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這些事的時候,什麼是所謂的正義,很難說清
本篇推薦者知乎用戶:墨寒為了結果正義,是否可以放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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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大學時候的我的民法老師張俊說過一句話:「學了法律還遵守法律,那是很傻的。」當時只是做一個笑話來聽。直到回答這個問題,才想到,這根本不是一個笑話,這是一句大實話,也是一句政治正確的話。
法律人都是想「違法」的。律師無非是要告訴法官,我的客戶雖然違法了,但是法律不該適用在他這個情況上,必須要建立 exception(例外)來把他的行為合法化。法官也是一樣,在現有法律的適用明顯有偏頗的時候,會建立 exception 來限制現有法律的適用範圍。法律人的夢想都是超越法的界線,改變法律,對法律進行微調,並在這個過程中使之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贏案子沒什麼牛逼的,能推翻一個老的法律原則,建立了哪怕一個適用範圍很窄的 exception,這才最有成就感。
但你會發現,下班以後,主張遵紀守法,主張程序正義的也是這幫人。我們為何如此神經?請閱讀正文。
————下為正文————
我想說幾點:
1. 我學法學 10 年了,但你叫我說什麼是正義,我說不出來。父仇子報是不是正義?要是我們站在某個特定文化時空中,是的;但現在,有些人覺得是,有些人覺得不是。理想得說,正義就是公平、公正。但是要做到理想化的公平、公正,很難。為什麼難,因為第一很多時候難以衡量一個傷害的價值;第二,同一個傷害的價值對不同的人來說價值不一樣。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家有棵樹,種了 100 年了,幾代人看著長大的。有次我去日本旅遊,鄰居覺得是塊好材料,砍了以後變成木材,賣了 2w 元。我起訴賠償,請問鄰居該賠多少? 那麼首先,2w 是不當獲利,肯定要賠;那萬一他賤賣了呢,其實應該值 5w 呢? 我的心裡損失怎麼辦,我家 4 代人的樹就被人砍了,我的心裡損失陪不陪?我覺得,要正義,就要先陪我心裡損失,再賠市場價值 5w。 我鄰居不這麼想,我鄰居覺得,我一共也就賺了 2w,我都給你得了。你心裡落差又不產生 GDP。我這麼一砍,你原本非流動資產變成流動資產了,從此可以產生利息,我幫你產生了價值。2w 給你,但你還我人工費 700,這才是正義。 兩邊都有道理,但是你要是立法者,你怎麼制定法律?
2. 這個社會肯定是有社會矛盾的,就像上面這個矛盾一樣。作為一個立法者,你不能模稜兩可,你必須選邊站,必須作出判斷,你想傷害盡量等於救濟。那麼要做這個判斷就必須要取捨,即有一些損失不能賠,譬如說,心裡損失不能賠。那我就要說了,憑什麼不賠?立法的人說,你這個太難確定價值。那我爭辯說,傷害的價值難確定不代表沒有傷害。立法者說,我承認你受到傷害了,但你這個證明傷害的成本太高,不經濟,會影響法庭效率。我說:我他媽受了傷,你不賠,你還說什麼公平正義?
3. 、你要說結果正義,你回答我上面這個簡單的民事案子,什麼是結果正義?刑事案子也一樣:你騙了他的 50w 塊錢,但他家特別窮,導致他家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父母自殺。他去告你,結果發現你破產了,沒有清償能力。你蹲了 2 年監獄出來了。現在他要殺你。你讓他家死了爸媽,他只要你一條命,你再告訴我什麼是結果正義?
4. 所以,咱們不要談結果正義。這個東西太主觀。你應該問,我能不能,為了你心中的正義來捨棄程序正義?
