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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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本卷控討人類是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當人民被強力迫服從時,人民就有權利推翻強力,從而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神聖的基礎權利,是通過人們的約定而建立。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係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別。

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化為權利。並指出,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產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第四章 論奴隸制

盧梭強調,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盧梭指出,專制主義無法進步,它與治理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公共意願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

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盧梭設想,當人類遭到不利於生存的障礙時,其阻力已經超出一個人自存的能力,人類要克服阻力獲得生存,唯一的動力就是共同協作,達成一種契約。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於集體有重要關係那部分,這種轉讓對於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

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體。當其是被動時,叫做國家;當其主動時,叫做主權者;結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

第七章 論主權者

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眾與個人之間的規約,對於個人,他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對於主權者,他是國家的一個成員。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考慮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 論社會狀態

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國家狀態下,會發生變化,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26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 論所有權

本章盧梭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

第二卷:本卷討論立法

第一章 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所以不能轉讓。主權者是一個集體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讓,但意志卻不可以轉移。

個別意志與公意不可能一致的,個別意志偏於私,公意傾向於平等;如果個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體就解散

第二章 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盧梭指出,公意一經宣示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構成法律。個別意志或者一種行政行為,至多也不過是一道命令而已。主權永遠是以至高無尚的意志為前提。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盧梭指出,公意永遠是公正的,永遠以共公共利益為依歸。35所以永遠具有正確性。

眾意與公意有很大的差別:公意著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由著眼於私人利益,眾意是個別意志的總和。當形成派別的時候,大集團的意志就形成了公意,公意就成為個別意見,而不是大眾的意見。所以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的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四章 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由全體成員通過契約組合的國家,對其每一個成員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於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和安排各個部分。社會公約賦予了政治體對其成員的絕對權力,這種權力受到公意的指導時,形成了主權。公民對主權應當服從,但主權者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對於集體毫無用處的約束。主權的行為是合法的約定,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對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摺、神聖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

第五章 論生死權

人的生命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不再是自然狀態下生命,沒有保障,國家有保護公民的生命的義務。

為非作惡的人由於攻擊社會權利,不再是國家成員。對罪犯判處死刑,是因為罪犯已成為公民的敵人,破壞了社會的公約。

主權者沒有對罪執行懲罰的權利,其只能委託其他人執行。提出了立法權與司法應當相分離。

第六章 論法律

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對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第七章 論立法者

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公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

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有任何的立法權,唯有公意才能約束個人。

第八章 論人民

制訂法律前必須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須考慮民族性及其特點。

第九章 論人民(續)

體制良好的國家幅員也應有界限,距離愈遠,行政就愈發困難59。治理不容易,法律應當考察到不同地區、不同風尚、不同生活習慣的人民加以制訂和執行。

第十章 論人民(續)

論述什麼樣的人民才適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貧窮而能自足的人民、結合古代民族的堅定性與新生民族的馴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並指出歐洲科西嘉島是適合立法的國家。

第十一章 論各不同的立法體系

一切立法體系的目的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和平等。

各個國家應根據當地的形勢及居民的性格對法律體系加以修改,確立一種不一定最好、但對自己國家來說是最好的法律體系。

第十二章 論法律的分類

盧梭把法律劃分為政治法(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

第三卷:本卷討論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 政府總論

政府就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律並維護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個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個民族在不同時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 論各種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則

行政長官的人數愈多,則政府也就愈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個人的手裡,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政府也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盧梭按構成政府成員的人數來區分政府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君制三類。民主制的政府適合於小國;貴族制的政府適合於中等國家;而君主制政府則適合於大國。

第四章 論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去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84

採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適用的條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國家,且該國民風淳樸,人們很少爭議,沒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現象的國家。

第五章 論貴族制

最初的社會是由貴族來治理的。貴族制分為自然的、選舉的、世襲制的三種形式,其中選舉制的貴族制是三種之種最好的一種。採用這種政府形式的國家帶有一定程度的財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務託付給予那些最能貢獻出自己時間的人完成。

第六章 論國君制

君制中僅僅適合於大國,一個大國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君一人治理好國家就更加困難,所以君制政府永遠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無論單一的政府,還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優、缺點,無論採取哪一種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類似的補救方法彌補其不足。

第八章 論沒有一種政府適合所有國家

由於一切的政府只消費而不生產。可見人民與政府的距離越擴大,則貢賦也就越沉重;因此民主制之下的人民負擔最輕;在貴族制之下負擔較大;在君制之下就承擔著更大的負擔。所以君制只適宜於富饒的國家,貴族制適宜於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民主制適宜於小而貧窮的國家。100

第九章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誌

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客觀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定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個在它的治下人民減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壞的政府。107

第十章 政府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一個政府的蛻化的兩條一般的途徑。即政府收縮或政府的解體。當政府由民主制過渡到貴族制以及貴族制過渡到王朝的時候,政府收縮了。

當國家解體的時候,政府的濫用職權,就是無政府狀態。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政治的生命原則就在於主權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指使各個部分運動起來。113

國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

第十二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

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主權者只能依靠法律行為,主權者只有立法權。

第十三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必須根據法律召集會議,非經負有責任的行政官依法的形式召集的會議,都是非法的,所決定的一切也是無效的。

政府也應由立法者指導,這是使行政者不至於篡奪立法權威。

第十四章 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續)

在主權的權威與專制的政府之間,有時會出現中間力量——議員或代表。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國家議會中的人民的議員或代表,屬於第三等級。

第十六章 論政府創製絕不是一項契約

行政權與立法權應相分離。行政權只能由行政官施行,行政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權的行為,不屬於立法的本質。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政府的創製是法律的確立及法律的執行。法律的確立是政府按照法律建立。法律執行是人民任命首領來管理已確立的政府。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對於人民的官吏,人民有權根據意願予以委任或撤換。政府的權力是來源於人民,人民有權推翻已經腐化的政府。

人民定期集會是防止或推遲政府篡權的方法。

第四卷:繼續討論政治法,進一步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

第一章 公意是不可摧毀滅

公意關係著共同的生存及公共幸福,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並堅持公意不可摧毀的情況下,進一步引出公民享有投票權、發言權、提論權、分議權、討論權。

第二章 論投票

經過投票的大多數公民的意志決定公意性質,經過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數不同意的人,也必須遵守。

第三章 論選舉

關於君主和行政官的選舉可以通過選定和抽籤兩種途徑進行。需要專才的地方應由選舉來任用人員;公正、廉潔的地方如審判可以採用抽籤方式。

第四章 論羅馬的人民大會

通過論述多羅馬部族大會、百團大會、庫里亞大會,得出對結論:部族大會最有利於人民政府,百團大會最有利於貴族制,庫里亞大會有利於暴君制。

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保民官是在君主與人民之間,或者在君主與主權者之間的職位,其職責是保衛平民不受貴族高級官吏的侵犯。

第六章 論獨裁製

羅馬共和時期的政府通常由兩名執政官負責掌管,但在緊急的情況下,可以由一名執政官任命一名獨裁者在短期內掌握絕對權力。

不應由法律來決定設置獨裁者,因為任命一個獨裁者的行為是一項個別的、特殊的行為。

第七章 監察官的職位

監察官的職務是監察公民道德風紀,它對保持道德風尚、防止道德敗壞是有用的。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宗教分為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類的宗教只是對最高的神加以純粹的崇拜,是自然的、神法的宗教,與國家沒有關係。公民的宗教是各國自行規定的宗教,有法外的崇拜,規定該奉什麼神,其教條只普及該國內部,其他國家的人都被視為異教徒。它以國家為宗教崇拜對象,憑此最能強化社會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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