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學】 | 互聯網金融專題系列之二:P2P網貸應否允許中國模式存在?

導語

互聯網金融模式層出不窮,P2P網路借貸因其實現公眾化點對點信息交互和資金流動而被納入互聯網金融範疇。自2005年全球首個P2P貸款網站在倫敦成立以來,P2P網貸模式被各國紛紛效仿。我國P2P網貸平台最早於2007年上線,並在2012年和2013年進入爆發期,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產生了重要影響。然而,P2P網貸在我國借鑒過程中發生「異化」,除極少數平台仍然保留歐美國家原始面貌外,中國特色的P2P網貸模式異軍突起發展迅速。雖然中國模式的P2P網貸有投資者安全性和專業放貸主動性的合理考慮,但是其合法性來源不明、各項風險難以有效控制以及法律監管存在空白等問題突出,現實中發生的平台破產和捲款潛逃事件都使人產生質疑:P2P網貸應否允許中國模式存在?

一、傳統P2P網路借貸與P2P中國模式

(一)傳統P2P網路借貸

1.P2P網路借貸的起源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或稱個人對個人信貸。而P2P企業,就是從事點對點信貸中介服務的網路平台。[1]個人借貸是私人之間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由於信息不對稱和缺乏對借款人的有效約束,民間借貸更多在熟人網路中展開並且空間範圍有限。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個人借貸的範圍與可能性都大大增加[2]。P2P網路借貸[3]的主要對象是短期、小額借貸者,本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其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利用率等方面。2005年3月,全球首個P2P貸款網站Zopa在倫敦成立,這一信貸模式憑藉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個性化的利率定價機制,使借貸雙方互惠共贏,一經推出便得到廣泛的關注和認可,迅速在其他國家複製。目前國外知名的P2P 網貸平台主要有英國的Zopa、美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德國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韓國Popfunding等。其中,以英國的Zopa和美國的Prosper最有代表性。[4]

P2P網貸的一般流程是:借款人在網站發布借款金額、用途、還款期限及收支狀況等信息,同時也標出個人所能承擔的最高利率。借出方綜合借款人的各項信息,決定是否出資以及出資的金額和利率。[5]

P2P 網貸的主要特點包括:一是直接透明,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簽署個人間的借貸合同,一對一地互相了解對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及時獲知借款人的還款進度;二是信用甄別,出借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評估和選擇,信用級別高的借款人將得到優先滿足,其得到的貸款利率也可能更優惠;三是風險分散,出借人將資金分散給多個借款人對象,同時提供小額度的貸款,風險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四是門檻低、渠道成本低,P2P 網路借貸使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信用的傳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進行,社會閑散資金可以更好地進行配置。[6]

2.傳統P2P運營模式

現在全球著名的P2P借貸網站Prosper利用在線拍賣平台對貸款進行競價拍賣[7],是純粹的中介型借貸平台,需要完成的工作主要是傳遞信息,完成交易[8],出售平台服務並收取服務費[9]。英國Zopa網上互助借貸公司在整個交易中代替銀行成了中間人,責任包括借貸雙方交易中所有有關借款的所有事務、完成法律文件、執行借款人的信用認證、僱傭代理機構為出借人追討欠賬等等,其特點在於分散貸款、劃分信用等級、強制按月還款,網站擔負了更多的工作,較好地控制了風險。另外,英國的Kiva是典型的非營利網路借貸平台,主要服務於落後國家低收入的企業和家庭,網站採用「小額投資+批量出借人」的模式來控制風險,同時需要依賴當地合伙人(Field Parter)來進行貸款管理。[10]

2007年6月,上海拍拍貸正式上線,成為國內第一家P2P網貸公司。拍拍貸基本仿照Prosper模式,運營至今堅持做純信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拍拍貸對借款人只有信用要求而無抵押,對出借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出借人和借款人完全是自行交易,拍拍貸只是作為一個見證人和交易平台存在。[11]

(圖1:拍拍貸模式流程圖[12])

可以看到,國外網貸平台的用戶群體和運營模式不完全相同,根據不同分類標準又可區分多種類型。但是,傳統P2P網貸呈現出明顯的「純平台、純線上、無擔保」的核心特徵。

(二)P2P中國模式

由於中國金融生態、市場需求與法治環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P2P網貸在引入和發展過程中發生異化,產生了有別於傳統P2P網貸的延伸模式。

