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為什麼會需要音樂,看看最專業的回答

音樂的本質人創造音樂,是因為有聽覺方面的特殊需要。從世界範圍的歷史看,這種需要經歷了許多變化。原始時期,萌芽狀態的音樂是和勞動、宗教、禮儀、交際、娛樂等活動混雜在一起的。後來,音樂藝術逐漸從綜合活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種特殊的活動,也成了社會分工之一。在分工的情況下,音樂除了作為專業藝術的一個種類存在外,也依然在各種綜合活動中存在著。這樣,它就在多種功用中具有多種功能。在當代社會,人們將音樂用於更多的領域。這樣,音樂就具有了比過去更多的功能。可以預見,音樂除了現有的功能外,還將不斷增加新的功能。音樂能滿足人對它的多種需要,因此音樂具有多種價值。對音樂的各種功能和價值進行比較,將發現音樂作為審美對象時具有不可替代的獨有價值。根據本質的經典定義,音樂的審美功能便是「本質功能」,音樂的本質就體現在人與音樂的審美關係中。此外,在與其他藝術門類的比較中,可以進一步看清音樂的特殊性。而在音樂藝術內部對各種音樂現象進行比較,則有助於搞清音樂在藝術範圍內的分化情況。音樂的功能1. 實用功能音樂被用於教化、宣傳、教育、認識、宣洩、科學利用等等目的時,具有各種實用功能。中國自古就有「移風易俗,莫善於樂」的說法。這是孔子說的,又為後世沿襲儒家思想者所認同。為什麼說改變風尚習俗或道德教化最擅長者是音樂呢?因為音樂對人心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從古至今,政治家、社會活動家、教育家等等,都把音樂當作教化的手段。也就是說,他們看到了音樂對人產生作用的特殊性,並且認為音樂的最大價值就在於這種特殊功用,希望利用它來「寓教於樂」,達到教化的目的。西方從古希臘開始就有人持相似的觀點和態度, 如亞里斯多德和柏拉圖。中世紀音樂被用於宗教的目地, 它的教化作用幾乎是天經地義、無須辯白地直接滲透在生活各方面。隨後的時期, 人對音樂的審美觀念才逐漸上升為全社會關注的,與哲學、科學、神學等平行的藝術的重要範疇之一。音樂被用於宣傳,在近現代主要發生在與戰爭、政治、經濟、社會福利等有關的活動中。如戰爭歌曲、政治歌曲、廣告音樂、企業歌曲、宣傳環境保護的音樂等等。這些用於宣傳的音樂, 往往由政治組織、經濟集團或其他團體控制或操縱, 並得到官方或專業傳播媒體的支持。在民間音樂中, 民族歷史或生活知識作為內容的民歌幾乎在世界各地都能見到。這種民歌的意義之一在於民族內部的教育, 它使民族文化的重要內容得以世代相傳, 尤其是那些文字不發達的民族。運用歌曲的形式, 一方面是為了群體活動的需要 (某種儀式或聚在一起演唱),另一方面則是為了記憶的便利。民族民間音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文化方式的體現, 一種自然文化(相對於專業的人工文化而言) 的行為方式,而不一定是審美方式的存在。也就是說,它們是禮儀、習尚或娛樂等功利行為的一部分。在近代意義的普通學校教育中, 音樂往往被用來作為德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點跟教化相同。而在專業音樂教育中, 經典音樂被用來作為教與學的例子和典範, 它們要麼存在於理性剖析中,要麼存在於感性模仿中。即便是音樂欣賞課,如果沒有採取審美方式,那些被選擇的音樂例子往往只是為了說明某些問題, 因而成為分析的而不是審美的對象, 傾聽它們往往採取「對號入座」的方式, 也就是按照事先給予的提示去做定向的聯想。這樣的活動是認識而不是審美,其中的音樂只能是理性解剖刀下的「屍體」或「標本」而不是活的生命。而理性解剖是為了獲得知識。