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 由民族屬性所衍生的話題

【摘 要】民族作為一種人們共同體,既有文化屬性,又有政治屬性,基於此可將民族劃分為文化 民族與政治民族。於是,學術界由民族屬性衍生了關於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糾結的話題。伴隨西方 「族群」概念的引入,我國部分學者將文化民族等同於族群和將政治民族等同於民族,並主張以族群替 代民族的觀點,其實質上就是通過民族的 「去政治化」或 「文化化」而人為地實現政治民族轉向文化 民族。本文認為,在中國,提倡民族的 「政治化」,未必會強化民族認同而削弱國家認同,對國家的穩 定、統一與發展形成挑戰; 同樣,主張民族的 「文化化」,也未必能夠淡化民族色彩,模糊民族意識, 有效地解決當前存在的民族問題。顯然,只有客觀地看待民族屬性,科學界分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才 能促進民族的自身發展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關鍵詞】文化民族; 政治民族; 民族屬性; 文化化; 政治化

目前,伴隨學術界關於民族屬性的深入探討,試圖清晰區分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論述也不斷出現。由於片面地強調一種民族屬性而有意忽視另一種民族屬性的論爭也自然產生: 民族的文化屬性與政治屬性,誰更加重要? 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誰更加真實? 加之西學東漸,西方的族群理論 在東方的迅速傳播,我國學術界部分學者就有將文化民族等同於族群和將政治民族等同於民族,並主張以族群替代民族的觀點,其實質上就是通過民族的 「去政治化」或 「文化化」而人為地實現政治民族轉向文化民族。基於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張力,這種本著善意地維護國家的統一與社會的和諧的倡導與主張是否真實可行呢? 本文嘗試著討論由民族屬性所衍生的話題而展開的關於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糾結的問題。

一、民族屬性及其內涵

何謂屬性? 斯賓諾莎認為,「屬性 (attributus) ,我理解為由知性 (intellectus) 看來是構成實體的本質的東西。」 [1]黑格爾從關於 「知性對絕對物的本質有怎樣的理解」 [2]——屬性的這一規定中概括為,屬性是 「相對的絕對物」, [2]或 「規定中的絕對物」。 [2]這就揭示了: 屬性是指事物的本質規定性,依據事物的普遍聯繫的觀點進一步延展後,還指事物間的某種關係。於是,屬性的現代術語的表述是: 對對象 (事物) 的性質及對象 (事物) 之間關係的統稱。對象 (事物) 的屬性有特有與共有之分。其中,對象的特有屬性是指為某一類對象所獨有而為別類對象所不具有的屬性,所以,人們通過對象的特有屬性來區別和認識事物的本質。同時,屬性還有本質與非本質之別。其中,本質屬性是決定一事物之所以成為該事物而區別於其他事物的屬性。某事物固有的規定性和與其他事物的區別性是本質屬性的兩個重要特點。當我們認識某事物時,必須 「透過現象, 抓住本質」,即要求重視事物屬性的如上兩點。

民族屬性 (nationness) ,即民族性 (nationality) ,是民族固有的、基本的性質及其民族之間的內在關係,是民族的族性特徵的一種綜合反映,而 「族性是指血統與文化的社會構建 (social construction) 、血統與文化的社會動員 (social mobilization) 以及圍繞它們建立起來的分類系統 (classification system) 的邏輯內涵與含義。」 [3]顯然,民族屬性既與血緣親屬直接關聯,又與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聯繫。隨著民族的誕生,民族文化在發展過程中不僅開始獨具某個民族的特色,而且往往為該民族的上層人物或精英知識分子所動員,賦予民族文化與民族主義更多的神秘色彩。為此,我們可以說,「民族的屬性 (nationness) 以及民族主義,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化的人造物 (cultural artefacts) 。」 [4]

民族作為多維屬性的客觀實體,其具有哪些基本要素及內涵呢? 一般而言,其基本要素包括: 自然 (或族體) 屬性、社會屬性、生物 (或人種) 屬性三個方面。其中,「民族自然屬性和民族社會屬性及民族生物屬性,是民族作為社會發展中的歷史現象、歷史發展中的社會現象和人種的繁衍現象所具有的基本屬性。民族作為客觀實體來說,是與上述三種基本屬性相對應的民族自然體、民族社會體、民族人種體的統一體。」 [5]

