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的幾個關鍵概念,不搞清的安全人遲早要吃大虧!

1、什麼是遲報?遲報要承擔什麼責任?

  所謂遲報,是指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情形。例如:某公司2015年6月1日8:00發生一起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後,現場安全員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但公司負責人到當天中午12:00才向屬地安監局報告,則屬於遲報,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遲報行為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刑事責任,我們會在後面講。)

2、什麼是漏報?漏報要承擔什麼責任?

  所謂漏報,是指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情形。例如:某公司發生一起較大事故,當場死亡5人,事故發生後,安全員將5名死者的名單用小紙條分批報告給企業負責人,放在企業負責人的辦公坐上,而企業負責人在打電話向安監部門報告時,在未發覺的情況下不小心把寫有1名死者名字的紙條弄掉到垃圾桶里,進而只向安監局報告了4人死亡。

  漏報所要承擔的責任同遲報相同,具體請看第1條。

3、什麼是謊報?謊報要承擔什麼責任?

  所謂謊報,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情形。例如:某公司A車間因工人違章操作於2015年6月1日8:00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工人甲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但公司負責人向安監部門報告時卻說是B車間因工人違章操作於2015年6月1日10:00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工人甲受傷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

  謊報事故,公司將面臨巨額罰款,有關人員輕則罰款,重則坐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行為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什麼是瞞報?瞞報要承擔什麼責任?

  所謂瞞報,是指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情形。例如:某公司2015年6月1日8:00發生一起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後,公司主要負責人並未向安監部門報告,6月3日,有群眾通過12350熱線向安監部門舉報該公司發生事故的情況,接到舉報後,安監部門工作人員立即前往查證,經查,該公司確實在6月1日發生了一起一般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行為就屬於瞞報。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3號令)原來規定要「故意隱瞞」才算瞞報,而安監總局第42號令在修改13號令時,已刪除「故意」這個詞,也就是說,並非故意隱瞞才算瞞報,只要事實上隱瞞了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都算瞞報。

  瞞報所要承擔的責任同謊報相同,具體請看第3條。

5、遲報、漏報與謊報、瞞報有何異同點?

一、適用法律方面。

  儘管我們認為無論遲報、漏報還是謊報、瞞報,都是既有可能發生在企業主要負責人身上也有可能發生在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等其他人員身上的,但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罰則中,遲報和漏報只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而言,而謊報和瞞報則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

  而在《刑法》中,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則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至少應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車間主任、安全管理人員)、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如班組長、工人)等人。

二、主觀意圖方面。

  遲報和漏報,兩個概念的關鍵字都應該落在「報」上,也就是說,無論是遲報還是漏報,負有報告職責的人都是主動報告了的,並沒有要撒謊、隱瞞的想法。

  而謊報和瞞報,兩個概念的關鍵字分別應該落在「謊」和「瞞」上,也就是說,負有報告職責的人本身並不想如實的報告所以撒謊,或者壓根兒就是想瞞著不報。

6、不依法報告事故,可能要坐牢!

  《刑法》關於未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方面的罪名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啥叫情節嚴重?

  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第六條。

我們建議您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所有安全管理人員都不願看到的,但是一旦事故已經發生,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做的就是協助公司依法報告事故,爭取外部救援力量及時參與救援,把損失降到最小。每一個安全管理人員,都應該樹立發生事故必須依法報告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公司又保護自己還保護工人。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清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3號令);

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安監總局第42號令);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安監總局第77號令);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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