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主觀揣測,還原事實真相

拒絕主觀揣測,還原事實真相

——就李某某等被控強姦案與陳樞律師商榷

西諺說,「當真相還在穿鞋的時候,謠言已經跑遍了大半個世界。」更何況,有時候,有些真相,天生難以公佈於眾,註定只能被封存在狹小的密室里。

李某某等涉嫌強姦案件,從案發到今天,已經過去將近七個月了。因為具有「名人之後」、「未成年」和「輪姦」等等敏感因素,社會輿論一開始就牢牢地聚焦在這個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又因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強勢介入,企圖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漸變得撲朔迷離起來。於是,各種謠言隨風而起,甚囂塵上。

按說,因為要保護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隱私,本案的諸多信息都是不能對外公開的。事實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都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儘力保護各涉案人員的相關隱私,尤其作為審判機關的海淀法院,不厭其煩地一遍遍地向參加訴訟的所有人員講解相關法律,強調庭審紀律。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還是透過不為人知的渠道,一點一滴地不斷地向社會滲透。更令人深感遺憾的是,這些被「走私」出來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頭換面,或者借屍還魂等等,改造成了謠言,在社會上廣泛傳播,遺毒深遠。

還有的人,根本沒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卻故意捕風捉影,甚至無中生有,到處捏造和散布對自己有利的謠言,抹黑對手,混淆視聽。 現在,一審法院的審理工作已經全部完成,不日即將公開宣判。但與此同時,各路人馬的造謠生事也在快馬加鞭,幾乎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現在,社會上對這個案件的認識越來越模糊,越來越混亂。這種模糊混亂的狀態,令大眾感到越來越惱火,越來越厭倦。

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辯律師陳樞在某門戶博客中,發表了《關於對李某某被控強姦案辯護的辯護——對所有深度質疑的回復》。在該文中,陳律師開宗明義地指出,他的寫作目的是「還原本案的事實真相,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但是,在後面的行文中,陳律師卻身不由己地偏離了案件事實,情不自禁地進行了大量的假設和揣測。 該文一出,在社會上引起相當影響,關注本案的人們紛紛圍觀。然而,除少數人鼓掌喝彩,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應廣大網友的強烈要求,本律師就李某某等被控強姦案與陳律師進行商榷,同時也破例對案件事實進行適度披露,希望通過展示相關證據,擊破不實言論,澄清案件事實,真正還原事實真相。

鑒於陳律師的文章存在內容冗長,結構鬆散,邏輯混亂等情況,為便於讀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師對陳律師的多達26項的觀點進行概括,提煉出如下幾個主要觀點,重點與陳律師商榷。

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動要求嫖娼? 陳律師在文中提到,「李某某於17日0時14分給張某某(化名張某)打電話,詢問是否可到酒吧餐飲,張某某當即滿口答應可以。李某某並未問及陪酒小姐之事,」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當晚在李某某在與張某某打電話聯繫包房的時候,已經明確向張某某提出要安排陪酒。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給格落勃的外聯經理張某某打電話,電話的大概意思就是我們幾個去你那裡玩,有沒有地,有沒有陪酒得」 陳律師說「但是未成年人等來了以後,剛一進屋,酒吧經理張某某和經理某某,就帶來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沒有明確獲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況下,主動上場陪酒陪唱,勾引誘惑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實就是小孩)」。

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是李某某主動要求張某某安排陪酒的。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進入包房後,李某某問張某某這裡有沒有陪唱的,有的話給叫幾個。」 「酒桌上張某某當著所謂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謂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費1000元,而且宣稱所謂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兩、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當時是李某某主動向張某某提議要被害人楊某某出台。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在我回到包房後我曾聽見李某某問張某某這個女孩兒(指被害人楊某某)能不能出台,李某某的意思是想把這個女孩兒帶走。」 由此可見,李某某等當晚去夜半酒吧,並不是單純地聚會,背後還隱藏著深層的目的,即先物色合適的女孩子,然後將其帶出,最終不擇手段地與其發生性關係。