1.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專業放貸人[13])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其中,第三方個人與P2P網貸平台高度關聯,一般為平台的內部人員。P2P網貸平台則將第三方個人債權打包成理財產品供投資者選擇,並負責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以及貸後管理服務。[14]此種模式為宜信公司首創。

(圖2:債權轉讓模式流程圖[15])

2.有擔保模式

有擔保模式,是指P2P網貸平台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對貸款提供本金保障服務,以先行墊付或購買壞賬合同等形式承擔貸款逾期和壞賬風險,包括平台自身擔保模式和第三方擔保模式。[16]典型代表為紅嶺創投。

(圖3:有擔保模式流程圖[17])

(1)平台自身擔保模式

平台自身擔保模式,是指由P2P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資金安全提供保障。進行賠付的資金,一種來源於平台的自有資金,另一種是專門的風險準備金,一般是從借款人的借款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目前一般為2%),然後直接劃撥入P2P下方的賬戶,但不記為平台的收入。在這種模式中,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的借貸協議中一般都會包括這樣的本金保障條款「貸款到期時,如果出借人無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可以將債權轉讓給平台,平台會先行墊付本金給出借人,然後將此筆壞賬劃入平台自己名下,再由平台對貸款人進行追償。」

(2)第三方擔保模式

第三方擔保模式,是指P2P網貸平台與第三方擔保機構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務全部由外在的擔保機構完成,網貸平台不再參與風險性服務,其中,第三方擔保機構為有擔保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擔保公司。在第三方擔保模式中,小貸公司和擔保公司進行對平台項目進行審核與擔保,網貸平台給予其一定比例的渠道費和擔保費。

二、中國式P2P的法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積累了10萬註冊用戶、自稱「中國最嚴謹網路借貸平台」的哈哈貸發布了關閉通告。哈哈貸的終結對國內發展得如火如荼的網路借貸而言猶如一盆冷水,這一借貸模式的運作方式、背後潛在的風險及發展前景等迅速在行業內掀起了層層波瀾,同時也引發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和警覺。2011年8月23日,在哈哈貸發布關閉通告後一個月,銀監會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與人人貸中介公司之間的防火牆,嚴防人人貸中介公司幫助放款人從銀行獲取資金後用於民間借貸。[18]

(一)中國式P2P網貸的共同風險

不管債權轉讓模式還是有擔保模式,都存在身份模糊、違約犯罪和信息泄露等共同的基本問題,這也是傳統P2P模式自身存在的缺陷。在分析中國式P2P網貸的特殊風險之前,有必要對其共同風險予以介紹和呈現。

1.法律性質存在爭議

對於P2P網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存在著「信貸服務中介」與「准金融機構」的爭議。

(1)信貸服務中介

支持者認為,P2P網貸公司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協助雙方進行交易。整個交易由借貸雙方自主完成,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借貸雙方資金轉讓。因此,線上的P2P網貸平台不是金融機構,只是提供諮詢和中介服務的機構,不應背負非法從事借貸業務的法律責任。平台會員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19],受到法律保護。[20]

另外,目前我國對P2P網貸平台的規範主要表現為兩種途徑,一種是通過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予以規範,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以公司的方式引導網貸平台入駐,要求將有關交易數據登記備案,對P2P 的業務進行監管;另外一種是通過信息服務行業協會進行規範,如上海,把P2P網貸平台定性為金融信息服務機構。從這兩種模式來看,都是將P2P 網貸平台定性為信貸服務的中介機構,而並未將其定性為準金融機構。[21]

(2)准金融機構

我國的P2P網貸平台目前主要以中介服務公司、貸款諮詢公司的名義在工商機構註冊,但其從事的業務卻是資金融通的金融性質業務,[22]明顯超出簡單中介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範圍。[23]

關於金融機構的定義,普遍存在以下兩種:一是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二是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在第一種定義中,判斷主體是不是金融機構,包括是否從事金融服務業與是否是金融中介這兩個限定條件,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融通的服務,完全符合第一種對金融機構的定義。在第二種定義中,關於是否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界定,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貨幣信用活動。一般認為,貨幣信用活動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活動,信用活動雙方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在經濟活動中,信用媒介的主要角色是充當中介,一方面集聚資金形成債務,另一方面運用資金形成債權,並從中獲利。顯然,民間借貸網路平台並不符合這個定義,因為在整個借貸活動中,網路平台既不是債權人,也不是債務人,而是為雙方牽線搭橋的角色。因而,網路平台並不完全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只能稱其為準金融機構。[24]