民族作為一種社會存在,作為一種歷史範疇,作為一種生物群體,其民族屬性既具有相對的靜態性,也具有絕對的動態性,還具有一般的能動性。[6]所以,「民族的多維的基本屬性決定了民族 的發展既是社會的,又是自身的; 既是物質生產的發展,又是精神生產的發展,也是民族自身生產 (人口生產) 的發展,歸根結底是提高民族生存和演進的質和量」 [5] 。並且,伴隨民族的發展, 一種獨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也在逐漸形成並凸顯了民族的文化性。隨著國家由王朝國家向民族國家的 演進,又一種張揚民族個性與品質的關於政治權利的申述與要求的政治性也不斷明朗化。所以,現 代民族的文化性與政治性更受人們的青睞與持續關注。

二、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

(一) 民族的文化性與政治性

民族屬性除了從自然、社會和生物的宏觀角度分析以外,還可依據民族的經濟、政治、文化特性來窺見一斑。為此,梅奧爾曾將民族主義劃分為經濟民族主義、[7]政治民族主義[7]和文化民族主義[7]。同時,關於民族的文化性與政治性的一般探討也見諸一些學者的學術著述中。所謂民族 的文化性,指的是民族在由氏族到部落或部落聯盟的演進中,原初的始祖神話、語言文字、宗教儀 式、象徵符號、集體記憶等,通過不斷的歷史積澱過程,形成一種獨具地域特色的文化範式,並體 現在民族群體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行為方式、思維方式中,以彰顯民族的以價值理念、道德規範、族性特質為主的一種民族的精神風貌與氣質品格。基於此,民族是 「指其每一個成員共享一 個歷史疆域、共同的傳說、集體、公共文化、獨立的經濟體和共同的責任和權利的人群」,它表明 「民族這一概念是指一種特殊的社會和文化的共同體,一個共享歷史和文化的地域共同體。」 [8]換言之,「民族是通過共同的歷史和政治規劃,在人們的頭腦當中和集體記憶當中建構起來的文化共 同體。」 [9]而民族的政治性,則是指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的出現,統一的疆域,世居的人民, 完善的法制,合理的稅收、權利與義務等與現代國家關聯密切的一系列政治觀念開始促使一個民族 不斷地追求與嚮往,從而賦予民族濃厚的政治性色彩。顯然,此處 「『民族』指居於擁有明確邊界 的領土上的集體,此集體隸屬於統一的行政機構,其反思監控的資源既有國內的國家機構又有國外 的國家機構」。 [10]那麼,「民族-國家本質上是多元政治 (polyarchic) 」。 [10]顯然,民族的合法政治要求與國家的理性政治行為就緊密地聯繫於一體。同時,國家通過對政治的支配權力不斷滿足民 族的一般政治主張,並限制民族主義的過激政治動員,從而維護民族國家的長期統一、領土完整、 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

(二) 界分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嘗試

關於民族 (nation) 概念,西方學術界曾就 「nation」一詞嘗試著從一個較寬泛的視角來理解。 格羅斯指出,「『Nation』這個詞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國家state的意思,指一種政治聯合; 另一種含義,現在稱作民族性ethnicity,與文化相一致。我們曾將它們稱作國家民族nation-state和文化民族nation-culture。」 [11]弗里德里希·梅尼克也認為,民族有 「文化民族 (Kulturnation) 國家民族 (Staatsnation) 」之分,「前者主要基於某種共同的文化經歷而凝聚起來; 後者首先建立在一種普遍的政治歷史與法則的統一力量之上。」 [12]此處,國家民族 (nation-state,或Staatsnation) 實質上指一種政治民族。

隨著 「ethnic」、「ethnic group」(族群) 於20 世紀20年代在墨西哥出現並指稱與 「國族」相對應的不同語言文化群體後, [13]「nation」一詞就獨享其 「state」這一政治性涵義。於是,學術界有意將民族分解為文化民族 「ethnic」與政治民族 「nation」。史密斯所謂的世界民族,即一種政治民族, 通稱民族 (nation) ,即 「一個有名稱的人類聚居形式,它有共同的神話和記憶,有共同的大眾公共文 化,有既定的祖國,具有經濟統一性,所有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 而將散見的集體文化單元, 即文化民族,稱為族裔 (ethnic) ,其 「具有共同祖先神話和歷史記憶、具有共享文化成分、與歷史版 圖有一定聯繫、具有一定團結的 (至少在精英層是這樣的) 、有名稱的人口單元」。