二、李某某等是否主動邀請吃飯? 陳律師說,「17日凌晨3點40分未成年人離開酒吧上車,走時沒有任何人邀請經理張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張某某他們在酒吧內經過碰頭密謀後,執意追隨未成年人等出台。」此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當晚張某某之所以帶被害人楊某某同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完全是李某某主動邀請的結果。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2日供述,「李某某騙被害人楊某某說找婷婷一起出去吃飯,張某某被害人楊某某、婷婷她們換了衣服出來,李某某不喜歡婷婷,沒有讓她上車。」

可見,被害人楊某某、張某某與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吃飯,並不是為了所謂的主動出台,而是被李某某等設計欺騙所致。

三、李某某等是否與被害人楊某某談過性交易? 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的時候,公訴人和本律師對五名被告人進行了逐個訊(詢)問,五名被告人都明確承認,他們在事發當晚,都沒有詢問過被害人楊某某是否願意出台,更沒有對其出台的價格進行絲毫的談判或約定。非但如此,就連張某某也明確表示,他從來沒有詢問過被害人楊某某是否願意出台,更沒有代表李某某等人,就出台的價格與其進行任何的談判或約定。

四、李某某是否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而實施暴力? 陳律師認為,「李某某沒有為發生性行為而實施暴力」。其理由為「由於被害人一直是主動出台賣淫,因此李某某等對所謂被害人實施暴力沒有任何動因,未成年人等對所謂被害人實施暴力與生活邏輯明顯不符。」

但事實恰與此相反。 比如李某某2月25日親自供述,「我和張某某(同案)還有王某先是摁著她並且捂住她的嘴,我們還說,你這個婊子別鬧了,裝什麼清高,後來我和王某、張某某(同案)就抽了她幾個嘴巴,不讓她喊,後來她就不太喊了」。再如李某某3月8日親自供述,「問:在電梯里你為什麼打這個女子?答:在電梯裡面因為她罵了我,我才打的她」。

五、被害人楊某某是否是酒吧職業陪酒女? 陳律師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是酒吧的職業陪酒女」,是不正確的。事實上,被害人楊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且利用課餘時間在北京某公司兼職做行政秘書。 被害人楊某某在學業之外,工作之餘,有時候為了減輕壓力,有時為了釋放情緒,有時為了認識朋友,時不時到涉案酒吧玩。在泡吧的時候,有時候是自己一個人玩,有時候經熟人介紹,會結識一些的朋友,也會和新朋友們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但被害人楊某某平時的絕大多數時間都忙於學習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楊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

被害人楊某某在公司的工資為每月五千元,足夠其日常花銷,所以被害人楊某某沒有必要通過陪酒來獲取生活來源。可見,被害人楊某某儘管客觀上存在陪朋友喝酒的情況,但與其平時的學習和工作相比,前者所佔用的時間相對有限,發生的次數也相對較少,而且她也不以陪酒為經濟來源。所以,雖然有人對被害人楊某某的身份提出質疑,但絲毫不能改變她既是學生又兼職打工的客觀事實;儘管被害人楊某某有時候會和新結識的朋友們一起喝酒,但並不能就此認定她的身份是職業陪酒女。如果有人一定要將其認定為職業陪酒女,那這就如同將偶爾載熟人或朋友拼車的私家車認定為非法營運的黑車一樣冤枉和不公。

退一步說,縱然本案被害人楊某某真地是某些人所理解的職業陪酒女,但我國憲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護婦女的性權利和生命權,且這種保護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變。所以,被害人楊某某的身份不影響本案五名被告人強姦罪的構成,不影響對他們刑事責任的追究。

六、張某某和被害人楊某某是否蓄意設局?酒吧高管是否參加敲詐勒索? 陳律師認為,本案「明顯案中有案,懷疑張某某及所謂被害人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布套設局」。但遺憾的是,陳律師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其設想的「案中案」,更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實其對「布套設局」的懷疑。

