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案】數據造假,吹牛交稅
07-13
按:本號對案情進行整理時,做了較大刪減,文末附完整判決書。
本案原告:雲南省鹽津興隆茶葉公司
本案被告:鹽津縣國稅局
二審法院: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年3月6日,被告對原告進行稅務稽查。
2013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送達《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要求提供相應賬簿資料。
2013年3月21日,原告稱賬簿資料毀損已向派出所報案。
2013年5月22日,公安局認定原告虛假報案。
2013年11月8日,被告審理認為原告構成偷稅應予處罰。
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2013年11月28日,舉行聽證。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12月3日,被告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4年3月13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被告對原告的處罰決定。
原告上訴:被告據以處罰原告的數據全是公司為了生存發展和申報龍頭企業向工商部門提供的虛假數據,不應該認可。
被告答辯: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二審法院:原告認為被告據以核定稅款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數據是公司為了應付工商年檢和申報縣、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而作的虛假數據,但該數據系原告自行申報提供,並因為該數據順利通過工商年檢並獲得縣、市龍頭企業稱號,享受了相應的政策優惠,理應繳納相應的稅款。
附:完整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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