那麼,將民族區分為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動因是什麼? 其箇中原因可能是 「有意要證明某 些其他共同體沒有資格稱作 『民族』」。基於此,「文化民族 (Cultural nation) ,指通過語言、宗教、 歷史神話或其他文化紐帶凝結在一起的共同體」,而 「政治民族 (Political nation) ,指除了文化紐帶外還擁有一個合法的國家機構的共同體」。 [15]不言而喻,政治民族是名副其實的民族 (nation) , 而文化民族是不具備資格成為民族的族群 (ethnic) 。

(三) 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糾結

自民族被分解為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以來,學術界要麼就獨鍾於民族的文化性,而給予文化民族一種神聖的光環,要麼就強調民族的政治性,而刻意抬升政治民族的崇高地位與作用。於是,圍繞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何為真實與何為虛幻這一話題展開了一系列的爭論。

第一,文化民族是自然的產物? 還是虛構的東西?

有學者從民族的演進歷程,即「民族是經過人類漫長歷史演進的、至少在世界許多地方同時並存的自然產物」, [15]而推演出文化民族乃是具有自然性的自然物。民族自然的歷史過程促使民族的文化屬性永遠根植於民族認同心理。民族文化的傳承與復興成為一個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繁衍成長的重要因素。 隨著民族的形成,具有一種標誌性的文化共同體開始成熟並日益厚重起來,因而,民族社會鮮明的文化 差異性,才讓「我們感到自己所屬的是某個民族,我們試圖仿效我們同胞的習俗和風度。」[16]

另有學者則通過剖析民族文化的核心要素,即共同的語言、始祖傳說和血緣崇拜等核心內涵的虛 假性,指出,「文化是民族精英進行政治動員的工具」,成為促使民族主義分裂分子對抗國家的重要資 源,將民族成員誤導向民族衝突、民族分裂的合理合情的解說。可見,「不是文化造就民族 ( 以生物 性為認同依據的共同體) ,而是民族造就文化。」因而斷定,所謂 「文化民族」乃虛構的民族。[17]

第二,政治民族是民族構建的結果? 抑或真實的公民共同體?

隨著近代工業革命的發展,民族的現代性與政治性更加鮮活與明顯。為此,工具民族主義開始盛囂塵上。自稱現代主義者的蓋爾納堅持民族的建構論 (constructivism) ,並強調, 「我們的結論 是,現代主義清楚地認識到,民族是如何創造而不是他們如何繼承了他們的肚臍。」 [8]安德森特別指出,民族 「是一種想像的政治共同體——並且,它是被想像為本質上有限的 (limited) ,同時也享有主權的共同體。」 [4]基於政治民族的構建說或工具主義 (instrumentalism) ,已成為人們今天理 解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國家民族特性的一個有價值的途徑。

然而,當前學術界又生髮了不同的聲音。因現代民族的政治性通過法律、制度、規範而得到進一步強化,民族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政治民族」術語在現代人們心目中成為一個越來越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民族與國家的密切關聯性,導致了民族構建過程與國家構建過程的同步性。而現 代民族國家的追求目標是公民社會中的公民國家,「主權在民」、「天賦人權」、「人民民主」的理 念已深嵌於民眾之心。所以,政治民族實質上就是公民共同體。這種公民共同體關係到民眾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切身利益,為每個民族的自身發展、自身完善提供必要前提條件與基礎,促使每個民族去矚目和去關注,它的實在性不可質疑。為此,政治民族誠然乃真實的公民共同體。[17]

(四) 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聯繫

根據民族的文化性與政治性,將民族區分為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除了兩者的明顯區別外,是 否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呢? 回答是肯定的。其主要體現如下:

第一,區分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是相對的。一個民族不僅具有文化性,也具有政治性。我們之 所以區分為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根據僅在於民族在某一發展階段其自身的文化屬性或政治屬性是 否顯現或潛在為一般標準。自然,當我們確定某民族為文化民族時,並不否定其隱含的政治屬性; 同樣,當我們指認某民族為政治民族時,也不可否定其內在的文化屬性。

第二,文化民族有發展到政治民族的趨勢。民族的合理的政治訴求是民族自身發展的一種願望 與內在要求,必然導致文化民族發展到政治民族的一般客觀趨勢。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可以相互轉 換,經過民族的自身發展或通過民族主義分子的動員,文化民族可以自然發展到政治民族,也可以 將政治民族人為降低為文化民族。顯然,前者是順應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與趨勢,而後者 則是通過人為的作用或影響刻意將民族 「文化化」或 「去政治化」的結果。

