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全文)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全文)2012年06月11日15:25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繼續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提高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水平,努力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一)工作權利

  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強化勞動安全,保障勞動者的工作權利。

  ——落實就業優先戰略。2012-2015年,年均城鎮新增就業9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外出就業和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完善工資制度。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穩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建立健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和企業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促進農民工與城鎮就業人員同工同酬。

  ——修改勞動合同法。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到2015年,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

  ——改善勞動條件。加快勞動標準體系建設,規範勞動定額標準管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實施安全生產戰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到2015年,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以及高危行業中央企業應急平台建設完成率達到100%,重點縣達到80%以上。到2013年,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和商貿8個工貿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均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到2015年,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行業領域以及冶金等8個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均實現安全標準化達標。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以及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起數均明顯下降。公開安全生產信息。設立舉報信箱,統一和規範「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

  ——實施職業病防治法。繼續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設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指標。

  ——面向城鄉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推動各地建立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到2015年,全國技能勞動者總量達到1.25億人,其中高技能人才達到3400萬人,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27%左右。

  ——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系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作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0%。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收入分配格局,實施扶貧開發攻堅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權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2011-2015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7%,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年均增長7%以上。調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逐步提高扶貧標準。實施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工程,對2.4萬個村整村推進。開展農村貧困勞動力實用技術培訓。堅持自願原則,對生存條件惡劣地區扶貧對象實行異地扶貧搬遷。繼續在邊境地區、地方病嚴重地區、災後恢復重建地區以及其他特困區域開展扶貧開發試點。繼續開展科技扶貧,推進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大力發展貧困山區林業,2015年貧困地區森林覆蓋率比2010年底增加1.5個百分點,力爭實現貧困農戶一戶一項增收項目。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條例。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推進城鎮棚戶區改造,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得到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加快林區、墾區、煤礦等棚戶區改造。「十二五」期間改造林業棚戶區(危舊房)81.53萬戶。

  ——幫助貧困農戶解決基本住房安全問題。繼續發揮政府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農村危房改造長效機制。2012-2015年,累計幫助500萬貧困農戶的危房改造。

  ——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法規政策體系,切實維護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做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

  (三)社會保障權利

  完善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均等覆蓋,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制定和修改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法規和規章。修改失業保險條例,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制定生育保險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等方面的規章。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到2015年,城鎮職工和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3.57億人,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到2015年,醫療保險基本覆蓋城鄉居民。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參保(合)人數較2010年新增6000萬人以上。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人數達到13.2億人。提高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財政補助標準。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在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均達到75%左右。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覆蓋所有統籌地區,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到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新農合參合率穩定在95%以上。

  ——修改失業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定。進一步健全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到2015年,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6億人。

  ——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到2015年,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1億人。

  ——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到2015年,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5億人。

  ——提高城鄉低保和社會救助水平。完善城鄉低保標準的科學制定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城鄉低保標準年均增幅達到10%,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城鄉低保分類施保,提高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到2015年,全國城鄉低保人數佔總人口的比例達到6%左右,實現應保盡保。逐步降低或者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推廣醫療救助診療費用結算「一站式」服務模式。修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

  (四)健康權利

  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健全醫療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保障公民健康權利。

  ——制定精神衛生法。研究制定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

  ——不斷提高人均期望壽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壽命達到74.5歲。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建設。到2015年,通過轉崗培訓、在崗培訓和規範化培訓培養15萬名全科醫生。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落實現有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低於25元標準,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等多項服務。提倡無償獻血,保障血液安全。提高居民急救服務的可及性。

  ——有效控制傳染病流行。加強艾滋病、霍亂等重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結核病的新發感染和病死率。縣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率達到100%。加強乘坐鐵路等大眾交通工具的旅客傳染病防治工作。構建口岸重大疫情疫病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口岸醫學媒介監測和攜病原體檢測。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識,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曉率達到50%以上。加強主要慢性病及高風險人群的早期發現和干預管理,35歲以上成人血壓和血糖知曉率分別達到75%和50%,高血壓管理率和糖尿病規範管理率均不低於40%。在全國30%的癌症高發地區開展對重點癌症的早診早治。

  ——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推進飲用水衛生監測網路建設,到2015年,國家飲用水監測網路覆蓋設區市和90%以上的縣,全國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決6000萬左右農村人口飲水問題。