5. 我們再來說法律。法律是幹嘛?既然社會矛盾不可避免,那麼我作為立法者就必須要以低成本來解決這些矛盾。我必須要選邊站,然後我告訴你,我在哪些地方選邊站,我怎麼選邊站,這就是法律。我總體的目標是要「正義」,也即我要傷害約等於救濟,但是我也要考慮我幫你實現這個約等式的成本,我甚至要考慮,就算我的這個約等式有嚴重偏頗,但是如果能讓我這個國家其他方面有利可圖,我也可以允許這個偏頗的發生。反正,我盡量讓你們活的更好。但是有一點我們要說清楚,我的法,你必須要遵守。所以法是不是調和矛盾的?答對一半。法還要促進社會的安寧。
6. 明白法是什麼我們再來看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根本就不是正義。如 @曾迪所說,就是守法。立法者已經告訴你,不管你怎麼想,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寧,為了有效低成本得調和矛盾,我已經形成法律了。不管我定的法律是什麼,你必須要遵守。而在司法程序上,你遵守了,我就給你一個好聽的名字,叫你在程序上正義了。為什麼要這麼一個好聽的名字,那是因為要告訴你這是這個國家的比較核心的利益。在和平年代,秩序是一種重要的價值,在戰爭年代,則不是。我外公是個老紅軍,20 不到殺了包工頭鬧了革命,打過游擊,走過長征,渡江戰役的船都是他借(騙)來的,後來還去抗美援朝解放後因為有功績當了官;小時候在家講他多牛逼,從沒受過傷。是不是超級英雄?是不是屌的不行?可你換個角度看,這是靠著違反法律、殺人放火當上了官,為的都他心中的結果的「正義」。戰爭年代你能玩超級英雄,和平年代就不行了。和平年代裡,秩序是一種重要的價值,而且是具有經濟意義的價值。沒有秩序,沒有規則,就會抑制經濟的發展。如果你們家那一片樓下經常有小混混過來打劫,黑道大哥過來收保護費,政府又不管,你會去那裡開店么?你不小心把你的下屬炒了,但是他跟你說他爸是李剛,你晚上睡得好么?如果國家經常允許有人凌駕於法律規則之上(不管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這顯然是不利於整個社會的安寧的。我雖然不喜歡說遵紀守法就是正義,但我至少承認,在這個年代,這非常重要。
7. 好了,既然程序正義就是守法,至此我們重新把問題看一遍。其實是問,我們能不能因為一個主觀的價值而名正言順得違反法律。答案當然是視情況而定。立法者不是寫完法律就不管了,他是不斷在自我更新,不斷修正錯誤的判斷。如果一個社會的主流價值發生變化了,那麼立法者換邊站就很正常。表現在程序上就是程序變了。如果你個人的主觀價值恰好反映了日益變化的社會主流價值,那麼我相信有權利選邊站的立法者(也可以是法官,因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程序)會做出改變。相反,如果你的個人主觀價值不能反映社會主流價值,那麼立法者不會為了你的個案犧牲更大的價值。
8. 美國也的確是這麼做的。最經典的無非是民事訴訟法第 8 條。法律原本要求原告訴狀只要起到通知義務即可;但是因為這樣成本低被有些律師用來做騷擾用,起訴標準通過判決不斷被提高到原告必須在起訴狀中闡述比較詳盡的事實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9. 修改法律以適應社會需求的過程往往是比較慢的。尤其非判例法國家,對於現實需求的反應不能依靠法官,而是要依靠立法機關,所以更慢。有的時候哪怕是美國,反應速度也很慢。一個案子判下來,法官覺得其中一方很可憐,會在判決中寫,「我覺得原告很可憐,現有的救濟沒能完全彌補他所受的傷害。他收到了巨大的身體傷害,可是其傷害賠償卻被立法者限制在 70w 美元以內,以至於我必須要把陪審團所認定的 300w 賠償金降到 70w。但是如何救濟是立法機關來決定的,這超出了我作為法官的決定範圍。」 這樣的案子往往會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州立法者,或者國會會在未來必要的時候做出反應,修改法律。
10. 如果你相信法律終究會趨向於反應社會的需求,那麼考慮到這個社會需求改變和法律改變以適應需求的時間差,我們應該最後再解讀一遍題目。題目其實是問:程序法是否應該為了個案而當即做出改變。那麼第一,如上所說,必須看這個個案是否反應社會需求;第二,即便反映了社會需求,司法和立法必須有足夠的氣魄,足夠的途徑來立刻更改法律來適應這個需求。而這個「當即」很難做到,因為必須要做足夠的研究來證明這個改變的確反應了社會需求,而這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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