2.借貸雙方風險

(1)借款人信用風險

目前,各P2P網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但是由於我國缺乏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網貸平台的審查更多的是一種形式審查。一方面,此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客觀的信用評價。[25]由此便存在借款人惡意拖延或拒絕還款而導致的信用風險。

(2)貸款人稅務風險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只要發生將資金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徵收營業稅。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稅率。因此,投資人在網貸平台中得到的利息所得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網路借貸剛剛興起,網貸規則不夠健全,加上我國公民個人納稅意識不強,投資人存在偷逃稅的法律風險。[26]

3.資金來源及用途難以審查監管

雖然P2P網貸平台在其網頁上通常要求出藉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借款人資金的使用要與登記的使用用途一致,但對這些規定並沒有實際有效的執行措施,網貸平台很難對每筆資金的來源狀況和流向進行核實。出於防範風險和增強流動性的需要,網貸平台一般將出借人的資金拆分為若干份額,出借給不同的借款人使用。正是這個特徵導致出借人的每筆資金交易都較為複雜,資金的真實流轉狀況也難以辨識。加之我國網貸平台進入門檻低,特別是一些小規模平台,業務範圍並不明確,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極易成為洗錢的新通道。[27]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一旦借款人違反借款時關於資金用途的約定就會加大違約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 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28]

4.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貸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制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29]

5.借貸雙方信息安全保護不足

為確保交易雙方身份的真實性,P2P網貸平台往往要求客戶上傳自己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個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財產狀況、電話號碼等。如果P2P網貸平台沒有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麼將極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和濫用。在美國的 Prosper中,貸款人的身份和個人信息受到嚴格保護,即使出現逾期也不會公布借款人的個人保密信息,更加不會出售、盜用和採取其他方式發布貸款人的信息。同時,借貸網站建立了強大的網路安全系統,比如Lengding Club 目前已經和美國最著名的在線隱私封裝公司Truste合作,防止用戶信息意外泄露。[30]而我國目前的一些P2P網貸平台,只要登錄註冊之後就可以隨意查看借款人的相關信息,這對借款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是相當不利的。甚至一些不規範的網貸平台將收集來的客戶信息打包出售給其他公司,以此牟利。[31]

(二)債權轉讓模式的法律風險

1.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認定進行了規定[32]。債權轉讓模式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33],現實中已經發生的「捲款跑路」等事件也證實了法律風險的存在。

另有研究認為,在這個模糊地帶,核心問題在於:轉讓雙方是否形成新的存款、債務或者股權關係,專業放貸人是否有先獲取資金放貸再轉讓債權的行為。這些問題的答案,是判定「債權轉讓」和「吸收資金」的法理邊界的重要依據。「是否基於已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成為判定中重要的法律事實。何況,非法集資的概念往往和「不明確資金用途」以及「非法佔有為目的」相關,而這在正常的債權轉讓中並沒有出現。另外,《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雖然合同法沒有對轉讓的具體金額、期限、次數做出明確規定,但僅以此條文而言,可認為該債權轉讓行為尚在《合同法》的合規區間內。[34]

2.非法證券化

有觀點認為,在債權轉讓模式中,有基於資產支持的流通證券,以未來現金流為支撐,也有對投資者進行一對多(金額錯配)轉讓的情況,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35],極有可能導致風險擴散化、公眾化。

反對觀點稱,債權轉讓模式並沒有將資產劃分為固定份額對公眾發售,也沒有進行產品衍生,同時轉讓的對象也有限。無論是《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企業債券的界定還是《公司法》第154條對公司債券的界定,均將公司企業債券界定為有價證券,《證券法》更是將公司債券和股票歸為證券的範疇而予以統一監管。有價證券具有兩項最基本的特徵:(1)合約的標準化。《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公司法》均對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構成要素進行了統一的法律規定,確定債券實行標準化的合約。(2)合約的自由流通轉讓。《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公司法》、《證券法》更是對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予以了詳細規定。就P2P借款而言,儘管借款人通過公共平台舉債,本質上也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但債權債務的載體是一份份獨立的借款協議。儘管每一個P2P平台實行的也是標準的格式化借款合同,但這種借款合同對應的是每份具體的金錢借貸,對具體的借貸標的沒有均等細化為標準的債務計量單位,遠沒有形成有價證券所要求的標準化合約。因此,借款人通過P2P公共平台募集資金而形成的債務合約屬於普通的金錢債務合約,並不構成標準合約化的公司企業債券。[36]金融監管和行為性質都是基於具體風險的,對其進行風險評估後出台措施才是值得考慮的問題。目前來看,其風險並沒有公眾想像的那麼大,風險公眾化和擴大化的可能性不大。[37]