  ——實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格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生產許可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召回制度、標籤標識管理制度等基本監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和快速查處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嚴厲打擊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全面落實地方病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點地方病危害。海南、西藏、青海和新疆四省(自治區)90%以上的縣(市、區)消除碘缺乏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95%以上的縣(市、區)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狀態。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區,95%以上的家庭落實以改爐改灶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基本完成已查明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區的飲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設。有效控制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消除大骨節病的病區村達到90%以上。消除克山病的病區縣達到90%以上。

  ——研究制定中醫藥法和藥品標準管理辦法。提高國家藥品標準,健全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加強藥品安全監測預警,完善藥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落實藥品安全責任,確保國家基本藥物質量安全。

  ——形成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落實《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年)》。各類體育場地達到120萬個以上,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設區的市、縣(區)、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普遍建有體育場地,配有體育健身設施。50%以上的設區市、縣(區)建有全民健身活動中心,50%以上的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建有便捷、實用的體育健身設施。5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有體育健身站(點)。

  (五)受教育權利

  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發展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提高公民總體受教育水平。

  ——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小學凈入學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學率達99%,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3%。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薄弱學校改造。推行教師在區域內流動,重點縮小區域內辦學差距。資源配置向中西部、農村、邊遠、民族地區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努力滿足農村學齡兒童的寄宿需要。

  ——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5%以上,學前一年毛入學率達到85%以上。「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投入500億元重點支持中西部農村地區發展學前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逐步完善城鄉學前教育網路。

  ——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質量。到2015年,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87%。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保持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扶持建設緊貼產業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專業,建設既有基礎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又有實踐經驗和技能的師資隊伍。逐步實行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促進高等教育發展。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戰略需要,提高教育質量和創新能力。實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興計劃,新增招生計劃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資源短缺地區傾斜,擴大東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區招生規模,加大東部高校對西部高校對口支援力度。

  ——進一步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完善國家獎助學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六)文化權利

  實施《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促進文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權利。

  ——加強文化立法。研究制定公共圖書館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著作權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制定完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配套的法規和規章。

  ——健全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網路。加強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向社會免費開放。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覆蓋20戶以下已通電自然村。全國廣播電視人口綜合覆蓋率達到99%。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資源總量達到530百萬兆位元組,入戶率達到50%。農村流動銀幕達到5萬塊,每個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場數字電影。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引導企業、社區積極開展面向農民工的文化活動。

  ——推動文化覆蓋和科技普及。到2015年,實現人均年擁有圖書5.8冊,期刊3.1冊,千人擁有日報達到100份,萬人擁有出版物發行網點1.3個,國民綜合閱讀率達到80%。加快農家書屋、城鄉閱報欄(屏)工程建設。實施科學技術進步法和科學技術普及法,制定公民科學素質基準,推進科普場館建設,啟動國家科普示範基地建設。

  ——加快互聯網建設。到2015年,互聯網普及率超過45%。互聯網固定寬頻接入埠超過3.7億個,城市家庭帶寬接入能力基本達到20兆位/秒以上,農村家庭帶寬接入能力基本達到4兆位/秒以上,實現2億家庭光纖到戶覆蓋。建設寬頻無線城市。逐步提高農村網路覆蓋和應用普及水平。

  (七)環境權利

  加強環境保護,著力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洋污染等關係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環境權利。

  ——修改環境保護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效防治重金屬污染。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事故應急體系和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跨省界斷面、污染嚴重的城市水體和支流水環境質量,減輕重點湖泊富營養化,進一步提高水功能區達標率,逐步恢復部分水域水生態。加大生態良好湖泊保護力度。持續削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啟動地下水污染修複試點。

  ——改善大氣質量。到2015年,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2347.6萬噸、2086.4萬噸、238.0萬噸、2046.2萬噸。重點區域可吸入顆粒物年平均濃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將細顆粒物(PM2.5)項目監測覆蓋地級以上城市。

  ——推進生態建設。到2015年,陸地自然保護區總面積占陸地國土面積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國家重點保護物種和典型生態系統類型得到保護。全國森林覆蓋率達到21.66%,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積達到1000萬公頃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20萬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9%,村屯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25%。

  ——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推進海洋保護區建設,強化對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的環境監管。

  ——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推進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民用輻射照射裝置退役和廢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和處置能力建設,基本消除歷史遺留的中低放廢液的安全風險。加快鈾礦、伴生放射性礦污染治理,關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鈾礦冶設施,建立鈾礦冶退役治理工程長期監護機制。

  ——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依法淘汰高毒、難降解、高環境危害的化學品,嚴格限制生產和使用高環境風險化學品。