即便它是有關音樂自身的知識, 也畢竟不是音樂本身。在學習創作時, 由於被關注的往往是偏向於技術性的形式而不是藝術性的神韻, 所以在習作者模仿中的音樂具有「範本」的功能(也是一種認識性質的功能),但不是活的音樂的審美功能, 雖然不排除對習作者一定程度的感性作用。由於音樂創造者總是一定歷史、文化中的社會成員, 所以音樂也總是反映了特定的歷史、文化、社會和人的狀況, 儘管這種反映可能是間接的或曲折的。這樣, 音樂就具有了認識功能; 通過音樂, 人們往往可以了解或認識它的原生文化環境或社會歷史狀況的某些東西, 了解創造者的有關情況或認識創作動機。抒發心中情思或宣洩內心積鬱, 歷來被認為是音樂的專長。中國古時候士大夫以鼓琴為修身養性的方式, 其中, 抒發和宣洩至少是通往高遠境界的初期方式。弗洛伊德認為音樂能直達人的潛意識, 因此最有利於宣洩內心積鬱。在現實音樂生活中, 許多作曲家和音樂愛好者也都把音樂當作抒發或宣洩的手段或方式。音樂在科學利用中,有以下幾種情況:在醫療中(如拔牙)代替麻藥鎮痛等等;在車間、公共環境、服務行業、交通工具、居家等等場所中作為優化環境的背景音響;在動物飼養和植物栽培中作為催奶、催蛋、催花果、促生長等手段。在戰爭中,音樂還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武器,例如中國「空城計」和「四面楚歌」的典故所描述的那樣。2. 藝術功能音樂被用於非實用性的思想情感的表現和審美目的時,具有藝術功能。實用功能指向各種功利性目的, 藝術功能則指向一種非功利性目的, 即感性體驗。功利性活動指的是利用音樂達到藝術之外的目的的活動。非功利的感性活動則指直接以音樂為精神消費對象的活動,其目的就在與聽覺有關的感性體驗本身。「美學」的德國詞為 aesthetiks ,原意即「感性學」。黑格爾在他的《美學》中,指出藝術與哲學、宗教的區別在於它對「理念」的顯現方式是感性的, 而不是概念的或觀念的。儘管黑格爾的出發點是他的唯心主義哲學體系, 而不是直接以某個美學立場為出發點, 但是他對藝術本質的概括還是正確的。抓住「感性」這一點, 就抓住了藝術的根本點。對音樂而言, 它的「感性」與人的聽覺活動相關。音樂的藝術功能就是用有意義的聲音的感性力量打動人心。今天,全世界各地區各種社會都有專門的音樂活動場所, 其中相當普遍的是音樂廳。由於電子技術的應用, 音樂作品有了新的載體和傳播方式。播放音樂作品的音響設備已經成為人們普通的日常生活用品之一。音樂作品作為一種精神需求品, 在越來越方便的供需方式中, 成為文化市場一種重要的、基本的精神食糧。而音樂的感性活動本身,則成了人們的最佳生活方式之一。人通過藝術來滿足感性需要, 這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根本點之一。動物的局限性, 使其感性活動僅限於物質生存的範圍, 例如覓食、生殖等在本能層次的行為。在各種實踐中進化的人類, 當物質生存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後, 便產生更高級的需要, 追求更高級的滿足, 那就是精神性的感性需要和滿足。例如從飽食向美食、從生殖向性愛的轉變。這裡的感性活動已經蘊含了很多的精神因素。從綜合社會活動中分化出來的藝術, 便是人類為了滿足自己高級感性需要而創造的行為方式,藝術品則是滿足這種高級感性需要的創造物。從音樂作品的創作、表演和欣賞三個環節看, 非功利的藝術目的都指向精神性的聽覺感性需要。其中,審美是最重要的需求之一。「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音樂受到各類人的喜愛, 反映了人們需求聽覺之美的普遍性。另外,許多現代音樂作品並不美, 卻在表現思想情感的深度上使其感性樣式具有深刻的意義, 使人們在受到強烈的感性衝擊的同時, 心靈深處受到強烈的震撼, 因而在世界許多地區也成為主流文化的構成部分。由此可見, 感性這個概念是大於美的概念的。藝術作品作為人們感性需要的東西, 實際上包括了美與非美的樣式。而音樂的藝術功能也不僅僅指向聽覺美, 還指向所有聽覺方式的感性體驗。 (關於「藝術」與「美」的區別,參閱 H·里德的《藝術的真諦》。)這樣,音樂藝術就具有表現功能和呈現功能,詳見本章第三節的論述。