3.關聯風險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其內部業務和機構的關聯性複雜,形成了內部循環。其目前普遍的情況是:P2P網貸平台、專業放貸人賬戶、信用審核及評級機構、投資者(理財)服務機構、借款人服務機構都為同一控制人,具有極高關聯性。若是客戶挑選、信用審核、資金結算、債權轉讓、逾期追償等行為都是由關聯性很強的機構完成,從邏輯上講,在債權信息是真實的情況下,其沒有引入第三方機構而實現內循環,這種關聯性引發的譬如虛假增信的道德風險仍然是存在的。[38]

4.信息披露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模式中涉及的金額錯配(即非全部權利)牽連到三方的合同,必是多方的信息交互和關係發生。在此轉讓過程中,為獲得過程簡便和更大操作空間而制定籠統的三方服務合同,容易忽略債務人的權利,或者乾脆使投資人和借款人處於信息隔離的狀態。另外,由於P2P網貸平台不直接參与債權債務,因此壞賬指標並不出現在其財報中。雖然風險儲備金科目可部分反映相關指標,但其反映非常有限。即使查詢該專業放貸人的銀行流水或者進行有限的債權信息抽樣調查,由於期限錯配和金額錯配,也使得獲得具體指標難度極大。[39]

(三)有擔保模式的法律風險

1.超範圍經營

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了公司的經營範圍。[40]此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進一步肯定了企業原則上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超越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存在得不到法律認可的風險。

法律上對一般超範圍經營(不需要經營專項許可)保持容忍度,但是進行批量化(非單一)的擔保行為屬於需要許可的特殊目的經營活動,還需接受地方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的業務監管,而不僅僅是登記註冊管理。網貸平台自身擔保模式中,平台按照一般工商企業註冊,但業務範圍中並不包含擔保業務,槓桿比率超過擔保公司法定要求,也不接受地方政府指定部門的金融監管[41],實際上屬於超範圍經營。

2.關聯風險

關聯風險一方面包括相同機構多項業務的關聯,另一方面包括不同機構之間的關聯風險。在平台自身擔保模式以及擔保機構為關聯公司的第三方擔保模式中,貸款與擔保具有高度關聯性,風險仍然在機構內部,沒有實現分散或轉移。尤其是擔保實質和槓桿率不匹配可能引發槓桿風險。[42]。

3.經營風險

為招攬客戶,目前很多P2P網貸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計劃,對部分產品提供資金擔保,承諾借款人逾期不還借款時,由網貸平台代為償還借款,以此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這種加入平台自身信用的網路貸款模式,已經將原來平台所具有的無風險性收入或業務模式轉化為有風險的擔保收入或業務模式,一旦借款人違約,單筆標的風險就有可能演化為平台的經營風險,最終可能導致網貸平台因經營不善而倒閉。[43]

4.信息披露

對於有擔保模式來講,雖然其壞賬率可以通過賠付金額來初步確定,但即使拋去風險儲備池的賠付情況不論,其往往設置了賠付標準和賠付時間上的嚴格限制,而使得財務報表上的賠付金額處於不完整統計和存在時間差的情況。且其並不按照擔保公司的會計規則填報,賠付金額的具體數值也有可能淹沒在財務費用和其他科目之中[44]。

三、允許存在與否關鍵在於風險控制與法律監管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到,P2P網貸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異化出多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模式,也伴生有眾多隱性或顯性的法律風險,一定程度上對市場經濟和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也對我國現有的風險防範和法律監管機製造成了強烈衝擊。那麼,是否應當允許中國式P2P的存在呢?