  ——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努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全面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在刑事訴訟和執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實施刑事訴訟法。調整和細化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管理規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依法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積極為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創造條件。

  ——強化對刑訊逼供的預防和救濟措施。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階段應注重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重大違法行為的,檢察人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也應當訊問。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完善聽取律師意見的相關機制。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逐步實施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規範化改造。嚴格執行《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範》,將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按照辦案流程設置辦案區各功能室,並安裝全程錄音錄像和視頻監控系統,實時、動態監督管理執法辦案全過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依法擴大緩刑制度和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適當減少監禁刑的適用,明確適用非監禁刑案件的範圍。完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豐富社區矯正、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羈押人的權利

  進一步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

  ——保障被羈押人的權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規定。逐步實行被羈押人床位制,推動看守所醫療工作社會化,使被羈押人患病得到及時治療。

  ——防止不必要的羈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辦案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加強對刑事羈押期限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辦案機關嚴格執行換押制度;落實羈押期限即將到期預警和提示告知制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清理久押不決的案件,及時督促辦案機關儘快辦結羈押嚴重超過期限的案件。

  ——健全被羈押人權利保障機制。嚴格落實被羈押人入所體檢、定期體表檢查、收押權利義務告知、緊急報警等制度。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提訊和還押制度。完善對被羈押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心理干預、投訴調查處理以及特邀監督員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機制。健全被羈押人員約見派駐檢察官、派駐檢察官與被羈押人談話以及檢察官信箱等制度,預防並查處監管場所工作人員體罰、虐待、侮辱等侵犯被羈押人權利的行為。

  ——完善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檢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調查處理制度。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完善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法律援助、申請迴避等訴訟權利。

  ——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進一步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和證人保護制度。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嚴格執行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建立重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繼續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規範量刑裁量權,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規範量刑程序的規定,保障量刑公開、公正。

  ——進一步嚴格死刑審判和複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審理的程序,實行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死刑複核程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強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複核案件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死刑適用標準。

  ——修改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起訴、受理和開庭前準備程序,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證據制度、送達制度、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和審判監督程序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修改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和證據規則,保障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個人和組織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完善朝覲事務管理辦法。改進朝覲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為穆斯林群眾順利完成朝覲功課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勵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幫助宗教界解決部分項目建設中的實際困難。支持中國佛學院新校舍的建設、改擴建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支持西藏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四省藏區宗教活動場所設施的改建擴建項目。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後宗教活動場所恢復重建。加大對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的清真寺的幫扶力度。

  ——制定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相關規定的實施辦法。

  ——促進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國宗教界與國外相關宗教組織開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權

  深入推進政務公開,繼續從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權的範圍,不斷提高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水平。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推進政府辦事公開。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

  ——積極穩妥推進審計工作信息公開。堅持和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規範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堅持和完善特定審計事項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重大案件查處結果公告制度。

  ——不斷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和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免信息向社會公開制度。適時發布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及其崗位職責要求、考察對象或者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提高領導幹部任免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規範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

  ——推行廠務公開。到2015年,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廠務公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廠務公開達到80%以上,切實保證職工群眾的知情權。

  ——完善村務公開,以財務公開為重點,建立村務信息公開平台。

  (六)參與權

  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實施選舉法,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和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向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

  ——繼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促進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建設。制定慈善事業法,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逐步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全覆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制度達到80%以上。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七)表達權

  暢通各種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

  ——尊重和保障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開展視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等權利。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公眾進行交流,了解公眾意願,徵求公眾意見。

  ——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不斷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落實信訪條例,推廣和完善「綠色郵政」、「網上信訪」、「專線電話」、「視頻接訪」、「信訪代理」等做法。堅持各級領導幹部閱批群眾來信,推進領導幹部接訪下訪,加強信訪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推廣應用。繼續加強國家投訴受理中心建設,構建快速高效受理群眾訴求的綜合平台。

  ——保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表達權。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規章制度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保職工的利益表達渠道暢通。

  ——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權

  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切實保障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加大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議和批評方式,對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的監督力度。

  ——健全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個人和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防止違法增加個人和組織的義務。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審批過程、結果公開,強化全過程監控。

  ——嚴格執行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行政問責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質量、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問責力度。依法懲戒因失職、瀆職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修改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對舉報事項、舉報情況以及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及時糾正阻攔、壓制、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權利。

  ——擴大社會監督。加強特邀監察員、監督員、檢查員工作。強化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暢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渠道。

