和保護[7],作為無產階級的「人民」成為國家和自己的主人。「人民既然完全地行使了國家權力,也就會以主人的身份盡完全的義務。在我們的國家裡,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會是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17}從此,中國「人民」有了實現自己權利的途徑和方式,實現了自由平等。「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特別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使得最廣大的「人民」具有了實現權利的有效途徑。從此,無產階級「人民」觀結束了專制制度假「人民」之名以行的歷史,成為社會主義憲政的航標。
二、社會主義憲政「人民」觀
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初期,階級「人民」觀指導憲政實踐。在改革開放後,中國社會發生深刻變化。社會主義憲政建設進人新時期,無產階級「人民」觀轉變為階層「人民」觀,成為自由幸福、公平正義的載體。
(一)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初期的階級「人民」觀
社會主義憲政時期對於「人民」的第一次正式討論是對於國號中「人民」的討論。討論認為「人民」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四個階級的人,新中國定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切說明了國體和表達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意思[8]。1949年9月22日,周恩來在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上所做的題為《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的起草經過和特點》的報告中特彆強調了「人民」的權利義務及「人民」與「國民」的不同,並以階級指稱「人民」。報告指出:「總綱中關於人民對國家的權利與義務有很明顯的規定。有一個定義須要說明,就是『人民』與『國民』是有分別的。『人民』是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以及從反動階級覺悟過來的某些愛國民主分子。而對官僚資產階級在其財產被沒收和地主階級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後,消極的是要嚴厲鎮壓他們中間的反動活動,積極的是更多地要強迫他們勞動,使他們改造成為新人。在改變以前,他們不屬人民範圍,但仍然是中國的一個國民,暫時不給他們享受人民的權利,卻需要使他們遵守國民的義務。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18}「人民」的階級內涵進一步得到闡釋。
社會主義憲政初始階段的「人民」主要是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正如陳端洪先生研究新中國制憲機關時所概括的那樣,當時的「『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階級化的,是一個以無產階級為核心的由若干階級構成的混合主體」{19}。「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自由權利[9],「人民」之外的國民被剝奪政治權利。國民除包括上述「人民」之外,還包括官僚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凶。對於這些人,依法要在必要時間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除嚴厲鎮壓其反動活動外,主要是強迫他們勞動,使他們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但在他們改變成分或恢復政治權利以前,不屬於「人民」範疇,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要求他們必須依法遵守國民的義務{20}。
1949年不屬於「人民」的「國民」經過建國後數年的改造,在1954年基本轉變為「人民」,始得享受權利。195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時的「人民」是最大多數人[10],1956年「人民」是指工人、農民和其他一切勞動人民以及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和愛國的人民[11]。社會主義改造完成時,人民的範圍將進一步擴大。在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後,民族資產階級和上層小資產階級的成員將轉變成社會主義的勞動者的一部分。
但1957年至1978年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國家在指導思想上把階級鬥爭擴大化和絕對化,用階級鬥爭的方式來解決幾乎全部社會問題,原屬「人民」範疇的很多人被劃成剝削階級,變為「人民」的敵人。從1957年開始,「人民」身份只屬於工人和農民兩個勞動階級。正在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的民族資產階級和它的知識分子、已被打倒了的地主階級和其他反動派及右派分子成為專政的對象。專政的對象不享有權利,但須遵守國民的義務。中共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社會有兩個剝削階級和兩個勞動階級。右派分子同已被打倒了的地主階級和其他反動派被稱為一個剝削階級;正在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的民族資產階級和它的知識分子被稱為另一個剝削階級{21}。階級「人民」觀在實踐中出現的這一失誤應該被深刻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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