我國互聯網金融變革剛剛開始,金融法制難以實現同步發展。作為中國金融變革的組成部分,P2P網貸並非只是一種技術,而是理念與方式的革新,展現了金融和互聯網的結合在個人端的巨大能量。它對盤活民間資本、滿足個人和企業的小額融資需求、促進個人消費和創業、推動小微企業的生產和發展以及幫助落後地區和弱勢群體的生產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國外P2P網貸平台也存在多種不同經營模式,同樣是為了滿足多樣化需求。是否允許中國式P2P網貸的存在,不應僅僅因為其存在風險或現實損害而全盤否定,而是應該分析問題的深層原因,通過風險防範機制的建立和法律監管的完善予以引導和規範,從而發揮其有利作用。

(一)構建內容全面的監管體系

在發達國家,P2P網貸平台受到嚴格監管,如英國的Zopa需要辦理英國的消費信貸許可證(Consumer credit licence),業務受英國金融監管局、金融租賃協會、金融申訴機構的監督。美國的Prosper 和Lending Club的各項業務則需經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運營審查並取得金融服務運營牌照,而Prosper曾因違規銷售金融產品被SEC停止全國範圍內的貸款業務。[45]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構建較為完善的監管體系。

1.細化法律規範,明確法律地位

建議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在前法基礎上統一立法,在各市場行為的法律性質、機構形式、資格條件、監管方式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從而使P2P網貸平台逐步規範,進入更加確定的發展軌道。更明確的法律地位應當在《放貸人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體現出來,或者出台更細緻的《網路借貸管理辦法》。[46]具體可以包括以下規定:(1)網貸平台、出借人、借款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2)網貸平台的資格認定和職能;(3)網貸業務範圍邊界;(4)網貸平台監管部門的職能;(5)法律救濟的手段和程序以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47]

2.明確監管主體,規範准入退出

香港對於P2P 網路借貸的發展構建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機制,其核心是1980 年制定的《香港放債人條例》。該條例規定了P2P 網貸平台的成立條件、註冊程序,並以其信用體系為基礎構築了完善的防範和監管機制。在美國,2010 年奧巴馬政府頒布了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授權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BCFP)加入對P2P 網路借貸的監管。[48]

關於我國的監管模式,一種設想是實行多個部門聯合分工監管,具體操作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平台設置前置審批和業務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註冊登記,審查其作為一家工商企業是否擁有足夠的手續合法經營;工信部門對其備案,審查網站內容的合法性。三家監管部門以銀監會為主導,各司其職,實現「權責利的統一」。[49]另有觀點認為,P2P網貸屬於小型微型金融範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衝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因而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例如,小微金融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訂行業發展規範。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 P2P 網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50]

在准入條件的具體設置上,首先要確定 P2P網貸平台的業務範圍。對於目前已出現的P2P中國模式,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業務或模式,立法者都應當保持謹慎但開放的態度,在成熟可行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考慮業務差異設置有差異性的准入條件。[51]在具體退出市場時,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還貸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另外,由於 P2P 網貸平台存在的沉澱資金利息歸屬不明,可以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52]

3.強化監管重點,實行風險評級

通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從而嚴格避免P2P網貸平台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騙活動的可能性。對於中間的資金清算結算賬戶,尤其是債權轉讓模式中的專業放貸人賬戶進行嚴格流動性監管。若有必要,相關部門可以強制其公布相關審計數據和必要流水。[53]在賬戶設置上應遵循賬戶分離的原則,即用戶資金和網站運營資金分賬管理和使用[54]。對此,由權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對資金進行託管、結算和監督程序,可以效仿證券行業的資金託管和清算辦法。政策層面上可考慮指定公共平台或者接受嚴格監管的平台來負責中間的流動性監管工作。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網貸平台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55]。

政策部門應該考慮對P2P網貸平台進行機構風險評級,對社會和投資者公布,發布風險警示。同時通過財稅政策、資本金註冊和補充要求、風險警示窗口指導和投資者保護政策引導進行風險控制。比如,要求其按照風險比率補充資本金用於風險控制。

(二)加強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

1.信息披露與管理

金融市場上的風險主要來源於信息不對稱,通過構建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降低P2P網貸的風險。網貸平台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可比性的原則向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信息,並鼓勵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信息。[56]Zopa、Prosper 和LendingClub 均對交易數據實施公開披露,定期更新網站運營情況,包括公布不同信用級別和期限的借貸規模、交易筆數、借貸利率、不良貸款水平等。如LendingClub可以查閱每一筆借貸交易的具體運行情況(包括風險級別、利率、期限、是否逾期等),資金出借方可根據不同風險等級水平作出恰當的投資選擇。[57]