  三、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

  國家繼續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一)少數民族權利

  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保證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應數量的少數民族成員。對少數民族公民報考公務員依法給予照顧。

  ——重視培養和使用各類少數民族人才。加大少數民族黨政人才培養選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區實施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和農村人才支持計劃。繼續免費為民族地區農村定向培養全科醫生和招聘職業醫師,培養民族醫藥專業人才。

  ——保障少數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不斷增強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務能力,使民族地區的城鄉居民收入、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與全國平均水平差距明顯縮小,上學、看病、飲水、通訊、就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明顯緩解,牧區、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和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權利。落實促進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支持其他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和專項規劃,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增速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繼續制定實施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興邊富民行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在主要草原分布地區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牧民收入增幅不低於本省(區)農民收入增幅。大力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落實有關優惠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重視民族地區生態環境保護。

  ——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公共教育資源向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發展學前教育,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建設,積極穩妥推進雙語教育,大力推進職業教育,加大師資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教育對口支援。

  ——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加大對少數民族特色文化保護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對瀕危項目和年老體弱的代表性傳承人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集聚區實施整體性保護。支持民族傳統體育事業發展。

  ——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建設中國少數民族瀕危語言資料庫。

  (二)婦女權利

  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繼續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省、市兩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成員和縣級政府領導成員中各配備1名以上的女性。逐步提高縣(處)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女性擔任正職的比例。逐步提高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管理層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比例。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努力消除就業性別歧視。落實男女同工同酬。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適時修改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標準。推進已建工會的企業簽訂並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保障婦女平等獲得經濟資源和參與經濟發展的權利。確保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提高婦女生殖健康服務水平。完善城鄉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險覆蓋所有用人單位。提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死亡率。提高婦女常見病篩查率,提高宮頸癌和乳腺癌早診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逐步為農村育齡婦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費增補葉酸及多種營養素。推進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試點,為農村計劃懷孕婦女提供孕前優生健康教育等免費技術服務。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以及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化工作機制。

  ——打擊拐賣婦女犯罪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打防結合、以人為本、綜合治理,提高全社會的反拐意識和婦女的防範意識,為被解救婦女提供身心康復服務,幫助被解救婦女回歸社會。

  ——加強性別統計工作。完善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分性別數據的收集和發布。(未完待續)

  (三)兒童權利

  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推進兒童福利、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進程,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

  ——保障兒童健康權。不斷降低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嚴重多發致殘的出生缺陷發生率逐步下降,減少出生缺陷所致殘疾。低出生體重發生率控制在5%以下。中西部城市和東部地區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95%,中西部農村地區達到90%。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中小學生普遍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體能素質明顯提高。學生在校期間每天至少參加1小時的體育鍛煉活動。控制中小學生視力不良、齲齒、超重或者肥胖、營養不良發生率。

  ——加強校車和校園安全管理。

  ——保障兒童享有閑暇和娛樂的權利。在城鄉社區建設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遊戲、娛樂、教育、衛生、社會心理支持等服務的兒童服務場所。街道和鄉鎮配備1名以上專職或者兼職兒童社會工作者。

  ——保護兒童參與權利。根據兒童身心發展程度,鼓勵並支持兒童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創造有利於兒童參與的社會環境。

  ——消除對女童的歧視。落實計劃生育女孩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試行貧困地區女孩家庭的扶助制度。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逐步擴大兒童福利惠及面。完善孤兒保障制度,提高孤兒的家庭寄養率和收養率。逐步將無人撫養兒童、患有重病、罕見病兒童和重殘兒童納入保障體系。提高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率。保障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滿18周歲子女的生活、受教育、醫療等權利。增加孤兒養護、流浪兒童保護和殘疾兒童康復的專業服務機構數量。

  ——保護兒童人身權利。嚴厲打擊拐賣、虐待、遺棄、利用兒童進行乞討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為被解救兒童提供身心康復服務,妥善安置被解救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依法嚴肅懲處使用童工和對兒童進行經濟剝削的違法行為。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保障未成年人依法獲得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四)老年人權利

  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逐步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推進老年人服務體系建設,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政府為60歲以上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就業居民提供基礎養老金,每年為農村60歲以上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父母發放獎勵扶助金,初步實現全國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完善老年人優待辦法。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形式的照顧和優先、優待服務,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戶籍遷移管理政策,為老年人隨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健全家庭養老保障和照料服務扶持政策。

  ——實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到2015年,增加日間照料床位和機構養老床位342萬張。支持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建設。

