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誤區

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誤區
羅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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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是審判的最終產品,理由部分是裁判文書的靈魂。當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說理水平已經有了較大提高,但是,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嚴重損害了法院公信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要求「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對「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進行了具體部署。在相當程度上,裁判文書說理情況既是展現司法改革舉措的重要窗口,也是檢驗司法改革成效的主要標準。對於如何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各種觀點琳琅滿目、各種措施層出不窮,但相互之間並非完全相容,有的甚至針鋒相對,不得不細心研判甄別。筆者認為,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需要避免下列五大誤區。

誤區一:所有裁判文書都要充分說理

有的認為,裁判文書說理就是所有裁判文書都要充分說理。筆者認為,這種要求既無必要也不現實。

繁簡分流是域外裁判文書說理的普遍做法。為了應對不斷增加的案件數量,除了大力推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減少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以外,不少國家和地區的裁判文書說理只是針對少數案件。例如,美國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辯訴交易解決;德國最高行政法院對相同類型案件只選擇幾個典型案件充分說理。我國裁判文書說理也應該根據審判方式、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等繁簡分流,從而使法官能夠集中精力製作疑難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做到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對於簡單案件,裁判文書說理可以簡單化或者不具體展開,民事小額訴訟案件、刑事輕罪速裁程序案件、簡單行政案件等可以探索採取格式化文書。例如,欠繳物業管理費糾紛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有的法院試用令狀式裁判文書,有效避免了長篇大論、製作複雜的弊端,讓當事人迅速拿到了看得懂的判決書。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裁判文書一般都要說理,尤其是對疑難複雜案件、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對相同類型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等要充分說理。例如,宣告無罪案件的裁判文書,法官必須圍繞控辯雙方的主張、爭議證據等展開深入說理,證據不足依法釋放的要通過認證分析說明心證的形成過程。

此外,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尤為突出,有的法官甚至平均每天審結多起案件,既要開庭、又要閱卷,還要製作裁判文書,加班加點是常態。在整體司法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一律要求所有法官大力加強裁判文書說理難以真正落到實處,甚至會使一線法官吐槽為增加工作負擔。雖然裁判文書說理是法官的義務,但是,推進裁判文書說理不能無視法官的工作現狀,需要盡量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壓力。

誤區二:不同裁判文書說理的受眾總是不同

有的認為,裁判文書說理的受眾總是存在差別,如何說理應該根據受眾的不同而不同,沒有一定的規律。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似是而非。

的確,在很大程度上說,「向誰說理」決定了「怎樣說理」,裁判文書說理的受眾範圍及其排序直接影響著說理方式和風格。一般來說,由於利益關注點和知識水平存在差異,不同受眾對裁判文書說理的預期也不同,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更傾向於從裁判文書簡明通俗的語言中了解糾紛是怎麼解決的,而法律職業共同體人員更偏向於從裁判文書專業精緻的語言中明白規則是如何建立的。但是,即使是不同的裁判文書,受眾也是存在共同規律的。毋庸置疑,裁判文書的主要受眾當然是當事人。即使是裁判文書上網後可能被全社會所圍觀,但當事人是訴訟的啟動主體,也是裁判結果的利益相關主體。因此,裁判文書說理就要讓當事人看得明白,尤其是讓敗訴方盡量接受結果,語言應該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也不能因為裁判文書說理的主要受眾是當事人就一概認為說理不能使用專業術語。隨著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法律規定、法學理論逐漸滲透到日常生活中,而且不少法律糾紛必然需要使用法律術語,法官說理時無法迴避。拉著裁判文書說理大眾化的大旗截然否定專業化,難免是削足適履,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故步自封,不利於普法釋放和法治發展。筆者認為,該使用專業術語的還是要使用,但可以嘗試在裁判文書及其附錄中釋明術語的含義。

裁判文書說理的次要受眾還可能包括社會公眾、學者、專家、新聞記者等,甚至其他法院。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存在差異,不同審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同,各自裁判文書說理的次要受眾不同,說理的側重點應有所區別。一審法院的裁判文書說理主要注重事實認定的說理,上級法院的裁判文書說理偏重法律適用的說理,同時還要對改變原審裁判文書結論進行說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裁判文書主要任務是解決糾紛,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更加傾向於確立規則。原則上說,審級越高,裁判文書說理的要求也就越高,四級法院裁判文書說理情況應該呈「倒金字塔」形狀。

