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竊取電腦COA標籤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秘密竊取電腦COA標籤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2013.10.23人民法院報
◇ 倪建軍 伍紅梅

[案情]

被告人張某等3人共謀,用牙籤將某公司DELL等品牌計算機機箱上的COA標籤(正版證明標籤或防偽證明書,凡正版Windows操作系統軟體都帶有該標籤)刮下,竊得該公司COA標籤共379張,準備販賣。經微軟公司比對,上述379張COA標籤中,有5張在微軟公司資料庫中沒有相應信息,18張部分信息模糊不清,其餘356張COA標籤均系微軟正版操作系統的標籤。以DELL等品牌計算機公司銷售未帶COA標籤的計算機與銷售帶COA標籤的計算機之間的差價計算,上述356張COA標籤價值約合人民幣106420元。

[分歧]

對於被告人行為的定性,該案在處理的過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理由為:由於「COA標籤」上的序列號代表的是軟體著作權人為防止軟體非法複製、為保護其對軟體享有的著作權而採取的保護性技術措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為:「COA標籤」並不是財產權利憑證,其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而只是微軟公司所生產的一種正版證明作用的防偽標識,也並不能代表合法授權本身,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為:COA標籤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具有法律所保護的財產的屬性,即使用價值、價值性、可支配性、流通性。被告人竊取COA標籤的行為,所侵犯的並非是微軟公司的著作權,而是被害單位對COA標籤的所有權。本案被竊COA標籤的價值達到盜竊罪所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評析]

上述觀點的分歧主要在於COA標籤是否屬於刑法上的財產,被告人侵犯的客體是COA標籤的所有權還是著作權。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1.COA標籤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法律所保護的財產的屬性,一般為具有使用價值、價值性、可支配性、流通性。COA標籤具有上述財產屬性。

首先,COA標籤的使用價值,體現在COA標籤的兩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證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戶可以通過激活COA標籤上的25位序列號,對正版軟體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後方可實現正版Windows的各類功能。對於用戶來說,隨機粘貼的COA標籤上附帶的序列號就像備用鑰匙一樣,在某些系統崩潰或硬體故障(特別是主機板故障)無法「一鍵恢復」的情況下,可以在計算機修復後使用這個附帶的序列號在重新安裝Windows軟體後再次激活並正常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COA標籤遺失或被盜,則該用戶將無法正常使用Windows軟體,除非重新購買批量使用許可和零售COA標籤包裝,獲取一個新的序列號用於激活和驗證。

證明功能是指COA標籤具有證明所使用的軟體為正版軟體的作用。實踐中,如果消費者購買時付了正版軟體的價格,預安裝的也是正版軟體,但是沒有COA標籤,即使硬體商出具相關證明,微軟公司也無法認定該軟體就是正版軟體,用戶則無法證明自己安裝的是正版軟體;相反即使該COA標籤是貼在一個安裝了盜版軟體的機身上,其也具有證明正版軟體的作用。OEM授權許可形式的COA標籤隨機粘貼,一機一粘,遺失不補,如果該標籤被盜,為證明自己的安裝的軟體是正版軟體,則需要購買批量許可或正版零售盒裝產品。現在黑市上大量單獨買賣COA標籤的行為,以及本案的被告人盜走COA標籤準備販賣,就是看中COA標籤的證明正版軟體的功能。

其次,COA標籤具有價值性。COA標籤包含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其一,無論是購買預裝許可還是購買零售包裝的COA標籤,消費者都通過支付金錢獲得COA標籤,COA標籤具有交換價值;其二,微軟公司在製作COA標籤的過程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體現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且儘管微軟公司禁止消費者之間相互單獨買賣COA標籤(與電腦整體轉讓COA標籤可以),但是黑市上存在大量單獨買賣COA標籤或單獨買賣序列號的行為,交易市場龐大。

再次,COA標籤具有可支配性。即財產能為人力所控制。因為預裝許可的COA標籤貼在機身上,一旦用戶購買電腦及COA標籤,就可以使用該標籤的序列號,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COA標籤的權利,其他人除非購買該電腦及COA標籤,否則無法對他人的COA標籤行使權利,即使在同一品牌上偷偷激活自己的電腦,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軟體為正版軟體。而實際貼有併購買COA標籤者,可以通過撥打微軟客服電話,提供相關證明,可以重新獲取新的序列號。而微軟公司也具有COA標籤的資料庫對COA標籤進行管理。

最後,COA標籤具有流通性。COA標籤有兩種流通方式,即其一由微軟公司出售給硬體生產商,硬體生產商將COA標籤隨同電腦直銷或經銷給終端用戶,獲得金錢,終端用戶可以將電腦與COA標籤再整體轉讓給他人,兌換成現金;其二由微軟公司合作夥伴或本地經銷商將零售盒裝產品(FPP)出售給終端用戶,終端用戶可以將該零售盒裝產品再出售給他人。COA標籤具有同現金交易的價值,具有流通性。

2.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單位對COA標籤的所有權

COA標籤的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盜竊COA標籤顯然是非法佔有了COA標籤。因COA標籤的序列號一旦被激活就與激活它的電腦綁定,COA標籤一旦失竊,原所有權人則沒有對用標籤上序列號激活軟體和證明正版軟體的使用權,被竊者也同時喪失了轉讓COA標籤獲得收益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盜竊使用COA標籤的行為顯然不構成非法複製或者發行,複製的COA標籤不具有原件的效力,如同複製的人民幣不具有人民幣的使用價值一樣,微軟公司對真品COA標籤採取了防偽措施,每一張COA標籤具有唯一性,複製無效。即使被告人將竊來的COA標籤出售,其銷贓行為也會被之前的盜竊行為所吸收。被告人沒有採取技術措施對COA標籤或序列號本身進行破壞、或故意避開使用,其行為也並非「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實際上,被告人竊得COA標籤的目的正是為了使用該標籤或序列號,使用上面的序列號屬於盜竊罪的一種事後行為。

(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推薦閱讀:

怎樣買到一件好衣服,只要看看標籤就可以!
這場大雨後,我們都是孤島
首個食品營養標籤強制性國家標準公布
營養標籤密碼解讀 飲食結構準確把握
標籤解讀|食品營養標籤詳解

TAG:行為 | 盜竊 | 秘密 | 標籤 | 電腦 | 竊取 | 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