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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下車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開門下車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2014年7月16日 星期 三 江蘇經濟報 第B02版:法治· 綜合

  陳某乘坐朋友的汽車前往外地辦事,到達目的地後,乘坐在後排的陳某打開後排左側車門欲下車,門剛打開,周某騎電動車撞到該車後排左側車門上,周某摔倒在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死於嚴重顱腦損傷。經事故認定,被告人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析案]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筆者同意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主體方面,被告人陳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適格主體。《刑法》第133條並未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作出特殊限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本案中,被告人陳某作為機動車乘客,屬於非交通運輸人員,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進而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同樣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客觀方面,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並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案案發地位於市中心馬路,是正在正常運行中的道路,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7條規定: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打開左側車門下車之前,沒有充分盡到向後觀望的注意義務,其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導致電動車駕駛人周某撞到打開的左側車門上摔倒身亡。因而,在主觀方面,陳某行為顯然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觀方面的要求,應認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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