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吸毒行為不是犯罪,但是違法

個人吸毒行為為什麼違法?

趙四ZS,反射弧可繞地球兩圈

在我國,單純的吸毒行為並不違反刑法。刑法總則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章節下,偏偏沒有規定所謂的吸毒罪。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非法持有一定數量以上(非法持有鴉片 2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毒品的吸毒者才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吸毒者同時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時構成犯罪;再或者同時構成了其他相關的毒品犯罪時,吸毒者才可能受到處罰。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吸毒行為只處治安行政處罰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為什麼不專門規定吸毒罪來禁止吸毒呢?(即,為什麼吸毒不是犯罪)

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吸毒是單純的自傷行為,並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殺、自殘行為並不觸犯法律一樣,這種自傷行為並不在刑法的保護的範圍之內。

或者換句話說,吸毒是一個人純粹的個人行為,在不對外界產生消極影響之前,是沒有懲戒的必要的。

另一方面講,吸毒者可以被視作藥物依賴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吸毒成癮是一種發生在大腦的慢性複發性疾病,吸毒者屬於疾病患者。

那麼為什麼要專門頒布此類《關於禁毒的決定》來控制吸毒者的個人行為呢?(即,為什麼吸毒要歸於違法行為)

這主要是從維繫社會穩定方面來看:

吸毒行為與毒品犯罪、財產性犯罪、經濟犯罪和暴力性犯罪有極高的並發性;

相當部分的吸毒者攜帶艾滋病病毒;

吸毒時產生的幻覺有可能使得行為人無法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進一步引發犯罪;

吸毒成癮者很有可能產生相應的精神疾病,侵害他人法益。

在吸毒者可能帶來的這些危險下,國家出台相應的禁毒政策是為了保護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維繫社會穩定的必然之舉。

評論區出現了一些對於犯罪和違法區別的疑問,主要原因是我可能說的不夠直白易懂。為了不誤導大家,我搜一個普法小知識給沒看明白的知友: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信息來源:違法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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