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稅務檢查重點
第一節2012年稅務稽查的行業及重點領域
一、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方向
1、房地產業、建安業的專項檢查;
2、高收入者的個稅(企業高管);
3、重點稅源企業的檢查(近幾年未檢查及檢查很少的企業);
4、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
標準:選案率90%(有問題企業達到),結案率90%以上;查補稅款及罰款入庫率90%以上;舉報案件結案率100%;協查函回復率100%。做納稅評估,選案:選擇納稅指標不正常的項目即預警信息多的企業。
二、稅務檢查分三種:常規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
三、2012年國稅總局的稽查特點及稽查
(一)特點
1、關注社會熱點問題
2、提出柔性管理剛性稽查,稽查範圍縮小、稽查力度加大。(財政收入緊張)
3、國、地稅聯合查處方式越來越多
4、發票問題始終緊盯不放
(二)稽查方法
1、列出各種稅種存在的主要問題:稅基、徵稅範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重點問題、頻發問題和盲點問題。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發貨單、查庫存、查倉庫、查價格、查往來。
3、成本方面:查發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庫憑據、查倉庫、查相關費用、查領料單、查消耗,查方法,行業比對和預警值比對。
4、費用方面:查發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續、查制度、查限額費用、查關聯方費用、查費用增減合理性、查所屬期。
5、稅金方面:查稅款所屬期、查申報數額。
6、損失方面:查制度、查憑據、查內外部證據、查申報、查監證、查進項轉出、查保險。
四、如何提高企業涉稅業務處理的能力
1、熟悉稅法,經常合理分析運用
2、熟悉行業特點,了解行業指標和預警值
3、熟悉行業法律法規
4、經常諮詢專業機構
5、參加專業培訓
6、稅務師事務所鑒證
7、收集相關稅務文件及書面資料
第二節 企業涉稅重點領域的自查方法及敏感涉稅問題判斷
一、企業申報表與會計報表的敏感項目自查
(一) 利潤表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關係:主表的1-13項是利潤表內容。
(二) 企業各項收入與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納稅申報表關係。
(三) 銷售數量、單價與主營業務收入關係。
(四) 發票開票收入與賬簿核算收入關係
(五)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與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關係。新規定:房屋和土地分開核算,房屋為固定資產,土地為無形資產,但房屋和土地都要交房產稅。
(六) 往來款項與收入確認時間、關聯單位、個稅。個人股東有沒有借款
(七) 存貨的增加或發出與進項稅額或銷售結轉成本數量的關係。例:存貨的減少是否做了收入。
(八) 各項成本消耗與同行業對比關係
(九) 在產品與庫存產品單位成本關係
(十) 各項費用與上年同期對比關係,偏高的,是否有正當理由。
(十一) 利潤率與銷售增長的比例關係
(十二)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銷售費用與收入比率的關係
(十三) 企業生產能力與產量關係
(十四) 投入產出比分析
(十五) 人員工資增長與收入、成本費用同比增長的關係
(十六) 運費與存貨或銷售收入的關係
(十七) 各稅種稅負率與預警值關係。亮的紅燈越多,檢查的幾率越大,多了解行業的預警值。
二、基礎憑證涉稅的問題表現根源及補救
1、 白條、收款收據,不需交營業稅、增值稅的,可以使用。
2、 假髮票。
3、 取得第三方發票。常州地稅已實行:萬元版發票需認證,認證相符後才能列支,有可能會在地稅系統全面開展。
4、 逾期取得發票或跨期費用票據。上年的發票5月31日前可以列支。
5、 國地稅發票種類不符
6、 不合規發票:項目填寫不全、小頭小尾、善意取得假髮票、發票印章等。
7、 不合理費用發票。
2011年第34號公告: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稅函[2010]79號: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金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入固定資產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進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發票專用章的式樣公告如下:
1、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2、 發票專用章啟用時間自2011年2月1日。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三、企業基礎憑證的自查
(一) 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政策
1、 國稅發[2008]40號:對不合規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科款。
2、 國稅發[2008]80號: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合規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3、 國稅發[2008]88號: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稅和社保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執行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台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合規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二) 合法有效憑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合法有效憑證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發生的行為發球營業稅或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
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國稅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原國稅函[2005]777號文件明確司法判決、裁決文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廢止)
權責發生制原則下發生的費用可以暫不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特定行業專用發票:原《發票管理辦法》第42條,《細則》第57條。
四、納稅人俱樂部倡導的三種新方法和三項原則對稅企爭議的應用
三種方法:主體、布局和轉換。如為員報銷車輛使用費、加油費等,但要與員工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有管理制度,合同註明:企業需負擔加油費、保險費等費用。如:轉讓定價避稅方式:接收註銷企業資產轉換為企業合併行為、為第三方客戶開具發票行為的轉換、不徵收收入與徵稅收入的布局選擇轉換、投資者分紅與工資薪金的主體布局轉換、個人費用與單位費用的布局轉換、資產損失年度的確認等。再如,降低納稅主體稅負方面的選擇虧損企業兼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盈虧轉移、重組方式的選擇等。