另外,P2P網貸平台對客戶基本資料和信用資料進行收集、使用和保存,應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或授權,對客戶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貸平台應制定科學、完善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將客戶信息用於本平台信貸業務之外的業務,除向徵信系統提交借款人數據外,未經客戶允許,不得將客戶信息提供給交易之外的機構和個人。[58]

2.運營關聯性的合理切割

該合理切割包括有擔保模式中的網貸平台業務和擔保關聯業務的切割,以及與關聯擔保公司的切割;債權轉讓模式中的資產評級業務不能由與專業放貸人關聯的機構來操作,保持其風險審核和資產評級的獨立性,而非內部循環等等。[59]

3.優化業務管理

對於債權轉讓模式,要嚴格其內部控制,參考銀行業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首先,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身份和信用審核機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並對貸款條件、操作流程、審批手續等作出明確的規範。其次,應規範設置債權轉讓的比例,嚴控 P2P 網貸系統風險。再次,應健全債權轉讓的協議,並且嚴格管理資金,對於用戶因轉賬而產生的在途資金應存入委託監管的銀行的無息監控賬戶中,由銀行對網路信貸平台的轉賬賬戶「專戶專款專用」的情況進行監控,按時出具託管報告,向監管部門提交[60]。最後,貸款平台要建立健全貸後管理工作,監控貸款人的資金使用、還款等情況,並對違約的款項進行專門的管理。[61]

對於有擔保模式,應當根據自身設計的擔保條款方案特點,並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規定,全面防控擔保業務風險。具體而言,首先自身設計的擔保條款要建立在擔保風險可控的範圍內並具有可操控性;其次擔保業務應當設立各項監控指標,並受到嚴密的日常監管與監控;最後要建立起完善的追償機制,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為原則,進行代償後管理。[62]

(三)建立聯動配套的社會管理

1.行業自律組織

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訂行為規範,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範,以實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63]首先是業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徵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單公示機制64],最好和行業平台形成共享的常態備案機制;其次,應當考慮對授信共享機制形成共識和初步行業標準;再次,成立必要的自律性組織,承擔道義監督和警示責任[65]。

2.獨立意見機構

P2P網貸公司應該加強與獨立意見機構的合作,包括:(1)第三方支付機構,資金交易結算都通過第三方機構實現,不能使用平台自身賬戶進行託管結算,切斷資金線和業務線的聯繫,平台也不能享有在三方賬戶中資金的支配權;(2)獨立審計機構,定期審計,尤其是對壞賬率和流動性指標進行審計,保持信息公開透明;(3)獨立律師事務所,定期審計公司法人的狀況,檢查債權債務關係,抽查留底文件尤其是流轉文件,核實相關數目事項若有必要,對客戶進行訪談;(4)獨立資產評級機構,用其來避免上文所說的債權轉讓自評自賣行為。[66]

3.社會信用體系

有學者認為,應當在明確了信息公開的前提下,制定標準化的徵信系統,實現不同地區和部門間的信息對接和信息共享,實現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體系。同時,將徵信業務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中剝離,由國務院另行成立徵信監督管理機構,人員上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自調遣組成,設置成獨立的徵信業監督管理機構,實現預期中的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徵信體制。[67]另有觀點認為,當前,我國徵信體系的建設還停留在政府主導的運作模式下,市場參與程度不高,為了提高運作效率和推進服務創新,應當考慮允許引入市場主體參與到徵信體系的建設中來,發揮市場的競爭和優化作用。此外,我國還應借鑒和學習國外的經驗,出台我國個人徵信體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應借鑒和學習國外對個人信用評級的方法和標準,從而制定適合我國的網路信貸評級標準,最後還應促進現有徵信系統與 P2P 網貸平台之間的合作。[68]

結語

以債權轉讓模式和有擔保模式為典型代表的中國式P2P,是P2P網貸在中國特殊環境中的異化和延伸。它既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有生力量,也是眾多金融風險和法律問題的罪魁禍首。作為新生事物,中國式P2P將面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的金融和法律風險;作為異化結果,中國式P2P更容易引起社會爭議乃至批判否定。但是,P2P網路貸款的中國模式背後,有其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發展動力,僅僅因為存在未知風險或現實損害而嚴格限制或全盤否定或許操之過急。深入分析,引導規範,適當監管,揚長避短,應當是面對互聯網金融浪潮時應當做出的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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