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增長如何更好地提升國民幸福感
提高國民幸福感需要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和生態等多維度的協同,甚至也需要對社會價值觀以及社會成員消費理念進行適宜引導。只有在國民幸福感提升的基礎上,經濟增長才更有內在穩定性和持續驅動力,也只有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前提下,居民的多元需要才能更好地得以滿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保持了持續高速的增長態勢,1978-2009年GDP和人均GDP的年均增長率分別為9.8%和8.8%,2010年我國更是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從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個角度看,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均是一個事實。如果說經濟增長具有「工具理性」,國民福祉和幸福感的持續提升則具有「價值理性」,經濟增長只有轉化為國民福祉和幸福感提升才有實質意義。1978年以來,我國國民幸福感雖在時序意義上不斷增進,但其與經濟增長相比仍存在相對滯後狀態。蓋洛普世界民意調查(Gallup World Poll)在2005-2009年對全球155個國家和地區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顯示中國的國民幸福指數(Happiness Index)排在第125位。儘管人們對此排名的精確性仍有分歧,但它至少部分地揭示了我國經濟增長與國民幸福增進之間存在不對稱。理解這種不對稱的形成機理,探求最優的改進舉措,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題中應有之義。經濟增長與國民幸福存在偏差的主要成因經濟增長通常指一國在特定時期內商品和服務價值的增加程度,而國民幸福感則是人們對自身生活滿意程度的感受。經濟增長具有客觀性和單一性,而國民幸福感卻具有主觀性和多樣性,主觀性是因為幸福感與個體的自我體驗息息相關,而多樣性則源於幸福感需要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多維度的支撐。顯然,理解國民幸福比理解經濟增長要困難得多,而增進國民幸福比實現經濟增長也要複雜得多。然而,國民幸福感首先構建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上,從提升國民幸福感的角度去審視經濟增長依然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經濟增長與國民幸福之間的偏差主要源於以下因素:其一,就增長方式而言,從支出角度來看,經濟增長可分解為三個部分: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以及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其中最終消費支出與本國居民的消費、進而與國民福祉和幸福感提升聯繫最為緊密。1978年以來,我國以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為主要驅動力,依靠要素稟賦優勢的充分發揮實現了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然而,最終消費支出/GDP在整體上呈現出持續下降的態勢,1978-2009年最終消費率從62.1%降至48.0%,而2009年最終消費支出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僅為45.4%。毋庸置疑,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具有非常明顯的投資-出口主導特徵。就可行性而言,在起飛階段依靠投資-出口主導來驅動經濟增長是合適的,但在國內外經濟發生重大轉折的背景下,此種經濟增長方式的支撐條件日益弱化。此種方式的衍生後果是最終消費始終成為需求「短板」,而經濟增長也就難以充分地轉化為國內消費擴張和國民幸福感提升。其二,就收入分配而言,1978年以來,我國國民收入雖呈現持續提高態勢,但國民幸福感不僅取決於收入絕對數量,而且取決於收入分配格局。就政府-居民而言,財政收入/GDP反映了政府-居民的財富分配情況,1995-2009年我國財政收入增速高於GDP增速,財政收入/GDP從10.3%增至20.1%,政府消費支出/最終消費支出則從22.8%升至26.8%。就居民-居民而言,基尼係數標度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程度,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2007/2008》顯示中國的基尼係數為0.469,我國已從初期收入分配最均等的國家之一快速轉變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國家之一。居民收入差距表現在城鄉、地區、勞資和行業等方面,就對差距影響最大的城鄉差距而言:1985-2009年城鄉人均純收入差距從1.85倍增至3.33倍,而城鄉人均消費支出差距則從2.2倍增至3.7倍。在居民收入佔比下降且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形下,部分社會成員、尤其是利益「相對受損者」自然難以體驗增長帶來的「幸福」。其三,就社會保障而言,社會保障主要指政府針對居民的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基本教育等需求所提供的保障或福利,作為社會風險的「緩衝器」和秩序維持的「安全閥」,社會保障關係人們對未來的預期和當期的消費,關係國民對當前和未來生活需要的滿足程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的社會保障狀況已有較大改善,但當前社會保障存在覆蓋面小、保障度低、配置群體不均等的問題。2008年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低保人數占城鎮居民的比重分別為36.1%、20.4%、32.9%和3.8%。更重要的是,在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背景下,相對於市民,農民在獲取社會保障層面依然處於劣勢。2008年在貧困線調至人均純收入785元之後,我國農村貧困人口數仍達4007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占農村人口的比重僅為7.6%。在社會保障供給亟待完善的前提下,很多居民很可能會迫於生計而疲於奔命,但卻難以基於穩定預期而感受到生活的愉悅和充盈。