三項原則:架構、制度和證據。形成證據鏈,解決彙算清繳和稅務征管中的風險問題。如手續費及傭金、工資薪金、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總分機構證明問題、銷售中的實物折扣問題等。
五、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需要查找的信息
1、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2、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
3、調整合夥企業投資者扣除扣除費用標準
4、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5、關於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
(二)員工從單位取得經濟利益徵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稅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月餅、核桃等)、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免費午餐、獎品、學歷費用等)的經濟利益。
(三) 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哪些所得不徵稅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不包括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2、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3、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4、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徵收個稅,由各省級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稅總局備案。
5、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河北地稅[2009]46號。
6、按規定比例繳付的公積金、保險費。
7、集體企業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個稅。
8、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9、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0、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
11、單位按高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不屬於個稅應稅所得。
12、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冀地稅發[2009]46號
國稅發[1999]58規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未制定,按交通補貼金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未制定,按通訊補貼金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
防暑降溫費計入福利費列支。勞保用品暫緩徵稅,只能發實務,不能發放現金。差旅費包乾的,參照冀地稅函[1996]222號,冀地稅發[2009]46號。
(四) 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例如:兼職)。前者存在僱傭與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
國稅函[1997]385號
國稅函[2005]382號: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需簽訂勞動協議)。
國稅函[2006]526號
國稅發[2009]121號
(五) 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六) 企業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
國稅發[1997]198號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發球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個稅;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國稅函發[1998]289號
國稅函發[1998]333號
視同股息紅利分配給股東要繳個稅的有:借款利息;報銷個人消費性支出;購買住房、汽車財產性支出;企業資產投資註冊個人股東;公司未分配利潤分配給股東個人的。國稅函[1997]第656號
(七) 個人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
財稅字[1998]61號
國稅函[2007]244號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稅。
財稅[2009]167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稅。
(八) 股東個人債權、債務所得如何計算個稅
國稅函[2008]267號
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後的所得。
個稅籌劃包括三方面:福利化處理(保險、困難補助、租房、免費交通、免費餐、外出培訓)、費用化處理(報銷汽油費、電話費等)、工資資金的不同發放形式。
(九) 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年終獎除以12-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按餘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一人一年只用一次。
一般工資和年終獎要進行籌劃,按年終獎稅率的各檔次的上限計算。
(十) 國稅函[2000]057號:對個人取得的單位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應按其他所得計算繳納個稅,稅率為20%。
六、流轉稅納稅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判斷
1、 進項稅抵扣問題:
單位購進一批財務辦公軟體和殺毒軟體,這批軟體進項稅可以抵扣。
單位建設固定資產過程中,有鋪設在地下的管道和架設的電線網等,管道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但架設的電線網不可以。
小汽車修理費和汽油費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列舉中的「不能抵扣「的項目,不抵扣,未列舉的都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的有: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如接送職工的大客車的進項稅);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的進項稅,及購買以上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不可以抵扣。
增值稅、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混用的,可以抵扣。
不動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各其他土地附著物,屬於非應稅項目,不得抵扣。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項目。