事實上,張某某和被害人楊某某也的確沒有進行設局的預謀。試想,兩個涉世不深,尚在半工半讀的學生,如果明知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將軍李雙江先生的兒子(陳律師就是這麼認為的),那他們需要多麼強大的後台支持,需要多麼大的膽量才敢去干這樁近乎虎口拔牙的買賣。兩個半工半讀的學生、普通平民的孩子既沒有能力事前預謀設局敲詐,更沒有膽量招惹一個將軍之子、一個權貴家庭。

陳律師還認為,「部分酒吧高管參加敲詐勒索」。但同樣遺憾的是,陳律師又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完全憑藉自己主觀推測和猜想。因為陳律師不能證明張某某和被害人楊某某有設局敲詐的故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以他更不可能證明部分酒吧高管參加原本不存在的敲詐勒索。

事實上,無論是張某某、被害人楊某某,還是酒吧工作人員,主觀上都沒有敲詐李家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事後的報案及交涉均符合生活常理、強姦案的特殊性及受害人的心理活動規律。

七、張某某贈送的黑方洋酒是否與本案有重大關係?酒吧內唱愛情歌曲是否為勾引未成年人? 陳律師認為,「黑方洋酒與本案有重大關係」,原因在於,「律師懷疑酒吧張某某在酒里下了催情葯之類」。同時,陳律師還認為,「被害人主動獻唱歌曲五六首,多數為愛情歌曲,明顯在誘惑未成年人」。 如果說陳律師前面的質疑,雖然都沒有事實根據,但多少還與常情常理沾點邊,可他的此兩處質疑,就不僅沒有事實根據,而且徹底背離了社會常識,淪落成徹頭徹尾的主觀臆想。

張某某為了增進與李某某等之間的聯繫,主動贈酒,這很顯然是個善意的舉動。可到陳律師這兒,就成了藉機要對李某某等下藥的惡行。這正應了那句老話,「好心被當成驢肝肺」。你說人家酒里下藥,又有什麼證據?是酒里檢測出春藥或是被告人體內檢測出有葯?況且,五被告沒有一個人供述其喝了張某某送的酒後慾火中燒或是情慾大增。這種毫無根據的臆想,怎麼能成為一個信守法律和證據的專業律師之辯護詞的組成部分呢? 至於將唱愛情歌曲等同於勾引未成年人,更是是霸王邏輯。難道滿大街播放的愛情歌曲都是在勾引人?把正常的愛情歌曲與罪惡的犯罪行為聯繫在一起是何等的荒謬?何等的不合時宜?

八、被害人楊某某頭部是否受傷? 陳律師認「對所謂被害人頭面部的輕微傷明顯存疑,」言外之意,即不認可被害人楊某某因被李某某等強姦而頭面部受傷。

首先,根據上面李某某自己供述,已經明確證明李某某等人在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之前,反覆毆打過被害人。其他被告人也證實王某等毆打過被害人楊某某。 其次,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書證——海淀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鑒(臨床)字第【2013】543號法醫學人體損傷司法鑒定書載明:1、左眼上瞼見片狀皮下出血;2、鼻背部見片狀皮下出血;3、左顳部及左顴部見片狀皮下出血。上述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

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楊某某確實受了傷,而且她的傷正是五被告人為迫使被害人放棄反抗意志,屈從他們的淫威,對其多次毆打所致。所謂的「你情我願的嫖娼」怎麼能在暴力和毆打下完成?在暴力和毆打下的所謂「嫖娼」又是什麼性質?是不是強姦?