三、中華民族族體及屬性

自夏以來,在中華大地上,中華民族已作為一個 「自在」的民族實體開始存在,直至19世紀中晚期到20世紀30年代左右,在抵抗西方列強的不斷侵略的過程中,一種 「自覺」的中華民族 實體才逐漸形成。顯然,中華民族既是一種觀念認同,又是一種實體存在。目前,學術界出現了關 於中華民族為民族複合體,抑或為民族實體的辨析的論文。 [18]這種以不同標準對民族分類後所形成的諸多概念並雜糅在一起進行學術上的探究方式,誠然有些令人們費解其用意究竟何在。因為,民 族複合體,對應於複合民族與單一民族; 民族實體,對應於實存民族與虛構民族。為此,如何清晰 地認識中華民族,即中華民族族體以及屬性問題,對於國家民族的構建至關重要。

中華民族是中國各民族的統稱,是民族複合體。中國各民族的發展歷程賦予中華民族 「多元一體」的格局。如果僅從民族的文化屬性或政治屬性的較為狹隘的視角分析,中國各民族與中華 民族的關係可以視為文化的多元與政治的一體。 [19][20]中國各民族因各自民族文化的獨特性而具有 民族文化性,譬如: 體現以 「仁義」、「禮樂」為核心的儒家精髓的漢文化,融合漢滿文化併兼具 有薩滿教特色的滿文化,彰顯著蒙古族豪放粗狂的草原游牧生活的蒙文化,傳承阿拉伯伊斯蘭宗教教義的迴文化,將藏傳佛教融匯於藏民心中的雪域高原的藏文化,飄逸著歌聲並隨之起舞的歡快的 維族文化,等等。同時,中華民族作為各民族的總稱,即一種國家民族,除了政治的一體性外,經 濟和文化也具有一體性。其中,文化的一體性主要體現於: 通過各民族文化的資源整合後形成的具 有 「中華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彰顯著 「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 自強不息的偉大的中華民族精神」[21]。

同時,中華民族還包括56個民族在內的更大的民族實體。 [22]中華民族是母體,中國各民族是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是子體。如果從這樣的視角理解 「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那麼,中華民 族是一體,各民族是多元,即 「國族一體,民族多元」 [13] 。作為子體的各民族都具有政治性與文化 性,不僅是一個獨具民族文化特性的文化民族,而且是必定會追求合法政治權利的政治民族。並 且,主體民族的政治性與少數民族的政治性在本質上並無差別。各民族的政治性的綜合反映與集中 體現於: 各民族高度認同中華民族與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意味著民族的文化認同或地方認同轉 向政治認同或中央認同,即各民族不僅認同本民族 ( 地域認同與文化認同) ,而且高度認同中華人 民共和國、認同中央人民政府 ( 中央認同與國家認同) ,在強烈的政治認同基礎上增強了中國各民 族的團結意識與中華民族的整體意識。

總之,中華民族既是民族複合體,又是民族實體。無論是作為複合民族,還是作為實體民族, 都是作為國家民族意義上的中華民族。如果借鑒斯大林關於民族的定義,中華民族的四要素為: 「共同語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共同地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含台灣) ; 共同經濟生活——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 ( 包括港澳台的經濟體制) 共同發展的現代經濟生 活; 共同文化——建立在各民族傳統文化優秀成分基礎上的中華文化; 共同心理素質——中華民族 整合基礎上的認同」[23]。儘管,中華民族的政治屬性的凸顯而文化屬性的相對暗淡自不待言並在 情理之中,但是,其政治屬性與文化屬性的同時共存也不言而喻。為此,如何增強中華民族認同, 如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等諸問題,實質上就成為如何思量民族的文化認同與國家的政治認同之 間的關係問題,即如何消解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緊張關係,並實現民族認同轉向國家認同的 問題。增強中華民族認同,其實質是如何構建一個真正的國家民族過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如 何採用先進的民族制度與制訂科學的民族政策,對於多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文化發展、政治發 展、社會發展,促使民族關係的平等、團結、互助與和諧至關重要。因為民族的大發展與大繁榮, 不僅增強了各民族的尊嚴與自豪感,促使一個民族更加認同本民族,而且培育了各民族的團結意 識,加強了各民族的凝聚力與向心力,也促使一個民族更加認同中華民族。

四、民族的 「文化化」與 「政治化」

(一) 民族的 「政治化」的例證與實質

民族的 「政治化」,即將民族視為一個政治民族,享有建立現代國家的資格,民族成員積极參与 國家民主政治建設實踐,國家滿足民族的合法權力與正當利益的訴求,民族的政治屬性在國家社會生 活中得以充分體現。民族的 「政治化」過程與民族的識別及相應的民族制度 (政策) 關係密切。

