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統治蒙古的機構:理藩院、會盟與札薩克旗
07-13
一、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統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最高權力機構。 1631年,漠南東部以科爾沁為首的蒙古諸部,先後歸順了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極設立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各部里設蒙古承政 一員,負責處理有關蒙古事務。1636年,漠南蒙古諸部均歸順清朝。清太宗設立了蒙古承政(俗稱蒙古衙門),以負責處理蒙古事務。由於需要處理的有關蒙古 事務日益增多,因此,1638年六月,將蒙古承政改為理藩院。博洛任理藩院承政(相當於尚書),塞冷為左參政,尼堪為右參政。 1644年(順治元年)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擴大了機構,增加了人員。1662年,復將理藩院升格,使之與中央六部同等,內設錄勛、賓客、柔 遠、理刑四司。1699年,劃柔遠為二,曰前司和後司。1757年,改錄勛司為典屬司,賓客司為王會司,柔遠後司為旗籍司,前司為柔遠司。乾隆年間,又增 設徠遠一司(1761年),使理藩院各機構更加完整。理藩院共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和滿漢檔房、司務廳、當月處、蒙古房、內外館、銀 庫等機構。 旗籍司承辦內札薩克(內蒙古二十四部)及內屬部的疆理(各札薩克旗、總管旗以山河之名表以圖,確定其游牧界)、封爵(凡六等:親王、郡王、貝勒、貝 子、鎮國公、輔國公)、譜系(各考其得姓受封之始,皆記以世次)、會盟(凡內札薩克六盟,各定其所會之地)、軍旅郵傳兼稽游牧內屬者(凡呼和浩特土默特、 黑龍江布特哈皆是)。 王會司承辦內札薩克六盟王公、台吉、公主、額駙等的年班、進貢、俸祿、燕賚等事宜。 柔遠司承辦外札薩克蒙古(喀爾喀、科布多、新疆土爾扈特、青海以及阿拉善、額濟納)汗、王、貝勒、貝子、台吉、呼圖克圖喇嘛的年班、進貢、俸祿、燕賚等事。 典屬可承辦外札薩克各游牧疆界、封爵、會盟、驛遞、邊疆貿易、屯戍並稽游牧內屬者(察哈爾、巴爾呼、額魯特、扎哈沁、明阿特、烏梁海、達木)。 徠遠司承辦回部札薩克、伯克歲貢、年班等事。番子、土司亦如之並典外裔職貢(附牧回域卡倫外,布魯特、內附者各給以銜。歲遣使輸馬。哈薩克、浩罕、博羅爾、巴達克山、愛烏罕各效其職貢)。 理刑司承辦外藩蒙古及回部的刑罰,制定蒙古律條,審決重大案件。清廷制定了《理藩院則例》、《蒙古律例》等,以此作為統治蒙古的法律依據和準繩。 1696年,康熙帝命理藩院,將清太宗以來陸續發布的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蒙古的法令,彙編成《理藩院則例》,作為處理蒙古事務的法律依據。1789年(乾隆 五十四年)在康熙時所編的《理藩院則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和補充,彙編成新的《理藩院則例》二百零九條。1812年(嘉慶二十年),將《則例》再行修訂, 將其內容擴編為五百二十六條。 