九、被害人楊某某是否報假案? 陳律師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掩蓋關鍵事實情節的報案和陳述內容,不僅沒有證明力,而且明顯是在報假案,欺騙公安機關。」是錯誤的。

事實上,因為被害人楊某某當時喝醉了酒,記憶比較模糊,在報案時對當時的情況描述難免會出現一些出人。而且,因為女孩子自我保護的獨特心理,被害人楊某某初次報案時不願意過多過細地描述被侵害的具體情節,這樣也造成其前後陳述之間存在一些不一致。但是,只要被害人楊某某對其被李某某強姦的基本事實和基本過程描述清楚,且能與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證據相印證,那就不能認為被害人楊某某在報假案。假案是指根本不存在的誣告陷害,大量證據和事實均已證實的犯罪案件怎麼能叫「假案」?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

一、五被告人強行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嫖娼。 首先,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賣淫的故意;其次,被害人沒有與五被告進行過性交易行為,既沒有談過交易條件,更沒有同意發生性關係的意思表示;再次,大量充分證據已經證實五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輪流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最後,強姦發生後,悄悄往包里放錢並不能改變強姦的性質,也不能將強姦轉化為嫖娼。如果一個人在街上看見一個美女就強姦,然後給錢了事,就轉化為嫖娼,這個世界上的倫理和秩序豈不全部蕩然無存?

二、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介紹組織賣淫。 首先,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楊某某有賣淫的故意和意思表示;其次,五被告沒有任何人與被害人談過性交易的條件;再次、五被告的客觀行為也足以說明他們不是在進行「你情我願的嫖娼」行為,「暴力嫖娼」之說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是社會公眾所不能接受的;最後,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某與被害人談過性交易的要求和條件。因此,既不存在「賣淫」,也不存在「介紹」,更不存在介紹賣淫。

三、張某某及部分酒吧工作人員事後與李某某家的聯繫交涉,不構成敲詐勒索。 首先、張某某等人主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更沒有事前的預謀(即存在一個專事敲詐的團伙);其次,事後與李家進行的溝通和交涉並沒有超出生活常理,也沒有超出強姦案件受害人的正常心理。強姦案件受害人在受到性侵後第一選擇往往不是報案,而是顧及名聲並想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第一選擇往往是想私了,這完全符合強姦案受害人的心理規律,也符合人之常情。那麼,如果受害人身邊的人或其熟悉的人幫助受害人進行交涉,想私了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怎麼能與敲詐勒索相聯繫呢?況且,就按李家所說,索要50萬元賠償也不為過,構不成敲詐勒索。事實上,由於本案給受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非常巨大,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索賠數額也超過了50萬元,更何況五被告給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遠非如此,其傷害也不是這區區50多萬元所能彌補的。因此,敲詐之說完全不能成立。 綜上,不難看出,陳律師所謂的案中案、局中局完全是根據他或其委託人的自我邏輯主觀臆造的場景。這一場景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而是根據他們所謂的某些「證據」,增添其「自我邏輯」想像的翅膀,通過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延伸臆想所得到的結果。

對此,本律師則認為,李某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且性質惡重、手段惡劣、後果嚴重,應當依法嚴懲。具體意見如下:

一、五被告人構成強姦罪。

首先,五被告人強行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時,違背了被害人楊某某的主觀意志。 五名被告人在同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之前,並沒有徵得被害人楊某某的同意,相反,在被害人楊某某意欲逃離及反抗過程中遭到李某某等人毆打及謾罵。比如被害人楊某某在2月20 日的陳述,「我問坐在我左邊的那個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達斯運動褲的人(即李某某)張某某在哪,他說:你不用管張某某在哪,今天晚上你就是我們的。後來我就不停的央求他們放了我,他們不同意。」 在京國奧賓館停車場,被害人楊某某再次哀求張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等被告人放了自己。比如,魏某某(小)曾經供述,「在第二個賓館(京國奧賓館)開房的時候,李某某、王某和魏某某(大)都下車開房了,李某某讓我和張某某(同案)在車裡看著這個女孩。當時女孩提出讓我們兩個放她走。」 進入湖北大廈8915房間後,被害人楊某某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過自己,不要碰自己。比如,魏某某(小)還曾經供述,「剛進入房間後,那個女孩先坐在了靠衛生間的床上,之後那個女孩就求李某某放她走,李某某沒有同意。」 可見,被害人楊某某已經多次向五被告人表明了自己不願意同他們發生性關係的明確態度,但五被告人無視被害人楊某某的堅決拒絕,採取暴力和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輪流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明顯違背了婦女的主觀意志。

