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大赦
嘉慶四年大赦天下的詔書 |
統籌:李素靈 撰文:賴晨 |
歷史上
的
大赦
近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這是時隔40年中國再次實行特赦。
大赦與特赦,古今中外都有先例。在我國古代,出於濟法律之窮、啟發社會善性、協調上下關係等目的,每逢太平盛世大慶時,君王都會大赦天下。
司刺三宥赦
赦驪山之徒赦免制興盛
有記載的「赦」可以上溯到周朝。《周禮》中記載「司刺」這官職的功能時,提到「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謂「三宥」就是對於「不識」(無辨別能力)、「過失」(疏忽大意)、「遺忘」這三種情況的犯罪,按照「三宥」原則實行寬大處理。所謂「三赦」,就是「赦幼弱,赦老旄,赦蠢愚」,就是對小孩子、70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有缺陷者犯罪,予以赦免,不進行處罰。
雖然這和後代的赦免還不太一樣,但已有了雛形。
赦驪山之徒
先秦在戰國晚期會不時赦免罪犯,比如昭襄王曾經四度赦免罪人,孝文王以及庄襄王在即位時也都赦免過罪人。可是這種做法在奉行嚴刑酷法治天下的秦始皇即位後,發生了極大轉變,30多年從不一赦。
但凡事都有例外,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揭竿而起後,派兵數十萬逼近首都咸陽。秦二世胡亥只好接受了大臣們的建議,宣布大赦天下,命章邯率被赦免的20萬驪山刑徒討伐叛軍。
章邯認為,天下有不可用之將,而兵則皆可用。治軍有道,懦夫可成為精兵。他從咸陽的兵器庫中調集各種精良兵器,又從太僕屬下徵集大批軍馬,對獲赦的20萬驪山之徒進行編排集訓,一支剽悍的大軍迅速建立起來。
赦免制興盛
漢朝的統治者們認為,秦的滅亡是因為其統治暴戾,於是赦免的應用空前「興盛」。其赦免制度分為大赦、特赦、減贖三大類。
漢高祖劉邦為了鞏固不太穩定的政權,在位期間就共實施過9次赦免。漢武帝曾赦免多達18次。到了西漢末期,漢昭帝登基之初就大赦天下,在位的13年間也赦免了7次,而漢元帝和漢哀帝赦免也有10次和4次。東漢時光武帝赦免次數竟然達到了19次;東漢末年時,時局動蕩,赦令幾乎是一年一次。桓、靈、獻三帝,幾乎無年不赦,甚至一年數赦,其意在實行赦免以求穩定,但結果赦免越多,國家越是混亂,最終陷入惡性循環的怪圈,於是「天下潰敗決裂,不可挽回」。
漢朝的特赦制度也曾收到良好的效果。漢宣帝派龔遂為「盜賊並起」勃海郡(今河北滄州一帶)的太守,皇帝問龔如何打擊這些罪犯,龔遂回答說,渤海邊遠,得不到朝廷好處與教化,老百姓迫於饑寒,官吏又只知道打壓,所以皇帝的赤子才盜用了皇帝的兵器舞弄起來。漢宣帝於是要求宰相暫時不要按照現行的法律條文處理渤海郡事情,許可龔遂暫時可以便宜行事。龔遂到任之後,實行大赦政策,既往不咎,開倉放糧,資助貧困。果然,百姓積極響應,放下武器,賣劍買牛。從此渤海的老百姓過上安定生活,龔遂也成為循吏的典型。
大規模赦免
兩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社會動蕩不安,皇權常常受到威脅,為了維護統治,赦免制度就被推出來,甚至到了泛濫的地步。
司馬炎在位26年間,前後大小赦免就有14次;而「八王之亂」時,晉惠帝短短17年間,進行了大小赦免28次,最多一年頒布了7次赦令。東晉皇帝一共頒布了83次赦令。南北朝諸國大多立國時間短,戰亂時間多,一年多赦屢見不鮮。
「十惡」不赦
隋朝,國家的政治局面逐漸穩定下來,君王施行赦免的次數逐漸減少,大多數統治者對於赦免對象也開始審慎起來。隋文帝楊堅將「重罪十條」(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定為「十惡」,不予赦免。
不赦貪官
在唐朝,赦免制度日趨成熟,《唐律疏議》對此有細緻的規定,如對責任年齡及能力問題、不得赦免問題、不得因赦免而免除的法律責任等問題,都有細緻的法律條文。
