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 仍須擔責
時間:2018年6月19日
地點: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萬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趙以其所有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小王未能如期還款,阿江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了具體還款時間,但小王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還款。2016年5月10日,阿江與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趙共同簽訂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老王和老趙以其有處分權的坐落於太原市桃園路的一處房產抵押,並將最終還款期限定於2016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後,小王仍不能償還借款,阿江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償還借款5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
迎澤區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小王向阿江借款50萬元,小王於2016年5月10還款2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6年5月25日一次性還清。2016年5月10日,阿江與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趙簽訂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老王和老趙願以其有處分權的一處房產作抵押,涉案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與阿江之間借貸關係成立,小王應當償還阿江借款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對於阿江與小王父母簽訂的抵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老王和老趙提供的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阿江請求老王和老趙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後阿江不服,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阿江與小王的父母圍繞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展開激烈的爭辯。
阿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小王父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合同當事人雙方沒有依法到行政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只會導致抵押權未設立的後果,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小王到期不能承擔還款責任時,小王的父母應當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房屋價值範圍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對小王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阿江訴稱。
阿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中雙方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小王父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阿江未能取得抵押權,喪失的只是優先受償權,並沒有喪失請求小王父母償還借款的權利。
小王父母: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未生效,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後,雙方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該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權也未設立,我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小王父母辯稱。
小王父母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涉案房屋為不動產,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城市的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後,涉案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故抵押合同未生效,他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新法優於舊法,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小王父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概括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認為,關於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我國擔保法與物權法有不同的規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時生效。但物權法第十五條對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時應當採用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阿江與小王父母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該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小王父母辯解該合同未生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阿江與小王父母簽訂抵押合同後,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未設立,阿江未能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沒有抵押權表明阿江沒有取得涉案房屋的優先受償權,並不會導致阿江失去請求小王父母承擔合同責任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生效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接受合同的約束,依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未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小王父母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表明二人認可該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同意接受合同條款的約束。阿江雖然沒有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權,其喪失的僅是優先受償權,並沒有喪失請求小王父母承擔合同責任的權利。小王父母應在小王不能清償或不完全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據此,法庭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小王償還阿江借款50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小王父母在抵押房屋價值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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