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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酷刑21:鞭撲

古代酷刑21:鞭撲

來源:中國歷史故事網 作者:admin   鞭撲是從古至今各代通用的刑罰。   原始社會裡人們放牧牲畜時,就開始製作鞭子抽打動物,後來移到人與人之間,用於對犯罪者實行懲罰。鞭打人的身體只傷皮肉,一般情況下不傷筋骨,所以古時稱之為薄刑。春秋時,臧文仲對魯僖公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當然,說鞭撲是輕刑,這是和各種傷殘人的肢體的酷刑想比較而言的。鞭撲時將人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我們也把鞭撲列為酷刑之一。   早在傳說中的五帝時代,鞭撲就已是刑罰的一種。《尚書·舜典》云:「鞭作官刑。」前人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為執政者權力的象徵,是統治民眾的工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樣。到了西周,地方官吏行使職權時,手裡要「執鞭度」,就是說要拿著鞭和度這兩件東西。鞭是懲治人用的,起鎮壓的作用;度是度量衡,用來檢查民眾互相買賣或繳納的實物稅的數量。當時的公、侯、伯、子、男等各種爵位的貴族出行時,護衛者要執鞭喝道,對於行為不法及越軌犯上者,要視其罪錯大小給以鞭三百或鞭五百的處罰。   春秋時,鞭刑成為常用的刑罰。奴隸主貴族不僅對犯罪的人予以鞭撲,而且對於犯有小過錯的平民或奴僕也動輒進行鞭責。單是見於《左傳》記載的,就有不少例子。魯庄公八年(前686)冬十二月,齊襄公在一個名叫貝丘的地方見到一隻野豬,用箭射它而沒有射中,驚懼之際從車上掉下來,傷了腳又丟了鞋。他讓徒人費給他找鞋子而沒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費直至鮮血淋漓。魯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國的子玉在蘇地練兵,曾對七人施以鞭刑。魯襄公十四年(前559),衛獻公讓師曹教他的寵妾彈琴,這位寵妾無禮,師曹用鞭打了她,衛獻公大怒,又把師曹鞭打三百。那時施行鞭撲時,被鞭者要脫去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動,常常血肉橫飛。徒人費受刑之後,曾解開衣服讓人看他背上的傷痕。   漢代,皇帝常用鞭撲處罰大臣。   漢明帝劉庄執法嚴峻,九卿顯官多曾受到鞭責。永平三年(60),明帝詔令賜給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縑,尚書郎暨禮在辦理時看錯了,賞三千匹,明帝大怒,將暨禮鞭責,幾乎致死。陽嘉二年(133),左雄上書說:「九卿位亞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義,加以鞭杖,誠非古典。」漢順帝劉保准奏,下詔廢除鞭刑。   漢代以後,鞭刑或興或廢,總的來說是延續未絕。三國時,鞭刑屢見使用。吳會稽王孫亮讓一名黃門侍郎拿個有蓋的銀碗到中藏吏那裡取交州進貢的甘蔗餳,黃門中和中藏吏原來有舊怨,就在餳糖里放幾粒老鼠屎,然後報告說中藏吏玩忽職守。孫亮派人調查,中藏吏說明了以前曾得罪過黃門的情況,並說庫房裡根本沒有老鼠。孫亮明白這是黃門有意陷害,就將黃門髡首並施以鞭刑。蜀張飛性暴,常鞭撻部下。《三國演義》寫為關於報仇心切,責成部將范疆、張達在三天以內辦齊白旗白甲,二部將略有抵觸,張飛就將他們各鞭三百,結果這兩人懷恨成仇,竟然殺了張飛,投降東吳。魏明帝曹壑於青龍二年(234)二月下詔減去鞭刑,但到了晉代又恢復舊制,《晉令》四十篇中的第十五篇即是關於鞭杖之刑的有關規定。南朝宋時,劉邕最喜愛吃瘡疤皮,認為它的味道勝過腹魚,有一天他去看望友人孟靈休,孟靈休正在生瘡,瘡疤皮落在床上,劉邕看見,拾起來吃了,孟靈休大驚,就把身上還沒有脫落的瘡疤皮也揭下來給劉邕吃。這個故事,就是人們常說的「嗜痂之癖」的來歷。劉邕在南康做官,他部下的二百多名吏員不論有罪無罪,輪流對他們施加鞭刑,讓他們的鞭瘡結疤,供他揭取食用。劉邕的做法,已超出刑罰的範圍,他是以鞭撲來滿足自己奇特的私慾。北齊時安德王高延宗任定州刺史時,常在樓上大便,讓人在下面張著嘴接他的屎,若有為難的表情,就用鞭打。他的殘暴行為和劉邕同工異曲。   南朝梁時,朝廷明文有鞭刑。天監元年(502)制定的《梁律》中,有「九等之差」的條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別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北魏的刑罰有鞭這一項,神麚年間(428~431)崔浩定律令,規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錢財贖免,若家貧無錢財,要加鞭二百。北齊時規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與笞各一百;又規定流罪應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換一次執鞭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從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五十下。   隋開皇元年(581),隋文帝楊堅下詔廢除鞭刑,但他自己並不嚴格遵守。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書批評文帝過分寵信高熲,文帝大怒,命令杖責李君才,當時宮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復鞭刑,但實行的時間不長。貞觀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見醫士用的《明堂針灸圖》,發現人的五臟都靠近脊背,針灸時若扎的穴位不準確,就會誤傷人命,因而聯想到鞭背的刑罰也會致人死地。他說:「鞭與棰是刑罰中較輕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該受輕刑為什麼要讓他承受重刑的風險呢?」於是,他下詔禁止對罪人鞭背。唐太宗不愧是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這一決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而且說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觀念。但是,唐太宗的詔令並未能使鞭刑禁絕。唐代的不少達官貴人仍然使用鞭撲對手下人進行責罰。如張鷟《朝野僉載》記載,廣州錄事參軍柳慶為人極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鹽,柳慶就將他們鞭打見血。又有韶州人鄧祐任安南都護,他家資富饒,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儉用,從不設宴請客,他的孫子有一次殺食了一隻鴨子,鄧祐知道了,說孫子擅自敗壞家財,鞭打二十。這只是兩個小事例,它說明鞭刑作為私刑使用時,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難禁。本文來源:中國歷史故事網,原文地址:http://www.gs5000.com/gs/kx/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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