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專家全面解讀《婚姻法》新解
亦舒在小說《喜寶》中寫道:「我要很多很多的愛。如果沒有愛,那麼就要很多很多的錢。」這句話被眾多女人奉為經典名言,沒了愛情,至少還得有金錢。但2011年8月12日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猶如一盆冷水把女人們澆醒:如果沒有了很多很多的愛,那麼,很可能就沒有很多很多的錢。
「解釋三」一出台就在社會上引起熱烈爭論,尤其是女性情緒的大爆發,讓人始料未及。引爆情緒的主要有兩條: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簡單說就是:公婆給兒子買房,兒媳沒份;老公婚前已支付首付款買的房,老婆婚後沒份。
面對這兩條規定,預想著自己將來失愛又失錢的女性,在網路上宣洩著憤怒、不滿和無奈。不少女性說,這其實是一部「男人的法律」,為男人出軌提供了便利,給婚姻帶來了巨大的威脅,而女人對於婚姻的付出被全部忽視,然後一無所有。
「解釋三」真的這麼不公平嗎?我們該如何看待這部法律,抨擊它,還是利用它保護權益?而婚姻的幸福,靠它能hold住嗎?
法律專家:不要誤讀了《婚姻法》新解釋
王芳(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CCTV《法律講堂》長期主講老師;參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草案修訂工作。)
「解釋三」出台後,一些女性說它不公平,認為參與修訂的都是男人。其實,「解釋三」的修訂工作,社會各界人士都有參與,如各地法院、婦聯、法學界、律師界等,去年11月草案出台後,還面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所以不可能全是男人。最後「解釋三」頒布時確定的條文,是權衡了各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又多次組織專家論證後作出的,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公允的。我個人覺得,人們之所以會這麼評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新法存在誤讀,對部分新解釋沒有充分理解,不免有些斷章取義。如果對新解釋有了全面了解後,大家會發現,本次的新解釋充分考慮了女性權益,我在下面會對女性集中關注的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Q 婚前個人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屋,婚後即便另一方一起還貸,依然沒法取得房子的產權。是否可以認為,這降低了男人的離婚成本,造成了婚姻的不穩定?以前男人出軌了,女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分割房產,而如今,女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A 在這裡有一點需要澄清,《婚姻法》新解釋未出台前,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即便因為男方的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在離婚時也不會因此原因將男方的個人財產判歸女方所有。就出軌而言,男方只有達到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受害女方才能夠要求男方給付損害賠償金,但並不是就此主張將全部或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分給受害女方。
婚前一方個人出資貸款購房,在雙方結婚時,房款實際上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全部還清了。配偶與其結婚後,共同向銀行償還的其實不是房款,而是婚前購房一方欠銀行的個人債務而已。在此前,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對房屋婚後增值進行分割,所以法院一般只判決給共同參與還貸的夫妻一方返還婚後還貸本金的一半,導致補償數額非常低。
而現在「解釋三」明確規定,除了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女方對於婚後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但本次解釋沒有明確婚後增值部分的具體計算方法,這有待於最高院進一步出台對本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予以解決。所以,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還貸數額越大,離婚時獲得的補償數額也相應增大。而擁有房產的一方並不像人們所說的「離婚成本低了」,反而是大幅攀升了
Q 夫妻對房產的共同還貸如何界定?妻子需要保留還貸證據嗎?比如,丈夫的收入用於還貸,妻子的收入用於日常生活,會認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嗎?
A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原則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婚後還貸,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方是用個人財產還貸,法律優先推定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因為婚後無論哪一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無需舉證,更不必「明算賬」。
Q 對於一方在婚前已支付首付的房產,另一方有什麼辦法可以擁有產權?
A 這個問題要分情況視之,如果購房是雙方共同出資,那麼在購房時雙方就可以對房屋的產權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如果是男方先購房後結婚,結婚後女方也參與了大部分還貸行為,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給予女方部分或全部房屋產權,雙方可以在婚後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Q 雖然「解釋三」規定,女方離婚後可以得到還貸和房子增值部分的補償,但如果男方手頭沒有這麼多錢,或者賴賬的話,女方的權益如何保護?網上有律師說,女方最後能不能拿到補償,拼的是跟當地律師和法官的關係,請問是這樣嗎?