誤區三:裁判文書說理就是適用三段論

有的認為,裁判文書說理就是適用三段論,只要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順序展開說理就可以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傳統的三段論存在諸多不足,法律大前提並非完美無缺,法律漏洞、法律競合等情況客觀存在,事實小前提也並不確定,事實與法律之間不是自動耦合。正如德國學者阿列克西所指出的,法律決策的證成可以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前者的目的是保證從大小前提到判決結果的推理過程合乎邏輯,後者的目的是給前提本身提供正當性依據。因此,裁判文書說理很多時候不是簡單的適用三段論推理,還要進行複雜的法律論證。另外,三段論也不能完全真實反映法官的裁判思維過程。法律不是「自動售貨機」,法官在裁判過程中需要經過複雜的思維活動,不僅要依據法律規定,還要考量常情常理,不僅採取演繹推理方式,也採取歸納推理方法。因此,機械適用三段論難以全面展示裁判思維。實際上,三段論的真正作用並不是從積極方面展示法官的裁判思維,而是從消極方面說明法官不得違背的思維進路,畢竟,展示給公眾的裁判文書說理到最後都要披上三段論的「合法外衣」,否則就在技術上站不住腳。

裁判文書說理的方式應該多元化。一直以來,裁判依據和說理依據沒有得到有效區分,法官在說理時往往僅限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不願意提及裁判依據以外的其他資源。裁判文書說理時要注意區分裁判依據和說理依據,憲法、政策、道德、案例、學術觀點等不是裁判依據,但可以作為說理依據,從「引用與說理的一元化」轉變到「引用與說理的二元化」。一些裁判文書將情理等說理依據,如無錫胚胎案二審判決書,裁判結果符合社會情理,說理效果很好。再例如,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為了解決刑民交叉問題上的法律空白,法官指名道姓引用了多名學者的觀點,增強了判決的說理性。

誤區四:裁判文書說理要強調規範排斥個性

有的認為,我國的裁判文書本質上屬於公文,裁判文書說理應該制定統一的規範標準,盡量排斥法官個性因素。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並不準確,裁判文書說理應該強調規範,但不能排除個性。

一方面,裁判文書說理應該具有科學的評價標準,但不同主體對說理是否充分的看法都可能存在差異,難以形成統一認識,應該強調裁判文書說理的規範性,明確基本原則,加強類型化指導。

裁判文書說理應該遵循若干基本原則,作為一般性指引。針對性、邏輯性、合法性、合理性、整體性應該成為指導裁判文書說理的五個基本原則。(1)關於針對性原則。一是要回應訴訟各方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事項不能遺漏,對訴訟請求是支持或駁回都要說明。二是要歸納各方爭議焦點並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說理,區分無爭議事實和有爭議事實,根據爭議焦點排列證據。(2)關於邏輯性原則。一是要遵循形式邏輯、數理邏輯、辯證邏輯等基本邏輯規則。二是要遵循科學邏輯順序,事實、證據、理由和結論之間要具有內在的邏輯層次。(3)關於合法性原則。一是要對有關法律條文進行充分說明。對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或者條文複雜,訴辯雙方對法律條文理解有分歧的,應在裁判文書中對該法條的含義作出準確的解釋,並闡明適用該法律條文的理由。二是要把具體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對適用法律的具體理由進行闡釋,對法律背後的精神進行闡述,並承認法官解釋的存在。(4)關於合理性原則。一是要傳達社會正能量,宣揚正確的價值觀,將法理和情理融為一體,合理合法的判決才是好判決。二是要遵守「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的規則。情理是次要的、輔助的,法理是主要的,不能借口符合情理突破法律。(5)關於整體性原則。一是裁判文書說理要與庭審緊密相關。庭審查明的事實是製作裁判文書最重要的依據,法官只有具有良好的庭審駕馭能力,才能把雙方觀點搞清楚,把爭議焦點查清楚,從而為撰寫裁判文書打好基礎。二是要加強裁判文書本身的說理,盡量在裁判文書中說清道理,減少判後答疑,尤其是不能本末倒置,通過判後答疑迴避裁判文書說理。