深化體制改革以持續提高國民的幸福指數提高國民幸福感需要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和生態等多維度的協同,甚至也需要對社會價值觀以及社會成員消費理念進行適宜引導。但在經濟層面,現行的經濟增長方式、收入分配格局和社會保障架構弱化了經濟增長向國民幸福的有效轉化。直面經濟增長與國民幸福之間的偏差不是要否定此前經濟高速增長的重大意義,也不是要「延續」偏差並單純追求經濟高速增長,而是說中國社會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必須通過體制改革深化來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使經濟增長能夠更好地轉化為居民消費、社會福祉和國民幸福。只有在國民幸福感提升的基礎上,經濟增長才更有內在穩定性和持續驅動力,也只有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前提下,居民的多元需要才能更好地得以滿足。當前,我國強調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包容性增長等,這些均體現了對經濟增長與國民幸福之間偏差的積極回應。此偏差的成因具有多樣性、複雜性和長期性,因此,我國必須從體制完善的角度去消除偏差產生的「土壤」,為經濟增長有效轉化為國民幸福提供常規性體制支撐。1、凸顯居民消費在經濟增長中的主導性地位。國民幸福與其消費水平緊密相關,提升國民幸福感必須強調居民消費的重要性。這涉及三組關係:一是增長速度與增長質量的關係,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追求經濟超高速增長具有合理性,但在公平正義問題凸顯的背景下,單純追求超高速增長很可能會導致風險累積,基於包容性和共享性的較快增長應成為經濟發展的理性選擇。二是消費、投資和出口之間的關係,投資-出口主導的增長方式在可行性和合意性兩方面均面臨著挑戰,我國必須將投資-出口主導的增長方式轉變為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增長方式,依靠內需啟動來夯實經濟持續發展的內源性基礎。三是居民消費-政府消費的關係,政府消費/最終消費支出提高有助於增強政府的行政能力,但政府消費和居民消費之間存在「此多彼少」的替代關係,我國必須依靠居民消費/最終消費支出穩步提高來促使「國富」更好地轉化為「民富」。2、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以增強要素配置效率。增進國民幸福需要要素配置效率的持續提高,尤其是勞動者要有穩定的就業、收入和消費預期。在漸進式改革的背景下,我國要素市場化程度在某種程度上滯後於商品市場化程度,資本和勞動的流動性和對接程度尚不充分,這不僅加劇了資本的短期投機或境外流轉,而且弱化了國內的就業創造和居民消費。未來,我國必須加快資本、勞動等要素的市場化進程,在資本層面,應依靠財稅體制改革平等對待國企、外企和民企,通過資本市場發育為民企發展提供融資支持,在「國退民進」的思路下切實降低民企的行業進入壁壘,從而為更多資本注入國內實體經濟部門創造有利條件;在勞動層面,應通過深化戶籍改革降低農村勞動力的流轉成本,逐步實現農民工的職業流轉和身份轉化相一致,依靠民企壯大和服務業發展拓寬勞動者的就業選擇空間,通過人力資本提升來增強勞動者的職業選擇和薪酬談判能力。3、加快社會建設以改善勞動者的談判地位。企業-居民是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資本-勞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與資方相比,勞動者人數眾多但力量較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人和農民的生活狀態已有很大改善,但其在薪酬確定、福利獲取、權利維護等方面仍處弱勢。增進國民幸福感應提高勞動者滿意度,提高勞動者滿意度除政府調控(例如:提高最低工資和實施農業「四項補貼」)之外,更重要的是應提高工人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依靠社會建設增強這兩大主體的自生性談判能力。未來,我國應重點基於功能發揮去發展工會和農協,就工會而言,應規避資方或行政對工會組織的過度介入,將工會真正打造成勞方開展薪酬談判、職工培訓、就業介紹的有效平台。應大力扶持農業經濟組織發育,在「農有、農治、農享」的基準下,增強農民的市場談判能力。4、採取多元化措施縮減國民收入分配差距。收入差距持續拉大、且差距部分源於「規則漏洞」,這對高低收入者而言均存在社會風險。我國要提高國民幸福感就必須著力縮減國民收入分配差距。未來,應將農民收入增長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抓手,應從規避自然-市場風險的角度提高家庭經營性收入,從就業創造和權利擴展的角度提高工資性收入,從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賦能」提高財產性收入。同時,應凸顯稅收制度在調節收入差距中的基礎作用,對高收入者施行較高稅率,對中收入者應通過適度降稅來擴充其階層規模,對低收入者應通過稅收減免和轉移支付來維持其體面生活。最後,在機制設計中鼓勵人們依據自身的努力和才幹獲得報酬,遏制部分成員依據其制定或影響「遊戲規則」的位置而獲取不當收入,激勵「陽光收入」而規避「黑暗收入」將有助於人們形成正確的財富觀,有助於人們體驗自身付出所帶來的成就感。5、依靠財稅體制完善來強化政府的公共職責。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公共產品供給狀況整體有很大發展,但與微觀主體的需求相比,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公共產品供給依然存在改進空間。在以GDP作為行政考核的主要指標、且地方政府「財權-事權不匹配」的情形下,許多地方政府的「理性選擇」就是既越位(例如:過度行政審批)、也缺位(例如:忽視社會保障)。未來,必須依靠機制設計來重塑中央-地方的經濟關係,一方面應改進以GDP為基準的行政考核方式,在地區「行政錦標賽」中將民生保障、環境治理、創新能力等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另一方面應完善現行的「分權化」財政管理體制,依靠適度的「財權下沉」和「事權上移」增強地方的財政支出能力。同時,應將居民自下而上的力量和中央自上而下的力量相結合,形成對地方政府公共產品提供績效的科學評估模式,以在政府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的基礎上持續提高國民的幸福指數。(作者:高帆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經濟學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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