A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三篇通篇都是在講強制執行程序。法律明確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之所以執行難,主要原因還是缺乏準確的執行線索所致,但「看關係執行」一定是不符合現實的。所以,建議女方多掌握一些男方的財產線索,有了準確的執行線索,執行法官就能夠更快、更好地進行財產執行。
Q 「解釋三」的適用人群是什麼?是在此之後結婚的人,還是在此之後離婚的人?
A 在「解釋三」正式出台後立案的案件才適用。
Q 父母贈送給一方的房子,另一方如何取得產權?
A 如果是父母在子女結婚後,明確約定只贈與給子女一方個人的房產,另一方對房屋是沒有權利的。除非得到贈與房屋的一方自願將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贈與給配偶,有了贈與意思後雙方還要去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Q 女性該如何看待婚姻法的新解釋?
A 大家對新法的廣泛關注,是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的表現,更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我個人認為,「解釋三」的出台可能會對我國傳統的婚戀習慣產生影響。目前我國大部分人的觀念是結婚時男方準備不動產,女方準備動產,而日後很有可能雙方共同準備不動產和動產。另外,婚姻的功利性色彩會減弱,傳統的「嫁漢、嫁漢、穿衣吃飯」這個觀點也會相應扭轉。女性朋友沒有必要把「解釋三」視為洪水猛獸,而是應該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利用新司法解釋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理智和積極的態度對待。
女性研究專家:弱勢者的婚姻家庭權益應該得到保護
譚琳(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所長)
作為婦女研究者,我認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應該在公正的原則下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特別應該重視弱勢者的婚姻家庭權益是否得到切實保護。從這一角度出發,我認為「解釋三」的有些條款突出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條款對於婚姻關係中的弱勢者不利,值得討論。
首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是對夫妻中弱勢一方進行保護的重大突破。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夫妻雙方雖感情不和,但女方顧及家庭和孩子,努力維持婚姻,而男方卻在此期間把財產隱藏、轉移、變賣。男方的做法雖然嚴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處於弱勢一方的女性要麼趕緊起訴離婚,分割共有財產,以保住最後一點財產權益;要麼只能勉強維持婚姻關係,眼睜睜看著丈夫轉移財產,直到人財兩空。「解釋三」的出台,為弱勢女性提供了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維護自己財產權益的救濟渠道。
其次,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既保護了妻子的生育權,也為丈夫生育權的保護提供了司法途徑。「解釋三」中有關生育權的規定,有利於維護婦女權益,也為保障男性的生育權提供了救濟渠道。記得「解釋三」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網上曾對如何保護丈夫生育權提出質疑。我認為丈夫的生育權應該得到尊重,但絕不能以侵害妻子人身權利的方式來實現。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解釋三」中的一些條款,比如對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對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處理等,對中國社會根深蒂固的婚姻習俗考慮不足,在實際執行中可能造成對女性不利的後果,因此,受到社會公眾較多質疑。例如,目前中國社會的婚姻習俗大多是結婚時由男方及其家庭買房,女方及其家庭提供裝修和傢具等耐用消費品。按照這一司法解釋,一旦離婚,房產作為不動產登記在男方名下視為男方的個人財產,而女方提供的動產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明顯存在對女性的不公平。