對責任年齡及能力問題,《唐律疏議》規定:16歲以上未滿70歲的人對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70歲以上未滿80歲、11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以及白痴、啞巴、侏儒、一手或一腿折、盲一目的殘疾者,僅在犯死罪及幾類重要的犯罪時處以刑罰,其他收贖(出錢頂罪);80歲以上未滿90歲,8歲以上未滿11歲,以及雙目盲、兩肢廢、癲狂等篤疾者,犯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可上請皇帝減輕處罰,犯強盜或竊盜以及殺人罪可以收贖,其他罪不承擔刑事責任;90歲以上及未滿8歲的人,不論犯何罪,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不得赦免」,《唐律疏議》規定:必須予以嚴厲打擊的重大犯罪行為,即使有大赦,仍然要處死或流放。如赦書還未頒布,私自打聽得知,而故意犯罪的,因為其存在僥倖心理,為了避免助長罪惡,不論罪行大小,一概不赦免。惡逆、部屬奴婢毆打、謀殺、強姦主人的,一律不予減免。犯有造畜蠱毒(害人巫術)、殺害尊長親屬,或者反對皇權的謀反、謀大逆的,因為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即使遇到赦免,也不能免除其刑罰,仍然要流放。
對於「不得因赦免而被免除的法律責任」,《唐律疏議》中規定,「同姓為婚」、「娶逃亡婦女」、「奴娶良人為妻」等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由此所締結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即使遇到赦免,也要強制判離婚。因為赦免只能起到免除刑罰的作用,而不能改變婚姻關係的性質。赦免後應離婚而不離婚的,必須從重處罰,「杖八十」;如果官府判決離婚而拒不離婚的,就要依照強姦或通姦的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貞觀四年、貞觀九年兩次下詔大赦天下,赦令中都特別申明:官吏枉法受財者不在赦免之列。之後唐宋諸朝歷代赦令,亦都強調這一規定。
大赦施行多
到了開明的宋朝,天下大赦的頻率相當之高,大概平均18個月,皇帝就要來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宋朝的徒刑,規定最高只有3年。
《水滸傳》里的那些梁山好漢,一有了人命案,往往是選擇出去避風頭,然後老老實實地等天下大赦。實在不行,他們也會選擇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幾年牢。宋江殺了閻婆惜,後來要被刺配江州,父親宋太公對他說,你現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強盜,一年半載等到皇恩大赦下來,依舊回來父子團聚。
據《宋刑統》記載,宋朝的大赦雖多,但每一次都是鄭重其事,要舉行盛大的儀式,並夾雜有雜技表演,以吸引觀看,讓全國百姓都知道實行大赦了。儀式之後,各地駐首都辦事處的官員都在等候取旨。辦事處「各有遞鋪(驛站)腰鈴黃旗者數人,俟宣赦訖,即先發太平州、萬州、壽春府,取『太平萬壽』之語。以次俱發鈴聲,滿道都人競觀」。這樣,大赦信息很快就傳遍全國,囚徒在天亮之前則全部離開監獄。
濫赦致亡國
元朝受儒家和佛教影響,其赦免十分頻繁,平均兩三年一次,赦免的理由也很多:或者是因為新帝登基,或者因為要舉行重大典禮,或者因為出現了災異,或者為了懷柔和招安,還有因舉行宗教儀式而施行赦免的情況。不過元朝在立國之初是沒有赦免制度的。
1229年,乘窩闊台即汗位之機,耶律楚材勸他實行赦免,得其同意,這是蒙古汗國施行赦免的開端。
元代經常因為辦佛教儀式而釋放重囚。元成宗時(1295年-1307年),僧人借佛事為名,請求皇帝釋放罪人,以此作為祈福的方式,稱之為「禿魯麻」。從此以後,僧侶舉行宗教活動過後,肯定要釋放重刑犯,於是奸惡之徒紛紛通過賄賂僧侶來求得赦免。「赦宥」在元代一度成了姑息養奸的同義詞。
赦免泛濫的弊端很快就顯露出來。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中書省提出:自元貞年間(1295年-1297年)以來,因為辦佛事的緣故而釋放有罪的人,條件掌握得過於寬鬆,所以有關部門都不知道該怎麼辦了。成宗以後,僧徒貪求不義之財,以辦佛事為名庇佑罪犯已成為家常便飯。後來竟然出現「早上遇赦,晚上又犯罪被抓;上午出獄,晚上殺人;再三再四地犯罪,卻沒有一次被依法處理過」的現象。究其原因,就是因為有人包庇。