音樂的價值1. 音樂作為特殊工具的價值音樂在實用中所具有的價值是特殊工具的使用價值。由於所有的實用目的都在音樂之外,因此音樂作品是作為工具發揮實用功能的。例如在教化功用中,音樂具有潛移默化的功能。所謂「潛移默化」,指的是在不知不覺中對人發生影響。這是音樂所擅長的,是音樂作為教化工具所具有的特殊功能。顯然, 教化的目的不在音樂自身, 而是通過音樂的特殊作用來影響人, 使人不知不覺地按教化的方向改變,逐漸符合教化的要求。其中,音樂是一種特殊手段,具有特殊工具的使用價值。在其他功用中,情況與此類似。任何工具都不是人的最終需要者, 都不是活動的目的物。工具總是被間接需要的。作為工具的音樂也不例外。工具的特點是可替代性。由於可替代, 任何工具也就只有某種使用功能的特殊性, 而沒有自身的獨一無二性, 沒有獨有價值。例如教化可以用音樂手段,也可以用其他手段。其他藝術或非藝術的手段都可以替代音樂發揮教化功能。美術、文學、寓言故事、德育或直接的說教,都可以作為教化的手段。就「潛移默化」而言,各類文學藝術、社會風氣、流行時尚或「名人效應」, 都能在不知不覺中影響人的言行舉止。因此, 潛移默化的功能並非音樂所獨有。音樂只是在聽覺感性上具有不同於其他藝術和非藝術的教化手段的特殊性, 但是這種工具及其使用的特殊性並非價值的獨有性。2. 音樂自身獨有的價值音樂作為聽覺藝術, 在滿足人們的聽覺審美感性需要時, 具有不可替代的獨有價值。因為在這種情況下, 音樂作品自身就是審美活動中人的直接需要的對象, 就是審美需要所指向的目的物。人們在審美活動中與音樂作品構成的主體 -對象關係,是一種高級的、精神性的感性關係。音樂作品是「精神性的感性對象」, 因為它不是對現實世界的模仿, 它的感性樣式是人的精神產物。在社會分工中,音樂作品是作曲家按審美需要和美學規律創作的。顯然, 作為審美對象的音樂作品並不是工具, 人對音樂作品的審美也不是利用音樂工具達到音樂之外的目的的活動。離開了與音樂作品的感性接觸, 也就離開了音樂審美活動範圍。而在審美過程中, 主體的活動也不是像認識活動或其他功利活動那樣, 企圖透過音樂作品去捕捉音樂背後的東西, 如像語言符號的所指之物那樣的東西, 或以音樂為手段, 達到音樂之外的功利目的。將音樂當作某種中介、橋樑,企圖達到某種意義或利益的「彼岸」,這樣的行為不是審美, 而是功利活動。在審美中,音樂作品具有獨一無二性,因為它作為審美對象是不可替代的, 在審美過程中, 是它在和審美主體發生直接的感性關係, 而不是別的什麼。而且, 作為審美對象的音樂作品是審美活動中主體需要的目的物的全部。音樂作品自身成為直接需要的東西時,音樂便具有了不可替代的獨有價值。

3. 音樂各種價值的混合與混淆音樂的審美價值往往跟其他價值混合在一起。「寓教於樂」的綜合活動就是典型例子。在這樣的活動中, 教化的「葯」往往與音樂美的「甜」混合在一起。人們在審美愉悅中受到潛移默化, 被引向教化的目的。這樣,審美的價值得到實現, 審美的「副產品」的價值也得到實現。當然,從本質上說,教化是活動的最終目的,因此,在這樣的活動中音樂只是一種工具,其工具的價值是根本,「副產品」則是真正的主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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