財稅[2009]113號: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組成部分,進項稅不得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但分體空調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03的構築物,都不能抵扣。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可以抵扣(如窗帘、地毯等可以)。
財稅[2012]15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購入的稅控系統設備,可在增值稅應納稅中在全部抵減。非初次的,不能抵減,由企業自行負責。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部抵減。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顯示。
2、 關注運費票據抵扣問題
國稅發[1995]192號
國稅發[2007]101號
國稅發[2006]67號規定「起運地、到達地以及車號」填具在「備註欄」中。
財稅[2005]165號: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物通過鐵路運輸,並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託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託運人欄或備註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抵扣。
3、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中有具體規定。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超市購物卡銷售,採取的是直接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加油卡的銷售,採取的預收貨款方式,為加油卡加油的當天。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局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的當天;
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為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款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發生視同銷售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4、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的處理
國稅函[2005]544號: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產廢企業下腳(廢)料銷售的監督管理,一般納稅人人銷售下腳(廢)料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
財稅[2009]9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17%)。
小規模納稅人(除一般納稅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6、 混合銷售徵稅問題
建安企業承包的包工包料工程,應開營業稅票。
電器銷售公司銷售電器同時收取的安裝包括材料費,應繳納增值稅。]
餐飲公司如酒店製作食品外賣,是兼營行為,申報增值稅。
以增值稅為主的企業混合銷售交增值稅,
以營業稅為主的企業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特殊情況:
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和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或銷售額。
國稅函[2006]1278號:中國移動業務。
7、 買一贈一處理問題
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冀國稅函[2009]247號
8、付款方與開票方不一致的處理:必須簽訂三方協議。如不簽訂,為虛假髮票。
國稅發[1995]192號
國稅發[2005]150號
8、 建築業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甲供材料要交稅,交營業稅的納稅人為施工方。做預算時,計提稅費的基數應包含甲供材料。
冀地稅發[2001]9號設備和材料的劃分
裝飾業務按實際收入交營業稅
工程包給個人,屬於內部承包,不差額納稅。個人代開發票,按勞務費處理。
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企業,按分包處理,差額納稅,但必須稅務局、甲方都認可,雙方同時辦理外管證。
財稅[2009]111號
2009年起,買賣金額商品,賺錢了都要交營業稅,但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需交營業稅。
9、 其他稅種的涉稅問題及判斷解決
財稅[2012]13號:物流企業。
財稅[2012]2號,資源稅。
國稅發[2011]38號。
財稅[2000]125號,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的單位自有住房,不收取房租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86)財稅地字第008號: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財稅[2000]125號
財稅[2008]152號,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財稅[2010]121號對按照房產原值班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財稅[2004]134號
國稅函[2009]603號
國辦發[2006]100號
財稅[2006]186號
國稅發[2003]89號
國稅[2008]152號
冀地稅發[2004]67號:印花稅。
印花稅稅率表(從網上查找)
國稅發[1991]155號: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稅函[2009]9號
財稅[2012]4號
財稅[2012]12號
財稅[2012]10號
七、企業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手段(企業所得稅被譽為稅種之王)
所得稅稽查方法:
1、 收入方面:要合同,查發貨單,查庫存,查倉庫,查價格,查往來,查邊角廢料,查銷售、業務等相關部門,外調。
2、 成本方面:查發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庫憑據,查倉庫,查相關費用,查領料單,查消耗,查方法,行業比對和預警值。
3、 費用方面:查發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續,查制度,查限額費用,查關聯方費用,查費用增減合理性,查所屬期。
4、 稅金方面:查稅款所屬期限,查申報數額。
5、 損失方面:查責任制度,查憑據,查內外部證據,查申報,查鑒證,查進項轉出,查保險,真實性和合理性。
6、 關於計提的利息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已計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但如該筆借款在到期後仍未取得相關有效的扣除憑證,則應做納稅調整。
國稅發[2009]31號