其次,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之前和中間,採取了暴力毆打和語言威脅的方式。 被害人楊某某在李某某等帶其去開房的路上,得知張某某已經離開後,強烈要求離開,但被李某某等拒絕。此時,被害人楊某某進行了激烈的反抗,包括用手打坐在其兩邊的李某某和王某,用腳踢正在開車的魏某某(大)和坐在副駕駛位子上的魏某某(小)。面對被害人楊某某的反抗,五名被告人不是放棄犯罪,而是,無視法律,變本加厲,對被害人進行輪番毆打,尤其是李某某,連扇被害人多個耳光,還有王某和魏某某(小),也用手打了被害人。比如張某某(同案)2月21日供述,「這時李某某讓王某抓住那女子的右手,讓我抓住那女子的左手,李某某用手按住那女子的腿,魏某某(小)回過身幫助李某某一起按住那女子的腿,這時那名女子就哭了,同時還大聲叫,李某某就用手抽了那女子10多個大嘴巴子,並且說你要再哭再叫我還打你。」如此嚴重粗暴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又如何談得上文明、修養和忠義呢? 在京國奧賓館停車場,被害人楊某某再次哀求張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放了自己,但被李某某和王某等人的所阻止。其中,李某某拉開車門對被害人進行了言語威脅。 進入湖北大廈8915房間後,被害人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過自己,不要碰自己,同樣遭受毆打和辱罵。李某某先命令被害人楊某某自己脫衣服,見被害人楊某某沒有動,就指示王某收拾收拾被害人楊某某。王某隨即連踹被害人楊某某頭部四腳。比如魏某某(大)2月22日供述,「李某某對被害人楊某某說開始吧,趕緊脫,楊某某不脫,李某某對王某說,兄弟上,王某拽著楊某某的頭髮將她拉到衛生間和單人大床之間的夾縫,楊某某蹲在地上,王某踹楊某某的頭,楊某某就哭了。」

第三,五被告人輪流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系輪姦。 五名被告人強行將被害人楊某某的衣服脫光後,先由李某某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了性侵害,隨後依次是王某、魏某某(大)、張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五名被告人都成功地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了性侵害(此處隱去300字),加重了被害人的身體創傷和精神痛苦,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受到嚴懲。 即使有個別被告人對其行為百般抵賴,但是還是承認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且使用了暴力毆打手段,還有多數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上述事實讓每一個了解本案案情的人都足以產生內心確信:五被告人在被害人楊某某明確反對並反抗的情形下,以暴力手段對她實施了性侵犯。

二、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時手段惡劣、情節嚴重。

首先,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之前,對其進行了猥褻。 在從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出發去找賓館的路上,當被害人楊某某得知張某某離開而要求離開被拒時,被害人進行了激烈的反抗,五名被告人則對被害人進行輪番毆打。當被害人被打得不敢反抗時,李某某率先開始用手(此處隱去250字)。五被告人的上述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楊某某的人身權,而且極大地侮辱了她的人格,給她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

其次,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前,對其進行了虐待。 在從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出發去找賓館的路上,被害人楊某某因為喝多了酒,想嘔吐,可五名被告人卻不停車,不給被害人楊某某嘔吐的條件和機會。非但如此,被告人李某某還故意用手捂著被害人楊某某的嘴,不讓她嘔吐。王某也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了捂嘴不讓嘔吐的行為。比如王某在2月22日曾供述,「當時老魏開著車,那個女孩想吐,但李某某捂住那個女孩的嘴不讓吐,(此處隱去12字)然後我捂著女孩的嘴」。 被害人楊某某喝多了酒,嘔吐是其正常的生理反應,可幾名被告人卻採取暴力手段故意阻止被害人嘔吐,造成了被害人楊某某的身體和精神痛苦,是對她非人道的虐待。如此行為人性何在?還談什麼文明和修養?

