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量刑指導規範
「量刑,顧名思義,它要有一個計量的過程、有一個尺度,而不是法官憑自己感覺來確定一個刑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幸說,今後江蘇法院的審判人員要逐步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掌握具體的刑罰計量過程和方法。
田院長說,當前,在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的大環境下,由於法官的個人因素、社會治安等因素的影響,不同法院、不同地區、不同法官對同一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會有不同的差異。但過大的差異可能導致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會使人們對量刑產生不信任感。江蘇省高院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導規範》旨在指導全省法官在判案時,有一個相對一致的量刑方法和標準。
規則解讀
一,數額型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根據這一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年~20年不等。那麼,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15年?兩者有何區別?可以說,法官在自由裁量時的空間彈性非常大,容易滋生腐敗判案,對法律的威嚴也是一種損害。
《量刑指導規範》明確指出,對於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來確定相應的量刑基準。有人用通俗的話形象地描述為「貪多少錢判多少年」。 二,非數額型犯罪
那麼,對於非數額型犯罪,也以法定刑的中段作為量刑基準。例如,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為該法定刑的量刑基準,法官在此基礎上根據犯罪的其他情節作上下浮動。 三「自首」也有差別
此外,《規範》還規定了法官在量刑時要考慮的事實因素,除了要考慮刑法總則和分則規定的事實因素外,還應考慮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等酌定要素。例如,同樣對於「自首」,有積極主動自首和走投無路自首的區別,法官在判案時應考慮這些因素。 四,緩刑的應用
一般緩刑適用緩刑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但刑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規範》明確了凡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上述條件的,一般應當適用緩刑。
8種情況不得緩刑針對社會爭議極大的關於緩刑的適用,《量刑指導規則》明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犯罪造成嚴重後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2、毒品犯罪的再犯;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4、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或多次受到行政處罰;5、犯罪後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不好;6、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7、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8、無法落實考察幫教措施。有這八種之一之情節者,一律不得被判以緩刑,以防止放縱犯罪。實質上,這就是對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限制或制約。 4個要件可以不需要判處刑罰
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無從重量刑要素;犯罪產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財產;認罪態度較好。 6種方法確定罰金數額 對於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比例的犯罪,應按照罪行的輕重來確定罰金數額,但最低不得少於1000元;有犯罪數額的,按1000元至犯罪數額的2倍判處罰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若有犯罪數額,按犯罪數額的1至5倍判處罰金;有數個罰金的,按相加原則並罰;確無經濟能力的,可判處相對較少的罰金數額。 5種情形二審時應給予改判
《規範》規定,有以下5種情形的,二審、再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1.超越法定刑的;2.在法定刑幅度內,但量刑明顯偏重或偏輕的;一審對足以影響量刑的要素沒有考慮的;二審中發現新的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量刑要素的;二審改變一審認定的事實,導致量刑要素髮生改變的。
澄清誤區
統一量刑沒有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此次出台的《規範》從根本上講,是為法官作出了量刑的統一的規則,但並沒有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田院長說,法官在判案時,仍可按照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對案件價值的評價一定幅度內作出判決。正如相同的公式不一定得出完全一樣的結果,規則絕不是追求量刑的完全一致。
南京市雨花台區法院刑庭庭長王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規範》的出台是對法官判案的更加有利的監督,有助於指導法官作出更加公平、均衡的判決。
司法展望
1 使具體的每個量刑都有統一的起點
江蘇高院負責人說,將繼續組織全省刑事判決審判人員認真學習新規則,學會具體的量刑計量過程,掌握科學的量刑方法,摒棄過去估堆量刑的方法,使每一個具體的量刑都有統一的起點。根據個案的情節差異,作出刑罰有度的判罰,真正體現刑事司法的公正。
2 逐步建立科學的三級量刑體系
江蘇高院表示,《量刑指導規則》向全省法院系統公布以後,各市中級法院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出常見犯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基層人民法院可研究本地常見犯罪的具體量刑尺度,確定個案的刑罰,從而「逐步建立科學的高院、中院、基層法院的三級量刑體系」,真正實現地區之間、法院之間、法官之間的量刑的相對平衡。
3 裁判文書上將寫出量刑理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幸說,經過一定時期的學習後,高院將要求法官在裁判文書上詳細說明個案的量刑理由,二審、再審時,對於量刑理由不實、不足或不清的判決,應依法加以糾正,爭取經過幾年的實踐,全省刑事法官能建立統一量刑的標準和尺度,實現全省刑事案件量刑的規範和均衡。
作者:李克誠
(來源: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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