回顧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自1950年始,至1990年,歷經約40年,前後共識別出56個民族。 在這一艱巨的工作中,我國民族工作者在參考斯大林的民族概念的同時,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 論的指導原則,又結合中國國情實際,走出了一條獨具特色的民族識別之路。主要體現是: 其一,摒棄蘇聯的 「民族」與 「部族」的糾結; 其二,「名從主人」,尊重民族的意願; 其三,民族的 「政治 化」,將中國實際存在的各民族都視為民族。正所謂: 充分考慮到我國少數民族的歷史發展與現實狀況,在民族識別時,「沒有搬套蘇聯的經驗,區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統稱民族。根據我國 各民族的實際,參照斯大林關於現代民族四個特徵 (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和共同心理 素質) 的理論,從民族集團的現實特徵出發,對其歷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關係等情況,經過具 體分析研究,有的確定為單一少數民族或某個少數民族的支系,有的確定為漢族。在民族稱謂上, 『名從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願。這符合我國的實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擁護和支持。」

為了中國社會的協調發展和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基於堅持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平等的一般原則與中國各民族共同發展的要求,國家對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民族與區域、政 治與經濟、歷史與現實、制度與法律等因素的有機結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被國際上譽為解決民族問題的 『中國模式』」 [25] 。顯然,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正在不斷發揮出其應有的 作用和影響,並被中國各民族所贊同。

(二) 民族的 「文化化」的提出及背景

民族的 「文化化」,即把民族看成一個文化民族。民族作為一個文化共同體,僅僅擁有民族文 化屬性,不具有建立國家的資格,也缺乏享有國家政治生活中的 「自治」、「自決」等權利。

民族的 「文化化」與民族的 「政治化」是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既然民族具有文化屬性與政治 屬性,那麼,民族不僅可以通過 「政治化」形式提升民族的政治屬性,也可以經由 「文化化」途 徑彰顯民族的文化屬性。前者將民族與國家緊密聯繫於一體,後者則把民族與國家分割開來。

21世紀以來,以馬戎教授為代表的學者開始提出民族的 「文化化」思路。馬戎教授通過一系 列的學術著述表達了自己的民族的 「文化化」思想,主要有 : 《理解民族關係的新思路——少數族 群問題的 「去政治化」》、 [20]《當前中國民族問題研究的選題與思路》、[26]《民族社會學》[27]等。

民族的 「文化化」或 「去政治化」的提出背景究竟是什麼呢? 其一,西方族群概念的引入, 誘發了中國學術界長期的 「族群」與 「民族」的爭論。馬戎教授充當了以 「族群」替代 「民族」 的急先鋒。其二,對蘇聯模式 ( 斯大林模式) 的質疑,不可迴避地需要民族學界反思斯大林的權 威民族定義以及我國的相應民族政策。其三,多元文化主義的復興,導致地方民族主義的躁動,民 族認同開始挑戰國家認同。

(三) 民族可否人為 「文化化」或 「去政治化」

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問題,成為學術界與理論界不得不面對的熱門話題。不可否認,馬戎教授 「文化化」或 「去政治化」的思路的初衷是善意的,即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獻計獻策,化解我國 民族問題的一種良好願望。然而,無論從民族的構建,還是國家的構建來分析,所謂的 「文化化」 或 「去政治化」思路都不可取。所以,針對馬戎教授 「文化化」或 「去政治化」的思路,在學術 界與理論界已激起強烈的反應,眾多學者從不同視角進行了批駁。 [28]

那麼,民族的 「文化化」或 「去政治化」,即通過剝奪民族的政治權利、限制民族的政治行 為、削弱民族的政治屬性過程,能否實現所謂的淡化民族色彩、模糊民族意識而維護多民族國家的 團結統一與穩定和諧呢? 我們必須從理論上與實踐上作出回答。

一方面,從理論上講。首先,勢必加劇民族的地方認同、文化認同。隨著全球化的到來,多元 文化主義在世界各國的興起,地方文化開始復興,基於一種地方的文化認同不斷強勢。此時,國家 不是尊重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訴求,而是有意壓制其在社會生活中的政治性要求,嚴格限定其對於國家構建中的民主政治行為,那麼,就會給極端民族主義分子與地方族裔主義分子提供蓄意攻擊國 家的話柄,並可能導致國家步入分裂的尷尬局面。