  ——完善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轄區內65歲以上老年人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建立健康檔案。

  ——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對老年大學建設的財政投入,擴大老年大學辦學規模。增加老年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組織老年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為老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擴大老年人的社會參與,到2015年,成立老年協會的城鎮社區達到95%以上,農村社區達到80%以上。

  ——推動建設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區。全面推行城鄉建設涉老工程技術標準規範,以及無障礙設施改造和新建小區老齡設施配套建設規劃標準。

  ——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重點為高齡、獨居、失能和行動不便老年人提供維權服務。

  (五)殘疾人權利

  發展殘疾人事業,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健全相關的配套法規。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研究制定殘疾人康復條例,研究修改殘疾人教育條例。

  ——將城鄉殘疾人普遍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建立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為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穩定的制度性保障。

  ——全面開展社區康復服務。通過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1300萬殘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復。組織供應500萬件各類輔助器具,為有需求的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為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提供160萬人次的補助。

  ——提高殘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適齡殘疾兒童普遍接受義務教育。推動殘疾兒童以隨班就讀方式接受義務教育。為殘疾人提供與其需求和受教育能力相適應的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殘疾人職業教育,促進殘疾人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減少殘疾人青壯年文盲。

  ——穩定和擴大殘疾人就業。為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到2015年,城鎮殘疾人新增就業80萬人。

  ——加強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扶持800萬農村貧困殘疾人改善生活狀況,增加收入,提高發展能力。為80萬農村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培訓。繼續實施「陽光安居工程」,改善農村貧困殘疾人的居住條件。

  ——免費或者優惠向殘疾人開放各類公共文化場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公共圖書館為依託,建立盲人電子閱覽室。免費或者優惠向殘疾人開放公共體育設施,開展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加快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在全國創建無障礙建設市、縣、區。加強鐵路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開展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為貧困殘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補助。

  ——擴大盲文出版物出版規模。加強盲文出版基地建設,實現年生產盲文書刊1600種、70萬冊的規模。開發盲文樂譜、工具書、期刊、數字有聲讀物,出版盲人百科全書等圖書。

  ——健全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

  四、人權教育

  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人權教育和培訓,在全社會傳播人權理念,普及人權知識。

  ——將人權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計劃。強化對公務人員的人權教育培訓。支持人權研究機構編寫人權培訓教材,參與人權培訓工作。

  ——加強中小學人權教育。將人權知識融入相關課程,納入學校法制教育。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人權教育活動,推動中小學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營造尊重人權的教育環境。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人權公選課程和專業課程。支持人權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鼓勵開展人權理論研究。

  ——鼓勵並推動企事業單位普及人權知識,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企業文化。

  ——鼓勵新聞媒體傳播人權知識。提高全民人權意識,形成全社會重視人權的輿論氛圍。

  ——發揮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個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

  五、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和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

  中國繼續認真履行已參加的國際人權條約,積極開展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

  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對促進和保護人權的重要作用。及時向相關條約機構提交履約報告,與條約機構開展建設性對話,並充分考慮條約機構提出的意見與建議,結合中國國情對合理可行的建議加以採納和落實。

  ——撰寫《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六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

  ——撰寫《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四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審議。

  ——更新中國提交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履約報告,並參加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四次合併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中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首次提交的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八次合併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殘疾人權利公約》首次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繼續穩妥推進行政和司法改革,為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做準備。

  (二)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致力於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認真落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中國首次國別審查的有關合理建議,籌備並積极參加第二次國別審查工作。

  ——深入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推動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方式處理人權問題。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特別機制開展合作,認真答覆特別機制來函;根據接待能力併兼顧各類人權平衡的原則,視情況考慮邀請特別報告員訪華。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保持良好合作關係。

  ——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有關國家開展人權對話與交流,與發展中國家加強人權領域磋商與合作。

  ——繼續參與亞歐非正式人權研討會等亞太地區、次區域框架下的人權活動。

  六、實施和監督

  《行動計劃》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負責實施、監督和評估。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應高度重視,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和各地區特點,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動計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開展階段性調研、檢查和終期評估,並公布評估報告。

  ——在實施《行動計劃》過程中,尊重和發揮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創新社會管理機制,發揮社會組織在人權保障中的建設性作用。

  ——將《行動計劃》作為人權教育和培訓的重要內容,切實提高實施《行動計劃》的自覺性。

  ——鼓勵新聞媒體在《行動計劃》的宣傳、實施和監督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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