7、 費用方面的特殊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依照規定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8、 利潤分配收入處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非營業組織的收入。
(94)財稅字第020號
國稅發[2009]82號
財稅[2005]102號
國稅發[2009]31號
財稅[2008]151號
財稅[2011]70號
國稅函[2008]875號
財稅[2009]87號
9、 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處理問題
國稅函[2009]118號
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種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守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稅函[2008]828號: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裨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和,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於市場推廣開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八、所得稅價格折扣、折讓和現金折扣處理
國稅函[2008]875號
國稅發[1993]154號
國稅函[2006]1279號
國稅發[2007]18號
九、應付賬款調增徵稅問題
國稅發[1999]195號
河北國稅的意見:企業應對超過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供能夠償付的相關證據(如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證據),納稅機關確認後,可以不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併入應納稅所得額徵稅。對已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以後年度實際支付時,在支付年度據實扣除。對方已做損失的,不扣除。
九、關聯交易所得稅調整問題
國稅函發[1995]156號
國稅發[2009]2號
十、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百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需代開發票)34號公告,只要找到一家金融企業的最高利率,就是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能找到,而且能出示文件,必要時需付費查詢)
財稅[2008]121號
單位員工不算做關聯方。企業可以向員工借款,但需從稅務局代開發票,代扣個稅。
財稅[2000]7號: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十一、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處理問題
同會計制度處理一致。
企業辦公樓裝修計入修理費用;酒店等經營場所的裝修計入固定資產單獨核算。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二、企業資產與股權處理問題
國稅函[2000]961號
國稅函[2010]79號
財稅[2009]29號
十三、出差補助標準的合理性等問題
由企業自行制定標準,並且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稅機關並且有規範的領取手續,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冀地稅函[2009]9號:通訊補貼在福利費核算,差旅費單位自己制定標準,稅務局認可就行。
如企業無標準,可參照:財行[2006]313號規定: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其中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50元;公雜費為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飛機、五星級酒店都要可以。
國稅: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
十四、企業合併稅收處理及運用(同公司法)
國稅函[2011]13號
國稅函[2011]4號
財稅[2009]9號
財稅[2003]183號
十五、其他企業所得稅問題
會議產生的費用主要有:場地租用費用和布置費用;餐費及酒水費;客戶的禮品和抽獎獎品。其中:前兩項計入會議費,後一項計入業務招待費。
產品推介費計入銷售費用,業務人員的培訓會計入教育經費。
租賃戶外廣告位記業務宣傳費(廣告費)。
集團公司不能收繳下級單位的管理費,但服務費可以收取,需要收費標準、金額、項目等,交營業稅。
公司的業務招待費按不同的部門合併計算的。員工加班的餐費入福利費。
公司免費提供午餐,公司憑米、面、油等開具的發票,菜、水果等需到稅務局開發票計入福利費。
十六、稽查各環節應對
1、 稽查環節:選案環節、實施環節、審理環節、執行環節。全面了解並掌握稅法。
2、 各環節應對策略:
(1) 按時、齊全納稅申報
(2) 保持各項經濟指標的總體平衡,了解並與稅務的評估指標、稅負率基本保持一致。
(3) 隨時掌握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便解釋說明
(4) 注意內外部信息的一致性
(5) 注意關聯單位的公開程度
(6) 詢問、政策諮詢,自查或補稅
(7) 配合檢查時,及時補充,提供有利於企業的資料
(8) 專人接待解釋對策
(9) 征管單位責任分析
(10) 陳述申辯,提出理由,降低處罰金額,盡量少計算滯納金
(11) 可要求聽證
(12) 分析複議,避免盲目訴訟
(13) 關註定性的問題
(14) 避免加罰。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多參加專業培訓,經常諮詢專業機構,需事務所鑒證的,要鑒證。
3、 行使好陳述權、申辯權
(1) 陳述對象:檢查人員、實施處理的稅務機關、主管領導。
(2) 分析是否存在政策適用問題;
(3) 分析是否存在政策理解問題;
(4) 分析是否存在執法程序問題;
(5) 提供相關章程、合同、業務處理等資料
(6) 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7) 注意陳述時限,不輕易放棄陳述、申辯權
(8) 專業人員審核和領導審核
4、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計算錯誤造成的10萬元以上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5、 國稅函[2009]326號: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五年的情況基本不出現)。
6、 稅務聽證: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3日內向稅務機關局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7、 稅務行政複議
國稅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補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耽誤時間。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徵稅)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或滯納金以後或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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