其次,有悖民族發展與進步的客觀規律。人類社會的發展與前進是歷史的必然趨勢,民族的發 展與進步是社會客觀規律。民族自誕生以來就既具有文化屬性,又具有政治屬性。由文化民族到政 治民族的追求與嚮往是民族發展的內在要求與本身規律。「一個民族的文化需要公眾的感情並且產 生出一種政治的象徵。向真實歷史和本土文化的回歸必須採用公共的形式並且需要政治化。文化民 族必須變為擁有公共文化土壤和社會及政體本質的政治民族。」 [29]如果人為地將民族 「文化化」 或 「去政治化」,那麼,不僅不是順應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趨勢與民族的發展本身規律,而是將民族推至更加原始落後的地步的惡性嘗試。這種違背客觀規律的做法必定會付出代價。

第三,民族的 「政治化」未必威脅到國家的穩定與統一。族群或民族的政治性行為的張揚, 的確會強化民族認同而削弱國家認同,促使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處於更加緊張的關係中,誠然,這對於多族群或多民族國家的穩定、統一與發展將是較為嚴重的挑戰。但是,民族合法的政治權利的 強烈期望、有限的政治主張的真實獲得,是否就對國家構成現實的威脅呢? 回答是否定的。儘管民族主義都有自治甚至自決的政治企求或夙願,然而,「總體而言,要求立國只是許多民族主義者的 一個目標,儘管是一個重要的目標,此外,他們還有其他許多目標,比如民族的統一和民族的認 同」[29]。那麼,在滿足民族的合法合理合情的政治性主張的同時,通過國家層面的 「政治支配行為」,即採取科學的民族制度與實施有效的民族政策,進行有理有節的適當調控,將民族意識限定 在一定的彈性範圍內,或許是化解民族矛盾、協調民族關係的最好方式與途徑。

另一方面,從實踐上看。通過民族的 「政治化」,或重視民族的政治性,能夠確保民族的基本 政治權利要求,捍衛民族的國家主人翁地位,激發民族的國家認同情感,發揮民族主義的積極作 用,從而既有利於民族自身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又有利於社會的公民國家建設。為此,都 永浩指出,「對民族的政治屬性的尊重,可以協調民族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甚至可以彌合民族之 間、民族與國家之間的分歧,緩衝民族之間、民族與國家之間的衝突。」 [17]反之,通過民族的 「去 政治化」,或 「文化化」,其一定會走向人們所不希望的對立面,因為 「這不僅忽視了其他許多關 鍵性的民族主義原則,而且沒有掌握這樣一種事實,即任何民族主義的發展都必須建立在增進共同 體文化和道德再生與其成員的政治動員和獨立自主的相互關係基礎之上。」 [14]譬如: 美國對於黑 人、土著印第安人、東方人、拉美裔美國人等少數族裔和婦女所採用的 「肯定性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即意味著贊助性或照顧性的 「平權措施」就是最好的範例。當這一行動付諸實施時, 顯然增強了美國各少數族裔對於美利堅民族的認同,並緩和了美國的民族關係; 當行動被取消後, 又不同程度地滋生了部分少數族裔的不滿與怨言,並以地方族裔文化的復興開始挑戰美國的 「盎 格魯撒克遜白人新教文化」(White Anglo - Saxon Protestant) 。 [30]又如: 新中國成立後就基於各民族 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民族共同團結奮鬥與共同繁榮發展的政治理念,確立了科學的民族區域自治 制度與制訂了完善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經由國家的政治性動員或政治權利的支配行為,給予少數 民族更多的優惠與幫扶,以看似乎在法律制度規定上的 「不平等」來撫平民族地區發展事實上的 「不平等」,得到眾多少數民族的贊同與主流民族 ( 漢族) 的理解。因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質 上就是給予少數民族適當的自治權來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給予少數民族自治權究竟是導致國家 政治的穩定還是威脅呢? 金里卡斷言,「政府拒絕給予少數民族自治權,或者更惡劣的,決定取消 已經存在的自治 (如在科索沃) 的作法,而不是承認他們的少數群體權利的作法,才是導致政治 不穩定的原因。」 [31]正因為我國成功實施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了一種以 「平等、團結、互 助、和諧」為特色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從而消除了中國歷史上遺留的民族矛盾,解決了潛 在的民族問題。顯然,質疑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政策,並冠之為民族的刻意 「政治化」,勢 必加劇 「民族意識」,結果導致 「民族分裂運動」的推論[20],僅僅是不理性的猜測。同理,所謂 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良苦構思, [32]也是一廂情願的個人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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