第三,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時,手段卑劣。 五被告人在對被害人楊某某輪流強暴的同時,還採取極為卑劣的方式侮辱她。(此處隱去(500字) 五被告人的這種行為,讓被害人楊某某承受雙重乃至多重的痛苦,忍受雙倍乃至多倍的恥辱,對她的精神造成更大的摧殘和傷害。 而且,五被告人在實施上述行為時,事先沒有商量,現場也無人指揮,但是配合得非常默契。由此可見,此五被告人對以這種方式對女孩子進行性侵犯非常熟悉,可以說是輕車熟路,遊刃有餘。

第四,法庭審理時,被告人張某某(同案)、魏某某(大)、魏某某(小)當庭自願認罪,且對被害人楊某某進行了賠禮道歉。庭審後,他們分別通過家屬向被害人楊某某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楊某某的諒解,依法可以對他們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當庭同意其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但沒有積極賠償。被告人李某某堅持不認罪、不道歉、不賠償,應從重處罰。

第五,五被告對本起強姦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年滿十六周就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於嚴重刑事案件,比如本案的強姦案,其刑事責任年齡是年滿十四周。也就是說年滿十四周歲犯強姦罪就要和其他成年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姦罪在刑事責任能力上沒有本質的區別。 作為未成年人,有可能對一些民事交易不知如何選擇,但對於像強姦這樣重大的社會是非標準,這些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一樣知道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本案中一些被告系未成年人並不免罪的理由,只不過在量刑上依法給予從輕處理。對未年人從輕處理並非考慮其認知能力,在刑事責任能力上其與成年人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從輕處理更多的是考慮到未成年的伸縮性和挽救性。因此,我們不能把未成年作為本案免罪的借口和理由。 本律師認為,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就是「重事實,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人民法院甄別證據真偽,並不僅僅根據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是將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結合起來判斷。五被告人的供述之所以應當予以採信,還有包括被害人陳述,李某、張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而且與相關現場的監控錄像、公安機關的勘驗筆錄、司法鑒定結論等完全吻合。所以,指控五被告人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不是一兩個證據,而是有大量的證據。這些證據,經過當庭舉證和質證,不僅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而且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體系。

綜上所述,五被告人事前與張某某的聯絡不涉及賣淫和嫖娼,也不構成介紹或組織賣淫罪。張某某等事後與李某某家屬的溝通符合生活常理和強姦案的特殊性,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楊某某強行發生性關係時違背了其意志,已構成強姦,且系輪姦。五被告人強姦的犯罪手段卑劣,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對他們應當依法懲處。

作為同行,本律師不時在別的刑事案件中,為別的被告人擔任過辯護人,也曾不止一次地為自己委託人做過無罪辯護。所以,本律師完全能理解陳律師在李某某案中的地位和角色,尤其能夠理解陳律師因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所招致的誤解和承受的壓力。但是,我覺得,作為有著30多年執業經歷的律師前輩,在自己最拿手的刑事辯護領域,陳律師在為自己委託人進行辯護時,應當能夠有不凡甚至精彩的表現,或者,至少應能依據客觀的案件事實,而不是藉助主觀想像或者推測。

我還以為,通過與陳律師的此次當面對壘,我應該能從陳律師身上見識更高的行業風範,領略更嚴的業務標準。但現在看來,我當初的想法恐怕有些簡單了。儘管如此,我仍然不想放棄這個能夠向陳律師直接討教的機會,故將自己對案件的認識,尤其是對陳律師觀點的一些疑問,向他提出來,希望陳律師能夠不吝賜教。 謝謝!

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參軍 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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