元代濫赦的直接後果是法度廢弛,政府對於百姓的控制力極度下降,官府的腐敗也日益滋生,最後元朝只存在了不到90年就滅亡了。
重典治亂世
明朝推行「重典治亂世」的原則,對於官民的犯罪行為,特別是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行為都予以嚴厲打擊。因此明代的皇帝很少實行赦免,大約是平均5年多才來一次大赦。
「重典治亂世」的法制原則是朱元璋定下來的。為什麼他選擇用重典治國呢?一方面,他在總結元朝滅亡的教訓時認識到,由於統治者的「寬縱」導致綱紀廢弛、「不修法度」,這是元朝滅亡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明初的社會內外交困。蒙古殘餘勢力在北方騷擾,倭寇在南方沿海作惡,大大小小的農民起義不時發生,為了爭權奪利,統治階級內部派系鬥爭激烈,同時社會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動也非常多,甚至達到了「前仆後繼」的地步,正如朱元璋所言,「棄市之人的屍體還沒挪走呢,要被殺頭的人又來了」。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朱元璋決心重典治亂世。
朱元璋出身於社會底層,對官吏貪贓枉法、欺壓平民十分痛恨,他也擔心功臣宿將們在自己死後欺負孤兒寡母,奪走朱家江山,為此,其重典多用來對付官吏和權貴。但空前的高壓和極權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相反會招致人們的反對,所以明朝也保留了赦免制度。據《明史》載,因郭桓案遭牽連而被處死的達到數萬人,民間稍微有點資財的人家都因此而破敗了。一時間民怨沸騰,不得已,朱元璋於同年八月下詔大赦天下。其後的胡惟庸、藍玉兩案也輾轉牽連了不少人,朱元璋又特地下詔大赦。
赦免四特徵
到了清朝,大赦越來越少,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採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清朝赦免制度有四個特徵:
其一,赦免的有關條例更加完備。《清史稿》載:清代「歷朝登極、升袝(將前一位皇帝和皇后的牌位擺進太廟)、冊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萬壽(五十歲以上生日)、皇太后六旬以上萬壽(六十歲以上生日)及武功克捷之類」,照例都會有大赦。
其二,赦免的末世特徵更強。從形式上看,嘉慶、道光年間的赦宥制度似乎寬減、釋免的範圍愈來愈廣,實際執行的刑罰愈來愈輕,但如果結合清政府頒布的限制條款進行綜合考察,就會看清嘉道時期赦宥制度的真面目。因嘉慶時期階級反抗、民族反抗異常激烈,道光時期內外交困,矛盾重重,兩朝都須集中力量對付危害君主專制的政治犯罪,故不能不通過赦宥一般刑事犯罪,來掩飾法律鎮壓。
其三,赦免名目有所減少。由於清朝恰好是我國封建社會的衰落時期,階級矛盾、民族矛盾交織在一起,社會並不十分穩定,所以清朝的赦免相對較少,赦免的種類和名目也相對較少。
其四,赦免因循守舊。地主階級在掌握政權數千年之後,早已腐朽不堪。清朝的統治集團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都極其保守,就連清朝的赦免也表現出奇特的因循守舊的特性。光緒十一年(1885年),清廷下詔施行赦免,而赦免的理由竟然是:乾隆十一年、嘉慶十一年、咸豐十一年、同治十一年都曾經施行過赦免,所以現在「謹循成憲」(恭敬地遵循已有的法令)而施行赦免。這未免有些可笑。赦免,在清末已經失去其原有的意義,成為例行公事的走過場、搞形式了。
總之,綜觀我國古代赦免制度的源流和發展,呈現幾個特點:王朝強盛時赦免少而且赦例嚴格,國政混亂時赦免多而過於寬和;赦免條件隨意,儘管法律、詔令等對赦免的種類、程序、方法等都有詳盡的規定,但實踐中總有損益、刪減,並不是嚴格按照律令執行;赦免形式複雜多樣;赦免程序莊重複雜;罕有赦免貪官。
周
清
晉
秦
隋
宋
明
漢
唐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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