再例如,目前中國農村的婚姻習俗大多是男方家庭提供婚房,女方家庭提供嫁妝,結婚之後女方承擔更多家務勞動。按照這一司法解釋,為家庭默默付出的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可能會面臨無處安身的窘境。儘管從長遠來看,「解釋三」中的一些條款對於改變傳統的婚嫁習俗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從目前現實情況看,這一司法解釋與《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則存在衝突,似乎更多地考慮了婚前出資購買房產一方的權益,對於在婚姻中默默承擔家庭照料責任、但無錢購買房產的弱勢婦女的權益保護不足。
心理專家:一個人幸福與否,法律管不了
宮學萍(心理諮詢師)
「解釋三」給社會(或者說女性)帶來如此大的情緒反應,反映出的不僅僅是女性對於婚姻的認知,更是女性在這個時代的生活和心理狀態。而「解釋三」中的一些條款,也反映出立法者微妙的心理動機。
我們不敢去想好日子
大家的憤怒和不滿,大多集中在關於房產分配的條款上。我的第一感覺就是:房子把我們都「強姦」了。看起來,制定法律的人年齡似乎都偏大,思維也比較固化,而對此作出反應的人群(主要是女性)也延續了這種思維。這種固化的思維就是:婚姻是沒有發展變化的,婚姻是沒有內容的。我20歲跟他結婚時有一套房子,我60歲跟他離婚,擁有的還只是這套房子。在他們預計的婚姻中,人生沒有動態的東西,婚姻沒有其他的可能性。他們不會想:我可能會升職,我們可能會有孩子,我們可能會再買房子,等等。他們對生活的最大期待就是不要有改變,也缺少能量去思考更好的生活,更缺乏豐富生活內容的能力。
你要相信,你可控的東西遠遠超於你想像的東西。你的將來是多元的,有很多可能。《婚姻法》新解釋以及它引發的情緒反應,透出的心理就是:大家都不敢去想好日子,所以不斷把自己往受害者的位置上放。
被法律戳中的心虛
女性憤怒和不舒服的另一個原因是:這部法律從一開始就很惡毒地推測了女人結婚的動機。在立法者看來,很多人結婚是為了獲得半套房子。雖然這個動機在一部分人心中是存在的,但是一旦被挑明,被單獨拎出來說,很多人會覺得受傷。我們不能否定這個動機的存在,每個人都想有更好的生活,婚姻也是途徑之一。但婚姻是否只有這個功能,對於每個人來說是不一樣的,很多觀念也是可以共存的。不舒服和憤怒的情緒,有時掩飾的是丟人、心虛:我有這種想法,怎麼被你看出來了?有時掩飾的是傷心:你怎麼能這麼惡毒地看我,認為我是壞人?
有一些媳婦對於自己不能擁有公婆送給丈夫的房子憤憤不平,如果她們認為,公婆送的房理應有自己一份的話,她們會因此付出代價。公婆送的房子,自然會給她們帶來便利,但不一定是享受,她可能一輩子都在這個房子里抬不起頭來。但為什麼媳婦們鬧得這麼凶?因為中國人真窮,房子真貴。我能不能有個屋檐活著,比我快不快樂、舒不舒服重要得多。婚姻並不是純心理、純感受的東西,它的確有很多經濟的功能,比如改變一個人的生活、階層。而一旦這麼做,人就會很辛苦,因為你動心思了,就很難去享受。我們都被錢玩兒了
「解釋三」出來後,網上流傳一個帖子,被稱為女性對付「解釋三」的「寶典」,內容包括做一次家務要給錢、性生活給錢、生孩子給錢,等等。我的感覺就是,我們都被錢玩兒了。
錢是懲罰一個人最簡單的方法,法律用的就是這種方法。當我們延續這種方法去生活的時候,就把自己降成商品了。難道你不想生孩子嗎?難道你不喜歡三個人一起吃飯嗎?下雨了給丈夫撐把傘,生病了給丈夫喂葯,真的只是滿足他的需要嗎?你也一樣需要這種親密感。區別就在於你是主動享受,還是被動提供。你越用交易的方法去理解關係,就越無法享受關係。如果我們太把婚姻法司法解釋當回事,凡事都以它作為基點去思考問題的話,就被錢玩兒了。
婚姻法管不了一個人的幸福
中國人有句話:貪贓枉法多的地方,大家才盼著有青天。我們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期望這麼大,每個人都希望保護自己的權利,恰恰也說明了:我們對於自己去創建生活和維護生活,創建幸福和維護幸福的不努力。我們希望天上掉下一個法律規定,然後生活就安妥了,在這個法律的庇佑之下,下半生就安穩了。
但一個人的生活真的是一部法律能夠決定的嗎?事實是,我們這代人不知道怎麼愛,不知道怎麼相處,因為沒有模板。有多少人能說自己的父母是神仙眷侶、跟他們學會了如何解決衝突、化解矛盾,如何對未來懷有希望?說白了我們不會過好日子,不會享受親密和維護親密,所以婚姻的功利程度要更高一些,而且我們還不讓人家說,還不願承擔風險。
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釋跟一個人一輩子的幸福沒那麼密切。我們的生活不會因為一部司法解釋就發生徹頭徹尾的變化,我們的將來怎麼走,人格力量和成熟程度要負更大的責任。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背景下,都有過得好的過得糟的,全職主婦也有過得風生水起的,職場女性也有幸福得一塌糊塗的。說到底,法律是幹嗎用的?是為了讓法官辦案子好辦的,而一個人的幸福與否,它真的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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