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如何定罪 - 110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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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如何定罪發布日期:2008-07-09 文章來源: 互聯網 案情:某市公安局查處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欲對犯罪嫌疑人甲採取強制措施。某區分局的公安人員乙偶然得知這一消息,在甲的家人向其探問情況時,乙將上述消息告知了甲的家人。甲得知後逃匿,後被捕獲。分歧意見:對乙的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乙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該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該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一般主體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乙的行為構成窩藏、包庇罪。該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評析:乙的行為似乎分別觸犯了上述三個法條,此外筆者認為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四個法條,涉及到法條適用中的法條競合犯問題,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包庇罪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競合,以及罪數中的想像競合犯問題,即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與其他三個罪存在一個罪過、一個行為、觸犯數個法益的想像競合情況。根據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而在普通的包庇罪與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存在包容競合關係的情況下,可以排除對包庇罪條文的適用。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是該罪的適格主體。該罪的主體要求必須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它究竟是特指對某一具體案件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泛指所有對於各種犯罪活動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筆者認為,該罪規定在瀆職罪一章中,立法的本意是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其犯罪行為就必然要與其具體的職務責任範圍有關。從這種角度來理解,乙不負有對該罪的查禁職責,他只是通過他人的職務行為偶然得到消息後透露給犯罪分子。因此對於該罪乙具有主體不適格性,因而不能以該罪認定其行為的性質。#p#副標題#e# 那麼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對於該罪的主體,在立法意圖上主要是懲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因而它是泛指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不是特指與具體犯罪有職責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的主體身份與此是相符的。在客觀方面,乙的行為符合了通風報信這一作為形式。在犯罪對象上,雖然該罪罪名中僅有黑社會性質組織,但上述解釋第五條中已明確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在犯罪目的上?熞蟻蚣淄ǚ綾ㄐ牛?無法排除使甲逃避查禁的故意。因而筆者認為對乙的行為認定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比較適當的。對於想像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理,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都包括基本犯和情節嚴重犯兩檔刑罰幅度,基本犯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嚴重犯中,前罪規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可以排除對處罰輕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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