裁判文書說理除了強調一般原則以外,還需要加強類型化指導。一是要注意不同訴訟類型案件採取不同說理方法。例如,民事案件類型大概分為法律漏洞型、規範衝突型、交叉問題型、邊界問題型、價值判斷型等,要根據這些類型案件分別進行說理。再例如,行政訴訟法修改後,說理的對象要包括原告和被告雙方,裁判文書說理也要做出調整。一方面,針對被告說理,法官可以根據立法法選擇適用不同的規範性文件,在對合法性進行審查時也要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判決行政行為違法後可以對行政行為作出指示。另一方面,針對原告說理,要強化訴訟指導,強化對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說理。二是要對相同類型案件的說理進行歸納。裁判文書說理應該深入發掘內部已有資源,可以將類型案件說理的文書典範定期彙編成冊,作為其他法官參考樣本;將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某些類型案件說理很好的裁判文書整理出來,設立便捷的檢索系統,作為其他法官類型化說理的參照,盡量減輕一線法官的壓力。

另一方面,長期以來,裁判文書在我國被強調為公文,法官拘泥於公文的程序化和格式化,裁判文書千篇一律,稍有變化即引來爭議。裁判權是判斷權,裁判文書不是下通知、發公告,而是法官展示其如何行使判斷權的載體,不同法官的思維不同,裁判文書說理也無法完全一致。將裁判文書等同於一般行政公文實際上只承認了裁判文書的工具價值而抹殺了裁判文書的自身價值,裁判文書樣式所起的作用只是參照,而非強制套用。因此,裁判文書說理應該允許和鼓勵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當然,法官也只有在熟悉和遵守說理規範的基礎上,才能信手拈來,靈活適當的發揮個性。

不過,裁判文書說理的個性化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為了展示個性而個性。裁判文書說理不是玩文字遊戲,還得看實際效果,如果受眾讀了裁判文書後不知所云或不以為然,那麼規範化也好個性化也好,都很難說是成功的。脫離規範化而刻意追求個性化是為賦新詞強說愁,囿於規範化而機械反對個性化是故步自封。

誤區五: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就是提高法官素質

有的認為,制約裁判文書說理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官不會說理,因而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就是提高法官素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

在一定程度上說,當前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確暴露了法官整體素質的缺陷,專業知識、法學素養、語言水平等都有待提高。然而,當我們看完裁判文書後再去閱讀審理報告,往往就會發現,相對於裁判文書的簡單和說理不足,審理報告詳細並充分說理,對裁判過程和裁量因素都有完整記載說明。由此可見,當前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原因不只是、甚至不主要是法官不會說理。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受到法治水平和司法環境的限制,我國法官不敢說理、不能說理、不願說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難以看到真正的判決理由。受到司法地方化的影響,一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外部干預因素,法官不敢在裁判文書中披露決定裁判結論的真正理由。受到司法行政化的影響,案件彙報制度、裁判文書審批制度、內部請示制度等仍然普遍存在,法官不能將內部審判「秘密」在裁判文書中表述。受到法院和法官管理制度的限制,裁判文書說理的激勵機制不足和保障機制不到位,法官沒有足夠的動力去說理,甚至還害怕將因說理不當而擔責。上述因素還交互影響,正因為有的法官素質尚需提高、審判權難以獨立行使、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法院內部審判監督和審判管理得以不斷加強,而法官獨立審判則逐漸弱化。在制度保障欠缺的情況下,法官自然基於趨利避害的利己選擇,藉助法院科層制以自保,因而出現了審理報告詳細裁判文書簡單這種對內對外兩張皮的現狀。

只有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堅持整體司法改革觀,協調推進裁判文書改革與其他相關改革,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才能對裁判文書說理不足這一頑疾既治標又治本。另外,也只有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結合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等,才能科學看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判決書首次出現法官助理署名等裁判文書改革的新舉措。目前,人民法院已經取消了不合理的考核排名,只是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裁判文書是法官最好的名片,裁判文書說理狀況不僅直接反映出法官能力,而且對展示司法正義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因此,對法官說理水平的考核不但不應取消,還要強化。今後,應當將裁判文書說理水平作為法官評估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讓法官更好地回歸職業本位,真正尊重和體現司法規律。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法官,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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