《蒙古律例》的產生,早於《理藩院則例》,是《理藩院則例》形成的基礎。1643年(崇德八年)《蒙古律例》正式頒發。1667年,理藩院頒發了順治朝以來增定的條例。1741年,又完成了新修訂的《蒙古律例》。1795年,《蒙古律例》再次重新刊印頒行。 各地都有理藩院的派出機構和司員。烏蘭哈達、三座塔、神木、寧夏等處派駐司員各一人,分駐塔子溝筆帖式一人,主管蒙古人訴訟之事。察哈爾游牧處理事員 外郎十六人(察哈爾各旗官員內番選)主管游牧察哈爾民人訴訟之事。張家口、喜峰口、獨石口、殺虎口、古北口等處,駐紮司官和筆帖式各一人,主管蒙古郵驛政 令。圍場總管一人(康熙四十五年置,乾隆十四年始隸理藩院,嘉慶七年改熱河都統),左、右翼長各一人,章京、驍騎校各八人,主守木蘭圍場,專司巡察。 二、札薩克旗與會盟 17世紀20年代末,蒙古東部的科爾沁、敖漢、奈曼、內喀爾喀五部以及喀喇沁等部,先後相繼歸順清朝。1634年十月,清太宗皇太極命大臣阿什達爾 漢、塔布囊達雅齊前往碩翁科爾山(今哲里木盟科爾沁左翼後旗境內),召集科爾沁、敖漢、奈曼、巴林、札魯特、翁牛特、阿魯科爾沁、喀喇沁等部的貝勒會議, 劃定了各部牧地疆界,分配了民戶,各民戶不得越界游牧。1636年十月,內宏文院大學士希福、蒙古衙門承政尼堪、塔布囊達雅齊與都察院阿什達爾漢奉命前往 內喀爾喀五部和察哈爾、科爾沁諸部,稽查戶口、編置牛錄、建旗。經過多次稽查,編審旗分佐領,授札薩克以及設盟,逐步完善和鞏固蒙古地區的統治機構,達到 了"眾建而分其力"的政治目的。 後來,清朝把所屬蒙古地區劃分為外藩蒙古和內屬蒙古兩部分。外藩蒙古又有外札薩克蒙古和內札薩克蒙古之別。內蒙古四十九旗為內札薩克蒙古。喀爾喀八十 六旗、科布多十九旗、新疆伊犁將軍管轄的十三旗、青海二十九旗以及阿拉善旗、額濟納旗為外札薩克。內外札薩克的主要區別在於,內札薩克盟有兵權,並直屬於 理藩院;外札薩克盟無兵權,並受當地將軍或辦事大臣及參贊大臣節制。內屬蒙古(察哈爾、巴爾虎、額魯特、扎哈沁、明阿特、烏梁海、西藏達木蒙古)一般不設 札薩克,也沒有王公世襲封爵。內屬蒙古各部"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魏源《聖武記》卷3,中華書局1984年)。分別轄於當地將軍、大臣和都統,並轄 於理藩院。 內蒙古的札薩克旗與會盟。1635年,設三旗。1636年,設二十二旗。1642年,增加到二十七旗。1662年,增加到四十七旗。 1676年 (康熙九年),增加到四十九旗,這四十九個札薩克旗,分為六個盟。其中科爾沁六旗、扎賚特旗、杜爾伯特旗、郭爾羅斯二旗共十旗,在科爾沁右翼中旗境內會 盟,稱哲里木盟。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在土默特右翼旗境內會盟,稱卓索圖盟。敖漢、奈曼、阿魯科爾沁、克什克騰、喀爾喀左翼旗、巴林二旗、札魯 特二旗、翁牛特二旗共十一旗,在翁牛特左翼旗境內會盟,稱昭烏達盟。烏珠穆沁、浩濟特、蘇尼特、阿巴噶、阿巴哈納爾各二旗共十旗,在阿巴噶左翼、阿巴哈納 爾左翼二旗界內會盟,稱錫林郭勒盟。四子部落、茂明安、喀爾喀右翼旗、烏喇特三旗共六旗,在四子部落境內會盟,稱烏蘭察布盟。鄂爾多斯七旗,在鄂爾多斯左 翼中旗與右翼前後旗接壤之處會盟,稱伊克昭盟。 喀爾喀的札薩克旗與會盟。1655年,喀爾喀三汗在清朝的壓力下,遣子弟到京,盟於宗人府,形式上設左右翼八札薩克。 1686年,由於內訌,喀 爾喀左右翼會盟於庫倫伯勒齊爾,將札薩克旗增至十九個。1688年秋,喀爾喀會盟於蘇尼特旗阿魯額勒蘇台,又增設了幾個札薩克旗。1691年,舉行多倫諾 爾會盟,共編札薩克旗三十二個。1696年,清聖祖打敗博碩克圖汗後,喀爾喀返回故地,其札薩克旗增至五十五個。至1713年,設札薩克旗六十五個; 1725年,增至七十四個。1759年,將喀爾喀四部及所附厄魯特、輝特二部,編為八十六旗。土謝圖汗部二十旗會盟,稱為汗阿林(汗山)盟;賽音諾顏部二 十二旗及厄魯特二旗會盟,稱為齊齊爾里克盟;車臣汗部二十三旗會盟,稱為克魯倫巴爾和屯盟,札薩克圖汗部十九旗及輝特部一旗會盟,稱札克畢賴色欽畢都爾諾 爾盟。 青海蒙古札薩克旗與會盟。1697年,青海和碩特達什巴圖爾為首的部分台吉來朝,被封為親王、郡王、貝勒、貝子,但並未授札薩克。鎮壓羅卜藏丹津反清 鬥爭後,1725年開始編旗。和碩特二十一旗、綽羅斯二旗、輝特部一旗、土爾扈特部四旗、喀爾喀部一旗,共編二十九旗。初不設盟,若需盟議,由西寧辦事大 臣召集,在察罕托羅海會盟。1751年,改為每年會盟一次,均由西寧辦事大臣召集。 阿拉善、額濟納札薩克旗。阿拉善旗祖為巴圖爾額爾克濟農和羅理,是青海和碩特顧實汗第四子巴延阿布該阿玉什的長子,拜巴噶斯汗所養。博碩克圖汗統一準 噶爾後,和羅理率部逃至阿拉善。1697年,清朝授和羅理為札薩克多羅貝勒,稱阿拉善旗,不設盟。額濟納旗祖為額濟勒土爾扈特阿玉奇汗之侄阿拉布珠爾。 1698年,阿拉布珠爾曾跟他的母親去西藏朝拜。1704年,路經北京時,被康熙皇帝扣留,在北京居住多年,被封為固山貝子。1753年,授阿拉布珠爾之 孫羅卜藏達爾札為札薩克,稱額濟納旗,不設盟。 科布多的札薩克旗與會盟。1753年九月,準噶爾汗國杜爾伯特部首領車凌、車凌烏巴什、車凌蒙古為達瓦齊所迫,率一萬多人歸服清朝。1754年四月, 將杜爾伯特部編旗分佐領。其左翼十一旗,附輝特部一旗,共十二旗,稱賽因濟雅哈圖左翼盟;右翼三旗,附輝特一旗,共四旗,稱賽因濟雅哈圖右翼盟。1771 年,土爾扈特台吉舍楞及從子沙喇扣肯隨渥巴錫汗從額濟勒來歸,遂授札薩克,稱新土爾扈特二旗,與新和碩特一旗(1796年授札薩克)共三旗,稱青塞特奇勒 圖盟,牧於科布多西南的布拉干河一帶。 新疆土爾扈特、和碩特札薩克旗與會盟。土爾扈特汗渥巴錫率部返回故土後,清廷作了安置。1772年和1775年兩次調整牧地,以分而治之的原則,編旗 設盟,確定了牧地。渥巴錫汗所屬稱舊土爾扈特和舊和碩特,共分十三個札薩克旗和五個盟。在喀喇沙爾一帶所設土爾扈特四旗,稱南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在和博 克薩里設三旗,稱北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在庫爾喀喇烏蘇一帶設二旗,稱東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在精河設一旗,稱西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在珠勒都河一帶設和 碩特三旗,稱中路巴圖塞特奇勒圖盟(資料來源:內蒙古社科院歷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發行版)。發貼者南蒙古時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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